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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背景与现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小额贷款是单笔贷款额度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贷款。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国际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摆脱对西方国家的经济依赖和贫困,许多发展中国家实施了“赶超式”的经济发展战略,这一战略关注农村经济和微小企业,当时主要的措施表现为大量的补贴性信贷资金被源源不断地通过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到农业部门和微小企业中。但是这一措施在起了一定作用的同时,引起了更多的信贷问题,如还款率低、呆账率高等问题。在这种国际背景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规模不一的小额信贷开始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等国家和区域迅速发展起来,并且联合国组织将2005年指定为“小额信贷年”,目的是以小额信贷为核心,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农村金融政策的新方法,把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小额信贷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以此在世界范围内共同推动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小额贷款最先是由孟加拉国农业经济教授尤努斯实施的,专门向最穷苦的孟加拉人提供的一种无抵押贷款模式。从他建立起“穷人银行”——格莱珉银行开始,小额贷款就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到目前为止小额信贷已经成为一项声势浩大的国际运动。
2.小额信贷在我国发展的政策背景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已经先后提出“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到目前为止我国初步建立了一个多层次、多元化、多所有制的小额信贷机构体系(见图1)。
图1 我国小额信贷机构体系
为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国家给予了大力支持。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贷款共享管理暂行规定》(银监会[2007]6号),中央银行发布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通知》(银发[2008]137号)。2008年5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这些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正规化、合法化做了铺垫。
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我国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专题调研和政策研讨,并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各选一个县(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5年12月开始,借鉴孟加拉小额信贷模式,在山西平遥正式成立了两家私人资本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到2007年底,7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也相继成立。它们分别是山西平遥晋源泰、日升源小额贷款公司,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公司,陕西户县信昌、大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和内蒙古鄂尔多斯融丰小额贷款公司共七家。2008年5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迅速展开。截至2010年6月30日,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934家,比2009年末增加606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248.9亿元,比2010年初增加474.6亿元,其中短期贷款余额1 234.9亿元,比2010年初增加471.4亿元。从贷款对象看,2010年6月末个人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326亿元。表1是小额贷款公司分布地区统计表。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总体来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市场化原则开展信贷业务,运转良好,经营呈现以下特点。
1.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人、农户和中小企业
从经营角度来讲,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是根据地域特色和自身实际来选择客户群体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只贷不存”、贷款额度小的特点,它的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人贷款、农户贷款、企业贷款,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各个公司的三种贷款比例有些不同。表2是7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6月的贷款占比情况。
2.信贷流程相对简单,担保条件较低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批手续简单,一般只需要借款人持有身份证,有稳定收入和信誉良好的人员作担保,或是用自己的房产、物品等作抵押就可以进行。在填写借款申请书后,小额贷款公司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经营能力、人品及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简单考察后,就可以决定是否给其贷款,所用时间在三天内。例如,图2是天津市华创天成小额贷款公司的流程,这个流程也代表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流程,每个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又有所不同。
3.贷款利率较高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外部存款,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制定较高的利率,试点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不得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高利率在有益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还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农民负担过重等。但是从试点办法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贷款利率都要比银行利率高些。
4.贷款质量高但好项目少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金全部是自身拥有的,在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时就更为谨慎,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对象一般都是当地的,对借款人及用途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到目前为止,不良贷款情况出现得比较少,逾期贷款率也比较低。例如2009年1季度,浙江省54家小额贷款公司收回贷款71.91亿元,逾期贷款仅472万元,逾期率不足1‰。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所面向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一些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愿意贷的,所以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找到很好前景的贷款项目不是很容易,小额贷款公司的项目质量上要比金融机构的差些。
小额信贷公司自成立以来,拉动了我国就业和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困难,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不足。但是,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的展开,在运营成本、融资能力等方面都出现了问题,阻碍了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小额贷款需求的不断扩大,中国银监会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中计划,到2011年底还要增加大约85个贷款公司,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进行分析是很必要的。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1.政府支持不足
首先,法律地位、监管主体不明确。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这种“只贷不存”的限定和经营贷款类产品的特殊性,导致小额信贷公司既依附于《公司法》,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这种身份的模糊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权归属地方金融办,然而对于信贷业务,银监局有成熟的监管手段和经验,而金融办基本是空白的。监管主体有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监管主体不明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势必不利于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容易形成“有人生、无人管”或者“多头监管、利润分散”的状态。
其次,政策扶持力度不足。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在融资和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优惠待遇。主要表现在: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存款时只能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远低于银行业的同业存款利率;融资时,不能享受银行业的同业拆放利率,只能按银行一年基准利率5.31%下浮10%,融资利率偏高会造成坏账损失增加。二是小额信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却按照一般公司收税,这加大了税务负担。三是国家对信用社支农补贴政策也与小额信贷公司无缘,小额信贷公司的运营成本远高于金融机构,加大了经营风险。总之,融资杠杆比例小、利差小、税负重都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融资成本,制约了小额信贷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如表3)。
再次,布局不合理,竞争激烈。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城镇市区,并不是设在最基层乡镇和金融机构缺乏的地方。城镇市区中小金融机构多,网点多,贷款利率相对于小额信贷公司利率水平也低,大部分信用度好,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用户都会选择这些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用户贷款对象风险就相对较大,这必然使公司难以决策,业务难以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减少麻烦,减少竞争对手,在网点充裕的情况下,不会去做小额信贷公司的大股东,使其转为村镇银行。
2.自身发展不足
首先,后续资金来源匮乏。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被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根据《指导意见》,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非法融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把上述三种资金贷完之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就会受阻。从表2中可以看出,贷款余额为1 248.87亿元,大于实收资本1 242.49亿元,表现比较严重的有上海、江苏、浙江等城市。
其次,内部管理不完善。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来看,大部分公司都只有几个或十几个股东,这极易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之前能清晰知道用户的信用等级,信贷风险就会降低很多,但是按照目前的方式去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运营成本会加大。除此之外,由于经济效益低下,公司无力高薪聘请有银行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从而出现专业人才缺乏,业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等问题。接受调查的某小额信贷公司反映,该公司从业人员数量12人,其中银行工作2年以上的5人,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的1人,合计仅有50%的人员从事过银行或相关经济工作。从学历来看,本科以上4人占33%,专科及以下占67%。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发展,专业人才匮乏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如不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
3.业务创新不足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者和微小企业这种特殊的客户群体,金融机构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难以满足其需要。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看,基本上是沿用了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一些贷款产品及其管理模式,缺乏产品创新,业务发展也比较缓慢。小额贷款公司力图在业务创新方面做出积极尝试,但在实践中遇到种种障碍。例如,在采矿权开采抵押问题上,云南省规定,未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局备案的银行一律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登记之前还必须具有采矿资质的认证,小额贷款公司取不到该项资格,这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业务创新受到限制。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时要做二次公正,手续比较麻烦,降低办事效率。除此之外小额贷款还受跨区和超限业务额度、同城票据交换等条件的制约。这些都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在产品、业务、流程上的创新。
4.风险控制手段缺乏
小额信贷公司目前存在主观性违约风险、农业系统性风险和“只贷不存”风险。
主观性违约风险是来自借款者的信用风险,这种风险在资金借贷市场上普遍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对借款者信用完全了解,这就不能有效降低贷款后的道德风险。目前,大部分公司没有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也没有纳入中央银行信用系统,这必然加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除此之外,风险控制还涉及担保品和抵押品等问题,抵押、质押、担保等问题在很多地方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小额贷款基本上是一种信用贷款,在国家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贷款的风险相当大。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逾期贷款率比较低,但是由于公司规模不大,加上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一旦贷款不能收回,将会出现严重的资金周转问题。
农业系统性风险的形成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以种植和养殖为主的借款者的还款情况取决于他们的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农业受到大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户的损失就会导致其不能按时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就会下降;二是农户一般都是小规模、分散经营,因此对于农产品价格和供求信息十分缺乏,农户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农户整体经营能力下降,公司也必然存在着很大的系统性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这种特点必然导致后续贷款不足,信贷规模不能扩张,这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巨大的不能持续经营风险。
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之策略
上述四方面的任何不完善都会阻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使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三农”和持续经营,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1.政府的支持要具可持续性
首先,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之身份加以明确定位并加强金融监管。为此,国家应根据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在现有体制下,可以考虑由各省金融办作为牵头的监管部门,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其次还可以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成立行业协会,从金融稳定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正规金融转化出发,由银监会来监管行业协会而不是直接面向小额贷款公司。
其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了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营运成本,使其稳定健康发展,应该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一是实施税费和融资成本的优惠政策,实行财政补助激励政策。如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印花等税费上给予优惠,在融资利率上给予适当降低,在坏账损失上给予适当补贴。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实现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小额贷款如果实行与大额贷款同样的利率,将压缩投放小额贷款的利润空间。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实施市场利率,才能满足目标客户的自身需求,限制需求群体超额配置资金,减少滥用资金行为发生。三是对于经营业绩良好,内部制度健全,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成绩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优先批准增资扩股。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设立政策性的存款保险公司,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强制投保,使其在陷入困难和破产时动用保险基金,实施及时的资金救援或存款理赔,从而保证客户的存款安全,增强客户信心。
再次,设置科学合理的网点。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其职能应首先是服务“三农”。为了解决基层、偏远农村金融服务缺位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该重点服务薄弱的偏远涉农区。但是,根据银监会统计,截止到2008年末,全国有1424个乡镇没有金融服务,因此可以通过优惠政策在这些区域设立网点,使小额贷款公司真正做到服务“三农”。
2.自身发展应具可持续性
首先是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实现股东结构多元化,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股本金来源。这在《指导意见》中已有说明,股东人数可以相应扩大。另外,中央银行需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些政策支持,可以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基金等参股,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持续性提供可能。
第二,取消抵押担保手续,提高融资比例。既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不超过净资本的50%,那么就充分考虑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基本都是金融界的行家和龙头企业,一般来说,按照规定的比例没有多大风险,所以不必办理抵押担保手续。除此之外,对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逐步提高融资比例,超过规定融资比例的部分可以进行抵押担保。
第三,与国有银行或商业银行合作。可以考虑从邮政储蓄获得批发性贷款,扩大融资渠道。中央银行也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再贷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目前很多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很看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势头和客户源,小额贷款公司不久将和这些银行合作,这些银行也有可能将这部分小额贷款业务“外包”给小额贷款公司。例如,沪上小额贷款公司和上海开立分支机构的城商行的资金合作。
第四,要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市场化来解决。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完善的时候,由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转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使其可以吸收存款,从而使资金来源可持续化。
其次,自身管理要具可持续性。小额贷款公司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自身管理尤其重要,主要就是完善治理结构。
一是优化股东结构,要采取措施严防关联股东内部暗中控制小额信贷公司;股东要以法人股东为主;合理配置大中小股东,支持管理层持有少量的股份。
二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公司治理框架。对于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对董事、经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的业务经营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与上述人员的工作和职务晋升挂钩。根据每个管理人员和员工岗位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考核方法。设计清晰的贷款管理流程,对信贷审批进行适当约束,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
四是扩大专业人才队伍。拥有专业人才队伍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保证。因此,一些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帮助理财,同时采取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内部人员的业务水平,可由当地人行、银监部门和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开展金融法律法规、风险内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金融理论水平和业务操作经验。除此之外,可以定期邀请一些专家进行讲授与交流,帮助他们找到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的项目挖掘和管理能力。
3.创新信贷产品和业务发展须具有可持续性
小额信贷不仅可以由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也可以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提供,这会形成激烈的竞争,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利用自身优势,在产品创新上下工夫,才能在竞争中获胜。例如,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向各银行转让信贷资产业务,温州已经进行过两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转让。
在业务创新上,要充分发挥信息广、门槛低、机制灵、审批快的优势。对有一定经济能力和社会关系的客户发放担保、抵押和质押贷款。对低收入或缺乏传统抵押物的客户,通过扩大抵押物范围,如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收益权等各类经营资产解决其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对缺乏担保品的客户,可通过小组联保、小组基金、“薪农贷”、“公司+农户贷”、“村委会+农户贷”等各种担保替代形式发放贷款。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根据小额贷款客户的需要提供配套的服务,如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和搜集市场行情等,全力帮助客户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都有利于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贷款的回收。除了一些传统的业务创新之外,在金融工具创新上,可开展票据变现业务。
4.加强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是其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诸多风险中,主观性违约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因此要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首先,建立完备的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一是通过合理授权,使员工在其权限内承担相应的职责和风险,杜绝关系贷和人情贷。二是在营销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建立风火墙制度,建立贷款逾期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避免盲目追求收益率和贷款规模。三是建立小额贷款风险的转移、分担和补偿机制,定期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用以冲抵代偿和弥补贷款呆账损失。
其次,加强信贷管理,切实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工作。公司需要及时动态掌握客户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信贷员应该严把审批关,贷款发放后应该跟踪了解贷款去向,如定期进行贷款项目审查、调查贷款资金使用等,以监督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中,通过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分析,来决定是否对客户进行再贷款或贷款展期。
再次,在行业内部建立行业协会和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行业协会可以保证贷款公司在业务上、经营上的学习,规范各贷款公司的放贷行为,保持良性的运作秩序。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建立本行业内部的贷款征信系统,有效登记客户的历史信用情况,方便行业公司在进行贷款发放时能够进行即时查询,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情况,避免不良贷款的发生。
图3 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框架
目前我国有两家正式的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即晋中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浙江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还在筹建当中。我国重庆营业管理部在全国率先探索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新模式,首批6家小额贷款公司集中批量接入征信系统获得成功,取得了明显成效。6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接入征信系统以来的两个月时间内共计批准贷款599笔、金额1.13亿元,拒绝贷款286笔、金额1 400万元,查询信用报告1 631笔。大大缩短了贷款审查时间、降低了客户风险。
最后,严格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选配具有金融从业经历、从事过银行业管理的高管人员担任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内部管理框架中,需要设置监事长或风险管理岗位。
对于农业系统性风险的控制,需要国家支持和财政支持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也要建立预警系统和呆账拨备系统等(见图3)。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
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未来有两个发展方向,要么转制为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要么成为上市股份公司,这样就可以通过吸纳资金用于借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可以把持续在3年以上,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在13%以上,最近四季度的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在县域,最近四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得低于60%等的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但是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在股东、资本、时间等上都有很严格的限制,使得只有很少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转制成功。同样,要把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上市股份公司,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时间和实现的条件。总之,小额贷款公司能从有限责任制或股份制转换为其他形式的贷款机构,这都将是一次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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