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预设:伦理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问题_伦理学论文

理论预设——伦理学研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不可忽视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伦理学研究有两种取向:现实取向与理论取向。现实取向包括现实具体道德问题研究、伦理学的社会现实条件研究、应用研究等,前二者研究的是伦理学得以产生、存在、发展的社会“土壤”,后者的对象则是伦理学如何指导实践并如何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和完善。理论取向,统指对伦理学概念、原理、方法、体系和结构、功能等理论问题的研究。很显然,现实与理论取向是统一的,历史与逻辑在伦理学中紧密结合,它动态地表现为伦理学研究的如下过程:……其中每一阶段取向的研究目前都很深入,对两阶段间的动态关系也高度重视。不过,我个人认为,现实(研究)上升为理论(研究)的机制研究得还不够透彻:伦理学家到底是如何对社会现实、具体道德活动进行加工整理,由此上升为伦理学理论的呢,即对现实的“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加工整理是怎样进行的呢?这一点恰好关系到伦理学如何成其为自己而非其它,关系到伦理学的理论起点、框架和走向,因而是伦理学研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机制研究的关键是把握理论与现实统一的中介,一种既是社会现实、具体道德的某一程度的归纳结论又是伦理学理论演绎前提的观点、原理。在这些观点、原理之中,历史与逻辑具体统一起来,现实上升为理论有了可操作的思维空间。我把这种中介称之为伦理学的理论预设,并试着解释为:伦理学体系外获得的不证自明的原则、原理。

伦理学有无理论预设?

这在伦理学史上是通过伦理学家对以往体系的批判触及到的。每一划时代的伦理学飞跃,可以说都是从批评那些在前辈体系中不证自明的理论起点、原则开始的,又回到自己认为不证自明的新理论起点、原理中。例如开创元伦理学的摩尔,他深入批驳了以前的伦理学。“为了方便起见,可以把我打算讨论的各种理论分为两类。第一类自然主义谬误往往暗指:当我们想到‘这是善的’时,我们所想到的无非是:所讨论的事物跟某一别的事物有着一种确定的关系。可是,参照来给善下定义的特定事物可能是我称之为自然客体——其实存被公认是一经验对象的某事物——的东西,也可能是一个仅仅被推想实存于一个超感觉的实在的世界中的客体。第二类理论可以确切地叫做‘形上学’的理论”。(注: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5、129。)“这类伦理理论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以某种形上学的命题为基础来推导伦理学的基本命题。它们全都暗示,其中许多甚至公然认为:伦理学真理是从形上学真理按逻辑推导出来的——伦理学应该以形上学为基础。”(注: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5、129。)他的批判表明他并不赞成给定一个伦理学预设,但矛盾在于,其关于善的直觉主义解释和得出的伦理学第一结论,(注:摩尔得出的伦理学第一结论:“有一个单纯的、不能下定义的、不能分析的思想对象,而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必须参照它来下定义。”(《伦理学原理》,长河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页)反映出他的理论体系一开始恰好潜在着一个“思想对象”,这个“对象”是直觉把握而非论证的。类似的矛盾存在于不少伦理学家那里,他们试图摆脱或超越预设,以探求所谓“科学”伦理学或“实用”伦理学,但又总是不自觉或潜在地给予理论预设统领或超越理论的显赫地位。

难道这仅是偶然的吗?答案是否定的。理论预设之于伦理学,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必要的。原因在于:

第一,伦理道德与伦理学存在内在矛盾。伦理道德指支配人们行为和调节人们关系、引导人们生活的道德原则、规范和各种具体道德活动。伦理学则是关于伦理道德的体系,是一定时代、一定社会实际存在的伦理道德的概括和总结。通常,伦理道德是伦理学的客观源泉,伦理学是伦理道德的理论表现。但这两者间并不能简单划等号,伦理学并非当时社会具体道德的堆积,伦理道德并不能自然直达伦理学。尤其在阶级社会中,民众的道德活动与占统治地位的伦理学有巨大差距。伦理学是从一定的理论立场出发,从独特的理论预设出发整理加工具体道德材料的、表现具体伦理道德的。伦理学源于伦理道德,但又高于具体伦理道德,它蕴含了伦理学家的主体创造:对当时社会现实、具体道德进行一定程度的归纳,并结合自己的道德理想、人生追求等,又返回去指导具体道德材料的整理。伦理道德与伦理学这种对立的存在,表明具体伦理道德的归纳必要(归纳的结论就成为理论预设),否则,伦理道德活动永远沉沦于感性具体之中,不能上升为理性具体;其统一的存在,又凸现伦理学不仅有从现实伦理道德上升为理论预设的可能而且有以理论预设为线索贯穿道德活动的必然。

第二,伦理学与哲学等具体学科有内在关联。首先,许多著名伦理学家曾极力摆脱哲学的影响,甚至攻击“形而上学”伦理学的存在可能及价值,试图确立“科学”的或“独立”的伦理学。他们的行动对理清伦理学与哲学的混乱关系,明确伦理学的对象、性质、内容等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不过,从这一史实本身并不能断言伦理学与哲学可脱离关系。恰恰相反的是,无论从伦理学的产生、分化来看,还是从其世界观指导、方法论运用上看,伦理学都表现出与哲学的不可分割。当苏格拉底把哲学思辩的眼光从自然转到人身上、关注人的精神生活的时候,古典伦理思想的第一缕曙光升起来了。亚里士多德通过对宇宙、对物、对人自身的思辩,达到古希腊哲学的高峰,同时,其对人自身(古希腊词to auto)的思辩,构成了历史上最早的伦理学体系,亚里士多德也被公认为伦理学创始人。苗力田先生在《尼各马科伦理学》译序中写道:“to auto是思辩哲学的拱石,漫步学派的伦理学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构筑起来的,它把思辩贯穿于实践和行为,使之成为关于属人事务的哲学,可简称为‘人事哲学’。它与形而上学、物理学三足鼎立,可以毫不犹豫地称之为吕克昂讲坛上的第三哲学。”(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可见,伦理学是从哲学母体中孕育而生的一门人学,这一血缘关系注定了伦理学与哲学的渊源。另外,同样也不能把人与世界因而不能把人学的研究与世界观的思辩割裂开来,人的道德规范、理想价值必须有一种世界观的指导,也必然会渗透有世界观的指导,哪怕表面上对此采取否定态度。人的观点、人生观是属于世界观的,人学研究方法、伦理学方法是从属于一般方法论的。其次,退一步分析,不考虑上述伦理学与哲学的特殊关系,只把伦理学与哲学关系涵盖于具体学科与伦理学关系之中,我们也必须肯定,学科之间应当相互学习、借鉴和利用,伦理学应当且必须从具体学科中吸收、借鉴一些在其已被证明了的而在我看来不证自明的有关人的原则、原理。可以说,这些内在关系的存在为伦理学理论预设存在奠定理论必然性。“独立”的伦理学建构追求,追求的仅是伦理学的孤立,失去的将不是理论预设的存在,而是那种伦理学的生存价值。一度显赫的元伦理学的命运,即是明证,它追求伦理学“善”等基本概念不可定义和对概念的纯分析,表现出某种程度割裂伦理学横向学科联系的意图,当这种意图愈益明显并不断实现时,元伦理学也就成了理论的“孤家寡人”和“空中楼阁”,遭到新自由主义、美德主义等的攻击。何况,象摩尔等元伦理学家依然摆脱不了“直觉”的理论预设和哲学等的影响,明眼人心知肚明,元伦理学有着浓厚的分析哲学味道,有着太多的分析哲学所给予的理论预设。再次,下述努力和行动——试图通过攻击伦理学理论预设,以期建构“科学”的伦理学——不仅从未成功过,而且理论上绝无可能。原因很简单,科学自身就与理论预设密不可分。科学需理论预设。它至少有三种情况:1.科学须公理。作为演绎系统,科学少不了大前提。这类大前提通常构成本学科得以展开的逻辑起点,亦是它的基本理论预设。如平面几何学的平行线公理,机械力学的惯性定律等。2.科学充满大胆的猜测、假设、想象——科学体系中具体而微的理论预设。确立演绎关系基础上,从已分类的事实推导关系和定律时,猜测、假说、想象不能代替理性;但“科学研究过程的下一阶段是什么呢?毋庸置疑,它是想象的运用。”(注:卡尔·皮尔逊:《科学的规范》,李醒民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定律的发现是创造性的想象的独特功能。”(注:卡尔·皮尔逊:《科学的规范》,李醒民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从材料、事实的收集、整理上升为科学定律的提出,离不开理论预设。3.科学总是在一定的世界观、自然观的支配下展开、发展的。科学家预先接受它们,把它们渗透在科学体系的全过程中,又用自己的科学结论强化或改造这些预设。“希腊人以及中世纪的宇宙,是一个层层相套的有限的球体,地球则居宇宙的中心。这一宇宙模型由于同时负载着人生意义和伦理价值,而表达了一个附魅的宇宙体系。”(注:吴国盛:《现代化之忧思》,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6页。)这样的宇宙观支配的是自然哲学、神学。哥白尼革命,使一切自然物、整个“希腊以及中世纪的宇宙”统统“去魅”,产生一种全新的自然观、世界观,“人与自然的对立是古典自然观的突出特征。……自然的数学化是古典自然概念的另一个重要特征。……自然界被认为是一架服从决定论规律的机器。”(注:吴国盛:《现代化之忧思》,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6页。)这样,“科学在近代社会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自然概念中可以找到先验的根据。”(注:吴国盛:《现代化之忧思》,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6页。)譬如,牛顿“暗暗地采用了一个形而上学的体系。”(注:W.C.丹皮尔:《科学史——及其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上册,李珩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8、249页。)“这种宇宙观认为人是一个庞大的数学体系的不相干的渺小旁观者(像一个关闭在暗室里的人那样),而这个体系的符合机械原理的有规则的运动,便构成了这个自然界。……在牛顿身上,……变成现代最主要的世界观。”(注:W.C.丹皮尔:《科学史——及其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上册,李珩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8、249页。)上述三种情况已明白告诉我们:科学与否,与理论预设存在与否,是两个命题;科学的内容、性质等反倒与拥有怎样的理论预设密不可分;所以一种科学、一种科学的伦理学在于拥有怎样的理论预设,其理论预设的科学性、可靠性如何。同时,也不难得出结论,作为一种非实证的人学理论,与科学相比较,伦理学之需理论预设强于科学。

那么伦理学理论预设是怎么样的呢?

第一,不证自明是它的显著特征。表现为两类情况:首先,理论预设相对于其伦理学体系是接受而来且明白无误的,相对于其它学科而言,则是有待证明且已获证明的,它已构成为某其它学科的一部分,成为其原则、材料、知识、结论等。当费尔巴哈考虑道德来源时指出:“也跟为了人的肉体的来源必须有两个人——男人和女人一样,为了精神上的来源,为了道德的发生至少也必须有两个人——男人和女人,加之,性关系可以直接地看作是基本的道德关系,看作是道德的基础。”(注:唐凯麟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611页。)费尔巴哈从人是生物、人分男人与女人这一理论预设出发展开其幸福论,而此观点早由自然科学、近代哲学包括他自己的哲学所证明。其次,理论预设是先验于伦理学体系的且明白无误、不待证明的。柏拉图以降,直至近代以康德、黑格尔为顶峰的欧洲理性主义,在建构伦理学大厦时总是贯穿这一传统,并把相应的先验理性——诸如善理念、人道、人性和形式各异的社会自然状态——视为伦理学的起点或基础。《实践理性批判》结论中,康德如是开篇:“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我无需寻求它们或仅仅推测它们,仿佛它们隐藏在黑暗之中或在视野之外逾界的领域;我看见它们在我面前,把它们直接与我实存的意识连接起来。”(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77页。)康德正是深度挖掘先验理性,拓展了伦理学的人的自由本性、人以自己为目的、普遍立法和意志自律的原则。黑格尔之后,理性主义渐式微,不过其影响依然深远,当代欧美伦理学家不时对先验理性的理论预设进行修缮。诸如,罗素确信人类有深切的内在本性,伦理学正是挖掘这种本性。斯马特认为“一个人的基本的伦理原则取决于他的态度和感情”,即“普遍化仁爱”(注:唐凯麟主编:《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611页。)。还有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和诺齐克的自然状态假说。甚至在麦金太尔那里,把重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传统视为医治西方当代道德危机的药方。另一种先验理论预设则在于先验的意志、感性、直觉、本能、存在等非理性主义的假说。通常这类先验预设是对先验理性的反动,它们在深刻揭示理性主义的教条、呆板甚至皈依上帝等致使局限后,自己却又落入相反的泥潭——另一类“上帝”之中。譬如,叔本华认为:“……自明的原则是:意志所准,所作无害。”(注:黄应杭:《伦理学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9、87页。)柏格森以“我是一个绵延的存在”来取代笛卡尔“我是一个思想的存在”。(注:黄应杭:《伦理学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9、87页。)萨特发展前者提出:“人就是人,……这就是存在主义的第一原则。”(注:萨特:《存在主义是人道主义》,周煦良、汤永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直觉主义则从其它角度批驳理性主义犯了“自然主义错误”,断言“善”、道德为“直觉”。我们从理性主义对它们的批判中或许更能把握这类先验预设的性质及问题所在。康德认为:“一个依主观为转移的必然法则(作为自然法则)一到了客观上就成为一个完全偶然的实践原理,而且能够并且必然随着主体的不同而十分差异,因而也就永远不能提供一个法则”(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4页。)麦金太尔则认为,情感主义淹没了我们当今道德生活,“情感主义是这样一种学说:所有的评价性判断,尤其是所有的道德判断,就它们在本性上是道德的或评价性的而言,都不过是爱好、态度或感情的表述”(注: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9年版,第16页。),这导致人类传统德性的根基和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的丧失。总之,不论是先验理性还是先验感性直觉,它们作为伦理学预设,都被先验地认为是不证自明、确凿无误的。

第二,不自觉与自觉是理论预设的两个状态。理论预设在伦理学中以两种相对状态出现:自觉或不自觉,它们以伦理学家的意识和态度为标准。不自觉地理论预设包括自发的和潜在的两种情况。当伦理学家盲目地接受一种不证自明观点时,属自发的预设。这通常出现在伦理学建构的发动初期,此时,建构主体未意识到理论预设的自觉存在,更未刻意分析其价值,只是对道德实践、道德认识的自发体验或直觉。此类预设显得散乱,不成系统,甚或相互矛盾,属雏型阶段的预设。潜在的则是指伦理学家在展开自己体系甚或反对先前的体系和预设时,自己竟未意识到陷入另一类预设之中,属于在反对、攻击的背后隐藏着的一种对理论预设的承认、肯定。例如,直觉主义在反对“自然主义”谬误、“形而上学”等理论预设同时,自己潜在地抱有“直觉”地预设,并在构筑自己体系时不免陷入“形而上学”的模式之中。自觉的理论预设包括自觉提倡和自觉反对。正面的肯定、提倡与反面的否定、取消都是伦理学家致力于体系建构的自觉取向,其所蕴含的不证自明的预设都清楚表明作者的态度、意志,它是作者刻意追求的。通常自觉反对与自觉提倡同时表现出来,以反对厘清与以往伦理学的界线,以提倡凸现自己一派伦理学的传承脉络和发展特色。弗莱彻在阐明境遇伦理学时,提倡四个理论前提:实用主义、相对主义、实证论、人格至上论。其实他的肯定、提倡亦即表明他的否定、反对,整体构成他的自觉的理论预设。理论预设这两状态构成矛盾。自觉与不自觉的冲突,无疑隐含甚至带来不同伦理学观点的对抗、交锋;而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转化(从盲目、自发上升为有目的、自觉,从潜在到彰显),既展露伦理学个体体系的发展、完善,又呈现出伦理学科的历史轨迹。某种意义上,两状态的对立统一成为推动理论预设进而推动伦理学的内在动力之一。

第三,理论预设有层次性、多样性。完全可以不同的标准、视角来划分理论预设。这里仅提出下述划分:基本理论预设和非基本理论预设。基本理论预设是贯穿于整个伦理学体系始终的理论设定,规范、影响其它预设和伦理学具体观点,并决定本伦理学的总趋势。结合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历史和预设的深层根源,只有那些涵盖整个伦理研究,又最能表达伦理学家的道德理想、追求的命题,方能列入其中。伦理学既称之为人学,伦理学又展现的是伦理学家关于人应当如何的道德追求,那么“人的本质是什么”这一命题,应既是伦理学家建构自己体系时首先必须明确的,又是整个伦理体系中各类思想得以贯通的主线,更是这一体系在社会生活中致力实现的目的所在。其它命题,无非是伦理学家在实现这一理论预设中的具体展开而已。藉此,我认为,伦理学基本理论预设是关于“人的本质”的命题。其它预设,在伦理学总过程中,属非基本命题。

理论预设是如何产生,在伦理学中起什么作用呢?

关于伦理学理论预设的产生,可以从直接层面和间接层面来理解。直接层面上,伦理学具体理论预设来自于自然科学、哲学、宗教和其它具体学科,都源于这些学科中业已证明了的原则、原理、知识、材料、结论。问题是,为什么在浩如烟海的学科原理等之中只抽取了其中一部分构成伦理学理论预设,又为什么只抽取这一部分呢?伦理学家是依据什么选择的呢?还有,为什么有的理论预设引导、建构了合理的、可行的伦理学,而有些则引导、建构了极不合理、不可行的伦理学呢?这里显然不能从直接层面上加以判断,不能从来自自然科学或哲学或其它学科加以分别。关键在于,直接层面的选择,选择的依据,直接来源的真正根源,是在深层间接的现实生活之中。现实社会的经济生活,从而现实社会的道德生活,最终决定这一社会时代站在一定经济立场的伦理学家如何“预设”伦理学,从各种具体学科中抽取的不证自明的原理等,仅是这种“预设”一种具体实现而已。如果说个人的道德观念,如恩格斯所述:“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注:转引自万俊人:《比照与透析》,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9、101页。)那么,伦理学家建构体系则是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的系统化、理论化的过程和必然结果。他们亦是从其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归纳自己的基本道德观念,视之为当时社会“共同”的道德要求、愿望,并以之回头去取舍和加工人们的道德观念,又以之选择、借鉴其它学科的原理等,直至以之去改造社会。阶级时代的伦理学预设,是统治阶级在这一阶级基础上对“共同”道德要求、道德理想的追求和希冀的理论表达,其与现实的道德生活相去甚远,但毫无疑问,它们根源于阶级现实、根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道德生活。社会主义时代,由于阶级的消亡,伦理学理论预设才真正成为广大人民对共同道德要求、道德理想的切实追求的理论表达。可见,从间接层面论,伦理学理论预设是根据特定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道德生活提出的,是社会主体的道德理想、要求的折射,其表现形态来自于各学科,但实质是伦理学家所向往的、所追求的理想道德生活的映现。从实际生活到伦理学预设,从伦理学预设到伦理学理论,这是伦理学家在体系中实现自己的道德梦;从伦理理论到实践,则不仅是伦理学家分析和解释社会道德生活,更是在实践中实现自己的道德梦。而理论预设合理、科学与否,进而一种伦理学合理与否,以及伦理学众多体系的分野,其根据也在社会生活。当一种理论体系的理论预设不能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并不能指导道德生活的提升,则不合理、不科学。反之,则是合理的。理论与社会现实是否符合、符合的程度,是不同伦理学分野的依据所在。至此,我们更明白,一些伦理学反对、攻击理论预设以求“科学”伦理学是徒劳的。

关于理论预设的地位。非基本理论预设是构成伦理学体系的具体元素,表现为一般观点,有时也会表现该伦理学体系的特色。基本理论预设因其性质、内容等而在伦理学中居关键地位。就一个伦理学体系而言,基本理论预设首先是这一伦理学体系建构的理论起点。伦理学根源于社会现实,是对社会现实中具体而微的道德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那如何加工整理这些道德现象,揭示其中的道德本质,锻造基本概念、判断,形成伦理学系统呢?必须有一个“先验”于该体系的基本理论预设。简单地说,伦理学家开创自己体系前,已经有了明确的关于人本质的观念,并以此为起点组织材料、演绎观点。其次是贯穿整个体系的主线之一。众多的观点、原理、材料始终围绕基本理论预设展开,只不过不同的体系,其基本理论预设的表达形式各具特色,而使这种展开呈现多样化而已。再次,规定本伦理学体系的基本趋势和特征。一种伦理学的基本趋势是由该伦理学主体的目的、追求所决定的,它表现为理论内贯穿始终的主线的延伸方向,而目的、追求的理论表达及理论主线就是该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预设。基本特征表现出不同伦理学的对峙、分野,这是由伦理学家对社会现实的不同概括、总结而来,并由该伦理学基本矛盾直接决定的。恰恰是基本理论预设指导完成概括、总结的加工整理工作,并构成这一系统的基本矛盾。最后,影响甚至决定道德规范、道德理想,支配伦理方法。如果我们不怀疑人的本质的基本理论预设是伦理学家“代表”社会成员的“共同”理想、目标的理论表达这一分析的话,那么,伦理学家恰是按照基本理论预设所指那样去倡导道德理想,又是按照基本理论预设所限制的那样去制订道德规范的。道德理想和规范统一在基本理论预设之中。当然,实际上,一些伦理学家或兼顾两者,或侧重某一方面。同样,如果不否认人的本质的人生观意义,那么我们就必须确认,这一种人生观决定了人学的研究方法。就伦理学史而言,基本理论预设又起到理顺伦理思想发展、检视逻辑传承的支点作用。尽管我们大可从其它方面研究伦理史,但立足这一支点,更能撬动伦理研究的进行。历来伦理学家都关注如何把握伦理传承源流、梳理脉络的问题。面对一团经几千年你卷我缠的伦理“乱麻”,并不是每一个伦理学家都能得心应手的。支点在哪,犹如在这“乱麻”中抽取什么:是无关宏旨的“断线”,还是其中“碎片”,抑或一个头绪,关乎伦理学研究的现状和历史命运。按麦金太尔对启蒙运动以来新自由主义伦理的梳理工作的失败和影响的看法,“……我们拥有的也就是一种概念图式的碎片,是现今缺乏它们的意义由之而来的语言情景的一部分。……但我们已经极为严重地——如果说不是完全地话——丧失了对道德的理解,包括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注:转引自万俊人:《比照与透析》,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9、101页。)支点的重要在麦金太尔警示里一览无遗。抓住基本理论预设这一关键,抓住人的本质问题,整个人学的传承脉络、发展路向、伦理学家间的相互攻击与捍卫等基本面貌就清晰地呈现在研究者面前。

总之,理论预设之于伦理学,不仅必然而且重要。因此,我们研究伦理学、建构伦理学体系时就不可不高度重视这一预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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