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经济转型国家的影响_经济转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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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不仅会对进出口以及外资带来直接影响,还将会对体制改革基本政策带来间接影响。

于1995年1月1日开始运行的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的国际组织显然不同,譬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甚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是负责政府间有关多边贸易关系契约协定的管理、执行和谈判的机构。该组织的这种特殊性,意味着它需要要求它的成员履行他们对世贸组织协定条款的特别承诺,而且就影响而言,还包括那些属于国内政策管辖的范围,譬如:知识产权、对农业的国内支持等等。基本的假定是,无论在申请国国家存在着怎样的政治安排,该申请国政府必定要支持市场经济。

对于那些从指令性体制转向市场体制的转型经济国家来说,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会对对外领域进出口以及外资带来直接影响,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将会对正在寻求的体制改革的基本政策带来间接影响,除非这些影响能够完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吻合,否则,要想在对外领域完全与世贸组织接轨是不可能的。

本文附件一阐述了加入世贸组织对进出口、投资、体制改革方面带来的影响。附件二试图广泛的界定世贸组织协定中有关转型经济国家的法律程序。

(译者:李晓丽)

附件一

影响

1、对转型经济国家对外领域的直接影响:出口

·对国际贸易的非歧视待遇

·更加有效可行的争端解决机制

·更大的透明度

·具有进取精神的自由开放环境

·在敏感领域中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步效应

·出口补贴:补贴规则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多边贸易促进

·新问题:竞争,投资,社会条款,服务贸易

1A 对转型经济国家对外领域的直接影响:出口

·对国际贸易的非歧视待遇

—市场准入保障

—以法制为基础的贸易制度的确定性

—对货物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对国内税收的国民待遇

·更加有效可行的争端解决机制

—有法律依据的、较少政治色彩的制度

—对单边、双边及特别谈判的限制

·更大的透明度

—更广泛的通报需求

—对所要实施的政策进行协商和解释

·具有进取精神的自由开放环境

—新的机会:关税减让,农业,服务业

·在敏感领域中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步效应

—补贴

—知识产权

—开放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汇率政策

·出口补贴:补贴规则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多边贸易促进

—对外贸易组织/贸易促进组织的新作用(FTO[,s]/FPO[,s])

—国有贸易组织的改革(STO[,s])

·新问题:竞争,投资,社会条款,服务贸易

2、对转型经济国家对外领域的直接影响:进口

·关税承诺

—上限关税

—约束关税

—零关税

·保护实质的改变

—数量限制:第十一条款以及通过关税的保护

—救济以及行政保护:保障,反倾销,补贴规则、反补贴措施(CVD)

·补贴原则

·定价问题:市场价格,汇率,评估

·对具体的非关税措施(NTM[,s])的更大控制:进口许可证程序,贸易技术壁垒(TBT),卫生植物检疫(SPS)、原产地规则(ROO),装运前检验(PST)

·服务自由化

3、对转型经济国家对外领域的直接影响:投资

·投资政策评估

—与贸易有关的措施

—服务协定:有关投资的承诺

—多边投资规定

·知识产权原则

—协调的开端

—注重执法

·在货物及其他可能领域的交叉报复

4、对体制改革的间接影响

·宏观经济问题

—财政改革

—货币改革

—贸易改革

·微观经济问题

—价格改革

—农业部门改革

—企业改革

—法律和体制改革

·由此引发的竞争政策争论

4A 对体制改革的间接影响

·宏观经济问题

—财政改革

税务改革

支出改革

—货币改革

银行体系和利率自由化

资本市场开发

—贸易改革

汇率

进出口管制

数量限制的关税优惠

关税减让

4B 对体制改革的间接影响

·微观经济问题

—价格改革

—农业部门改革

—企业改革

公司管理

私有化

促进私有部门

—法律和体制改革

·由此引发的竞争政策争论

附件二

加入世贸组织的影响:有关转型经济国家的法律程序

由于和最初条件有关,实际情况将因各个国家不同而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然而,对于所有发展中国家来说,修改其国内立法及法规将是必须的,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体制改革的亚洲转型国家来说更是如此。法律程序的范围还将取决于有关政府是否自动地执行世贸组织的协议,以及是否允许世贸组织协议管辖与之相矛盾的国内立法。因此,尽管详细内容因国家而异,但在此仅列出需要注意的主要领域(实施有关关税承诺的立法除外)。

协议:行动本质和依据

卫生植物检疫(SPS)

该协议要求所有采取的措施必须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譬如,CODEX,该项原则已作为东京回合协议的一部分,然而在乌拉圭回合修定中要求成员方所采取的卫生植物检疫措施比先前的措施更为严厉,除非具有更科学的解释。由于转型经济国家中各国的实践不尽相同,需要对每一个申请国所采取的卫生植物检疫措施进行分析,以符合世贸组织成员国普遍采取的措施,转型经济国家主要面临的问题是透明度和程序问题,以保障卫生植物检疫措施具有科学的基础。

纺织品和服装(ATC)

由于大多数转型经济国家依赖数量控制,所以取消多种纤维协议(MFA),将需要评估这些国家的工业许可证系统,在这方面不需要采取立刻的法律措施,然而,在关贸总协定二十一条款项下的特别保障条款以及在ATC协议中过渡保障条款中将需要附加有说明的问题。

贸易技术壁垒(TBT)

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的新条款方面,转型经济国家需要审查他们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该项协议的范围已被扩大到覆盖制造程序和方法的标准,世贸组织成员需要制定出完成检验和批准的具体时间。如做不到这一点,有关当局必须向申请方解释这种推延(第二条款)。同样,如果他们的标准影响到国际贸易,目前的透明度条款已经覆盖了由当地政府采取的行动(第三条款)。通常转型经济国家均未签署东京回合协议,因此,他们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贸易体系。以便执行该协定的运作条款,并需要对现有标准进行详细审议,这将包括产品检验程序等,特别是敏感产品,譬如,食品、化工产品以及医疗产品,但不包括机械产品。特别需要注意那些从职能上并不重要的规定,譬如,在采取新规定标准时的设计规定,转型经济国家中的标准化组织应当考虑接受良好实践准则,向外国供给商咨询以及指定外国检验机构的程序应被采用。

农产品协议

农产品协议是一个新的协议,因此,需要对转型经济国家的农业政策进行全面审议。在该协议下,应在6年之内逐步降低给予农产品的保护水平,转型经济国家实施这项协议,还需要对食品控制和分销体系进行根本改革。特别是在如下三项领域里承担主要义务:

(1)市场准入:在亚洲的转型经济国家需要将数量限制关税和最终关税的削减分别降至24%和将每一个税目至少降至10%,这将需要确立一种称作关税化的方法(附件5),并对海关税则进行修正。最低准入义务在应用时需要确立合适的关税配额。还需建立(第5条)对征税产品的特殊保障条款。

(2)国内支持:计算出总量支持单位,在对亚洲的转型经济国家还需再削减13.3%的总量支持单位(最不发达国家除外),这将需要建立一种体系以便监视总量支持单位以及减让承诺。更加重要的是,还应确定如何在不同产品种类之间分摊减让,反过来这将需要对农业补贴以及由转型经济国家提供的用于亏损的价格支持费用,有关国内支持和总量支持单位的详细说明可参见农产品协议附件的二、三、四。

(3)出口补贴:用于有选择的农产品的直接出口补贴应在价值上减至24%,在数量上减至14%,这样在减让范围上将存在分歧,这些分歧将会随着减让时间表的谈判而逐步消除,有关出口补贴的禁止和限制的新原则可能需要对现有法律和安排做出改变,预算开支中已列明的减让除外。在国家法律或法规中规定五年的“夕阳”条款。其他一些条款包括申请的临时措施、反倾销税的审议,征收的超量税补偿,这些均需要包括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中。

海关估价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有关海关估价的规定,继承了东京回会协议中海关估价的详细规则,另外它还阐述了争端解决程序。那些实施与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海关估价实践的转型经济国家,需要重新立法以执行该项协议。并需审议其有关程序。

原产地规则协议

该项协议确立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国际规则,然而这些规则仅适用于非优惠国家,因此需要审议所有转型经济国家中现有的原产地规则,然而世贸组织成员最终将实现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一致,所以,将原产地规则作为保护主义武器的可能性将被减至最小,因此,转型经济国家应该参与这项协调计划。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该项协议进一步充实了东京回合协议的内容,以加强使用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原则,以及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同时为办理申请设定了时间限制。这些新条款应当被包括在国内法规中。这对转型经济国家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大多数拥有综合的许可证制度,在对进口许可程序进行全面审议之后,应立即着手实施。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该协议在东京回合协议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它现在更具体以及具有更有意义的执法性。对于转型经济国家来说该项协议具有广泛的影响,这将要求他们全面审议其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所有限制补贴的事例都需要通过补贴委员会进行补偿和永久的专家组评估,如果这些措施对贸易的另一方造成损害、所有已采取的或未采取的行动都将被提交到补贴委员会。至于反补贴守则,将实施更严格的原则,这将要求所有转型经济国家制定新的规定来征收反补贴税,并需要修改他们的补贴和反补贴制度,以使其与该协议的目标一致。

保障条款协议

在转型经济国家的经济法中,通常都包括有关保障条款的新规定,在海关法和外汇法中,都将包括保障条款的主要条款,但应避免重复,在完善执法中应当切记下述各点:

—在制定保障措施之前,应当进行调查(ART3&10)。尽管采用保障措施的程序有赖于成员方来决定,然而构成国内法规的某些原则却必须存在,譬如,数量控制水平和配额模式条款。

—必须尊重在保障条款期间,譬如4—8年,存在的类似原则,以及预先存在的终止(ART7)。

—从1995年1月1日起4年之内,禁止和取消灰色区域措施的条款,是乌拉圭协议条款的一项重要成就,并应以法规形式加以实施。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由于在共产主义国家里,所遵循的体系和市场经济有所不同,对于大多数转型经济国家与此项协议保持一致,将需要进行全新的知识产权立法。因此,需要对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有关地理标示,设计、集成线路板设计、未泄露信息的保密或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进行修改,除此之外,转型经济国家需要加大力度,承诺对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ART41)。除了重新立法之外,还需要对海关实践进行全面审议,特别是控制冒牌货物和盗版货物方面。

服务贸易总协定

除了其它各点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保障了

(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3)确保抵制行政决策的法律补偿义务。

对于转型经济国家来说,需要就上述义务采取法律措施,因为在那里需要澄清法制概念,特别是需要建立全面通报系统,以及反对行政决策的申诉系统,以便基本上覆盖这些已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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