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然与现实: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德国的启示_德国职业教育论文

应然与实然: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思辨——来自德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辨论文,德国论文,职业教育论文,法制建设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290(2012)0009-0007-10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导致世界范围内产业分工的加速,各国经济发展已不能独善其身。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直至经济危机,已持续蔓延4年。然而在这场经济危机中,德国的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可谓“一枝独秀”。如果说,曾经在上世纪创造过战后经济腾飞奇迹的德国,其秘密武器是发达的职业教育,那么在本世纪这次经济危机后再创奇迹,实现东西德统一后最高经济增长率的秘密武器,依然是其发达的职业教育。德国对职业教育本质与规律认识的深刻,在于其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构建了一个运行良好的法制框架,一个卓有成效的政策环境。由于职业教育与风云变幻的经济形势、与时俱进的技术发展紧密相关,要适应并驾驭变化,这一制度框架与政策环境就必须能够在应然的规范与实然的灵活之间自如应对。2005年和2007年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两次修订,2003年德国《企业教师资质条例》暂停执行与2009年的再次实施,凸显了德国职业教育理性思考的深邃,也显现了职业教育的数据统计和科学研究,对推动法律改革与创新的重大作用。

一、整体与细节的关系: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律框架修订的启示

2005年4月1日,德国颁布并实施新《联邦职业教育法》(BBiG)①。该法将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和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予以合并、增删、修订。新《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德国为应对21世纪的挑战,进一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纲领。在该法实施两年后,2007年4月1日,德国对新《联邦职业教育法》又做了一次修改。

这次法律修改的一个原因,从技术上看,主要是德国联邦统计局和各州统计局对职业教育统计数据的处理,采用的是1991年至1992年间开发的电子数据处理软件,由于技术的老化,已不能满足海量数据处理的需要。因此,在职业教育数据统计的新方案中,采用发展迅速且卓有成效的现代化数据处理技术是大势所趋。到2007年,德国政府所有官方数据处理软件已全部由现代数据处理软件取代。而作为德国职业教育发展重要依据的职业教育的数据统计,也必须应用最现代化的技术,去开发新软件,编制新文件,使用新程序。但是,技术升级会带来职业教育数据统计方法的改动,也会为数据的综合应用提供新的空间。根据德国法律规定,这些必须在一个国家认可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德国自1977年起,联邦统计局和各州统计局,就将职业教育相关数据纳入各自统计工作的范畴。直到2006年,所有数据统计都采用的是“列表数据”(Tabellendaten),或称为所谓“集群数据”(Aggregatdaten)方式②。所以,原来的职业教育统计是一种“整体数据”或“集群数据”,在此基础上,德国职业教育统计夯实了一个可观的数据平台。但是,由于职业教育法是重在“育人”的教育法律,如何使职业教育的法制更加人性化,更加有利于寻求经济需要与个性需要的集成效应,亦即功利性与公益性的融合作用。鉴于此,德国利用这次技术升级,对原有职业教育的数据统计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在调查中指出,集群式数据的一个明显缺陷是限制了数据分析的空间,因为列表式数据很难确定各数据特征之间的关联度。根据2005年5月23日颁布的《德国职业教育改革法》(Berufsbildungsreformgesetz-BerBiRefG)③,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职业教育统计内容和方法,除了充实调查数据的特征之外,更多地强调个性化的数据统计。所谓个性化数据统计,要求对每份《职业教育合同》都建立一个“数据群”(Datensatz)而非表格填写。这一“数据群”中的特征数据的细目,在2007年新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给予了明确表述。

法律改动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现有职业教育数据调查表格,包括基于传统数据处理软件开发和归类且已颁布了的数据的处理;二是对教育企业与受教育者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与《职业教育合同》相关的细节数据的补充。

最重要的是取消表格式或集群式数据,而采用体现个性特征的细节“数据群”。这种方式在德国现有的高等学校统计、社会扶助统计和学校教育统计中,已被广泛采用。因此,这一法律修订将使得修改后的法律框架,能有利于那些依据法律有义务提供其占有信息的机构,在编制新的统计数据时,节省制表所需要的大量的归类的精力和时间,从而提高统计效率。

显然,这次法律修改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从内涵上看,就是有利于数据的人性化、个性化处理,亦即要使数据统计能为其各类使用者,对数据各自特征之间的关联性评价,提供一个自由处理与加工的空间。其目标可概括为三个:

其一,有利于实施职业教育的综合评价。亦即要能够对各个调查数据之间所呈现的调查因子及其相互关联,给予综合评价。如,在调查受教育者已接受过的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合同》中断现象的基础上,对产生这一现象的两个因子之间的联合作用,以及《职业教育合同》的提前结束与其主体中学的毕业证书之间的关系,做出相关性评价。新规定对相关个性数据的调整及其补充,借助一些新因子的引入及其调查,将会使职业教育统计所表述的意思更清楚。但是,鉴于现存的职业教育统计数据的相关表格之间,还不是相互关联和兼容的,所以这一目标的实现,还要假以时日。

其二,有利于把握职业教育的整体趋势。亦即使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能够对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及其影响的全局性状况,即基于细节数据背后的整体发展趋势。如,受教育者个人已接受过的普通教育对职业教育进程的影响,这些影响对职业教育政策制定走向的作用等,能予以全面分析,并由此发现问题。因而,这次法律的修改要求行业主管机构,要对每份《职业教育合同》的所有细节数据进行登记。这将使得职业教育的决策部门和研究部门,能从细节及其关联之中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以使细节数据的相关性所蕴含的趋势性的集群现象更加清晰,以利决策。但是,一旦增加数据细节的调查,就必然涉及个人隐私。为此,这次法律修订还明确指出,在发布数据结果时,统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数据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所公布的细节数据不能包括与个人隐私相关的资料,如,姓名、准确的出生日期,等等。

其三,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透明度。亦即使用新编制的调查内容取代现有的调查表格,要向每位签订了《职业教育合同》的受教育者,提供与其个人相关的职业教育的数据资料。这样,受教育者就能根据所公布而剔除了个人隐私的数据,结合本人的具体情况,获取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资料。那些有义务向受教育者提供数据而还未提供信息的机构,将在新的法律框架内,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在线提供的方式,享受教育者主动提供相关信息,以使受教育者可以多方面地得到相对可靠且相互兼容的数据来源。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的一个重要的启示:德国对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正确地处理了整体与细节的关系——法律既要考虑在宏观层面为事业的发展确立一个整体性的框架,又要斟酌在微观层面的为事业的运作提供一些方向性的指导。技术问题看似一个软件具体应用的微观的细节问题,但又是一个可能在宏观上有所突破的整体问题。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再次修订,从战术性的技术问题入手,却能高屋建瓴地在战略性的发展问题上着笔,值得借鉴。

有关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年版本与2007年版本修订内容的对比见下表。

二、数量与质量:德国《企业教师资质条例》——职业教育法规重新实施的启示

德国《企业教师资质条例》(Die 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AEVO)。这一条例曾译为《实训教师资质条例》,也有人译为《企业培训师资质条例》。但是实际上,“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一种正规的职业教育而非职业培训,因此,作为企业雇员的“实训教师”或“企业培训师”,其功能和所承担的任务,远远超出了“实训”或“培训”的范畴。作为施教者,他们必须基于“职业教育学”(Berufspaedagogik)或劳动教育学(Arbeitspaedagogik)来从事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此,对企业职业教育的从业者,有着严格的资格或资质的要求。这些资质要求,远远高于从事企业技术工作或企业生产劳动的雇员的要求,因为作为被一个“教育企业”聘用并专职从事“职业教育”的施教者,在本质上是一个以育人为目的的“教师”。这意味着,作为企业雇员的施教者——不只是从事“实训”,其工作职责和工作领域,远大于技能培训的范畴,故译为“企业教师”比较贴切、比较准确。

所有这些要求,集中体现在《企业教师资质条例》这一法规里。该法规由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颁布并实施。2009年1月21日,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颁布新的《企业教师资质条例》,新《企业教师资质条例》的内容做了很大程度的修改,使其能够与2005年实施并于2007年再次修改后的新《联邦职业教育法》相配套。

新修订的《企业教师资质条例》指出,企业教师的专门资质,是指在从事国家认可的教育职业的教学时,必须证明自己已获得所规定的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技能、知识和能力。遵照2007年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新修订的《企业教师资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条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企业教师从原来只需证实其具备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知识,扩展为必须获得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技能、知识和能力⑤。这里专门增加了技能和能力的内容。

所谓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技能、知识和能力,在该《条例》中表述为企业教师在从事职业教育时,作为教师要能够在职业教育的四个行动领域中,具备独立的制订计划、独立的实施计划和独立的检查计划的能力。与原《条例》规定的七个行动领域相比,新《条例》将其精简为四个行动领域。这四个行动领域包括:一是核查实施职业教育的前提条件,并制定职业教育计划;二是做好实施职业教育的准备,在制订计划时吸收学生参加;三是实施职业教育;四是完成职业教育⑥。

新《条例》对从事职业教育的企业教师,未采用那种基于关键词列表的陈述方式,而是采用了能力范畴的方式来表述对其资质的要求。新《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教师必须具备的四个行动领域的能力,集中体现了德国关于职业教育企业师资培养和培训的改革与创新。对企业教师必须具备的四个行动领域的能力要求,可具体化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求企业教师具有落实法律条款的能力。2005年实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第1条扩展了职业准备教育定义的法律概念,在新《条例》里也得以体现。新《条例》要求企业教师能胜任的第1个行动领域——“核查实施职业教育的前提条件,并制定职业教育计划”中,其第6款就明确指出,企业教师要能够“对职业教育准备措施实施的可能性予以评估”。

第二,要求企业教师具有善于跨界思考的能力。未修订前的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就允许职业教育的部分内容可在职业教育机构外传授。在新《联邦职业教育法》第10条第5款中,特别强调了“职业教育联合体”的作用,因此,在新《条例》要求企业教师能胜任的第1个行动领域中,也要求其能够“核查意欲在相关教育职业里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资质,以及通过在(企业)职业教育地点之外的,特别是职业教育联合体、跨企业或企业外的职业教育措施,传授职业教育内容的可能性及程度。”

第三,要求企业教师具有掌握全新理念的能力。新《条例》关于企业教师能胜任的第2个和第3个行动领域,都以显性的能力范畴确定了职业教育教学的工作过程导向和经营过程导向,并要求企业教师:一是能够“在职业教育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以职业典型的工作过程和经营过程为导向的企业职业教育计划”;二是能够“按照企业职业教育计划和职业典型的工作过程和经营过程,开发并设计学习和工作任务”。

第四,要求企业教师具有熟悉多元文化的能力。鉴于德国外来移民中的青年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比例不断增加,新《条例》专门增加了涉及不同群体和涉及该群体文化的相关内容。新《条例》关于企业教师能胜任的第3个行动领域“实施职业教育”的表述,要求企业教师:一是能够“选择符合目标群体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媒体,并根据典型情境予以应用”;二是具有“促进受教育者的跨文化能力”。

第五,要求企业教师具有实施个性教学的能力。新《条例》第2个行动领域关于“做好实施职业教育的准备,在制订计划时吸收学生参加”的表述,要求企业教师关注终身学习的目标,对学习能力强的青年应给予其促进措施,“向受教育者提供附加职业教育,特别是附加职业资格形式的职业教育,核查缩短职业教育年限和提前参加毕业考试的可能性”。

第六,要求企业教师具有扩充国际视野的能力。按照新《联邦职业教育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凡是在国外接受的、符合德国教育目标的职业教育均应予以认可,因此,在新《条例》关于企业教师能胜任的第2个行动领域,即“做好实施职业教育的准备,在制订计划时吸收学生参加”的表述中,就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核查职业教育部分内容在国外实施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中型和大型教育企业受教育者的数量较多,容易组成一个专业小组开展教学,但德国大量的小型教育企业由于受教育者的数量较少,组成一个完整的专业小组比较困难。考虑到这一情况,在新《条例》中,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企业教师能够“指导小组工作”这一行动领域的表述。但其所删除的相关教学内容,仍包含在新《条例》第3个行动领域“实施职业教育”所罗列的9点能力范畴之中。

回顾早就存在的《条例》在停止执行对企业教师从业资质的要求的5年之后,经过修订、颁布并重新实施的历史,显现职业教育法制建设中,法规性文本的“颁布实施——暂停部分内容——修订重新实施”的渐进历程,蕴涵着深刻的发展规律。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有关教育企业资质的规定,是与该企业在生产设施、人员比例以及企业教师的人品、资格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招收受教育者,有资质开展职业教育。但是,为鼓励有开展职业教育意愿而暂无教育资质的企业,特别是新兴技术领域里的企业参加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降低企业参加职业教育的门槛,扩大参加职业教育企业的数量,增加企业提供的学习位置的数量,就成为促进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理性思考。作为一个阶段性的措施,2003年5月28日,联邦政府经与行业协会和工会协商,决定自2003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1日之间签订的《职业教育合同》,可以免除企业教师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义务⑦。后来,这一决定延长到2009年7月31日。也就是说,在这6年时间内,德国停止执行《企业教师资质条例》。

在停止执行原《条例》关于企业教师资质要求的这段时间,由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2003年至2006年期间,参加职业教育的企业数量实际年增量约2 100个,学习位置数量的实际年增量约4 250个⑧。但与此同时,根据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委托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关于停止执行原《条例》,亦即停止对企业教师的资质要求的利与弊进行研究。最后的研究报告指出,尽管教育企业数量和学习位置有所增加,但由于企业教师从业门槛的取消,导致教师素质下降并由此影响到职业教育质量的情况,也比较明显——从事职业教育的企业教师,凡具有《条例》所规定资质的教育企业,受教育者的辍学率仅为13%,而企业教师不具备资质要求的教育企业,受教育者的辍学率高达29%⑨。

为适应新世纪,特别是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后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挑战,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为后危机时代提供更多更好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2008年5月14日,德国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09年1月1日颁布,自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同时,为确保企业职业教育的质量,德国政府要求,在2003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从事职业教育的企业教师,必须按照新《条例》(2008年5月14日修订版)重新予以认定。这一认定以及基于该认定所需要的培训,由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行业协会负责。所有企业教师,必须在其通过相关资质考试后才能予以认定。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的另一个重要的启示:国家职业教育法规的修订以及职业教育政策的变更,都会涉及职业教育发展的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其一,鉴于现实经济的、社会的和职业教育学及劳动教育学的发展情况,尽管在新《条例》中,将从事职业教育人员的能力范畴从原来的7个行动领域精简为4个行动领域,但所精简的内容,已经包含企业教师胜任的4个行动领域中,且其表述更为精炼,并更注重质量的内涵;其二,鉴于2003年企业职业教育学习位置减少的情况,为鼓励更多企业参加职业教育而停止执行《条例》中关于企业教师资质的政府决策,一方面增加了教育企业和学习位置,而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职业教育质量的缺失。这意味着,政府要审时度势,其一,对于减少数量而能提高质量的改革与创新,应积极主动地去做;其二,当数量不足成为主要矛盾时,要以规模发展为主;当质量缺失又成为主要障碍时,要以提高质量,亦即效果提升为主。德国《条例》关于企业教师资质的要求所经历的“颁布实施—暂停实施—修订重新实施”的历史轨迹,提供了一个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的案例。

三、应然与实然:中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与《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启示

“应然和实然,是学术思想史上的一对重要范畴。实然的意蕴为描述事物性征的各种现实表现以及事物的实际存在状态,应然的意蕴则为阐述事物依据其自身的特性应该是什么或者应该怎样”⑩。由此,所谓“实然”,指的是事实,是实际存在的状态。而所谓“应然”,则指的是论断、推断,是相对于“实然”所表示的按照常理,应当是或者理应是的状态。因此,法律建设的任务,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很显然即将发生的情况,亦即对“实然”做出规范性的“应然”处理,从而又能在证据、素材和常理的基础上,继续对发生着的“实然”做出正确的推断,以获取“应然”的效果。

但是,“法律规范只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模式,属于‘应然’范畴,其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律效益是法律实施的实际结果,属于‘实然’范畴,其回答的是‘实际是什么’的问题”(11)。

正因为如此,鉴于职业教育的发展与经济、社会、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两者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伴而进。所以,对职业教育发展中无序的实然,经由序化的处理,进而实现有序的应然,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

对本文两个法律性文件修订过程的分析表明,其一,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德国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中,对战略性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所涉及的整体与细节予以哲理思辨和科学处理的一个典型案例:法律既要考虑在宏观层面为事业的发展确立一个“应然”的整体性框架,又要斟酌在微观层面的为事业的运作提供一些“实然”的方向性指导;其二,德国《企业教师资质条例》是德国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创新中,对战术性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所涉及的数量与质量的哲理思辨和科学处理的一个典型案例:法规执行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数量、规模,又要考虑事业发展的质量、效果,也就是说,既要处理好阶段性的数量不足的“实然”这一主要矛盾,又要关注长期性的发展态势,着眼于质量提升的“应然”这一长远效果。所以,与风云变幻的经济形势、与时俱进的技术发展紧密相关的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要适应并驾驭变化,法律实施的制度框架与法规运行的政策环境,必须能够在应然的规范与实然的灵活之间应对自如。

由此,德国的做法给予我们的两大启示在于:一是在依据原《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应然”导致的数据统计流于集群表格形式,而缺乏个性内涵关联的“实然”出现之时,其果断地做出的新的“应然”处理——《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再修订,实为明智之举;二是在依据原《企业教师资质条例》的“应然”要求对企业教师有严格的资质“高门槛”限定,导致参加职业教育的企业和提供的学习位置这一规模不足、数量不足的“实然”状况凸显之时,睿智地做出的暂停资质要求的“应然”决策,而一旦出现了企业教师素质下降而影响职业教育质量缺失之时,又迅速地做出的修改并恢复执行《条例》的决策,更是科学之举。

“实然”是经验的表述,“应然”是理性的论断。在这些收放自如的决策之中,职业教育的数据统计和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基于“实然”的灵活性,与基于“应然”的规范性,这就是哲学思辨的魅力。

世界经济论坛对经济危机的反思表明,就业市场落后于金融市场或经济市场的发展,是全球经济复苏的瓶颈和障碍。现实表明,经济成功的国家,大多因其职业教育为该国的就业市场提供了高素质的职业人才。纵观上世纪和本世纪德国经济的成功表现,其获胜的法宝归纳起来,可以表述为“实体经济+职业教育”这一公式。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和德国《企业教师资质条例》这两个法律文件的修订与实施,凸显了德国对职业教育规律的深层次把握,以及数据统计和科学研究,对推动法律法规的改革与创新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发展,国民生产总值(GDP)多年来实现了两位数以上的增长,毋庸置疑,职业教育为此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在这一进程中,我们向德国学习了不少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早在1980年,中国就与德国开展了职业教育合作。至今为止,在中央政府层面,中国与国外签订职业教育合作协议和职业教育同盟的国家,只有德国一个国家。

应对当下全球经济低迷的状态,我国只有坚定不移地发展实体经济,并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不动摇,才有可能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不断为国家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高素质技能型职业人才保障。

但是,在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去完善、去解决。例如,职业教育的数据统计是否应纳入职业教育法律与法规的条文之中?又如,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特别是国家的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是否应该在法律与法规文本中,明确赋予其更加重要的地位、更加重大的职能?再者,在我们坚持职业教育法律框架的整体性的同时,如何把握有利于整体性构建的法律运作的细节性?在我们坚持职业教育法规长期规范性的同时,又如何把握阶段性处置的灵活性呢?其实,在我们中国医学中,早就存在着“急时治标、缓时治本”的绝妙思维,这与德国在职业教育法制建设中的操作,是完全一致的。

眼下,我国对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的修改,正进入最后的定稿阶段,而相关的法规,特别是实施细则类的法规建设还非常欠缺。学习和借鉴德国发展实体经济及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德国在制定和修改《职业教育法》过程中的理性思考,以及对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和法规所补充、增添和修改的相关内容,都可作为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现实参照。

为此,笔者将原来翻译过的2005年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按照2007年修改后的版本重新进行翻译,并将2009年修改并重新执行的德国《企业教师资质条例》全文进行翻译。对译文还给予了相关的说明和解读,以期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能有一个科学性的法律环境的构建和一个操作性的法律细则的制定,提供一些启示,从而使得我国职业教育能为我国从容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复杂形势,应对新挑战和新机遇,提高国家在全球经济的后危机时代的竞争力,做出新贡献。

注释:

①姜大源,刘立新译.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2005)[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35).

②Bundesinstitut fuer Berufsbildung.Datensystem Auszubildene(DAZUBI).Hinweise zu einzelnen Berichtsjahren der Berufsbildungsstatistik der statischen Aemter des Bundes und der Laender(Erhebung bis 31.12).www.bibb.de.23.11.2011.

③Bundesgesetzblatt,Jahrgang 2005,Teil I,Nr.20,S.963ff.

④Die Reform der beruflichen Bildung.Auszugesweise Gegenueberstellung des Berufsbildungsgesetzes 2005 und der am 01.04.2007 in der Kraft getretenen Aenderungen im Zusammenhang mit der Weiterbildung der Berufsbildungsstatitik.Bundesministerium fuer Bildung und Forschung.Referat 315,2007.

⑤Ausbilder-Eignungsverordnung.21.01.2009.Bundesgesetzblatte Jahrgang 2009.Teil I.Nr.5,ausgegeben zu Bonn am 30.01.2009.

⑥同上.

⑦刘邦祥,程方平.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18).

⑧Philipp Ulmer/Peter Jablonka.Mehr Ausbildungsbetriebe-Mehr Ausbildungsplaetze-Weniger Qualitaet Die Aussetzungder Ausbilder-Eignungverordnung(AEVO)und ihre Folge.BIBB-Report.Herft 3.,12.2007.

⑨同上.

⑩张文,牛克乾.规范性刑法解释的实然与应然——对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其关系的现实考察与未来展望(原注:参见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2页).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2012.1.6.

(11)百度.什么是实然、应然.2011.4.16.zhidao.baidu.com/question/334988374.html,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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