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研究
文/王延明 刘宏生
摘要: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科技人员是提升我国科技实力的重要力量,而促进科技创新的关键是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文章对科技成果激励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改革的措施,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 科技人员;隐性知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0 引言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在科技创新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由于科研单位对激励制度运用不当,使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受激励效果差以及激励作用小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当前的一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对传统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目的就是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因此,为了促进这一目标的达成,必须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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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十八世纪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开创了西方自由主义。 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卢梭等人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和政治国家相等同的概念,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 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并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市民社会捍卫国家法律,二者都被纳入了宪法。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代社会,市民社会的含义一直被理解为政治国家,受启蒙思想家影响的康德把市民社会和国家相等同,并利用个人权利和公权力的关系解释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的过渡,市民社会被看作是法律的联合体。
1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现状
党的十八大确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也受到普遍关注。2015年,我国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政策法规,明确要求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1 增加科技人员报酬奖励标准
近年来,科技人员在科技转化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满足技术经济发展的要求,科技人员的报酬以及奖励的标准都有所提高,并被国家和各地方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例如,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规定: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以及相关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作价投资、转让、许可)的收益比例要高于该转化净收入的50%。通过这些改革,使以往的激励力度不够、奖励标准过低等问题得到改善,使科技人员的利益得到制度上的保障。
1.2 加强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
国家和地方都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的方式激励科技成果转化中提高科技人员的报酬,为提高科技人员的报酬在政策法规上提供了保障,但是在这些政策法规体现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如何提高科技人员报酬方面进行的,但在实际的转化过程中,由于科技人受雇于科研单位,与科研单位相比处于劣势地位,这种现象就会导致一些科研单位经常变相剥夺或直接侵吞科研人员的合法收益。在目前的政策法规中,对科技人员分配政策缺乏约束机制,缺乏对科技人员分配制度具体操作的制度支撑,使科技人员的奖励时常出现被科研单位剥夺甚至侵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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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科技成果转化遵循市场定价
当前,我国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制度呈现出“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特征。科技人员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进行有效协商,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基础,规定对科技成果收益的分配原则。如果科研单位自身不具备完善的奖励报酬制度,也不曾与科技人员协商达成相关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科研单位必须发放给科研人员相应奖励,奖励的标准是高于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的50%。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存在着地位上的差距,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相比占有优势地位,因此部分科研单位在与科技人员签订协议时故意刁难,并以各种借口或理由阻挠协议的签订,强行以单位内部的奖励报酬制度为标准与科技人员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利益。但由于我国科研单位目前并不具备完善的奖酬制度,所制定的相关激励制度也多为效仿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从而导致科研单位的奖酬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科研单位如何分配多年积累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单位如何衡量和考核科技人员的贡献等。
2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仿效美国的《拜杜法案》,把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以及处置相关科技成果的权利下放给科研单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科研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更多的处置权,进而提升了科研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科研单位依然拥有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权,如果不能改变这种模式,必将导致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缺乏积极性,不愿意将自身的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相结合转化为科技成果,进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目前,我国的许多科研单位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大的往往会得到优先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小的往往会被放在最后转化甚至是不转化,从而使大量的科技成果因其收益小而导致转化率降低。
2.1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难以落实
《意见》规定,要加大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为了更好地落实《意见》中提出的规定,国家和各地方均出台了相应政策,为股权激励方式的多样化提供了保障,将操作细则进行细化,从而使股权激励在科技人员奖励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与传统的收益分成模式相比,股权激励使科技人员的奖励报酬更高,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科技人员的重视和尊重。
2.2 科技人员缺乏科技成果转化参与权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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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管理机制和奖酬制度不健全
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定价的基本原则。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各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都对市场化定价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科研单位要以在技术上交易市场挂牌、拍卖以及协议定价等方式进行定价。这不仅使相关转化交易变得更加公正、公开、公平,而且使科研单位得到了转化自主权。
3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的改革措施
3.1 建立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
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是指在科技成果刚被研发出来还未被转化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登记固化、分配与确权。但目前,我国对这一制度的重视程度不足,尚未建立起相关制度。因此,国家和各地方应加强对该建立制度的研究工作,并在相关实践活动中不断进行完善。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可以健全科技人员分配政策,并对其进行约束,从而保障政策法规中规定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得到有效落实。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科技人员享有应得的权益,从而促进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属于一套司法制度,所以应由技术人员、科研团队以及科研单位共同协商。通过协商签订分配协议,不但可以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而且对协调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的利益也有所帮助。当前,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需要加入备案登记制度,以便政府部门对科研单位进行监督,这样才能确保协议得要有效执行,避免发生科技人员合法权益被科研单位侵吞的现象。备案登记制度早已被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例如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登记、对商标许可的备案登记等。与此同时,许多发达国家在对科技人员进行利益保障时,也主张使用行政手段进行落实。因此,为了使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得到有效监管,引入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的备案登记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本文讲的备案与《促进科技成果转换法》中规定的取消备案并不冲突,二者所强调的内容并不一致。《促使科技成果转换法》中规定的是对成果转化工作的备案,而本文所讲的备案主要针对初始权益分配协议的监督,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3.2 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强制许可制度
通常所讲的科技成果强制许可制度,具体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在其产生过程中,由国家财政资金对其进行支持,并在其产生之日满两年,没有正当理由而没有转化的,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或者团队可以申请对这一职务科技成果采取有偿受让,但一定要确保该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不会变更。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未要求进行转化或者有偿受让的职务科技成果,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应将职务科技成果向专业机构进行委托,使其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强制许可制度的构建主要借鉴了《专利法》,二者的内核是一致的,目的都是督促科研单位形式转化权利,避免对职务科技成果造成浪费,使科研单位主动将其转化的权利交给科技人员。
3.3 依法引导创新主体制定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量化规则
为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应在科技人员和成果完成单位之间建立完善的分配机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关于科技人员分配的决策规定和议事规则,使科技人员参与收益分配,完善产权制度和科技人员长期激励机制。科技人员的贡献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因此在制定对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量化规则时,应做好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不但要确保科研单位的技术权益得到保障,也要使科技人员的收益分配权得到保障。
3.4 完善市场导向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
建立完善的技术市场体系,将会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十分有利的影响,使科技人员的价值得到实现,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探索把科技人员的创新性以及积极性与法人创新主体相结合的全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使科技人员的利益与法人的利益相结合。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人员的参与程度受到科技成果中隐性知识占比的影响,因此应将科技成果中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占比作为重点参考对象,努力探索科技人员分配激励方式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
4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驱动的实质是人才驱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为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助力。因此,应认真分析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的现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改革的顺利完成,为我国科技水平的进步提供充足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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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2096-4137(2019)01-050-03
DOI: 10.13535/j.cnki.10-1507/n.2019.01.02
基金项目
2018年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项目“辽宁大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18-011-5-11)。
(作者王延明系辽宁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实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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