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监管及其对投资银行的启示_银行论文

马来西亚的监管及其对投资银行的启示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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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开业,这是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向纵深层次发展的重要标志,预计投资银行今后还会进一步发展。下面就马来西亚对投资银行的发展状况及监管方式作一简析,以资借鉴。

一、马来西亚投资银行的发展简况及特征

1973年马来西亚成立第一家投资银行,到1978年底增至12家,以后一直维持这一数目。截至1993年,这12家投资银行总资产为63.2亿美元,总收入为5.88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21%;存款总额为54.07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38.1%;贷款总额为39.06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14.9%。马来西亚的投资银行通常按两种方式组建:一是利用外国资本对本国银行进行产权改造而建立,二是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合建合资投资银行。后者居多。

目前,马来西亚投资银行主要经办以下几种业务:(1)经营有价证券,即为工商企业代办发行股票、债券,也可与另外一些承销商对某些上市股票、债券进行承购包销。在外汇、期货市场上亦可代客或自营买卖。(2)资金融通,即对政府和一些综合性、专门性项目提供融资;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对大规模投资计划安排国际性融资;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证券回购等,为公司或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安排融资是投资银行的主要功能之一。(3)为企业重组提供服务,即对企业兼并、收购或资本重组等方面的条件和策略提供磋商服务、咨询建议及有关信息。由其调查或寻求合适的合并或收购合伙人,有时亦可充当谈判合并或直接招标的主持人。(4)货币市场操作,即投资银行提供短期预付款和过渡性融资,以待安排较长期的融资。它们可以进入货币市场买卖国库券、政府债券和定期存单。(5)管理基金,即可代理机关、公司和个人的退休金、储蓄金等进行投资资产管理。(6)提供股票登记与法规咨询等公司秘书服务。

马来西亚投资银行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一系列特点:第一,投资银行多采取合资方式组建,既节省资金,也便于引进经验与技术;第二,投资银行开拓受制于相对狭小的本国资本市场,投资银行进入市场不到10年,国内市场即趋饱和,这也是导致马来西亚投资银行长年不增的原因之一;第三,投资银行不经营零售业务,人员与机构网络少;第四,投资银行功能开始蜕变。一般来说,投资银行不是存款银行,不经办存放款业务,但马来西亚的投资银行已普遍开展传统银行存贷款业务,而且存、贷款及证券回购的比例还很大。如全国最大的阿拉伯——马来西亚投资银行,1993年底上述三项资金来源分别占负债总额的50%、30%和15%;第五,国际化程度高。由于投资银行是国家在金融领域里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因此,其运行机制和主要业务不同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它更具有国际性,与海外工商界、贸易界以及专门技术部门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机体、资本构成及业务经营国际化,是投资银行的一个典型特征;第六,具有银行与证券机构双重职能,即可以经办一般存贷款业务,也可以开展证券业务,这是马来西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不能并兼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银行起到了一种特殊的作用。

二、马来西亚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机制和方法

马来西亚采取法律监管与政府机构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来对投资银行施行监管。在法律监管上系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来进行,如银行与金融机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在监管机构设置上系通过分设有关机构来达到监管的目的,例如,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上设证券委员会,具体实施对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此外,马来西亚还详细制订引进投资银行、开拓投资银行业务及实行具体监管的若干方法,主要包括:

第一,最低资本金要求和流动性限制。

第二,外国合资方最高股份比例限制。该比例在1973年为49%,现在已降为30%。

第三,发牌的地域范围限制及分行设置限制。

第四,业务范围的限制,包括:(1)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限制。投资银行只能吸收政府和厂商企业的存款,不得吸收公众的零售存款。在吸收存款上还规定最低限额,该限额初为100万马克,目前为20万马克,且期限不得少于10个月。(2)规定收费业务和资金业务与整个业务收入的比例。此项收费业务(FEE-BASED)系指投资银行向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包括向客户提供融资咨询、代理证券发行、资产委托管理及银团贷款管理等;资金业务(FUND-BASED)系指投资银行运用资金的各项业务,如发放各种贷款、自营有价证券等。按目前规定,收费业务占投资银行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0%。(3)对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业务实施限制。

第五,证券投资的限制,即投资银行对证券投资的总额不能高于资本金与储备金之和的25%。

第六,法定准备金要求。该准备金比率目前为17%,但中央银行可根据一定时期的货币政策目标予以调整。

第七,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规定投资银行的法人必须具有银行的高级管理能力,投资银行因工作之需聘用外籍人员亦必须经中央银行批准。

马来西亚通过上述监管机制与具体监管举措,在投资银行市场准入、机构素质、业务开展及分支机构扩张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理顺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与国内金融业竞争的关系,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与国内市场容纳量的关系以及引进外国资本与国内监管水平必须相一致的关系。这些对我国来说,都有不少启示。

三、马来西亚投资银行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对引进或组建投资银行的目的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要明确与作客观的评估。其目的最主要是:(1)作为利用外资的一个有效途径,并藉此引进先进的银行管理技术和经验;(2)活跃国内证券市场,提高证券发行、承包销的效率以及证券资产投资与管理效益;(3)为企业兼并、合并或重组提供专门化优质服务,有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运行的活力;(4)推动国内金融业竞争机制的形成,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讲究金融创新;(5)促进国内金融业和金融资本国际化,加强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并且,对这种多层次目的作出最佳选择或最适组合,也就是说,根据国内开放程度和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所需确定投资银行的阶段性营运目标,如现阶段我国可以第一、二层次的目标为主等。同时,对投资银行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产生的影响作出较好的预测与评估,以便一旦出事即可实施相应的对策。

启示二:引进或组建投资银行数量必须与我国市场开放与容纳程度相一致,必须与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水平相适应。马来西亚的投资银行一直保持在12家,就是因为国内资本市场与监管能力还未达到可发展更多投资银行水平的缘故。这对我国尤其具有借鉴意义。首先,我国目前引进的外资金融机构已具相当规模,单外资银行(包括独资分行、合资银行)截至1995年12月底即达127家,合资与独资财务公司5家。因此,今后引进的一个原则是提高档次和质量,适当控制数量。其次,在银行监管上目前仍有不少问题。例如,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手段不健全;监管内容狭窄,针对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风险监管几乎是一片空白;监管方式单一,主要是外部监管,自我监管与社会监督仍十分薄弱,等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坚持这“两个一致”,发展投资银行,至关重要。

启示三:有选择地利用国际上资金雄厚、信誉卓著的大型投资银行。这也是因应经济发展要求与市场容纳程度、上档次利用外资金融机构的必然选择。目前,国际上最优秀的投资银行是美林,最优秀的购并顾问是摩根·斯坦利,高盛(Goldman Sachs)、JP摩根(JPMorgan)及巴克莱(Barclays)等在股权承销、风险管理、辛迪加贷款及项目融资等方面,也享有极高声誉。因此,这些机构也是我国今后适当引进投资银行的首选目标。

启示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引进或组建投资银行的方式。马来西亚的投资银行多以合资方式组建。就我国目前条件来说,合资也较为适宜,这是因为:(1)在给外国投资者进入我国市场机会的同时,也让本国合资方充分利用外国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2)可以与各合资方共担风险,一齐关心投资银行的发展;(3)可以加强与各国的业务联系,使投资银行的专业知识更快地传播推广,提高信誉,吸引国内外客户。在适当时候也可引进独资投资银行,健全投资银行体系。此外,目前还应完善我国已引进的独资财务公司,对其进行分类、改造,提高营运效益。

启示五:划分投资银行业务,确定其分支机构的设置范围。把投资银行业务分为收费业务和资金业务。目前,允许投资银行开办收费业务,并确定该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避免资金和精力倾斜他用,偏离我国发展投资银行的阶段性目标。待条件成熟时,例如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到足以抵御外国资本的冲击时,再按规限的比例开展资金业务。此外,对投资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数量,也按照国际惯例予以限制,避免过度竞争。

启示六:构建投资银行监管机制,颁布监管细则。首先,应成立对口的政府监管机构,并由熟悉投资银行专门知识、业务和具有较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次,构筑国家法律、银行业自律和政府适度行政干预的全面监管体系,法律是该体系运作的基石。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法》等法律。但仍未有专门性的外资银行法,与证券市场和投资银行关系密切的证券法也“千呼万唤不出来”。因此,在完善法律监管方面尚须努力。此外,投资银行业是一个国际性行业,因此还须利用国际监管惯例如《巴塞尔协议》等对投资银行实施监督管理。最后,颁布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外资方持股比例(一般应以我方控股)、收费业务和资金业务占总业务中的比例、法定准备金比例、最低资本金数额以及证券投资占资本金和储备金的比例等,实行明确的比例管理,规范投资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启示七:有计划地进一步发展投资银行业,加强我国与海外各界的联系,推动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国际化。无论是马来西亚的投资银行,还是西方国家发达的投资银行体系,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与国外具有广泛的联系。因此适度地发展我国的投资银行数量与规模,能够更快地与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大财团、大公司建立联系,通过它们的特殊影响改变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促使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我国企业进一步向外开拓,直至进入跨国银行或公司的供应渠道,稳定地获得国外的资本、技术与市场,由此实现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顺利接轨、国内资本与国际资本互为流动和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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