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发展模式及实现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途径论文,模式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国有企业改造成国有控股公司,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对企业而言,需要处理债务负担过重的问题、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企业办社会问题、离退休人员问题等等。对国家而言,需要有明确的国有控股公司管理思路,必须解决如何实现对国有控股公司管而不死,放而不乱;如何调整国有控股公司原主管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与利益格局等等问题。
国有控股公司目标模式研究
一、国有股权管理机制
我们认为,国有股权的管理机制应既能作到保证国家对国有股权的有效监管,又要不因为这种监督而给国有股股权的行使带来不必要的干扰。既要给予国有股代表充分的权力,提供发挥其人力资本价值的空间和足够的激励,又要实现对其行为的强力约束。这就要求在国家和国有股权代表之间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层次,建立具有极强竞争的国有股权代表市场。具体设计内容如下:
(1)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有股权代表的明确分工
国有资产管理局执行专职的监督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对国有股权代表进行评价、考核和选拔,行使国有股权的收益权,代表国家收取国有股股利,保管国有股股权证。国有股权代表拥有除国有股权收益权外的所有股东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国有股权代表属于特别公务员序列。说是公务员,是因为其行使的权力是国有股权代表一部分,这些权力属于国家,实质上是代替国家具体行使这些权力。所谓特别,是说国有股权代表之间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行政级别,只根据其经营国有股的业绩定期评定资信水平。国有股权代表的任用、撤免都是根据其业绩定期自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随意任用和撤免国有股权代表。显然,这种国有股权代表与现在的国有股权代表有着本质的区别。
(2)国有股权代表的选拔
国有股权代表的选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专门的统一考试来进行。这种考试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资格考试。不同之处是在取得参考资格前必须通过严格的政治审查。因为国有股权代表权力巨大,责任也大,品质不好会给国家带来损失。参加考试的人员在通过统一的考试后,即取得国有股权代表的资格。但这并不等于就可上岗进行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取得资格的人数要远大于上岗的人数,以形成强有效的竞争,取得资格的人数与上岗人数之间的比例可考虑为1:5到1:10之间。上岗国有股权代表必须聘任若干名未上岗的国有股权代表作为助手,一方面在于增强管理国有股的力量,另一方面是为了对未上岗的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国有股权管理的人才储备。另外也为了提供对未上岗人员管理国有股能力进行评价的依据。
(3)操作方式
对上岗的国有股权代表,以其所管理的国有股的资本收益率来进行评价。此处的资本收益率的计算方式是(设国有股权代表管理的股票为m只,为说明方便,此处只考虑国有股权代表手中的某只股票的全部转让):
T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确定的对国有股权代表进行评价的基本时间单位,可为半年、1年,具体按当时的评价技术水平确定。国有股权代表之间可自由转让所管理的国有股权,转让在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后,记录下转让的股票在转让方手中的存续时间为t[,i]后才有效。
国有资产管理局每隔时间T按(4-2-1)式计算各位国有股权代表的资本收益率,作为支付报酬、评定资信水平的唯一依据。这也是国有股权代表——未上岗但具有股权代表资格者的业绩评价依据。更重要的是用作是否继续任用在岗的国有股权代表的唯一标准。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各个国有股权代表的资本收益率的高低进行排序,每隔一定时期(N个T的时间,如5年)按照固定比例淘汰收益率最低的国有股权代表下岗。评价依据(设为S)具体为:
f[,i]是对超过平均收益率不同程度的奖励比例。
国有股权代表聘任的助手,其工资均从上述部分中支取。
以上的设想主要有如下好处:(1)具有明确的可评价的业绩指标,且计算方法简单,能减少监督的难度,降低监控成本。(2)国有股代表拥有足够的股权经营权力和自由,能充分发挥其经营股权的人力资本的价值,有助于国有股的保值和股利的提高。(3)按资本收益率的高低进行相对淘汰制,能对国有股权代表产生强大的外在压力,抑制可能产生的代理人道德风险的问题。(4)国有股权代表的基本收入部分把收入同管理的国有股多少联系起来,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促使国有股权代表积极争取更多的国有股的管理权,提高国有股权代表管理的积极性,也促进了国有股权代表间的相互竞争。风险部分把国有股权代表的收入同国有股所受的风险直接挂钩,在超出平均收益率的情况下,负险部分是正数,给国有股权代表带来收入;在低于平均收益率时,风险部分是负数,给国有股权代表带来损失。这既保证了国有股权代表不仅要有经营才能,还必须是敢于创新、敢于接受挑战、敢于冒险的开拓者,把国家遭受的投资风险合理地分摊给了国有股权代表,有助于降低国有股遭受无谓的风险的可能性,从而达到满意的激励效果。
国有股股利的管理
国有股股利应与国家税收严格分开管理。党的十四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分编列,这主要是为了彻底实现国家社会职能与其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离,有助于完善国有股权的经营管理。国有股股利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保管,主要用于如下几个方面:
1.股利的根本来源是各类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因此,国家集中的股利应拿出相应一部分用来改善劳动者的福利,用来建立社会劳动保障制度。
2.用作“国有股运作基金”的资金来源。在目标模式下,国有股权交易成为一种正常的、经常性的行为,国有股既可转换成流通股,又可收购流通股使之成为国有股。为此,需要“国有股运作基金”作为股权交易的中介机构。
3.为国有控股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各种贷款,这将为国有控股公司增加一条融资渠道。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有股权代表的资信水平和所管理的国有股的规模,赋予其相应的贷款权力,以使国有股权代表的作用达到类似于日本、德国股份公司的“主银行”效果,提高国有股在国有控股公司的实际份量。
4.作为支付国有股权代表的收入、管理国有股的费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开支的资金来源。管理国有股的费用按照如下方式由国有股权代表支取:
其中r[,k]是国有资产管理局执行监督管理支取的费用比例,A为国有股的总量。
5.用作新开发项目的启动资本。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同国有股管理的关系
在新的国有股管理机制下,与国有股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仍将包括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央部委。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作用在于实现市场经济规律与宏观调控性质的计划指导的有效结合,突出国有股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各个领域的主导作用,发挥国家所有制的优越性。
作为国家经济调控的职能部门,以上几个部委一方面制定制约在我国境内所有企业的各项产业发展的优惠或限制的宏观调控政策,同时也是国有股实现有效管理的辅助部门。也就是说,这些部委不仅协调适合于包括国有控股公司本身和其它类型的企业在内的产业政策,而且还直接涉入对国有股管理层次的某些监督、保证性的工作。具体如下:
1.财政部负责对国有股权代表的审计工作,在于实现对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监督,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上缴的各个国有股权代表的年度预算与决策。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再对国有控股公司直接进行审计。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审计由国有股权代表负责聘任注册会计师来进行。
2.国家计委规定股利的消费与投资的比例。消费主要用于国民有关福利方面的支出。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来源于国有股股利的资金的投资发展方向,建议各领域的投资在总投资额中的比例框架。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各国有股权代表的资信水平分配相应的可自由申请的新项目的股份比例,如果无人申报,则新项目不能启动。这样做既可杜绝因官僚机构的规划不当造成的盲目投资行为,又可保证增量国有资产的投资符合具体的经济发展要求,构造了一个在新项目的选择方面存在于国家计委与国有股代表之间的双向选择的机制。
3.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应在“国有股权运作基金”的管理方面发挥作用。“国有股权运作基金”是保证国有股的可流动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由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另外,人民银行还负责对金融行业中的国有资产制定相应的管理法规。
目标模式的实现途径
公司机制的目标模式的实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及早开展国有控股公司向目标模式过渡的工作,而且还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条件的配套建设。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资本流通市场流通容量小,对目标模式的实现存在很大的阻碍作用。从1992年开始,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进行了五种方式的国有股上市的试验,均未取得成功。因此,要满足目标模式对市场环境的要求,必须在积极使国有控股公司向目标模式过渡的同时大力发展资本流通市场。
(一)流通市场的建设
1.及早建立专门的“国有股运作基金”。国有股现在难于流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股的上市没有解决双向流动问题。因为现阶段国有股权运作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国有股的上市往往都是单兵作战,国有股上市后筹集的资金往往被发行公司的主管部门抽走上缴财政,没有相应的资金补充进股市。这当然不可避免地要造成股票供过于求,股价下跌,使国有股的发行难以成功。因此,应及早建立起相应的国有股运作基金作为国有股流通的中介机构,在国有股直接上市时,通过购入现有股市中的流通股,释放相当数量的资金入市,使市场有力量保证股价的稳定,从而有助于国有股的发行成功。这样,通过国有股运作基金,可实现国有股向流通股,流通股向国有股的自由转变。另外在国有控股公司增资扩股时,还能通过国有股运作基金立即收入资金,维护国有股的控股地位。在一般情况下,“国有股运作基金”直接根据国有股权代表的指令进行操作。在非常情况下国家也可通过“国有股运作基金”直接进行股权的收购和抛售活动。
2.加强证券流通市场法制法规的建设。证券市场法规不完善,使我国的股市投机性强,股市波动幅度大,难以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入市。所以,国家应加快证券市场的法规建设,制订统一连贯的政策,把短期措施和长远建设政策配套起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减少投机的可能,培养股民投资行为,使证券流通市场能健康发展,逐步扩大证券市场的流通容量。
3.发展共同基金,培养机构投资者入市。我国1000多万股民大多是个人散户,缺乏规范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追求的是短期利润,以投机为主。这也是国有股难以上市的一个原因。因为国有股一般是大公司、大企业所发行,每只股票市价总值高,盘子比较大,难于进行投机。在股市大势上升时,买方需投入大量资金方可将股价抬高;而在股市大势下跌时,下跌的力量强大,甚至有跌破资产值的可能。因此,需要大力发展以投资行为为主的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入市。共同基金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集中各种投资者零散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实行多元化的投资组合,由投资专家负责运行,可以克服个人投资者在技术知识、信息等方面的缺陷,风险相对于投资者直接入市要小,收益较高,能吸引更多的中小股民的加入,从而扩大市场流通能力。
(二)国有企业公司制的改造、生产经营机制的转换,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完整的国有控股公司的发展思路,还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条件的配套建设,在积极使国有控股公司向目标模式过渡的同时要大力发展资本流通市场。
1.积极发展国有控股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参股。首先,公司间的持股、参股能改变公司的内部机制。相互持股、参股使持股公司以机构股东的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机构股东的经营者实际操纵股东权利,架空被参股公司的原始股东—国家主管部门的权利,有助于实现公司内部机制朝目标模式迈进。其次,通过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参股,发展以资产联系为纽带的竞争性企业集团,一方面可发挥规模优势同国外的大公司相抗衡;另一方面,企业集团集各成员公司之财力,成为局部的投资中心,可以开展较大规模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对其他国营企业进行兼并、购买和接管等产权交易,担当国有资产经营主体,通过产权交易的方式使被兼并企业脱离原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逐步打破现有对国有资产按地方和部门条块分割管理的格局,减少国有控股公司向目标模式过渡的摩擦,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这在现阶段资本流通市场不发达,国有股的直接流通规模小,难以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有效调整时是尤为重要的。
2.积极开展国有股权代表的认证工作。基于现在国有股权代表与董事、总经理资格不分的状况,要逐步实现国有股权代表与董事、总经理的身份分开的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从现有国有控股公司中选拔出一批有股权经营能力的经营者,进行国有股权代表资格的认证后,脱离原有的主管部门,向目标模式下的全权式专职国有股权代表过渡。国有资产管理局把各个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细划成若干份,由若干国有股权代表管理。每个国有股权代表所管理的国有股分散在数个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每个国有股权代表在单个国有控股公司中所管理的国有股份额的最高限额,避免形成各个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集中在某个国有股权代表手中,消除国有股权代表过分插手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经营的可能性,促进公司实现经营决策权的有效分离。同时也使国有股权代表能分散投资风险,集中精力进行国有股的运作管理。
3.开展社会化、知识化董事的认证工作。由国家规定公司外聘专家董事的比例,组织专门的董事资格的评定工作。只有达到相当专业水平的金融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才有资格参加评选,经过国家的认证后取得担任董事的资格。国家对这些专家董事进行跟踪备案,对公司破产负主要责任的或有违法行为的专家董事吊销其担任董事的资格。
4.进行“模拟”国有股交易。“模拟”是指对于国家而言国有股在具体的国有控股公司未发生任何流动,而对于国有股权代表而言,国有股在他们的资产帐户进行了转移。资产帐户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为每一位国有股权代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保管所有的国有股股权证,国有股在国有股权代表间的转让可自由进行,在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后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后即为生效。国有股权代表间的“模拟”交易实质上是国有股权管理权的自由转让,不需要任何资金的投入作中介。国有股权代表通过交易自动撮合系统来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各资信水平的国有股权代表所管理的国有股的最高额度。最高额度是为了防止出现国有股权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手中的现象,降低国有股面临的风险。国有股的直接流通由国有股权代表通过“国有股运作基金”来间接操作。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当时的市场条件规定通过“国有股运作基金”的国有股流通的总额度。每个国有股权代表根据资信水平与其所管理的国有股的乘积来获取相应比例的流通额度。在市场充分完善后,国有股权代表将可进行直接的国有股的流通操作。在国有股权代表间既可进行“模拟”交易方式的操作,又可进行按照直接的方式进行交易,区别在于前者使出让方管理的国有股份额减少,后者不造成出让方管理的股权额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