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完善刑事法律,促进依法治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法典论文,依法治国论文,刑事法律论文,跨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 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的研究,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鉴此,本刊约请了部分刑法理论工作者以及国家最高立法、司法等机关的专家学者对新刑法典进行笔谈,刊载于本期,以飨读者。本刊热诚欢迎研究新刑法典方面有分量、有深度的来稿。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步骤,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修改后的新刑法,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将发挥更加重要的、 积极的作用。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是新中国建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经过10多年的实践,它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也曾经发挥过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各个领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犯罪作斗争的形势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一些犯罪出现了新的特征,一些新的领域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一些犯罪行为现在已变得很严重,因此,为了适应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修改刑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客观要求和历史必然。
其次,新刑法是在总结刑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大胆借鉴国外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国情,针对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是更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典。它不仅吸收了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的22个有关修改刑法的决定和补充规定的内容,而且吸收了有关法律中规定的“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130 多个条款的有关内容;不仅将刑法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而且还从刑法的一般原则到具体内容都作了颇具特色的规定。比如,对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对一些刑罚制度作了补充修改、完善;对具体的犯罪行为,作了更加明确、具体、切合实际需要的规定等等。可见,新刑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更加明确,结构更加科学,条文更加严密,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统一,制度更加完备,操作更加可行。新刑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成熟,表明了我国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又迈进了重大的一步,对有力地保障人民的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促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再次,刑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之一,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规定的刑罚是只能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蔑视社会秩序最明确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而“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可见,刑罚的职能就是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它既是打击犯罪的锐利武器,又是人民的护身法宝。新刑法对犯罪和刑罚的更加科学、合理、完备的规定和本身的特性,使得它在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为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虽然不同门类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不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对不同的行为进行规范,但是,都离不开刑法的最后保障作用和强制作用。正如江总书记指出:“实践的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趁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所以,通过修改刑法,完善刑事法律,可以更加充分发挥刑法的这种作用,有利于国家法律得到切实、广泛的遵守,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促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新刑法的颁行更具有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供求变化调节资源分配和引导经济运行的经济。它的内在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服务、制约和调控,要求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和法律观念。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不规范行为或种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此,不仅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调整,更重要的是需要与这种情况相适应的新的刑法规定,来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证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规则得到遵守。比如,新刑法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增加或补充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类犯罪行为,比较集中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刑事立法的客观要求,符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
江泽民总书记在谈依法治国时曾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时从两个方面着手,既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法制,又要加强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干部和的群众的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新刑法的制定,体现了江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它既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它昭示着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公民的刑事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新局面。它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必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