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农业商品生产的群体结构及其发展水平之评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生产论文,汉代论文,群体论文,水平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发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3)01-0001-10
商品生产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是指“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就是说,是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使用价值来生产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卷第381页。)。商品生产有不同的历史形态,有不同的门类分工和数量特征。秦汉时期,虽然自然经济在总体上占有强大的地位,但商品经济也有明显的发展。这方面,学界研究较多,且取得了丰硕成果(注:如,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李根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封建地主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但在农业领域中的商品生产,目前仍缺乏系统的专文论述。本文拟就汉代农业商品生产的群体结构、经营特点及其发展水平问题做些初步探讨。
一、专业户的兴起与商品化生产
专业户是指在农村中以较多资金和人力经营某项专业生产的农户。通常情况下,专业户的项目收入应超过全部收入的60%。专业户一般都有较高的技术,并且有较强的经营能力,能够为市场提供较多的商品。
战国时期专业农户已展现端倪。到了汉代,随着社会分工的拓展、生产力的提高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专门化生产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其时,专业农户所涉及的门类较多,《史记》(注:中华书局1959年本第3272页,本文引用的皆是这个版本。)卷129《货殖列传》载:
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桔;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树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巵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
司马迁这段话,学术界多有引证,使用率极高。从中说明,秦汉时期,已出现了专业化的畜牧业、渔业、林业和园圃业等,且都是以赢利为目的大规模的农场式经营。这些大型专业户所经营的生产项目规模很大,各具特色。下面让我们根据文献记载,就其典型事例做些具体的陈列。
畜牧专业户商品生产。汉代西北地区,除大量官营畜牧业外,还有民间的私营畜牧业。随着畜牧业基地的扩大,畜牧业普遍发展,当时有些地方涌现了以畜牧业经营为主的个体专业大户。例如:
乌氏倮畜牧,乃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60页。)。
班壹避坠于楼烦,致马牛羊数群……故北方多以‘壹’为字者(注:《汉书》卷100《叙传》中华书局1962年本第4198页,本文引用的皆是这个版本。)。
(桥姚乘官府斥开边塞之机,恣其畜牧)已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头,粟以万钟计(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80页。)。
卜式者,河南人也……式入山牧十余岁,羊致千余头,买田宅(注:《汉书》卷58《公孙弘卜式兒传》第2624页。)。
(马援)因地处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注:《后汉书》卷24《马援传》中华书局1962年本,本文引用的皆是这个版本。)。
专业渔户的商品生产。秦汉时期,在我国的东南沿海、江南、巴蜀和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其它地域,渔业资源亦较丰富。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当时除官营之外,民间养殖、捕捞及贩卖鱼类的专业户渐为常见。例如:
“水居千石鱼陂”。注引《正义》曰:“言波泽养鱼,一岁收得千石鱼卖也”(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72页。)。
陈在楚夏之交,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67页。)。
(建武三年)寇恩“为候粟君载鱼之得卖”,一次即“载鱼五千头”(注:《“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林业专业户的商品生产。秦汉之时,在西北、关中、巴蜀及江南等广大地区,有许多自然林、竹木密茂,汉时,人工造林较为盛行。随着林木采伐与种植的日益增多,其中商品性经营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在汉代,有些人专门从事竹木的商品性生产与经销活动。如据记载:
江南之楠梓、竹箭……待商而通(注:《盐铁论·本议》,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古典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3页。)。
今京师贵戚,必欲江南梓豫章之木。边远下土,亦竞相放效。夫梓豫章,所出殊远,伐之高山,引之穷谷,处海乘淮,逆河沂洛,工匠彫刻,连累日月,会众而后动,多牛而后致,重且千斤,功将万夫,而东至乐浪,西至敦煌,费力伤农于万里之地(注:王符《潜夫论·浮侈篇》,见《后汉书》卷49《王充王符仲长统列传》第1636页。)。
园圃专业商品生产。春秋战国时期,树果、种蔬等园圃生产已渐趋普遍。迄至秦汉,随着农业生产力提高,园圃业的生产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涌现出了不少的专业户。例如:
召平者,故秦东陵侯。秦破,为布衣,贫,种瓜于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从召平以为名(注:《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第2017页。)。
《襄阳记》载:李衡遣客十人在武陵龙阳汜洲上作宅,种甘橘千株,吴未,“衡甘橘成,岁得绢数千匹”(注:《三国志》卷48《吴书·三嗣主》注引,中华书局1959年本第1156页。)。
汉代专业农户的商品生产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一)是规模大,数量多。上文司马迁论及的专业户都以“千”计,有“千足”、“千石”、“千章”、“千树”、“千亩”“千畦”。“千足彘”是养250头猪,“牧马二百蹄”是养50匹马,“牛蹄角千”是约养167头牛。其实,司马迁所谓“千”仅是一个约数,言其数目之大,在实际生活中的大专业经营者则往往大大甚于“千”。这些专业户的经济效益也很好。假若马一匹的价格为‘7000钱,牛一头为3000钱,羊一头为250钱(注:《史记》《汉书》《后汉书》《九章算术》和《居延汉简》等文献和考古材料皆有关马牛羊价格的记载,但很不一致,这里采用中等的价格计算。)。则有“马千匹,牛倍之,羊万头”的桥姚,共计收入可达1550多万钱。汉代专业户的经营规模之大已达到了一个惊人的地步。
(二)是有较高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从生态学角度讲,农业生态系统远比自然生态系统结构简单,生物种类少,食物链短,自我调节能力较弱,易受各种灾害的影响(注:孙儒泳等《普通生态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302页。)。而专业户的生产,生态系统结构要比一般的生产经营要简单得多,物质能量循环成一直线,十分容易造成大面积的灾害,其技术要求甚高。如,卜式就是一个高水平的放羊能手,他始取羊百余入山放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他的经验是,“以时起居,恶者辄去,毋令败群”(注:《汉书》卷58《公孙弘卜式兒宽传》第2624、2626页。)。据分析,即是按时放牧,发现病羊,及时汰除(注:参见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中国农业出版社1989年第226页。)。再如,马援在洛阳宫中创制了“高三尺五寸,围四尺五寸”的铜质良马,作为标准马式(注:《后汉书》卷24《马援列传》第480-481页。),他是一位出色的相马专家。在经营管理水平方面,他们一般不进行粮食生产,而是选取农业中市场需求量大的生产门类,用现代人的话讲是能在调整农业结构上下功夫,但又不能一概而论,如秦杨经营被称为“掘业”的“田农”却能富甲一州(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182页。)。总之,他们善于“用奇致富”。
(三)是生产目的明确,主要是为了交换,获取利润。专业户的专业收入占自已生产收入的大部分,生产的目的皆是为了交换,属于商品生产专业户的商品生产成了汉代农业经济的显著特征之一。获利通常达20%。《史记》卷69《苏秦列传》说:“周人之俗,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注:第2241页。)说明,战国时人从事农业商品生产已追求十二之利,汉人承袭了战国时期的风俗。《汉书》卷72《王贡两龚鲍传》载贡禹曰:“富人积钱满室,犹无厌足。民心动摇,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岁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税。”(注:第3075页。)这里讲的“十二之利”大概是大贩运商人的年商业利润。司马迁在谈到“通邑大都”大商人追求商业利润时也说“佗杂业不中什二,则非吾财也”。而他在具体谈到大专业户农业商品生产的利滑时说:“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其中。”通过这些事实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大专业户和大商人的年利润大约皆为20%,而中小型的专业生产者和中小商人的利润可能达不到这个水平。
总之,随着汉代农业生产专业性的加强,出现了不少专业收入占自己总收入大部分、生产目的为了交换的农业专业户,专业户的经营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经验。这些专业户遍及农业生产的许多部门,其大者,规模达到了惊人的程度。但它毕竟又是被包围在自然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在国民经济中并没有占据主要地位。有些学者把农业领域大专业户的商品生产视为“商业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依据,显然是不尽符合历史事实的。
二、田庄主的多种经营与商品生产
专业户以专门生产某种产品为主,其生产的目的是把它投放市场。田庄主则不同,他占有较大面积或是大面积的地产,其经营的目的和经营方式比较复杂。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汉代在关中、关东内腹地区的土地逐渐走向集中,不少地主拥有大地产。如,宣帝时阴子方“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顷,舆马仆隶,比于封君。”(注:《后汉书》卷32《樊宏阴识传》第1133页。)(成帝时)“(张)禹为人谨厚,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注:《汉书》卷81《匡张孔马传》第3349页。)“郑太字公业,河南开封人,司农众之曾孙也。少有才略。灵帝末,知天下将乱,阴交结豪桀。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顷,而食常足,名闻山东”(注:《后汉书》卷70《郑孔荀列传》第2257页。)。
这些大地主对地产的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把土地出租,收取“见税十五”的地租;二是自营田庄。土地出租经营的情况比较复杂,地主收取地租,应该说一般是与商品生产无涉。但地主的自营田庄则不同,田庄主的剩余产品有相当部分将用于交换,进入流通领域转化为商品,它是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对当时社会有深远的影响。
地主自营田庄自西汉中叶至东汉一代多见。如:
灌夫“诸所交通,无非豪桀大猾。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颖川。”(注:《史记》卷107《魏其武安侯列传》第2847页。)
恽既失爵位,家居治产业,起室宅,以财自娱。(他自称):身率妻子,戮力耕桑,灌园治产,以给公上。(注:《汉书》卷66《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第2894页。)
(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成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里。(注:《后汉书》卷32《樊宏阴识列传》第1119页。)另据《水经注》(注:岳麓书社1995年第444页。)卷29《比水注》载樊氏田庄内:广起庐舍,高楼连阁,池陂灌溉,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利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
(梁冀)广开园囿,采土筑山,十里九陂,以像二崤,深林绝涧,有若自然,奇禽驯兽,飞走其闻……又多拓林苑,禁同王家,西至弘农,东界荥阳,南极鲁阳,北达河、淇,包含山薮,远带丘荒,周旋封域,殆将千里。又起菟苑于河南城西,经亘数十里,发属县卒徒,缮修楼观,数年乃成(注:《后汉书》卷34《梁统列传》第1182页。)。
这些田庄的规模一般颇大,田庄的生产活动以种植业为主,多种经营。上述樊氏田庄除经营广达三百顷的耕地外,还广泛从事林、牧、渔、副、商业。正因如此,地主田庄内生产的产品多样,极为丰富。据崔寔的《四民月令》(注:参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中华书局1956年本。),地主田庄内的产品有:
粮产品:小麦、大麦、椹麦、春麦、粟、黍、穄、穬、稹禾、粳稻、大豆、小豆、稗豆。
油料产品:葵花子、胡麻(芝麻)。
蔬菜产品:瓜、瓠、韭、蓼、大葱、小葱、蒜、姜、芥、芋。
果产品:杏、桃、枣。
畜产品:马、牛、羊、猪。
林产品:松、柏、桐、漆、梓、榆、桑、竹、柳。
渔产品:鱼。
药用产品:术艾、乌头(附子)、冬葵、葶、苈。
加工品:酱、酒、醋、糖、衣、鞋。
其他出产:蚕桑、苴麻、牡麻、兰、苜蓿。
自营田庄的田庄主生产的一部分产品供给自己消费,具有自给性生产的特征,剩余部分投放到市场,又有商品性生产性质。
地主田庄经营范围如此广泛,其经济收入亦相当可观。如樊氏的田庄,仅粮食收入一项就十分惊人。他有田土三百顷(即30000亩),以亩产3石计,共产粮食为30000×3=90000石。汉代每人每月口粮若为3石,则一人一年的口粮为36石,90000石粮可供2500(90000/36)人一年的食用。当时粮价若百钱一石,90000石稂,折钱9000000万。若加上“池鱼”收入、“畜牧”收入、“梓漆”“竹木”“檀棘”收入、“利果”收入、“桑麻”收入等等,其资财肯定超过了1000万。这些收入除用于家庭、家族自身消费、交纳租赋、扩大再生产、支付雇佣劳动的工钱外,当有大量剩余产品投放市场,参与商业活动。生产越发展,商品交换活动越多,田庄主介入商业活动越频繁甚至演化为一种以货殖逐利求富的行为。正因为如此,所以大地主、大田庄主往往都以经营商业著称,如樊重“好货殖”,李通“世以货殖著姓”(注:《后汉书》卷15《李王邓来列传》第573页。),这种现象东汉中后期更加普遍,他们或“囤积居奇”谋取暴利,或“船车贾贩周于四方”。故仲长统《昌言·理乱篇》言: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宝;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注:《后汉书》卷49《王充王符仲长统列传》第1648页。)。
这些田庄主“膏田满野”,广泛经营诸业,其收获之多“满于都城”,所养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但多是为了满足其本人及家族的奢侈消费,“妖童美妾,填乎绮宝;倡讴伎乐,列乎深堂”,“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然而,这些田庄主欲“得其所欲”,达到自己的目的,又免不了要进行商品生产,把一部分产品投放到市场。看来,自营田庄内的生产活动还是具有较强的商品属性,史料上说其“闭门成市”,主要是言其产品之多,而非说其自给自足。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田庄主的经济实力雄厚,有能力推广先进的技术和兴办各种水利工程,如,二牛三人的“耦耕”法首先就是在大地主庄田内推行的,又如,樊氏田庄内兴建大型水利工程樊氏陂,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综上所述,在地主制下的田庄经济,并未摆脱自然经济的特征,田庄的生产安排及收获的农副产品,其首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地主家庭和家族的生活需要。但它又存在着商品生产。在以往的研究中,只强调田庄主的自给自足,忽略其商品生产,这是不完全的。不过,我们说田庄的商品生产,又不宜把它估计过高。
三、小农的“男耕女织”与部分商品性生产
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在地主制经济下,小农经济虽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没有摆脱自然经济的范畴,但它又与市场有广泛的联系,并包括了部分商品性生产。
在汉代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小农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小农有不同的层次结构,他们中,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从事自给性生产,但也不排斥有的小农出于种种原因从事商品性生产。汉代小农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各不相同,在整个小农经济中形成一个多层级的商品生产结构(注:参阅方行《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具体构成如下。
其一,自给型农户的商品性生产。
自给型农户把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外在形式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在文献中有许多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曰:“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注:第1130页。)《汉书·食货志》曰:“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注:第1128页。)《淮南子·主术训》曰:“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织,万民之所公见也。”(注:第103页。)《盐铁论·园地》(注:第96页。)谓:“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男耕女织”的这种分工,主要是由男女之间的体力和体能决定的。“男耕”是为了解决“吃饭”问题。“女织”是为了解决穿衣问题,男女合力,“温饱”问题也就解决了。自给型农户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但他们仍会把一小部分产品投入市场成为商品。其情况有二种:
一是,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产品除自用外会有所节余。汉代,统治者为了地主政权基业的牢固,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往往力争让小农过上“小康”生活以确保剥削之源。“小康”社会对农业生产的要求主要有三项:(1)是种桑养蚕以达到“五十者可以衣帛”,(2)是饲养家禽家畜以达到“七十者可以食肉”,(3)是种植粮食以达到“数口之家可以无饥”(注:《孟子·梁惠王上》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666页载:“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农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在汉代的现实中确是有不少地方官是按这一要求治民的。如,
黄霸为颖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其谷马。”(注:《汉书》卷89《循吏传·黄霸》第3629页。)
龚遂为渤海太守:“见齐俗奢侈,好末技,不田作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注:《汉书》卷89《循吏传·龚遂》第3640页。)
王景为庐江太守:“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注:《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王景》第2466页。)
从上述情况可知,“男耕女织”下的自给性农户并非仅仅种植粮食和种桑养蚕,还力所能及地尽可能扩大自己的生业,比较广泛地从事家禽家畜的饲养、种植蔬果、栽植林木。也不意味着“男耕女织”下的自给性农户的产品没有任何剩余。我们曾粗略地测算出,汉代一户中等水平自耕农,拥有60亩土地,全家的收支状况(注:参见黄今言《汉代自耕农经济的初步探析》载《秦汉经济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6-37页。):
该表所反映的情况,是一户中等自耕农,男耕女织,全年收入为11200钱,支出10386钱,收支相抵基本持平,略有积余。当然,因涉及到物价的估算等因素,弹性较大,难于精确,这只能说明一个大概。但总的来说,中等自耕农户,拥有60亩耕地和家庭副业的收入,在没有天灾人祸,年景正常,社会相对安定,赋役征课较轻的情况下,其产品会有所剩余。而拥有100亩以上的“小康”型农家,可能会有较多的剩余。如果他们把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便成了商品。
二是,换取货币,交纳赋敛。汉制,编户齐民的赋役负担有租税、赋敛和徭役三项。其中,赋敛又包括算赋(对成年征课的人头税)、口钱(对儿童征课的人头税)和更赋(“戍边三日“的代役钱),这三项负担都得交钱,每人每年通常的标准分别是120钱、23钱和300钱(注:参见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211-225页。)。假若一个五口之家农户,二大三小或三大二小,又一人需交更赋。那么,一岁需交的赋敛的款项为:
3×120+2×23+300=706钱或2×120+3×23+300=609钱
这一款项折合为粮食则为11石左右,也就是说一个农户需出卖11石粮才能交纳赋敛所需货币。
这二种情况,只是农户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市场才成为商品,生产的本来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这些商品的生产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生产。
其二,半自给型农户的商品性生产。
这种农民的总产品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于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些农民生产的产品很多是适宜当地自然条件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包括农副业生产。他们换回的产品则多是农家自身不能生产或难于生产的耕具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例如:
“姚俊常种瓜菜灌园以供衣食”(注:《艺文类聚》卷87,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502页。)。
“步骘避难江南,单身穷困,种瓜自给。”(注:《艺文类聚》卷87,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502页。)
此外各地农户还广泛从事方物、特产的生产。山西盛产材、竹、谷、纑、旄;山东多鱼、盐、漆、丝;江南出梋、梓、姜、桂、犀、玳瑁、珠玑、齿革;西北则多马、牛、羊(注:参见《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52-3253页。)。无论是山西、山东、江南,还是西北的农户都是因地制宜的生产,但对于“中国人民”来说又是奇缺的“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山西、山东、江南、西北各地农民把产品出售后换回的亦是当地奇缺之物,这在文献中多有记载。例如,高后时曾禁止南粤缺乏的铁器、雌性马牛羊,结果遭到南粤人强烈的不满。所以,各农户生产和交换的最终目的皆是为了实现余缺调剂。
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一种农民的区别所在。他们“为买而卖”,从整体来看,仍然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但已有了部分的商品生产。
其三,交换型的农户。
交换型生产的农户亦可分二种情况。一种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的少部分用于缴纳封建租赋和供自己消费,大部分投放市场,以换取生产生活用品。这种农民的家境多不好,因土地和耕具的缺乏,为了维持生计,从事效率较高一项生业进行经营。如,
公孙弘……家贫,牧豕海上(注:《汉书》卷58《公孙弘卜式兒宽传》第2613页。)。
孙期……家贫,事母至孝,牧豕于大泽中以奉养焉。远人从其学者,皆执经垄畔以追之(注:《后汉书》卷79上《儒林列传·孙期》第2554页。)。
孙钟,富春人,与母居,至孝,笃信,种瓜为业(注:《艺文类聚》卷87,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503页。)。
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他们的商品流通形式仍是“为买而卖”。但他们似乎皆有一定的经营头脑,有的甚称小专业户。他们的商品生产占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另一种农户,商品生产的比重更大,并且主要是为了发财致富,追求利润,追求交换价值的增值。汉代,社会上追求富贵的要求强烈。(注:如,陈涉少时,血气方刚,尚为人佣耕便立下“苟富贯,毋相忘”的大志。又如,刘邦父亲总是赞扬能“治产业”的刘邦哥哥。所以,刘邦当皇帝后对其父言:“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史记》卷8《高祖纪》第387页。而刘邦则有更大的志向,看到秦始皇便喟然长叹:“大丈夫当如此也”《史记》卷8《高祖纪》第344页。在出土的铜镜中亦多有“富贯”、“大乐富贵”之铭文。所谓“富”是指财产多,所谓“贵”是指地位高,既“富”又“贵”是汉人人生的最高追求。)小农想要求取“富”,通过什么办法呢?司马迁说:
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74页。)。
太史公的意思是,涉足商业领域是贫者求取富裕的捷径,在农业生产领域是进行农业商品生产,也就是所谓的“以末补农”。汉代社会上出现的众多小专业户就是小农追求富裕进行农业商品生产的突出表现。如:
余就医偃师,道经陈留,此境人皆以种蓝,染绀为业。蓝田弥望,黍稷不植(注:东汉赵歧《蓝赋序》中云,见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62中华书局1958年第814页。)。
三国时魏人赵歧《三辅决录》载“马氏兄弟五人,共居此地,作客宅,养猪,卖豚。故民谓之曰:苑中三公,钜下二卿,五门嚄嚄但闻豚声。”(注:《太平御览》卷903引,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第4006页。)
《列仙传》载洛人祝鸡翁,“养鸡百馀年,有鸡千余头。……卖鸡及子,得千馀万,辄置钱去,之吴,作养鱼池”。(注:《中华野史》泰山出版社2000年本。)
从这些记载来看,小农的专业经营所涉的范围主要是园圃业,此外,还比较广泛地经营采伐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如“艾薪者”、“宰革者”、“屠狗者”、“渔猎山伐”者等。这些农户的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他们的生产完全是商品生产。
上述小农三个类型的商品性生产,构成了农民商品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小农经济汪洋大海,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也使农民成为社会商品的主要提供者。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对于扩大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发挥各地自然条件的优势,开发农业资源,调整农业结构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自给型和半自给型的农户占多数,交换型的农户不会大多,由于他们生产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交换,所以对市场来说只是一个不稳定的商品来源。农民农业商品生产所生产的产品多属日常生活的一般必需品,规模亦不可能很大,还不可能从事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生产垫支量较大的农业商品生产。按晁错的说法:五口之家,只有二个劳动力,且不说经济上是否有能力购置耕牛和农具,仅劳力上就明显地不能胜任需要三个劳力同时操作的“耦耕”,更遑论象樊氏陂那样的大型水利工程。在经营管理上,小农没有象田庄主那样把人力合理地配置到复杂的田庄生产中去的能力,只能小范围的沿袭“男耕女织”的传统或男子力耕女子送饭。价值规律对农民农业商品生产虽然也起一定作用,但对大多数农民生产的品种和耕地面积的影响不大。
四、农业商品生产发展水平的总体评估
上面就汉代从事农业商品生产的群体结构和经营特点做了些概括性的叙说,下面就当时农业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作些总体评估。
首先应该看到,在汉代市场上农产品是比较多的,是商品构成的主要成份之一。据《尔雅》《方言》《说文》《急就篇》等书的记载,当时人们认识利用的物品种类已很多。如,《尔雅》《释草》载草名100多种,《释木》载木名几十种,《释鱼》载鱼名70多种,《释鸟》载鸟名90多种,《释兽》载兽名60多种。汉人认识、利用的动植物有如此之多,肯定会有不少以商品生产的形式生产出来投放到市场。仅《史记·货殖列传》所说在市场上营业额很大的商品就有不少:
通邑大都,酤一岁千酿,醯酱千,浆千,屠牛羊彘千皮,贩谷粜千钟,薪稾千车,船长千丈,木千章,竹竿万个,其轺车百乘,牛车千辆,木器髹者千杖,铜器千钧,素木铁器若梔茜千石,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僮手指千,筋角丹砂千斤;其帛絮细布千钧,文彩千匹,榻布皮革千石,漆千斗,糵曲盐豉千荅,鲐鮆千斤,鲰千石,鲍千钧,枣栗千石者三之,孤鼯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佗果菜千钟,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会,贪贾三之,廉者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74页。)。
依上述司马迁的记载,并结合其它文献和考古资料,汉代市场上农产品的种类有多种多样。例如:
粮食类:有粟、麦、菽、梁、谷、糜、穬麦、秫、穬、等。
家禽家畜类:有马、牛、豕、羊、犬、鸡及肉、脂、头、肝、肺、舌、胃(肚子)、肠、颈、脾、心、肾、牛革等。
蔬果类:有姜、瓠、毋青、大荠种、枣、栗、橘、韭、果、大薯、戎介种、茭、成介、瓜等。
竹木类:有竹、漆、、梓、桂、樵、萩、豫章、榆木等。
水产类:有鲋、鲐、鲛、鲤、鳗、鳝、鲰、鲍等。
在西北边陲的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四郡,虽然远离经济中心地区的中原,农产品市场亦颇为繁荣。如据《居延汉简》的记载,在当时,市场上出售的粮食类:粟、梁、谷、糜、黍米、大麦、穬麦、秫、糒、等。副食类:肉、脂、头、肝、肺、舌、胃(肚子)、肠、颈、脾、心、肾、牛肉、鸡、鱼、姜、曲、豉、大薯、成介等。牲畜类:牛、马、羊、狗、豚等。其他:还有箸、檠绳、折橐、牛革、汲桐、檠弩绳、扬弩绳、桐绳、楯革、上火革、席、榆木、漆、胶、芯、椠、楀皮、茭、大荠种、戎介种、付子、木、麻、目宿等(注:参见徐乐尧《居延汉简所见的市》载《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高维刚《从汉简管窥河西四郡市场》载《四川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
这些农产品投放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兴旺,商品经济发展。但是,也应该看到,汉代农业领域的商品生产发展不平衡,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分散性。
当时,农业商品生产,大多分散于各处田庄和各个体农户,集中的大规模的专业农户所占比例不是很多;生产和销售的时间亦颇为分散。据《四民月令》的记载,关于农产品的贸易,除一月、九月、十二月外,其余各月都有买进和卖出,卖出的农产品有黍、粟、大小麦、麻子、种麦、胡麻、缣、帛、弊絮等。其次,汉代农业商品生产的地区虽广,从中原沿至边陲,但边远地区还有处于“不待贾而足”状态(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70页。),商品生产主要还是集中在中原一带。司马迁所言的专业农户所在地区,除畜牧业外,主要分布在安邑、燕、秦、蜀、汉、江陵、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陈、夏、齐、鲁、渭川,都在中原或在其附近。就中原内郡地区,因受自然地理、社会文化条件的限制,农业商品生产也还是比较分散。再以司马迁指出的那些专业农户所经营的生产项目为例,也远未达到那些动植物生物生长范围所能达到的所有区域,具体说,“桑”在南北皆可种植,但文中只提到齐鲁,“漆”南北皆可种植,而文中只提到陈夏,关中、江南是“竹、木”的主要生产地区,文中仅提出渭川,其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汉代农业商品生产中规模巨大的大专业生产者毕竟不是多数,比较广泛的还是分散狭小的小生产者,生产量和销售量往往也很小,如朱买臣只不过是“担束薪”“卖以给食”罢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汉代的农业商品率约为30%,农业商品化水平不算很高。
汉代,虽然是我国商业发展的一个黄金时期,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有诸多不正常的成份,它没有建立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往往是虚假的畸形繁荣。在上述专业户、田庄主和小农农业商品生产的群体当中,只有专业户的生产经营才是完全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之上,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商品生产并不是很广。以男耕女织、以自给性为特征的自然经济,仍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为了说明问题,我们试对当时的农业商品率作一个十分粗略的测度。
所谓的农业商品率就是农产品的商品值占农业总产值的百分比。根据情况的不同,我们可以估算整个国家的农业商品率、单项产品(如粮食)的商品率和以一个农家为计算单位的农业商品率。吴慧先生曾匡算出我国古代粮食商品率为百分之二十几,并指出计算的关键是估算城乡人口的比例,计算的方法大致为:城市人口比例减去吃地租或吃租粮的地主、官吏和军士的比例,再加上农村中靠商品粮为生的人口比例(注:《关于中国商业史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载《平准学刊》第四辑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24页。)。关于汉代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学术界已有多种说法:一种认为约为40%-45%,一种认为西汉约为27.7%、东汉约为27.5%,一种认为西汉未年约为17.7%(注:参见何兹全《战国秦汉时代的交换经济和自然,自由民小农和依附性佃农》《史学理论研究》2001年第3期,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23页。)。我们若采用折中的估算,城市人口占人口总数的27%左右,又假设吃地租或吃租粮的地主、宫吏、军士的比例和农村中靠商品粮为生的人口比例,两者相抵消,那么,汉代的粮食商品率当应为百分二十几。
农业商品率与单项粮食商品率的情况大致相同,但又有所区别。城市人口基本上是非农业人口应当是没问题的,但城市中吃地租或吃租粮的官吏、军士所消费的其它农产品仍要购买。所以,汉代的农业商品率肯定会超过单项粮食的商品率,也就是说肯定会超过27%。
汉代,以一个农家为计算单位的农业商品率又有多少呢?根据上述对汉代一户中等水平农户全家收支状况的测算,其一年的收入为11200钱,支出中的食盐、农具、赋敛、祭祀、人际关系、医药都得通过交换,卖出的农产品折合货币共为2386钱,另外自用有余布为5匹,合钱2000钱,若其中2.5匹布出售得钱1000用于当年消费,加上上面的2386钱,那么,卖出的农产品折合货币增至3386钱。这样一个中等水平农家商品率为3386/11200,约为30%。有人曾估算中世纪西欧一般农家的商品率为44%,而传统中国农家的商品率为14%(注:参见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第116-123页。)。看来他们的估算并不一定能反映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情况,但不管怎么说,汉代的农业商品率并不算太大,农业商品化水平仍不是很高乃可确认。
汉代农业商品化水平不高,主要是受到诸因素限制,限制因子有三:(一)是小农经济结构的制约。汉代,“五口之家”的小家庭在社会上占据着主导地位,公元2年和140年的家庭人口规模分别为4.87%和5.07%,其中又以“自给型生产”的农户占多数。“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注:《马克思思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93页。)。这一时期社会上占相当比重的农副业生产,都融入小农家庭生产的汪洋大海之中,大大地制约农业领域商品生产的发展规模和专业化程度。(二)是工农业产品差价悬殊。“农不如工,工不如商”,汉代工农业产品的差价悬殊,形成一个“剪刀差”。也就是说,付出同样的劳动,从事农业生产收获的少,而从事手工业收获的多。试略作估算,《淮南子》卷9《主术训》载:“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注:岳麓书社1989年第100页。)即一个农夫一年劳动所获粮40石,若一石粮食的价格为60钱,共折合钱为2400。又按农业生产的具体情况,若一个农夫一年投入这项生产的时间为200天,即每日劳动的工钱为24。但一个妇女从事家庭纺织业200天,可获钱4000(注:参见黄今言《汉代自钟农经济的初步探析》载《秦汉经济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3页。),即每日劳动的工钱为40钱,是从事粮食生产的1.7倍。家庭手工业与粮产业相差已如此悬殊,铁、铜、盐、漆、酒、陶等业就更不用说了。这种情况导致大批农人去农从事其它手工业生产或“去农经商”,阻碍了农业商品生产的发展。(三)是国家干预,搞单一农业。西汉中期,汉武帝出于统治需要,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在农业领域,搞单一的小农经济,垄断“山林川泽”资源。在经济作物区设桔宫、羞官、漆官进行控制,还增收渔产税加强渔业生产管理。这些政策显然是挫伤了大专业生产的积极性,阻碍了农业商品生产的发展。
[收稿日期]200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