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越轨行为与犯罪行为在不仅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更出现在诸多社会学学者的研究中。本文将从社会越轨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定义出发,浅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将引入社会控制的概念提出对于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消极性社会越轨行为的干预与控制手段。本文研究目的有二:一:阐明社会越轨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概念,旨在通过概念及二者关系的描述拓宽读者的视角;二:通过社会控制的角度以系统性的描述提出一系列预防、干预、管控犯罪行为等消极性越轨行为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社会失范理论;社会越轨行为;犯罪;社会控制
引言:
社会越轨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随处可见,根据社会越轨行为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不同,可将其分为积极性与消极性。从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社会越轨行为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激发社会总体的活力与创新力;从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对于社会越轨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研究为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一定的借鉴思路;从社会制度建构的角度看,部分社会越轨行为甚至可以建构新型的社会结构,推动社会转型;从社会文化发展的角度看,越轨行为与犯罪行为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亚文化的产生与发展。
由此可见,社会越轨行为与犯罪行为对社会整体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积极促进型的,也可能是具有高度危害型的。正因如此,我们才要去思考如何去预防消极性越轨行为及犯罪行为的产生,如何将这些危害降到最低。
一、浅析社会越轨行为发展及特点
社会学中最早由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提出“失范”这一概念用以描述现代社会中传统规则和标准的消蚀①。他在研究中利用该概念详细解释了越轨行为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将社会学实证研究方法引入犯罪学,形成了系统化的社会失范论。社会失范概念经过罗伯特·默顿等学者的进一步完善 和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犯罪学解释犯罪行为的主流观点。②
在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传统的社会规范以及社会价值的减弱、破坏甚至瓦解所导致的公民在心理上的无序状态被称作失范。简而言之,失范即失去规范,即人们对于现行社会规范无所适从的一种状态。
罗伯特·默顿( Robert k·Merton)作为社会学中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涂尔干的研究基础上,创新性地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将犯罪行为看作是人们日益增长的期望与社会内合法机会分配不均衡的产物①,并在此种定义的基础上对涂尔干的社会失范理论进行了一定的发展,这也为后来的艾伯特▪科恩(Albert Cohen)等学者对相关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与借鉴。
诸多学者试图从自然环境的视角、社会病理学视角、心理学视角以及生物学视角于社会越轨行为进行分析研究,使得学术界对于社会越轨行为的认识不断向多样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首先,社会越轨行为与种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不同,它自身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一部分人的观念中仅将越轨行为局限于社会道德的范围内,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越轨行为作为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几乎无处不在。诸多越轨行为仅在程度、性质划分上有所区分。
其次,社会越轨行为具有相对独特性。社会越轨行为可划分为积极性与消极性两种形态,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以及其它条件因素的改变转移,判断行为性质的条件发生改变,行为的性质在一定条件下便可相互转化。
社会越轨行为作为当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有着一定的社会功能:
(1)划清行为禁区的界线。只有当某种行为被当作是越轨行为时,该行为所破坏的社会规范才由模糊不清转向清晰界定。
(2)引发社会体制变革所需要的变化,适时实现创新。有时社会规则的改变正是由违规行为所触发。人们追求社会所认可的目标,但有时需做出一定的越轨行为才能使社会规范不断更新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更迭。规范主要解决和应付经常出现的问题,在面对新的事例时,旧的规范的保守性通常使其无所适从;再者,人为规定的社会规范是原则性的、概括性且较为广泛的,无法囊括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综上所述,部分社会越轨行为的出现会促使群体中的成员意识到旧有的规范与当下面临的新情况不甚相符,从而进一步推动他们去改变这个规则,进而实现创新。
二、浅析社会越轨行为与犯罪行为及二者关系
社会越轨行为(deviance)是指违反、破坏社会中现存的一定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乃至道德规范的行为。社会规范可分为成文与不成为两大类,前者多指规章制度、法律条文等,后者则包括人们的传统习俗、道德规范等人为划定的规则。根据所造成影响的性质的不同,社会越轨行为可划分为积极性的越轨行为和消极性的越轨行为,前者包括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等创新活动,后者包括违法犯罪、违反道德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犯罪是指危害国家、社会、集体、个人的,违犯宪法、刑法等法律条文的行为。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视作消极性的社会越轨行为。
通过二者定义可知,社会越轨行为与犯罪行为既有交叉之处又存在区别。交叉重合之处在于:二者都以破坏某种社会规范为标准而被界定。区别在于:犯罪行为违反和破坏的是明确的法律条文,而越轨行为所违反的则是界定较为模糊的社会规范。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犯罪是社会越轨行为的一种,且与越轨行为相比,犯罪行为的影响更加消极、危害性更强。当某一社会越轨行为所打破的社会规范是确切的法律条文时,它便成为了犯罪行为。
三、社会控制视角下对消极性社会越轨行为——犯罪行为的干预
在社会学研究范畴内,有专门的犯罪学用以研究犯罪问题,探究个人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以及预测犯罪行为产生的技术等。社会学家借鉴犯罪学相关研究方法对越轨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形成了特有的越轨社会学,通过对越轨社会学相关内容的探究,可以了解到蕴含在种种社会越轨行为背后的原因及其深刻意义。在这里笔者将以隶属于实用主义犯罪学三大理论之一的社会控制理论(其他两个分别是差异交往论和紧张理论)对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的分析探讨。
社会控制(社会键)理论认为:人性本恶且人生而自私,每个人都非常有可能采取犯罪行为,犯罪是缺乏社会控制的产物。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而它试图解答的是“人为什么不犯罪”这个问题。特拉维斯▪赫希对此问题的回答是: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使得人们不去采取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及法律条文的越轨行为,即“社会联系”。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控制机制(社会键)对于抑制人们的犯罪行为产生重要的作用。①该观点与我国战国时期荀子的人性论观点相似,他们都认为人性本恶,需要后天外界的控制与规则去约束个人行为从而使人向善。
社会键包括四种成分:
(1)依恋(依附):即对于家庭和社会的依恋(依附)程度与采取越轨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呈负相关关系。淡漠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制度等对越轨行为、犯罪行为的产生起到鼓舞作用。
(2)奉献:即一个人对于社会的奉献能够得到认可、对未来的成功充满信心,他便不倾向于产生越轨行为乃至犯罪行为。
(3)参与:即对于社会主流活动的积极参与培养了人们对于社会的认同感,相比较而言,越轨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在这类人身上不易出现。
(4)信仰:即拥有坚定道德信仰的人都有较强的意志力和自控力,对宗教、法律、权威等拥有绝对信仰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越轨和犯罪的欲望。
社会控制理论的基本内容为我们控制和预防犯罪现象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与指导:在一个人成长的幼儿时期,培养孩子对于家庭、家人、亲属的依恋;青年时期,给予青年们更多参与社会、为社会奉献力量的机会,使公民有自己的信仰和希望,同时培养青年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的能力…
一个较为显著的反例就是2004年震惊一时的出现在云南省昆明市的“马加爵事件”,事件的主人公马加爵是云南大学生物系的一名学生。仅因为同学说他人品不好便将四位同学残忍杀害并逃亡外地。在马加爵落网后,学术界出现了许多对于其行为的犯罪心理分析:有些学者认为他极度扭曲的人生观、发展极为不均衡的智力状况等是主要原因③,但追根溯源,其扭曲的人生观、发展不均衡的智力状态又源于何?
在我看来,首先这与他幼年时期乃至青年时期缺少的家庭教育有极大的关系。首先分析它的家庭基本情况,马加爵来自广西的农村,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人,文化程度不高;家中有两个姐姐。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马加爵,青少年时期便已显示出了对待社会的冷漠残酷的认知——甚至在与父亲产生争吵后便想要杀死自己的父亲。在这个过程中,父母和家人未曾也没有能力培养起马加爵对于亲人和家庭的依恋,更没有使家庭成为他温暖的避风港湾,这种淡漠的家庭关系进而增加了他对于社会的淡漠。
其次,在学校生活中,同学们的话语使他并未感受到自己在整个社会中的参与感,他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均未得到认可,由此催生出杀人的念头。
最后一点也是与其行为产生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点,便是其扭曲的心理状态。马加爵对于自己成长的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种种心理特质是非常了解的,但他并不清楚这些特质是错误的,是对于社会有害的,整体的价值观呈现高度扭曲状态。
社会控制理论旨在培养人们对于这个世界的热爱,期盼每个人都单纯而善良。但在日常生活中,有多少人、多少家庭目前还拥有着这样一份热爱呢?
社会控制理论大多是外在宏观的方法与指导,而对于每一个微观的个体而言,犯罪行为能否减少和避免更多地是源自我们的内心。
诚然,从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外在的环境条件对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外在环境时是无所适从甚至是一味顺从的,人生的每一个分岔口,都是人们自我选择的结果。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类,在成长、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以己之力去不断完善自我、成就自我,通过接受相关教育、自身学习以及一系列个人自律机制的培养去抵制犯罪欲望。如果马加爵曾接触过心理学、社会学或其它相关人文科学的知识,对社会总体的价值导向有更加明确的认知,对所处社会有更深的了解,也许“马加爵事件”就不会出现了。
此外,作为外在约束规范机制的法律制度同样也有助于我们规范自身行为,避免犯罪行为的产生。之所以存在惩罚规范机制是因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以及向好发展需要一定的明确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去约束公民个人的行为。因此,在犯罪率呈现增长势头的当下,对于外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社会惩戒制度的完善和修订对于抑制犯罪行为、降低犯罪率、减少消极性社会越轨行为的影响也同样至关重要。
四、结语
越轨是任何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积极的越轨行为亦或是犯罪行为,都有其存在的原因和必要性。对于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研究有助于培养多角度看待问题的视角、增强批判性思维能力。
经本文研究分析认为,社会越轨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但不完全等同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属于消极性社会越轨行为的一种,谈及社会越轨行为的影响,可依据其性质进行讨论:消极性的越轨行为的影响也多为消极:占用浪费社会资源、破坏人们之间的信任感、扰乱社会秩序、社会生活难以预测等,诸如犯罪行为等较消极的越轨行为相应地也会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如危及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甚至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积极性的越轨行为的影响也多为积极:进一步明确社会规范、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推进社会变迁、预示行为存在的某些缺陷、激发创新思维和创新行为等。
对于消极性社会越轨行为及犯罪行为,人们并不是无计可施,可以通过社会控制理论中与人的社会化进程相关的方式或手段对犯罪行为和消极性的社会越轨行为进行预防和干预。如通过教育感化等方式培养公民个人的自律机制;此外,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人大及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等惩罚规范机制,以此来预防犯罪行为等严重的消极越轨行为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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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尼霍尔▪本诺克拉蒂斯著、黄剑波、张媛、谭红亮译;《像社会学家一样思考》;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6]杨婷;社会越轨理论发展脉络浅析;《法制与社会》2016年10月刊.
论文作者:姚瑶 王月莹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7
标签:社会论文; 犯罪行为论文; 消极性论文; 理论论文; 视角论文; 社会学论文; 马加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8月2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