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利君
(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310018)
摘要: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中,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保证转型升级成功,应对它的内生风险,所以对它就要进行激励。而且还是在法律层面的激励。经济法可以适当干预、维护公平,激励功效更加显著。只有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其补贴、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这样才可以充分发挥经济法对于其创新的激励作用,进而保证这一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商业模式;经济法;优惠;激励
前言: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成效显著。其中,共享单车、网络购物等商业模式发展迅猛,对于消费者的出行、交易、交流都有着深刻的影响。而且其创新也对我国的创新驱动和网络强国战略都有一定的推进作用,这也是企业抢占用户的关键发展行业。经济法作为我国的基础法律,只有将它应有的激励功能充分的发挥出来,这样才可以有效的驱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而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从该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风险性出发,分析激励的必要性,总结现行办法的不足以及对应的完善对策,最终发挥该模式创新的正面作用,最终实现我国的战略复兴。
一、重要性和风险性
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可以看做是价值创造,其成果的分享性较高。而且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也是至关重要。它的创新既有商业模式的盈利,也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
(一)重要性
首先,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可以为我国的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福利。目前,以需求为导向的商业模式盛行。并且大数据、云计算的科技支撑作用显著。为满足消费者的深层需求,互联网市场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像共享经济一经推出广受欢迎。像“小黄车”等共享单车的普及,就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使消费者回归健康、绿色出行的环保理念,与消费者产生了深刻共鸣。并且该模式创新还可以有效的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创新引领发展。互联网是新兴产业,所以它需要的创新支撑力度就会更大。像“免费平台+增值服务”的商业模式就是利用消费者“占便宜”的心理,吸引他们,产生依赖,最终实现“温水养青蛙”而实现盈利。而且互联网企业同样有趋利性,他会吸引大量投资者效仿,进而使其蓬勃发展。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还可以有效的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纵观世界发展形势,只有高新技术产业可以保持蓬勃的发展势头。互联网作为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领头羊,作用不可替代。而且我国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成果也是斐然,像淘宝、天猫等网络购物平台不仅促使虚拟经济发展,还带动物流、广告、网页服务等企业的发展,推动第三产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转型。
(二)风险性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还会争夺企业的稳定客户源,表现出很强的商业竞争力。以高尖技术为基础,满足需求、开辟领域,就是该模式创新的显著特性。当然进行创新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的,对企业肯定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巨额的投人还并不一定能够取得预期的效应。互这也是该模式创新的风险性,所以许多互联网企业前期投入,后期收回成本,步步为营才是关键,否则就会像共享单车企业那样失败的一塌涂地。摩拜和小黄车的“烧钱大战”就是边融资边烧钱打价格战的典型代表。但这样的竞争没有赢家,涨价取消补贴后,客户就会迅速流失。所以即便背靠雄厚的资金链,也是有被市场淘汰的可能性。所以,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风险性较大。一步不慎就是万丈深渊在这一情况下,国家采取一些必要的激励措施,促进其发展。
二、激励的理据
(一)市场自我激励的失灵
市场是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的,而且我党也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但互联网商业模式多变,投资企业随时都有血本无归的风险。两种极端现象盛行,因循守旧的较多,而以为了“赚快钱”,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现象频发。若没有有效的社会规范引导,有价值的创新将会更少,严重威胁市场平衡。
(二)行政手段激励的局限
“政府之手”可以有效的激励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然而,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他也有决策偏差的时候。一方面,政策激励多是偏向国有企业的,易造成另一种的不公平,而且还存在加剧国企惰性的风险。同时,政府的干预以行政处罚为主,重点是规制,所以有干预超过界限的可能性,而且我国的激励政策较少,创新热情不足,局限性较为显著。
(三)法律激励的必要性
法律可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局限。而且我国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这时法律就要充分发挥其指引作用,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治理该行业的各种不正当行为,这样就可以营造开放、包容、良性的环境。而且法律还可以最大程度的防控风险。激励性法律尤为明显。可以使更多的企业卸去负担,积极实践。所以法律能够发挥更大的激励功效。
(四)民法与行政法激励的不足
1、民法激励的困境
民法对于创新的激励多是在知识产权法方面,但其激励却有些力不从心。互联网产业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易复制性。所以他们的开放性较高,可以迅速传播到世界的任意角落,像“余额宝”,就是因为其无门槛、低成本、高收益所以赢得了很大的市场。而真因为它的成功, “理财通”、“京东小金库”、“朝朝盈”,等产品层出不穷。所以如何确立该模式创新的专利性标准,对于民法来说也是任重而道远。2、行政法激励的不足
行政法多是围绕行政活动而制定,是行政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在克服市场失灵、激励创新上具有天然的缺陷,其和模式创新的要求并不是完全相符的。其价值偏向就会造成在立法时和市场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很难充分考虑创新主体的需求取向。
(五)经济法激励的合理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它以国家适度干预为基本原则。,所以该法律可以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进行适当的干预,能够兼具正当性和谨慎性,同时经济法还平衡了民法的和行政法的不足,可以规制创新中的不正当行为,与该模式创新的契合度很高。而且它还可以保障经济的公平性。求得实质的公平。互联网行业效仿、传播快,不正当竞争多,所以公平竞争就至关重要,经济法对于维护互联网市场的良性发展作用显著。
三、财政法激励
财政法是最具激励作用的经济法律之一,任何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都不如它强力。互联网产业需雄厚的资本支撑,但该模式创新的初创企业基本上都会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时国家的财政支持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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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法激励的现状和不足
1、现状
在财政投人规模方面,我国在计算机、通信等行业投入超过两千亿元,互联网产业为导向的投入也很多,但是这其中关于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专项财政却凤毛麟角。近年我国才出台财政补贴政策来激励这一模式创新的发展,从而有效的推动了该产业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关注较少,还缺乏具体的采购措施。
2、财政法激励的不足
首先,缺乏国家战略性的财政投人。专项投人还未提上日程。其次,对应的补贴制度欠缺。无强有力的抓手,财政补贴范围太过于狭隘,补贴标准也不健全,补贴的对象、方式、范围太模糊。同时补贴的灵活性、时效性、专项性不足。没有将这一模式列人政府采购名单中,没有相应的招投标制度。
(二)财政法激励对策
1、扩大投人规模,优化支出结构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注重为用户创造价值。所以用户数量就关乎其存亡。前期为吸引用户,亏本补贴,投资压力很大,初创公司的考验显著。所以,模式创新的专项财政支持就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还要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转变,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推动作用。
2、健全财政补贴制度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技术性高。但是这些技术的研发周期长,资金投人多,这时针对性财政补贴就可以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他们的补贴就要落实到中央财政政策上,厘清补贴对象、方式和范围,将相关的标准具体化,而且补贴还要有弹性,能够灵活操作,让财政补贴发挥最大的效用,提升落实效率,保证激励效果。
3、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风险巨大。这时政府的采购扶持就是很关键的,而且还具有促进创新的导向性作用。在激励其创新上,可以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健全招投标程序制度,以强大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这些企业积极的进行创新,从而防控风险,推动发展。
四、税法激励
(一)税法激励的现状及不足
1、现状
与财政法现状异曲同工,税法激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政策也是众多,但是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领域,基本处于空缺状态。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些地区虽有出针对该模式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地区分布不均。例所以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重视。
2、不足
我国税法缺乏顶层设计,相对于互联网经济滞后性也较为严重,这就远远难以满足模式创新的实际需求,难以形成多元活跃创新格局。而且,加之互联网商业模式定性尚不明确,所以这也导致很多的与其对应的税种、税率等问题悬而未定。并且,它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也小,力度弱,途径单一,数量不多,这就导致其宏观调控作用较差,还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二)税法激励对策
1、完善税制结构
税收的制定、变动、调整都会造成国家经济走势的急剧变化。这其中降低间接税比重改革等都是非常符合互联网行业的实际要求的。但就总体而言,我国税法还需进一步完善。还需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相应的税制结构,对于与其相关的税种、税率都要进一步的明确,出台针对像的具体税法,厘清各要素关系,发挥税收的调节优势,以减轻创新企业的税负。
2、扩大税收优惠主体
对于那些初创企业,税收优惠必不可少。所以我们就要从模式创新的实际出发,顺应其需求,尝试出台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他们加大研发创新力度,保证持续创新。间接、直接手段相结合,有效的减轻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税收的引导、激励作用。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激励
(一)现状及不足
1、激励的现状
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涉及这一模式的条款。其相关案例的判决多是适用一般条款,缺乏特别规定以及实际损害的认定法律,所以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规范较差,同时受传统不正当竞争条款的约束,典型案例也是少有得到及时的总结,并且对应的兜底性条款多是自由裁量,难以适应当今互联网行业的激烈竞争变化。
2、激励的不足
我国2017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无直接涉及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条款,这是立法空白区域。一般条款不足较多,易被法官随意解释,而且商业道德的模糊性也难以保证认定界限的清晰。企业难以预判自己的商业模式创新是否合法,激励性差。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激励对策
1、立法应保持谦抑态度
所谓法律上的谦抑,也就是不能一味的严防死守,要刚柔并济,规范其范围,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要注意保持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活力。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时,要保护其理念,明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2、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的作用就是保护竞争,也就是说他针对的是企业而不是竞争者。创新会打破旧的平衡,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破坏性还是很强的,对于传统行业的冲击也很显著,它可以随着市场的利益导向不断变换,但是传统企业很难。所以,我们就要重点关注该类创新行为对竞争本身的影响,竞争对手的损害仅是其中的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要营造的是包容、开放的环境。对破坏性商业模式创新行为,不要直接否定,要综合分析后再做决断。
总结: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对于我国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影响深远。其模式创新可以有效的提升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凸显其核心价值,但是因为其促进鼓励的政策、法律较少,所以我国就要完善这一缺陷,借用经济法来激励这一行业的有效发展。当前,激励作用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所以我们就要综合发挥财政法、税法等的调节作用,构建完整的创新激励体系,增加他们的创新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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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蔡利君
论文发表刊物:《论证与研究》2019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2/23
标签:互联网论文; 商业模式论文; 我国论文; 经济法论文; 作用论文; 模式论文; 法律论文; 《论证与研究》2019年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