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逆周期资本框架在我国银行业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在我国论文,银行业论文,周期论文,框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缓解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是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研究提出缓解顺周期问题的政策工具,促使银行在经济上行周期计提资本缓冲,以满足下行周期吸收损失的需要。2009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宏观变量工作组(Macro Variables Task Force,MVTF),负责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的研究和规则制定工作;中国银监会派员参加了该工作组并全程参与了该项工作。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包括四个要素的逆周期监管框架:一是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二是推动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拨备计提方法;三是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资本缓冲(conservation capital buffer),以抵御经济下行时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四是引入为保护银行业免受信贷过度增长而可能带来的损失的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2010年7月,MVTF制定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框架正式在全球征求意见。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会议(GHOS)正式宣布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包括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增长、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下,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水平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逆周期资本缓冲实施的过渡期为3年,从2016年开始实施,每年增提0.625个百分点。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Ⅲ)和《各国监管当局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参照其制定的《指引》,根据本国银行业实际,制定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框架,视需要要求银行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
本文采用我国银行业的数据,对巴塞尔委员会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框架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就我国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巴塞尔委员会逆周期资本框架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目标
巴塞尔委员会经过反复讨论、研究认为,应充分认识资本在平滑经济周期和调控信贷中所起作用的有限性,逆周期资本要求的目标不宜过高、过宽。逆周期资本要求的提出,不是为了调控或平滑经济周期,也不是直接调控信贷。因此,委员会将逆周期资本的首要目标设定为保护银行业免受信贷过度投放时期积累的系统性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而不是调控或平滑经济周期,也不是直接调控信贷或者约束单家银行的信贷扩张。当然,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经济上行期信贷过度增长、经济下行期信贷过度紧缩,降低信贷的过度波动,但这是逆周期资本能起到的正面作用(positive side benefit),而不是其首要目标。巴塞尔委员会强调,不宜用逆周期资本来调控经济周期或资产价格,这一目标最好采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而非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来实现。
(二)判断方法
确定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核心是选择挂钩变量。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计算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核心挂钩变量为信贷余额/GDP,根据该指标对其长期趋势值的偏离度(GAP),确定是否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以及计提的数量。巴塞尔委员会强调,《指引》提出的判断方法只是作为各国制定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的参考,各国不宜机械地运用该指标来确定逆周期资本,而应根据本国国情设计自身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巴塞尔委员会之所以选用信贷余额/GDP这一指标,是基于大量实证分析研究结果所做的决定。国际清算银行对近30个国家/地区(包括中国)从1970-2009年近40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对比了三大类近10项指标(即GDP增长、信贷增长、信贷余额/GDP、股票价格、房地产价格等宏观经济金融指标、银行业利润和损失等业绩指标以及信贷利差等融资成本指标)在40年来历次严重、中度和轻度的全球和区域性危机中的表现。研究表明,在所有这些指标中,信贷余额/GDP用于判断经济上行周期和金融危机的效果最佳,因为几乎在所有的金融危机发生之前,都经历了一段信贷高速增长时期。同时,选用信贷余额/GDP对其长期趋势的偏离程度(GAP),能够较好地实现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可能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宏观审慎目标。
《指引》提出的判断方法具体如下:
从逆周期资本的运作机制来看,只有在一国信贷高速增长、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加时才需计提逆周期资本。因此,对大多数国家来说,逆周期资本都不会频繁运用,而是可能10到15年才会启动1次。这也是逆周期资本不宜用于经济周期调节等宏观调控目标的原因所在。
(三)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的实施
1.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指导原则
考虑到各国经济金融体系发展阶段与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制定逆周期资本缓冲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经济金融体系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各国应根据本国国情来制定和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但应遵循如下原则:
(1)逆周期资本缓冲决策应围绕其政策目标来进行,即保护银行业免受信贷过度增长而可能带来的损失。不宜用逆周期资本来调控经济周期或资产价格,这一目标最好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或其他公共政策来实现。
(2)“信贷/GDP”指标可以为各国监管当局的逆周期资本决策提供有用的指导。但是,各国可以在该方法的基础上考虑更多的指标和信息,但应当解释其使用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是如何用于逆周期资本缓冲决策。各国监管当局既不应机械按照“信贷/GDP”指标做出逆周期资本决策,也不应完全将其忽略。
(3)在运用“信贷/GDP”指标和其他信息进行逆周期资本决策时,要注意这些指标和信息可能产生的误导,及不同指标所传递的信息是否具有一致性。
(4)考虑到信贷/GDP指标的滞后效应,各国监管当局应当在经济下行周期及时释放资本缓冲以促进信贷的平稳供给。
(5)逆周期资本缓冲是监管当局可以运用的重要宏观审慎工具之一,应注意与其他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当信贷高速增长伴随着系统性风险的全面增加时,比较适合采用逆周期资本工具;当只有特定行业呈现信贷高速增长,信贷总量的增加并未过度或者系统性风险未见全面增加时,可以考虑采用贷款成数(LTV)限制或者对特定行业信贷提高资本要求等其他宏观审慎工具。
2.跨国银行的逆周期资本要求
对有境外信用风险敞口的跨国银行,其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按其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地域分布乘以所在国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加总后得到。如:某跨国银行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分布为英国60%,德国25%,英国15%,对应的相关国家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依次为2%、1%、1.5%,则该行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为0.60×2%+0.25×1%+0.15×1.5%=1.68%。
在确定跨国银行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时,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制定适用于其辖内所有商业银行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母国监管当局负责确保其监管的银行按其信贷敞口地域分布正确地计算其缓冲要求;当母国监管当局认为东道国监管当局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过低时,母国监管当局可以要求其监管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遵循母国监管标准。
二、我国银行业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与模型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方法,我们首先采集并整理了1998-2010年银行业与宏观经济数据。其中,银行业的数据为广义信贷余额数据,其口径与《指引》保持一致,即包括对实体经济部门的贷款、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个人理财中的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等;宏观经济数据为国内生产总值(GDP)数据,其口径为季度年化数据。①其次,我们采用与巴塞尔委员会一致的方法和参数来测算我国银行业所需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即采用H-P滤波单边趋势法测算逆周期资本缓冲,平滑参数为400000,信贷余额/GDP与其长期趋势值的偏离度(GAP)的下限是2%,上限是10%,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上限设定为2.5%。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信贷余额/GDP;(2)借助相应的计量软件对上述数据进行H-P滤波分析,生成相应的H-P滤波趋势值;(3)将信用余额/GDP的时点值与其H-P滤波趋势值对减,得到偏离度(GAP);(4)将偏离度(GAP)转换呈逆周期资本缓冲,即当偏离度(GAP)小于2%附,不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当偏离度(GAP)介于2%至10%时,偏离度(GAP)每上升1个百分点,计提比例上升0.3125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当偏离度(GAP)超过10%时,按2.5%计提。上述转换方法可用分段函数②来表达,具体公式为:
图1 逆周期资本缓冲函数分布形态
图2 我国信贷/GDP偏离度及应计提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二)测算结果
测算结果(图3和表1)表明,1998年第一季度至2010年第二季度,我国信贷余额/GDP比率从94.73%升至132.25%,上升速度较快。1998年以来,我国经历了3个信贷增长较快的时期,第一次为1999年,第二次为2002-2005年,第三次是2009年至今。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两个阶段需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分别是2002年第一季度至2005年第一季度、2009年第二季度至2010年第二季度,其中有7个季度需计提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达到了其上限2.5%。
具体来看,按巴塞尔委员会方法计算的我国信贷余额/GDP有三个阶段超过其趋势水平,反映出这三个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信贷增长较快问题。
第一阶段(1999年第二季度至1999年第三季度)。为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刺激国内需求,信贷和货币投放有所加快。但是,虽然信贷余额/GDP超过其长期趋势,但偏离度(GAP)较小,仍低于需要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的下限(2%),按上述方法测算不需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需要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业和宏观经济等其他指标和信息,最终确定是否需要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
第二阶段(2002年第一季度至2005第一季度)。这段时期,世界经济逐步回升,结构调整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但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出现了煤电油运紧张、部分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以及外资流入偏多等“局部过热”迹象。这一时期,我国广义货币M[,2]余额分别为18.5万亿、22.1万亿、25.3万亿、29.9万亿元,同比增长16.8%、19.6%、14.6%、17.6%。按上述方法测算,从2002年第一季度到2005年第一季度,共有13个季度需要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从2003年第二季度到2004年第二季度,共有5个季度的偏离度(GAP)连续超过10%,需计提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上限);2003年第一季度和2004年第三季度所需计提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也在2%左右。
第三阶段(2009年第二季度至2010年第二季度)。为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我国从2008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金融机构大量发放信贷,贷款增速创历史新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房地产信贷等领域的潜在风险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按上述方法测算,2009年第二季度需要计提1.56%的逆周期资本缓冲,2009年第三、第四季度需要计提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2010年第一、第二季度分别需要计提1.25%、1.56%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在这一阶段实施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与上述分析基本一致。
三、初步结论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一是与大多数国家的实证分析结果类似,信贷余额/GDP指标在我国是用以判断信贷增长过快、系统性风险累积的一个较好的指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对新兴市场国家信贷激增问题的研究表明,信贷激增一般伴随着经济衰退和银行危机。3/4的信贷激增导致银行危机,7/8的信贷激增导致货币危机。从历史经验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问题也一直与经济波动和信贷快速扩张密切相关。但是,对该指标的适用性还有待于获取更长历史时期的数据做进一步检验,主要原因有:(1)近30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在高位上平稳运行,基本没有出现过经济下行阶段,客观上使得我们难以获取完整的经济周期数据,从而给检验信贷余额/GDP指标带来了挑战。(2)数据样本区间的选择对H-P滤波趋势具有重要影响,从而影响了偏离度(GAP)的大小,进而影响是否需要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和该缓冲大小等判断和决策,特别是对接近偏离度(GAP)临界值的情况具有较大影响。这时尤其需要监管当局考虑更广泛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决策。(3)我国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主要来自银行业的间接融资,银行信贷在确保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增长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从主要国家的金融体系发展历史来看,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将逐步过渡到以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金融体系的这一结构性转变将给信贷余额/GDP变量的预测效果带来挑战。
二是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计提有助于提升银行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从上述实证结果来看,剔除信贷增速波动因素,银行信贷长期高位增长使得H-P滤波趋势值越来越大,这本身表明了信贷长期高位增长蕴藏着潜在的风险。从历史经验来看,信贷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银行放贷标准下降,贷款管理难以适应贷款增长的需要,因而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所以,通过对信贷快速增长时期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我国银行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防止贷款过快增长,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政策建议
结合上述实证分析结果,从我国银行业和宏观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以巴塞尔委员会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为基础,制定我国银行业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建议将信贷余额/GDP变量作为参考基准,综合考虑其他宏观变量指标(房地产价格指数、CPI、PPI、用电量等),同时考虑银行业风险状况、经济运行情况、宏观政策变化等定性因素,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计提和释放机制。
二是持续监测信贷余额/GDP指标的变化,分析其与系统性风险累积的关系,同时加强对其他经济变量的研究,尤其应进一步加强对经济下行时期逆周期资本缓冲释放的研究,包括释放指标、释放方法以及释放时机等,以提升逆周期资本缓冲释放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动态调节作用。
三是考虑到逆周期资本决策需要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业、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以及金融体系与经济体系的相互作用等,建议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发改委部门等保持密切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以确保恰当把握决策时机与力度,使逆周期资本工具有效发挥其政策效能。
四是中央银行基于控制通货膨胀的目标实施货币政策时,需重点关注整个社会资金的流动性,为此而监测社会融资总量是合理而必要的。但监管当局监测金融业系统性风险时需分析、评估金融体系的杠杆程度,这时就应当重点关注实体经济部门的债务情况,也就是金融体系的信贷总量而不是社会融资总量,这也是巴塞尔委员会选择信贷余额/GDP作为逆周期资本参考基准的考虑所在,从中也反映了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视角和工具均有所区别。当然,这里的信贷总量并不是我们以前所关注的狭义的银行体系信贷情况,而是包括对实体经济部门的贷款、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个人理财中的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等广义口径的信贷总量。
注释:
①本文中的GDP数据,为相应时点上的4个季度数据移动时间窗口加总。例如,2006年第二季度的GDP年化数据为2005年第三季度、2005年第四季度、2006年第一季度和2006年第二季度的GDP总额。
②MVTF经分析认为,相对连续函数而言,采取分段函数可使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转换更直观且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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