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生存之战”?-“这和他”和“也许能够做到”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辩证法的“生存之战”?-“这和他”和“也许能够做到”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辩证法的“存亡之战”?——“亦此亦彼”与“可此可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存亡论文,辩证法论文,之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2.5

文献标识码:A

前言:近10余年来,有关“矛盾与悖论”问题,我在大陆曾参加多个全国性及国际性学术会议,并且在国内多个著名学术杂志上发表数十篇论文,又与国内学者合作出版了多本论文集和专著,其中,我曾提出一个重大而尖锐的问题:把辩证法的“亦此亦彼”修订为“可此可彼”(注:黄展骥《辩证派击中形式派的“要害”了吗?——原则上的缺陷与技术上的补救》,《争鸣》1994年第2期,后由《丝路学刊》1994年第2期转载。),即时激发起学者、专家的“争鸣”热潮。及后我又把“亦此亦彼”提升为悖论之“老大冠”,让说谎者悖论屈居“老二冠”,近日仍有不少论者认为这个辩证法的“存亡之战”仍然未有相当一致的定论,“争鸣”热潮仍然会持续下去。所以,我特别写出此文,从曾参与“争鸣”的几位专家、学者的多篇鸿文中摘引一些重要片段,然后略作比较与评析,至于对问题更深入而全面的理解与探究,请参看专家们的原文(在文后注中)和本人的一些拙著(注:黄展骥《悖论的破与立》,载《思维与智慧——大众逻辑》,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142页。张建军、黄展骥《矛盾与悖论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2页,经302-406页。)。本文旨在引发更多论者和读者的关注和参与,群策群力,谋求本研究有更大的进展和突破。

黄展骥:我把辩证派的对立统一规律理解为:“即甲(蝌蚪)又非甲(非蝌蚪而快将变成青蛙)”是逻辑矛盾。但辩证法认为,这是事物发展中,刚要走向反面时的(中介、过渡、缓冲、临界、质变或突变)“亦此亦彼”状态。这时,单是“甲”,或单是“非甲”都不足以描述它。它是辩证法研究的重要对象。所以,“既甲又非甲”是逻辑矛盾,又是客观存在着的辩证矛盾。

辩证鹰派承认“亦”例(“亦此亦彼”事例)的客观存在。如果又承认它们是逻辑矛盾的话,“不”律(“不矛盾”定律)岂非被否证!形式派岂非被击中“要害”!但是,我承认辩证派这点胜利之余,又要指出他们说过了头,把“可此可彼”说成“亦此亦彼”,犯了“弥天大罪”!致使形式派无法接受。一般来说,长期以来,两派大多数论者因为各执一“谬”,以致引起极大纷扰,迄今仍未息止(注:黄展骥《辩证派击中形式派的“要害”了吗?——原则上的缺陷与技术上的补救》,《争鸣》1994年第2期,后由《丝路学刊》1994年第2期转载。)。

“含混”区的出现,是由于我们认识和表述客观世界时,必须把它“割裂”。这原则上的“缺陷”,我们只能不断在技术上补救,以保障“不”律,使它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止。

桂起权:现代逻辑是使用形式化工具的,然而对辩证和逻辑两类矛盾却缺乏明晰的形式化的鉴别标准,辩证矛盾与永假式A∧—A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这件事使得数理逻辑学者与辩证逻辑学者同样感到伤透脑筋。事实上,这个关键不解决,就不能说辩证法的逻辑基础已经很好地建立起来了。这种情况使许多人觉得辩证逻辑难以与诡辩划界,不承认其为“逻辑”,这就严重妨碍了人们对辩证法合理内容的理解和接受。

辩证法的逻辑基础问题确实是一个严肃而深刻的问题。正是这种危机感刺激了一个特殊类型的非经典逻辑的兴起。

黄展骥先生最近在他的《辩证派击中形式派的“要害”了吗?》一文中,却提出了一种辩证派可以接受的新观点,因此引起了我们极大的兴趣。首先,他承认“亦此亦彼”的实例是不矛盾律的反常。接着他将“亦此亦彼”校正为“可此可彼”,对此他提出了“可此可彼”实例使不矛盾律无真值的新颖处理方式。这里无疑包含着创造性的新思想。

陈晓平读了《要害》一文之后,认为黄先生的方案也很激进,同样否定了不矛盾律的普遍有效性,说黄自己实际上已经不自觉地滑到次协调逻辑的立场上去了,至少是异途同归。这里,我很高兴地看到所谓形式派与辩证派“握手言和”(注:桂起权《形式与辩证的“矛盾观”——兼评黄展骥的“可此可彼”》,《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及后桂起权本人把它扩充为5/3。并改换标题为《矛盾、辩证法与逻辑》,刊载于《逻辑与语言学习》,1994年第5期。)。

刘粤生:黄指出世界级权威的形式派波普尔、本格都不曾察觉到、也没有承认“可此可彼”能使“不”律失去普适性,辩证派也并未真正击中“要害”,原因是把“可此可彼”说成“亦此亦彼”,二者都没有抓住重点“可此可彼”,黄先生正是抓住了这一重点来表述他的类比逻辑的。

他修正辩证派的“亦此亦彼”为可此可彼的实例是:李多年来都在香港。在这大段时间内,“即甲又非甲”(乙)为假。但当他要去深圳旅行,在过境时一脚踏在香港,另一脚踏在深圳,乙便为真了。过此,乙又再为假。在这里,只有一瞬间为“亦此亦彼”,但应修正为“可此可彼”,在这种情况下,“即甲又非甲”没有真值,相应地,“不”律也就没有真值,失去普适性,黄先生正依据这一点来否证形式派而认为击中形式派“要害”的(注:刘粤生《类比逻辑与悖论——评黄展骥〈辩证派击中形式派的“要害”了吗?〉》、《丝路学刊》,1994年第3期。)。

马佩:黄在多处建议将辩证法的“亦此亦彼”修正为“可此可彼”(在他的其它文章中也是这样)。我们却认为,断不可如此。“亦此亦彼”比较准确地刻画了肯定和否定的属性辩证地统一于某一对象和一个对象向其对立面转化的必然过程。“亦此亦彼”所讲的是事物事实如何、必然如何的问题,而一旦“修正”为“可此可彼”,就在为事物可能如何的问题了。这实际上也就是否定了作为辩证法核心的对立统一规律。这样,整个辩证法也就无法存在了(注:马佩《评〈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答复黄展骥先生》,《人文杂志》1996年第4期。)。

黄评析:在这里,马对我原文存有颇大的误解。请先认识清楚,我的理论是关于人们认识和“命名”客观事物时,必需把它“割裂”而产生“含混”、“界限”或“不确定”的问题。既然是“不确定”,便不是“确定”的“亦此亦彼”,而是“可此可彼”。相对于不同问题,是需要作出不同的分析的。虽然我们这样“修正”作为辩证法核心的对立统一规律,但仍然肯定它的部分卓论,使它更能坚固地屹立,并没有像马佩说的“整个辩证法也就无法存在了”。这有类似历史上“数学大危机”的说法,有犯“假值保留”和“不全则无”(极化思考、非此即彼或不当二分)谬误的嫌疑。

让我们再说清楚什么是“可此可彼!”一般人都能正确分辨“红”与“黄”,并且认为“黄”不是“红”。可是,当把这两种颜色混合的时候,便引发不少“现实矛盾”:张心里很难判定它是“红”还是“黄”,内心充满矛盾;李认为它是“红”,王认为是“黄”,两者持矛盾的观点;陈则认为它既是“红”,又是“黄”(不是“红”)亦此亦彼,矛盾事物可同世而立,否证“不”律;周很不同意陈,而认为它既非“红”、又非“黄”,而是一种新的颜色“橙”;洪补充周说,在“红”与“橙”之间出现新的“含混”区,使“不”律失去普适性。吴批评洪说,“含混”区虽然会出现难于判它是“红”,还是“非红”;但是,它要么是“红”,要么“非红”,二者必居其一,“排中律”必然真,它等值“不”律;洪反驳吴说,当“甲”与“不是甲”仍未能赋值时,“甲或非甲”、“不是‘甲而且非甲’”便没有真值,失去普适性(吴就是我向来的观点,直至近几年来,我看到新、旧辩证“鹰”派攻击“不”律不遗余力,才改变为洪的观点,并提出以技术补救这个原则上的缺陷,以保障“不”律在现实生活上的重大实用价值)。

事物没有“先天”的名称。词义虽然是任意的,但当“约定俗成”之后,词义便不能任意胡来。但是,词语都存在着“含混”区,引起众说纷纭,并且在原则上难于甚或无法判定谁对谁错。我们把这种“莫衷一是”的情况简称为“可此可彼”。

为了实用上的需要,为了大家能成功地顺利地传知达意,我们必须禁止“语无伦次”而提出一条命名原则:既称某物为甲,不能又称它为乙,而乙蕴涵非甲。我们并且依据这原则来建立“不”律,而贬斥“亦此亦彼”的“矛盾律”,把它修改为“可此可彼”。

邓晓芒:黄先生在数篇文章中都提出要用“可此可彼”修正辩证法的“亦此亦彼”,马佩先生已提出这是用可能性取代事实性,实际上否定了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律。我想进一步指出,“可此可彼式的可能性还不是一般所说的可能性,而是黑格尔所谓‘抽象的可能性’”。一般讲可能性的预测只要有具体内容,还是有适用性的,但抽象可能性(如“明天可能下雨也可能不下雨”)在现实生活中几近于一句废话,它既不能证明任何东西,本身也无法得到证明。说任何事都是可能发生的,这无法反驳,但也毫无用处。如果说它回避了矛盾的话,那也是因为它“什么也没说”。反之,“亦此亦彼”却是一条起作用的现实规律,也是我们分析一件事物的本质所必须具备的眼光(注:邓晓芒《第三只眼睛看黄、马之争》,《人文杂志》1996年增刊。)。

黄评析:邓举的例“明天可能下雨也可能不下雨”,怎能说它“本身永远无法证明”呢!用“真值表”一下子便证明它是空无经验内容的重言真句。况且,它绝不是我的“可此可彼”。让我们多来点分辨,请大家不要混淆下列两者。

现正出太阳,而李竟然说:“现正下雨。”(P)黄说:“李说'P'。”(S1)显然,P假而S1真,我们要分辨开两者。

李说:“P∧—P。”(Q)黄说:“李说'Q'。”(S2)。显然,Q假而S2真,我们不要混淆两者。

李说:“P∨—P。”(R)黄说:“李说'R'。”(S3)。显然,一般来说,R是句空话(空无经验内容的话)、废话(没有价值的话)。(但是,如果R出现在逻辑体系内,是重言真句,是重要的“排中律”。这有像一些嫌恶性的排泄物,当用作肥田料时,便有重大的价值)。而黄说的S3是句真话。我们不要把R跟S3混为一谈。

经过以上的一些澄清,我们便分辨开P、Q、R等谬论,而S1、S2、S3均为反映事实的真理。现在,我们首先陈述并分析下列事实:

大家都懂得“下雨”一词的用法。(以“此”指“下雨”,以“彼”指“不是下雨”)。但是当“大回南(潮湿)天”时,张三、李四、王五、陈六便会争论不休,有说“亦此亦彼”,有说“非此非彼”等,莫衷一是。既然事物没有“先天”的名称,而词语、词义是约定俗成、先于“真”“假”的问题。所以,当一个词语,例如“下雨”的用法落入含混区时,在原则上便难于判定谁对谁错,可此可彼;惟有在技术上来补救,大家共同订立新的较为严格的统一用法。对于一般词语而言,以上是经常发生的铁一般的事实,怎能把它跟“抽象的可能性”混为一谈呢!

黄(指本文作者)看到这些事实,说:“张三、李四关于是否‘下雨’,莫衷一是。看到这些客观实在,人们运用创造力,各自把语文设计得适切实用。我们就是把辩证法的‘亦此亦彼’修订为‘可此可彼’!”(S4)

S4是卓论、真理吗?退一步来说,就算有人未能接受或理解黄的S4,起码也不要把他的S4误解作R:P∨—P,一句空话、废话!

诸葛殷同:传统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本来就有本体论、认识论、逻辑、语义学四方面的含义,而本体论含义是最根本的,如果我们坚持唯物论的话。本文着重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讨论“亦此亦彼”和“可此可彼”;本文用的还是经典逻辑。

“亦此亦彼”本来是一个并不关乎逻辑矛盾的本体论问题。“一切差异都会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会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转移。”(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不知怎的“亦此亦彼”被“辩证派”既当作辩证矛盾,又当作逻辑矛盾了。邓晓芒似乎是这样的。他又回到了黑格尔和恩格斯,主张矛盾只有一种,用不着区别什么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我认为这个意见是大谬不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的区分是进步而不是退步。什么是黄展骥用来修正“亦此亦彼”的“可此可彼”?我认为他太着重于命名,这是语义问题,不是本体论问题(注:诸葛殷同《试析“亦此亦彼”和“可此可彼”——评黄、马之争》,《人文杂志》1997年第2期。)。

黄评析:诸葛说,“本文用的还是经典逻辑”。而事实上,我们正要根据“含混”理论的“可此可彼”,以突破经典逻辑“不”律的普适性。在这点上,我们不能根据形式派来全盘否定辩证鹰派的“亦此亦彼”。诸葛又认为:“黄太着重于命名,这是语义问题,不是本体论问题。”我们认为,这是“不当排斥”和“片面论调”。这个问题不能片面地单是“本体论”问题,它同时又是“逻辑、语义”问题,我们不能以前者来排斥后者。我们观察客观实在,还要加进人为创造设计的语文表述和逻辑规则,两者紧密结合。

亚里士多德依据大量逻辑思维的经验提出:“任何事物不可能同时既是而又非是,并且认为这原理自明为一切原理最是无可争论的原理”(《形而上学》,1006a)。任何真理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无矛盾,另一条件就是检验它是否符合事实。而赫拉克利特也是依据同样大量的经验事实提出,同一事物“既是又非是”,“既存在又不存在”。

我们认为,亚、赫二氏除了依据大量经验事实之外,还要加进人为创造设计的“语文表述”,看看哪一种创造设计较能便捷地适切地传知达意、推理、思维、辩论。明显地,亚氏比赫氏的提议远为适切实用,我们曾替亚氏的提议补上禁止“语无伦次”的命名原则,做为“无矛盾原理”的最彻底的保证。

在上面,马、邓、诸葛三位专家对我们的“可此可彼”存有颇大的误解,我们已经作了不少辨析与答复。张建军先生是赞同我们的“可此可彼”理论和我们对辩证派的“鹰、鸽”划分的(注:《矛盾与悖论新论》,第21-32页。),这有待另文详论了。在下面,我们引述(而不评论)两位很具代表性的学者的论述做为本文的结尾,他们是大力支持我们的“可此可彼”理论的。

桂起权:黄先生一方面肯定辩证鹰派之“卓论”,另一方面又多次提倡用“可此可彼”来校正“亦此亦彼”。由于一开始语焉不详,很容易引起辩证派的误解。我本人曾以为,黄的观点似乎有倒退倾向,刚向辩证法走近一步,又缩了回去。现在看来,没那么简单!……通过形式化不难看出,黄先生的基本技巧在于通过使反常情况悬空而拯救“不”律,他的“可此可彼”确实比旧鹰派简单否证“不”律的方案好。黄先生对不矛盾律的拯救或修正方案是一种使逻辑精确化的努力,它正在向非经典逻辑靠拢,并且在否认“不”律普适性上与辩证新鹰派存在“家族相似性”!

最近黄先生在《论“可此可彼”》(注:《矛盾与悖论新论》,经302-406页。)中又进一步作了阐发。我觉得他从自己的立场上已经把问题说清楚了。黄是形象描述的能手。他的第二节:什么是“可此可彼”中的实例特别生动,即张、李、王、陈、吴、洪诸君莫衷一是!我曾以为用“可此可彼”取代“亦此亦彼”,是用固定范畴取消“流动范畴”,是在对辩证法认识上的倒退。现在看来并非如此。辩证派(包括马佩先生)的“亦此亦彼”所关心的是本体论视角,事物的本体客观上相互渗透、流动、转化、两重性,而黄先生的“可此可彼”所关心的则是逻辑与认识论视角,张三李四王二在认识过程中,在下逻辑判断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由于不确定性意味着真值悬空,黄就机智地紧紧抓住了这一点。这样原先A且非A的反常情况就由于真值悬空而软化,从而避免了对不矛盾律的一次正面冲击。他的考虑也是有意义的,很有启发性(注:桂起权《再论矛盾、辩证法与逻辑——第四只眼看“黄、马之争”》,《人文杂志》1996年增刊。)。

张金兴:按黄的解释,这“莫衷一是”的“含混区”,确实是我们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铁一般的事实,它既不能仅是“可能性”,更不能说是“抽象的可能性”,而是具有事实性与可能性相兼的特点。黄用“可此可彼”替代“亦此亦彼”来表示它,不失为一种创造。由此可见,邓、马对黄“可此可彼”的责难,不免有主观臆断和强加于人的味道。桂先生认为:“黄的基本技巧‘可此可彼’确实比旧鹰派简单否证‘不’律的方案要好。”桂对黄的“基本技巧”是赞扬的(注:张金兴《“黄、马之争”与“第三只眼”、“第四只眼”的介入——与邓晓芒、桂起权先生商榷》,《社会科学辑刊》1997年第2期。)。

收稿日期:20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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