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与社会研究:重新启动讨论_动机理论论文

社会政策与社会研究:重新启动讨论_动机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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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就社会科学研究和政策制订之间的关系重启讨论,为此先要回顾社会科学研究据以作用于政策制订过程的那些已知条件。在这样做时,它将突出这个领域内的知识缺口,然后就进一步的研究提出有限的几条建议作为结束。关于科学知识和政治行动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辩论目前正在进行;尽管如此,本文从头起就主张:社会科学研究当然能够有益于改善政策规划的过程,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科学家都应该做这样的考虑。

有一句老话应当重提:希望通过社会变革带来更大的平等,改善人们特别是弱者、处于不利地位者或被排斥者的生活状况,这种意愿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科学家们工作的基本理由,而社会科学传统本身则深深地扎根于社会行动和改革。把社会科学研究应用于政策制订的传统,可以追溯到至少200 年前:约翰·霍华德在英国囚犯中进行的工作曾有助于英国监狱管理改革;查尔斯·布思对伦敦工人阶级的贫困的研究(1897年)对英国的穷人救济工作起了决定性的影响。对社会研究的相关性的最早的考察报告之一开始于1939年,当时,受大萧条和国际危机的触动, 社会学家罗伯特·S·林德发表了他的经典性著作《知识是为了什么?》(1939年)。

较近时期的文献表明,70年代和80年代后期,对社会研究的应用的考察大为增多。赖因(1980年)指出,在美国,这种增多是由于此期间用于社会科学的经费以及美国国会关于评审各种新的社会立法命令都大量增加。一些有影响的考察报告和刊物反映了这方面的活动,例如“贤人”(Sage)杂志《知识:它的产生、传播和利用》(现名《科学交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社会科学研究在政策制订中的应用的考察计划(1980年),布尔默的著作(1986年),以及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社会科学和政府”组织的会议。90年代末期,这个题目似乎受到忽视,恰恰与日益增多的来自政府各部和全国性的研究理事会愈来愈多的关于学术界应主要由利益驱动而不是出自猎奇心理的研究的呼吁背道而驰。而且,这种对社会研究和政策制订之间关系的考察的减少,恰与当前的需要形成反差:社会科学研究需要建立新的理论结构,还需要为研究应用模式建立新的基础。这些模式力求使公共政策能够更加有效地应付各种社会问题,诸如持续的贫困和不平等、陷于困境的社会福利计划、人口老化、住房短缺、缺少就业机会。

80年代,关于社会研究的应用的许多文献指出,由于研究者们各自的价值观念闯入了对问题的提法,从而使成果应用的客观性遭到了危害。很多学者曾经申论说,对任何问题的科学表述不可能脱离问题发生的政治环境,而且说科学家们的价值判断既反映在对问题的提法上,也反映在与研究相联系的政策制订上(诺沃特尼,1987年;雷恩,1980年)。他们争辩说,由社会构成的环境经常在变动,而且内含于社会的和文化的传播中,这就意味着社会知识的创造者们根本不可能阐释某种单一的现实(reality)或关于现实的真理(a truth about a reality),这就妨碍了研究成果能够得到应用的程度。

但是,现在人们终于接受了这样一种看法,尽管社会科学家们按照他们的价值观念、态度、感觉、设想、理论、变数选择和方法论来定型他们所考察的世界,这种做法并不会降低这种研究的价值。

正如自然科学关注一个能动的、复杂的、变化中的世界,而它产生的具体成果已经成为决定政策的基础一样,重要的是,所要进行的调查研究(无论其研究的是原子,还是选票)必须严格遵守科学的方法,就是说整个研究工作是对处于严密控制条件下的现象作系统的观察。社会研究只要符合这种情况,就有一切权利被承认为科学,即使它在政策上的应用可能是比较难以评价和衡量的。决定研究成果能否得以应用的条件构成一个灰色地带,很少有先例可资借鉴,而且苦于缺少经验性的考察。为了试图阐明这个问题,以下段落将审视研究应用的各种不同模式——在试图评价“应用”之前,有必要理解它实际上意味着什么。

社会科学知识和研究应用的模式:相互冲突的意义和概念

做出以下区分将有助于问题的讨论:一边是若干研究应用的模式,体现着研究和政策之间的一种单向的、理性的关系;一边是另一种模式,体现出在研究结果、问题界定和政策解决方案之间存在着一种比较随机的相互作用关系。在由韦斯(1986年)提出、将在下文中重提的六种意义中,“寻求解决问题”和“由知识驱动”这二者应当说是与一种比较理性的政策制订方式联系在一起。另外四种(相互作用模式、政治的模式、策略模式和启示模式)则意味着一种比较复杂的、非理性的政策规划过程。

应用研究成果来解决问题或做出决定

第一种模式提出一种直截了当的关系,这种模式就是利用研究成果来解决问题,意思是把一项社会科学考察的结果直接应用于一项即将做出的政策决定。这种模式之所以可能,是由于政策制订者和研究者对于所期望的最终状态有一种共识,而且该项研究确实有助于识别和选择达到这种状态的最佳方法。韦斯(1986年)指出,在有些事例中,研究可能先于问题,从而使决策者可以指望从事先存在的研究中寻求信息。不过,这种联系往往是不明显的,而且有关的研究和带着问题的人是否会恰好碰到一起,要取决于许多因素。此外,不能保证的是,即使碰到一起,有关的研究考察报告还必须表达得干脆利落,易于理解,而且必须就研究结果及其对于解决手头的问题有何意义提出综合全面的意见。

换一种方式说,研究成果可以有目的地应用于填补某项知识空白。这种方式假定决策者对问题有清晰的概念,有一幅关于各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的规划图,但对有关事实或如何理解它们缺少某方面的知识。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问题进行考察,提出报告,以期这样的研究能对政策产生影响。研究者们在此的任务是提供资料,分析综合,也许还提出建议。在这种由问题驱动的研究中,研究者和政策制订者密切地相互作用。有时候,政府可以设立一个包括社会科学家和政府代表的专门的“蓝绶带委员会”来研究某个问题。有几位学者已在论文中证明,这种由问题驱动的研究方式如果由作为专门委员会的社会科学家主持,便极有可能对政策产生影响(韦斯,1989年;兰皮南,1992年)。

为求解决问题的这种研究模式,似已成为“应用”的主要途径。然而,这却是导致社会研究的实用性归于幻灭的一个根源,因为这种模式把制订政策假定为一种理性的过程,竟然以为只要研究成果能确实满足决策者对信息的需求,那就会得到采纳。

由知识驱动的研究成果应用模式

这种模式似乎也预先假定知识是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得到应用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之看待研究应用,主要不是作为对某个具体问题的反应,而认为是提供一个可资利用的新的机会(韦斯,1991年)。自然科学何以比社会科学更为决策者所迫切需要,这种类型的研究应用是主要原因之一。本质上,这是因为新的政策和新的运用是作为基础研究的成果开发出来的:电子学上的新技术可使广播电台成倍地增加频道;生物医学研究提高了口服避孕药的效率;工业技术研究使计算机功率越来越大。其间的过程顺序如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研制/机会—应用。这种模式假定,第一步是基础研究揭示出可用于制订公共政策的机会,之后便进行应用研究以界定和检验基础研究为如何决策所得出的结论;然后研制适当的技艺或工具以便在需要时利用这些结论。

上述两种模式受到了批评,因为它们主要的根据是若干未经证实的假定:认为学术界的研究于制订政策至关紧要,又认为制订政策是一个理性的过程。

作为一种相互作用模式的研究应用

这种类型的应用意味着研究成果能够作为相互作用以探索知识的过程的因素之一而进入政策领域,在此领域内政策规划者不仅从社会科学家而且也从一系列的其他行为者——例如行政人员、专业从业人员、政治家、设计人员、新闻工作者、客户、利益集团、助手和朋友——寻求信息。这些行为者相互协商,于是政策制订有可能较为理想。但社会科学家们仅仅是多种群体中的一员,而且很少有什么现成的研究成果足以直接影响决策。这个模式承认:其所以决策,乃是由于政治形式的逼迫,而未必是因为研究已经得出结果并且摆到了桌面上。它承认政策制订过程背后的复杂因素:政治上的深谋远虑,各种利益集团竞相施加的压力,不同的判断以及它们之间的折衷妥协,等等。由于认识到这些情况,这个模式虽然不如上述两个模式那么定型,却可能较少脱离政策制订的复杂现实。

研究应用的政治模式

这种模式包含着这样一层意思,即研究成果能当做政治弹药以支持某种特定的党派立场,使反对派无计可施,或者说服动摇不定的人。对此的看法不一,有些学者认为这完全是消极的。另一些人们则说,只要这种研究所加强的那种立场本身原就有客观证据的支持,而研究成果的应用不过是使天平向“正确的”一侧倾斜,就不能说这样的应用不适当(韦斯,1991年)。当然,这就可能导致关于何为政策天平之“正确”一侧的漫长讨论。研究者们本身往往以不屑的目光看待那些为人代庖或自我辩解而从事的研究应用。然而,人们可以分辩说,只要研究得到准确的阐释,不是断章取义,也没有被篡改得面目全非,且参加辩论的所有各方都有机会审视有关论题的证据,则此种类型的研究应用就是有价值的;而且,既然有某些党派人士乐于为之辩护,倒反而会增加此类研究影响政策结果的可能性。这种类型的研究应用使研究从它的宝座上跌入政治谈判的斗兽场,作为唯一的知识源泉,同其他的种种考虑互相碰撞而决定政策最终如何制订。关于这种形式的研究,里夫林(1973年)写了如下的话:

有争论的社会科学[学者们在其中承担起为某些特定的政治立场撰写政策说明的任务]在我看来是一个极其健康的发展。它减少了虚假的客观性和隐蔽的偏颇。如果应用得当,它能使公共问题[的讨论]更加尖锐,而且使社会科学研究比以往任何时候更能与实际的政策问题相关联。

研究应用的策略模式

这个模式所指的情况是,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利用研究作为一种反应的策略,借以表明它将就某个特定问题采取某些措施。这种类型的研究应用与研究本身毫无实质性的关系。而倘若某一特定政策的结果遭到人民反对,还可以诿过于某项社会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议。更有甚者,通过支持一项与享有崇高声誉的学者有联系的研究计划,政府机关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声望。这种策略性的做法浸透了官僚主义思想,它的要害在于:其所以进行一项考察,不过是为了应付公众舆论,而不是为了得出什么科学的考察结论。

给人以启示的研究应用

这个模式的含义是,社会研究可以用于概括归纳各种政策问题的属性,甚至可以用来重新界定政策议程,就是说这种类型的应用可以帮助提高或降低某个问题在公共事务议程上所处的地位,可以使一个现存的问题变成不存在的问题(例如在美国吸大麻算不算吸毒),推动迄今为止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或被掩盖的问题进入公众生活和政治的领域(虐待儿童,或儿童的权利),它也有可能大幅度修改社会对问题的看法(例如可以承受的失业水平、妇女的选举权、种族关系、移民的影响,等等)。它不同于由问题驱动而进行的研究,似乎还没有一项单一的考察报告反映了这种全球性的新取向。但这里的意思是,随着时间流逝而考察报告日积月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这个研究应用的模式不像有意在追求解决问题的模式那样,并不认为研究结果必须符合决策者的目标和价值观念,但却似乎传达了一个令人欣慰的见解:日久天长,真理终将获胜。

韦斯(1980年)指出,这个模式尽管有令人信服的特色,却也有低效率的缺点:研究成果以一种非常分散的方式星星点点地进入政策领域,散布在大量的可能符合也可能不符合实际的论说之中,于是研究成果可能被淡化。科恩和加雷特(1975年)审查教育研究对塑造教育政策所起的作用,得出的结论说,更多和更好的教育研究的结果,不是要提出更明确的东西或政策建议,而是要突出在政策、研究和方法上的相互矛盾的观点。据此,这种类型的应用也并不明确提出别的政策方案以供选择。于是,给人以启示的研究应用虽然受到扭曲和被过分简单化,但从长远来看,却可能导致有科学根据的理论观点和概念渗入政策制订的过程。

以上的回顾表明,社会科学研究应用这个概念至少有六种不同的含义。一般地说,这些模式中没有哪个模式就决策者们怎样调动研究结论,并将其用于他们的政策规划程序,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然而,理解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分歧有助于消除这样一种神话:只要决策者们更多地注意研究结果,社会研究就会对政策产生巨大的影响。实际上,这种研究的作用和影响远不是那么直接的。于是就出现一个问题:学者们为什么要考虑使研究工作与政策相关?

学者们要求“与政治相关”的种种动机

社会科学家们根据他们所受的训练、所处的背景、所属的机构和个人的经历,对于社会研究应与政策相关的概念作出了不同的反应。由于缺少这方面的正规资料,所以很难概括出比某些一般的假定更多的东西。有些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关心这个问题;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政策制订的过程本来就是非理性的,由此而来的是,社会研究不能在这一过程中起到有效的作用;还有另外一些学者坚持认为,社会调查与社会政策制订之间能够产生一种伙伴关系。关于研究者们认为应与政策相关或不相关的动机如何,尽管我们的资料不足,但是根据与学术界同事们的非正式讨论和调查写出的研究报告已经对这个问题提出了某些见解(韦斯,1991年;布尔默,1986年)。从这种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表明,社会科学家们之从事由某个社会政策问题驱动的研究有四个基本的动机。

第一个动机是为了成为有声望、受尊敬的社会科学家。这就要求有关的新理论和最新的方法赶上时代,而且赢得同事、上级以及能从他们的研究中受益的人们的尊敬。

第二个动机是为了产生影响。政策研究者们想要起到作用,想要投身到行动中去,而且想要帮助掌握政策制订的进程。

第三个动机是如舒尔策(1968年)所说,要成为政府中“效率派的鼓吹者”,就是说,促进以科学研究为决策根据的做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的名为“社会转型管理”(MOST)的国际社会科学研究计划,其动机便正在于此。关于这个问题的当代理论把这样的社会科学家称为“效率论者”,就是说但求实效而并不支持任何特定的解决方法。他们主张治理国家必须重视数据、计算和理性,以期通过对问题的明确表述,理解问题的范围和分布情况,以及系统地估计可供选择的政策的经济成本和效益,使整个制度更为合理。

最后,第四个目标是鼓吹某种特定的政治立场。这样的社会科学家们谋求推进以他们的价值观念和信念为基础的政策或总的政治方向。例如,研究教育的社会科学家,可能要求人们支持能够增加父母为子女选择入学机会的政策。而研究健康问题的学者则可能希望增加免费治疗儿童疾病、预防接种和免疫的计划项目,或者在面对控制健康经费的财政要求时申述保健工作质量的重要性。总之,怀着这种动机的社会科学家重在提倡,利用他们的研究成果来提倡自己或其委托人的信念,或者提倡他们所赞成的政策抉择。为求能够真正影响政策,这些社会科学家必须在建议选择某个特定的政策而不是另一个政策时,不仅考虑其经济代价和社会代价,而且考虑其政治代价。

韦斯(1991年)在她的非正式的访谈报告中指出,从她的经验来看,出自第一种和第二种动机的学者最为常见。

机构上和学科上的障碍

尽管从事研究的动机对政策制订十分重要,但当社会研究者试图影响决策时就会遇到若干障碍,尤其是机构上的和学科上的障碍。

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隔阂以及各学科不能有效地合作的情况众所周知,文献中亦有广泛的讨论。一般地说,已经证明这种内部的争吵造成了社会科学事业的一大弊病。因为人们都会同意,为了解决扶困、教育、失业、财政、福利、住房和无数其他的由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处理的社会问题,关键在于有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途径来把问题加以概括。由于赞助者或学术联合会的推动,人们曾经做出若干努力,争取从体制上克服社会科学内部的学科上的障碍,促成一条泛学科或跨学科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进行这样的工作,大部分是通过建立某些泛学科的杂志或研究中心来集中考察探讨一个或几个当今的社会现象。从事城市研究、贫困调查、青春期卫生或犯罪控制研究的各个中心就是这样的例子。然而,这些机构的研究人员一般是各大学的休假学者,而跨学科的合作仍然不充分。

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与成功的学术经历相联系的报酬制度或刺激制度。在一所大学获得教授职称或任职,意味着加入了一个学系,而全世界各地的大学学系一般都有一套学科结构,这套结构总是不利于进行跨学科的研究和发表跨学科的论文。更有甚者,一个人的学术业绩仍然大都是由他对某个学科做出的贡献来衡量的,至于发表论文,许多主要的杂志也仍然是学科性的 而且,经政府委托由社会科学家们主持的研究工作的成果报告,大部分仍然是作为灰皮文件发表,没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在业绩评价中低于学术性刊物。

M·布尔默(1986年)撰文指出, 更多的应用性或与政策相关的研究是在大学以外——就是说,是在政府机关、非政府间组织(NGO[,s] )、联合国机构、私人公司和独立的研究机构中——进行的。这就引起了基于地点的知识问题,特别是在学术机构中进行的研究与在其他地方进行的研究之间是否存在越来越大的差异这样一个问题。人们很少知道这二者如何相互联系,它们之间的反馈程度如何,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关系如何,以及这种情况对研究生教学及课程的更新可能产生什么影响。

摆在那些希望所从事的研究有潜在用途的学者面前的另一个障碍是,在负责制订本部门政策的政府各部和学术研究机构之间,普遍缺少系统的互动、合作或交流。无论研究是在一所大学中还是在一个政策规划机构中进行,这两种类型的机构之间都迫切需要对话与合作。即使所集中研究的具体问题涉及某个政府部门的专门职能——诸如教育、住房或卫生政策,这种需要也仍然存在。罗斯在评论教育系统内部的规划和研究程序时(1990年)指出,使事情复杂化的因素之一是,当研究是在所有主要的行政单位(例如那些负责规定课程的考试的单位)之外独立进行时,一些可能是重要的研究结论或者没有进行交流,或者以一种技术性的语言交流,而这种语言偏偏是主管政策的单位以及没有受过研究训练的人不容易理解的。

政策与研究的结盟合作是一个互相作用的过程。正如上文“研究应用的模式”中所表明的那样,它并不单纯依赖学者们的动机。因此,同样重要的是要了解什么东西使得一项研究更有可能使决策者们感兴趣——尽管关于这个问题的正规知识还存在着缺陷。下文将试图审视这个问题。

促使研究成果被决策者应用的决定因素

韦斯和布库瓦拉斯(1980年)发现,政策制订者们据以判断研究质量的各个变项,按其重要性排列的顺序为:高度技术质量,统计精细,客观的、不偏不倚的分析,数量化的资料,观点前后一致;结论毫不含糊。而一系列判断研究是否符合应用者的期望的变项中,与应用最相关的那些标准如下:研究支持应用者的立场,研究与以前的知识一致,而且与应用者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不相矛盾。从行动方向的角度来看,公共规划者认为最具有实用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必须包含明确的建议,包含可操作的独立的变项,具有不带应变项的目标,对行动有直接的意义而且适用于现行的各种社会政策规划。

一个经常被提到的阻止政策制订者们应用研究成果的障碍是学术性研究与政策制订之间在时间表上的差异。部分地由于面临强烈的、短期的公众压力,决策者们总是需要迅速得出结果。而研究者们部分地解决这种时间表所造成问题的一个途径是持续进行定期调查,以提供经常的监测发展趋势的硬资料。以评估公共开支计划的长期影响为例,这种资料就特别有用。

韦斯布罗德和沃西(1997年)关于城市研究和城市政策之间相互作用的一项调查报告,就政策制订者们认为为什么社会科学可能没有被很好地利用的看法提出了第一手的见解。两位作者询问美国政界的三位主要代表人物是否认为社会科学家们脱离了“现实(或现实情况)”,而且把太多的时间耗费于“计算有多少位天使能在一个针尖上跳舞”。三位政策制订者全都争说需要更多地应用、而且需要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尽管如此,其中一位的话还是表明了其间可能存在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我认为我们需要学术界向我们伸出手来。你们不理睬我们,你们只有在我们对你们有用时才掉过头来,你们不参与我们的工作,而且直到我们把一份公报送给你们时为止,你们对于我们正在做什么并不真正很感兴趣”(韦斯布罗德和沃西,1997年,第206页)。 这一责难指明,社会科学家们对政策问题不感兴趣,实际上是对政策制订者和他们的工作没有兴趣。这种感叹也许失之夸张,但它肯定表明了在社会研究成果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需要加强对话。这三位政策制订者全都呼吁提供更多的可用资料,加强理解复杂事物的运作,例如使社群卷入的动力和一体化的社区管理。他们指出,社会科学群体日益需要与政策群体合作,经常互访,并开创一整套新的既能促进政策群体,也能促进学术群体发展的关系。

以上列举的发现,以及研究者和政策制订者各自对政策与研究之间的关系的看法,说明有某些形式的社会科学研究可能比其他形式较为便于加强这种联合。其中可能包括以下三类:研究结论提出一种新的、明确而易于理解的观念;提供决策所需要的经验性证据;支持某个特定的论点或拥护某种立场。现对这三种类型的研究评论如下。

提供观念、数据或论证/辩护的研究

直至大约80年代为止,一般认为研究人员最有资格向政策制订者提供他们所需求或想要理解的数据、调查结果和研究结论。社会科学家们认为,如果政策制订者们知道诸如有多少健康的成年人生活在贫困中,母语教课是否会改善英语不够熟练的儿童的学习,降低资本收益税是否会减少政府的岁入或刺激经济增长等等情况,将有助于他们制订政策。

然而,社会科学家们一旦鼓起勇气着手考察研究对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影响,却发现其影响甚微(卡普兰和纳尔逊,1977年;韦斯和布库瓦拉斯,1980年;多克莱尔,1982年;莱夫,1985年;沃克,1987年)。甚至那些受到政府委托而特为进行的调查报告也是如此:它们对后来的决定并无明显的影响。评估性的报告也未能逃脱这种命运,它们做出的结论对所评估的计划或政策往往不起多少作用。

关于政策制订者之轻视研究结论,有一个具体例子(韦斯,1991年):研究结果对美国国防教育法规定的大学奖学金作出了有利的评估,但却丝毫未能阻止该项奖学金计划被撤消,因为别的价值观念和利益比数据更占了上风。如果政府想要向选民表明它正在为解决失业问题做某些事情,那么,无论一项评估性研究报告是否表明政府的职业培训计划有效,都不会起什么实际作用。这就揭示出一个事实,即无论社会科学的调查结论多么精密,其中又耗费了多少力量,都有可能落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外。政府如果承诺将某些服务事业私有化,那就不会欢迎证明这些服务事业如果国营则质量可能会更好的考察报告,哪怕它写得十分客观。这就表明,在决定一项政策时有许多种考虑(取悦选民和影响下一届选举是其中主要的两种)介入,干扰着理应把客观的社会调查结果置于高度优先地位的理性的规划过程。然而,也可以找出情况较为良好的例子,表明因为某些数据似乎要比其他数据有较多的机会而影响政策抉择。这样看来,“可以接受的范围”还并不那么狭窄。关于老年人保健需要的数据已经影响了国民医疗保险计划,关于医院床位入住率的数据影响了医院的建设,而关于成年文盲的数据则对提高或降低这个问题在政治上所占的地位有所影响。国情调查和考察数据,特别是那些能够监测发展趋势的纵向的和横向的数据,只要研究结论不与某个党派立场公开冲突,的确对政策产生了影响。在美国公共数据应用者协会的1996年年会上,一个专家小组讨论了公共数据和公共政策之间的联系。众议院政府改革和监督委员会中一位民主党成员声称:“社会统计数据把一系列问题……而不是解决方案……摆到了桌面上”。接着他敦促从事研究和数据工作的群体在政治上更加积极起来,以使政策制订者们更好地了解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他还呼吁数据应用者们不要理睬那种认为他们应该留在公共领域之外的“人为的分界线”。

有一层意思已经明确:就政策制订者们来说,社会科学研究可能更多地是起到一般的启示作用——与上文描述的予人启示的研究应用模式相符——而不是给予具体的指示或引导。研究的这种启示功能就是韦斯(1991年)所说的“作为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的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种种附属物(亦即所举出的样板的局限性、变项的可靠性以及分析中可能发生的错误等等)大都加以剥离,而且也剥离了通常总是与对结论的谨慎解释并行、给结论加上若干限制的说法。于是,在人们头脑中留下的便只是理念。例如,政策制订者们会记得“学龄前教育提高了生活条件差的儿童入学后的学习成绩”,但他们不会记得,作为大部分资料来源的佩里学龄前教育计划中一共由58名儿童组成试验组,而试验组和对照组在智商得分上的差别到14岁时就都已消失(韦斯,1991年,第312页;施魏因哈特和魏卡特,1980年)。 作为理念的研究能够改变有关问题的地位;而且,时间一久,还有可能将某个争论之点引入或排斥出政策和公众辩论的范围。研究既已表明自上而下地强加给学校的改革没有持久力,这种认识就会激励教育官员们资助由地方上推出的改革,而不去强制所有学校都必须推行由上级提出的改革。时间一久,由社科研究得出的观念流传开来,就可能变成人人共有的传统智慧,而且可能使群众根据社会的需要而达成正确的共识。

联合王国设立跨学科的社会科学委员会,研究人与水和污染相关的行为,它的工作是研究提供理念的一个很好的例子。由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组成的这个委员会发现,人们导致水、空气和土壤污染的行为不断发生,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认为环境不归他们所有。国家规划人员于是致力使其提出的计划和信息有利于城市、公园或绿地的地方所有制,从而成功地促进了当地居民爱护生态的行为。

研究作为对政策的一种根本性批评的这项功能,可能具有长期的、深远的影响。有些研究报告已经表明,这种观念性的渗透加强了研究与政策的联合,尽管应用者们既讲不清楚也不能以计量方式来衡量研究对他们的思考所产生的影响(艾伦,1978年, 班廷, 1979 年; 萨克斯1996年)。

最后,对决策者们最具吸引力的是那些以论证形式提出的研究结论。一般地说,这种类型的研究已经被研究的细节所冲淡,而且注入了一种鼓吹者的立场。在这种类型的研究报告中,凡是可能加重对手分量的论据、资料或结论往往都被砍掉或被贬低。人们可能认为这种类型的研究本质上就不妥当或不科学。但是,从政策制订的过程着眼,可以举出几种情况说明这种类型的研究何以对忙碌的决策者有吸引力。首先,它节省时间和工作,因为他或她不用艰苦地阅读密密麻麻的文字和数字,就可找出研究结论的意义。论证性的研究报告可以用清晰易懂的文字说明报告的含义,往往还会给报告附上一个实施摘要。其次,它把当前的政治问题与研究的意义明确地联系起来,而且往往会作这样的陈述:由于a或b的缘故,你必须修改c条,而c条应当怎样修改,结论也是清楚的。第三,它把论点和证据融合,形成了整整齐齐的一套主张,使决策者易感兴趣也易于理解。有组织的私人利益集团、专业协会和院外活动集团,往往以这种方式散发大量的研究信息以支持他们的党派立场。斯科尔兹曼和蒂尔尼(1986年)所写的一份关于华盛顿院外集团的研究报告发现,这种集团中90%的人说,提出研究结论或专业信息是他们工作任务的一部分。

韦斯(1991年)考察这种着重数据、观念或论证的研究框架,分别为它们及其与公共政策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的假设。首先,假定提供数据的研究能够在下列情况下影响政策:

—在对目标与价值观念已有共识的情况下,提供数据的研究能够作出正确估计,有助于澄清参数和解决问题;

—在存在两种或三种选择的情况下,从事于检验这些选择的研究,检验的结果有明确的说明;

—在迅速变化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数据可能更受注意(斯坦布鲁纳,1974年),尽管它们可能更多地被用作背景而不是作为行动指南;

—在决策者的专业和分析能力都很老练,知识和技能都足以理解数据的意义及其局限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数据较易于影响政策。

提供观念的研究,在下述情况下更有可能产生影响:

—决策处于早期阶段,在问题还未界定,也还没有和某种坚定的立场联系到一起时,尚有余地考虑一个问题的方方面面;

—发生危机,现行政策陷入混乱,而且此前持怀疑态度的人希望从研究者获得新的意见;

—涉及某个问题的情况变化不定;

—决策机构权力分散,简单明了的观念于是能够迅速传播,如在教育或刑事司法机构中所见。

最后,韦斯(1991年)假定,提供论证或辩护的研究在下述情况下更有可能产生影响:

—斗争尖锐,各方表明自己的立场,期望从研究中找到证据来加强自己的立场,削弱对手或说服犹豫不定者;

—在政策论坛属于立法性质的情况下——这是因为处于主导地位的政策制订模式正是在这样的场所就意识形态分歧进行谈判和辩论以及从而通过决议而产生的——在这样的场合,某种能够支持自己的论点的研究当然大受欢迎;

—在决定已经作出,需要据以制订法律时,提供论证的研究有助于那些负责贯彻执行决定者完成立法程序。

赖默斯和麦金(1997年)根据在教育领域进行的研究工作,评估了有关教育体制的社会科学研究能对政策施加影响的若干有利条件(教育领域长期以来建立了关于政策受到科研影响的过程的记录,其中1967年科尔曼的报告是第一个关于社会科学对学生成绩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的全国性调查研究报告,教育领域还开展了其他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在一项以纳米比亚、埃及、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和巴拉圭的经验为根据,探讨社科研究怎样塑造教育政策的综合性比较研究中,他们就如何将研究所获知识通报给政策制订者形成了新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步骤如下:

—明确研究所获的哪些变化过程应予通报;

—明确变化过程的“持股人”;

—界定政策主流中现行的和相关的潮流,以及主要的持股人之间正在进行或应该进行的对话;

—授权若干小组通过分享信息和交流进行对话(为访谈程序作准备);

—制订按照所获知识进行对话的规则;

—设计如何行动以期产生知识;

—把技术的、概念的和程序的知识加以平衡;

—起草一项报道/传播计划。

这种安排的目的不是为了取代社会研究的科学基础,而是要扩大研究的框架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学者、公众和教育官员之间三方对话的机会。这种类型的研究框架强调为教育改革的不同持股人着想,为传播信息、使对话者了解情况着想。这个模式有一个基本概念,即人们从他们所信任的其他人那里接受信息,这是影响政策和人类行为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扮演这种角色的学者们是中间介入者,尽管不应该由他们来去鉴定教育改革的方向,但他们应该以最有助于组织学习的方式来组织他们自己的活动。研究者们于是加入那些实际上决定教育系统做或不做什么的人们之间的对话和学习,成为这种能动过程中的持股人。

结论

从以上议论中可以得出若干建议。第一个建议是有必要鼓励就决定社科研究得以应用的诸因素作进一步的经验性考察;举例言之,这些因素包括:分析的方法、表述研究问题的方式,以及在进行研究期间与决策者们的相互作用(如果有的话)。

第二个建议是有必要在政府部门内鼓励公开讨论如何把研究同实践和政策联系起来。一个很好的例子是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NIJ), 它的所长在1996年概述了这个犯罪和司法研究机构的工作,公开讨论把研究同政策制订者和实践司法人员联系起来的方式。方式之一是让这些本行的实际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司法研究所的那些同仁评论小组,这将使研究者和实践者加强相互理解并从中获益。在这个例子中,国家司法研究所被认为已经成功地把研究结果带给了实践者(主要是社会工作者),但较少带给政策制订者。作为对这个评价的反应,国家司法研究所开办了一系列一小时讲习班,让研究领导人同由司法部人员组成的听众见面,听众包括司法部长、警察首脑和警官以及州和地方的执法官员。这种联合讲习班制作了录像带,公开销售。目前,这些录像带被广泛用于大学教室和警察学院,其中关于年轻人买卖枪支研究项目的录像带销售最广。这种类型的讨论以及能够加强研究与实践之间联系的技术开发,都还需要加以促进。

第三个建议是设计一种如何将政策问题演绎为研究课题的实验性程序。以下以儿童心理研究与政策问题的联系为例,说明政策制订者要求学术界所研究问题的类型。公共福利机构是否应该提供条件,使哺育幼儿的贫困母亲得以留在家中?抑或应该提供条件(例如日间托儿)使她们能够外出工作?学龄前教育计划的费用和效益如何?特别是对那些日后有不能好好学习的危险的儿童来说如何?对较大年龄者的补习教育投资是否收效更大,或者日后介入的作用要取决于较早的介入?父母分居,如若双方都被认为适宜于照顾子女,法律应当适用什么标准来把监护权判给哪一方?联邦用于日托的资金是否应当按照质量标准来决定?如果这样办,应当由谁制订标准?有一种意见认为,从一个政策驱动的问题出发而建立一项科学的、客观的研究项目,需要各研究理事会和其他捐款人给予更多的关注,而且需要为此目的建立研究生培训计划。

第四个建议是,在若干实际的案例中,社会科学家们之对政策程序做出贡献,是提出某些可供选择的政策框架以取代决策者提出的那个框架。对这样的实际案例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这样的例子不是很多,其中之一见于威斯康辛大学贫困问题研究所(赖因,1980年)。该研究所负责承担的一项为期10年的研究计划所求解决的问题那时已经有了政策结论,即政府只承诺分配收入而不承诺重新分配工作岗位。于是,只有当这一政策立场受到前文所说的那种提供论证或辩护的社会科学家的质疑——认为必须有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政策框架即创造就业机会——之时,这个研究所从事的规范性研究的前景才变得明朗起来。由此可见,显然存在着对于同属一类的其他研究的需要。如果要加强政策与研究之间的联系,各种专业协会和赞助社会科学研究的各个研究理事会便有一桩有益的工作可做,那就是把他们的部分努力用于加强社会科学已在其中发挥了不同作用的那些具体个案。这种不同作用不必是直接的,因为正如前文所说,各种研究报告已经提出了新的范式或概念,提供了有关卫生、教育、财政改革、失业等问题的数据,或是提供了若干论证,尽管这些论证原来考察的种种课题之具体情况都已被剥离,但它们却能发挥作用,把社会政策推向一个特定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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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与社会研究:重新启动讨论_动机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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