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电器的会计实务操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和论文,会计实务论文,操作论文,电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和电器是一家专业生产吸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灶的专业厨卫家电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占地面积56万平方米,现有员工280余名,年销售额5000万元左右。公司有完善的营销运作体系和物流配送系统,产品远销美国、意大利、印度等国家和地区。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率33%,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实行查账征收。现结合《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以及国税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等法规,对该企业的会计实务分八个模块以问答的形式作一研讨。
货币资金
1.公司在2006年6月销售一批微波炉,应收账款为150万元,因企业急需资金,9月以应收债权向银行贴现,对于以上业务,企业不经常发生,向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咨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认为,如果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还款的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与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手续费)”、贷记“短期借款”。
2.2006年6月,业务人员在催收贷款时,对方说资金紧张,但可以开一张延期支票,金额35万元。以前只知道支票有10天有效期,不知支票能否延期,便向公司开户银行票据管理中心询问。
经咨询,一般来说支票是不允许延期的,要达到延期的目的多使用汇票。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遇到公司账面的存款余额正好不足以支付现在要结算的款项,那么也可以先把开票日期空着,等实际支付时再把日期补上,这样就可以达到延期的目的。当然,这样做要注意的是,操作过程中,在接受对方这张延期支票时,最好先确定账户余额,以免出现空头支票的情况。
3.三和公司在购买材料时,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日到期,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为不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生产,业务经理垫付了款项,经理直接将款项汇到对方账户上,公司账上挂着尚欠对方的贷款。针对该笔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公司会计有些无从下手,向公司已退休的何总会计师请教。
老会计师答复,对于以上垫款,实务中可能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是预付款性质的,则类似于报销费用处理,即业务经理以对方发票结算,并附上银行汇款凭证,公司将垫付的贷款以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形式补给经理。(2)若属于应付款性质的,假如对方能开来收据(规范做法是应该开收据的,但实务中电汇款时,很多单位都不开收据,以银行回单为准),则与汇款收据一起作为原始单据更合适;若无收据,可作一说明确认对方收到款项,并附上汇款凭条进行账务处理。
4.三和公司刚毕业的大学生出纳小王,对于现金短缺的会计处理有点模糊,对现金的溢缺与银行存款的溢缺有何区别也不能自解,便向公司财务主管进行请教。
公司财务主管拿出了“三和公司财务制度”,其中有一款列明:如果公司发生现金短缺,经单位或公安机关认可后,先确认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现金”;在分清责任,获准核销时:若为限额内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若为限额外属个人承担部分,借记“现金(或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对于现金的溢缺与银行存款的溢缺,公司财务主管作了如下解释:现金的溢缺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对银行存款,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作为当前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之所以存在该区别,主要是现金存放于企业内部,可以实时清点,在发现溢缺到查明原因这段时间里,先将其放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过渡,而银行存款存放于企业外银行或金融机构,不存在时间上的差异,所以不需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过渡。
5.三和公司会计在一次贷款结算中,对方要求用银行本票结算,但公司一般经常办理的是银行汇票业务,便向有关银行会计咨询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有何异同。
经咨询,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都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两者除了前者属于异地结算,后者属于同城结算外,在结算程序和核算程序上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另一大区别是,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下,银行负责退还余款,而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下,银行不负责退还余款,余款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时自行结清。
物流管理
1.三和电器作为一家具有规模经济的集团公司,其下辖的公司“三和物流”网络遍布各地。关于运输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有无筹划空间,公司向本地最大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进行咨询。
经注册税务师指点,了解了税收筹划的思路:公司采购材料要发生运费,销售产品也伴有运费。而企业的运费收支又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需善用运费的税收筹划。
(1)购进环节,在向供货单位购进货物时,采取由供货单位送货,把运费计入进货的价格中,不再单独核算运费,则可以抵扣17%增值税;若由正规运输单位承担则只能抵扣7%;销售环节,三和公司交货时,由购货单位自己负责运输,属于代垫运费,只对货物缴17%增值税;由“三和物流”等专业运输单位负责运输并取得运输发票,公司可抵扣7%的进项税,然后再由公司给购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缴纳增值税[含税运费/(1+17%)×17%],但“三合物流”属独立核算具有运输资质的正规运输单位,需缴3%营业税;如果专业运输发票抬头直接开给购货单位,销货方只负责转交,则销货方不能抵扣7%的进项税。
(2)对于销售货物时随同货物价款收取的运输费除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外,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要全额作为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代垫条件是:在销售合同中要明确运费由购货方承担且分别载明价款及运费金额;在合同中明确运费金额与代收运费的手续费;运输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购货单位,贵单位只负责转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税法规定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三和公司向外地一大型家电商场——银座购物广场,批发家电一批,运费为2340元,合同规定由三和公司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发票有两种开法:一是将运输发票开给三和公司,三和公司再向银座购物广场收取运费开具普通发票;二是直接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银座购物广场,三和公司负责代垫运费转交发票。公司税务会计向税务专家咨询,以上两种运输发票的开法账务处理是否一样,计缴税金是否相同?
税务专家指出:第一种开法属于混合销售中的价外费用,应与货物一同作销售处理并缴纳17%的增值税,但可抵扣7%运费进项税;第二种开法属代垫运费的行为,与增值税无关。账务处理如下:
(1)运输发票开给三和公司,运费的账务处理:
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时:
借:营业费用2176.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3.80(2340×7%)
贷:银行存款等2340
向开给购货方——银座购物广场收取运费时:
借:银行存款等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2340/(1+17%)×17%)
(2)三和公司负责代垫运费转交发票,运费的账务处理:
向运输单位支付代垫运费时:
借:应收账款2340
贷:银行存款等2340
向购货方——银座购物广场收取运费时:
借:银行存款等2340
贷:应收账款2340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业务处理不同,税负也完全不同(第一种税负较高),另外专家还建议:实务中运费的分类、涉税的金额、货物数量、货物税率、合同条款等多种多样,不过,只要掌握其特点并善于筹划,就能规避税收风险,以上例题仅仅提供一种筹划思路。
3.三和公司作为中小型工业企业,存货相对繁多,对市场价格反应也比较灵敏,企业为提高会计报表信息质量,到期末出于谨慎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何确定,感到脉络难寻,无从下手,便向同业优秀会计师(“六全家电”王财务总监)请教。
王总监询问了公司的存货情况,并考虑到其家电行业的特点,建议公司计算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将存货分为材料和产成品(商品)两类核算,然后分别计算各自的可变现净值。
(1)材料
按材料用途可分为用于生产的材料和用于出售的材料。
①用于生产的材料。若预计生产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产品成本,则期末材料按材料成本计量。若预计生产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产品成本,则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产品没有固定销售合同,则该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产品市价-至完工估计将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另一种情况是,产品有固定销售合同且合同量≥预计产量,则该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合同量×合同价-合同量×产品单位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
②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的金额确定。
(2)产成品
①产成品有固定销售合同。当合同量≥期末存货量时,则该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库存量×合同单价-估计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当合同量<期未存货量时,则该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合同量×合同单价+(库存量-合同量)×市价-估计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
②产成品没有固定销售合同。则该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市价-估计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
另外,还要注意两点:第一,如果在期末,同一类存货中,一部分有固定合同约价,另一部分没有,则应当分别确定可变现净值,分别提取坏账准备,并且由此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第二,若存货持有的目的不同,则只是计算可变现净值的方法不同,并不需要分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三和公司在购置材料和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业务招待费,公司向税务部门咨询是否可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如果可以,是否也要计算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税务部门回答是否定的。虽然按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而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而会计和税法都没有明确招待费的支出范围,招待费虽然是采购材料等物资时经常发生的初始费用,但一般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中列支,当然也应该计算扣除限额。
5.三和公司一般对企业已验收入库尚未办理结算的材料采用暂估价入账,即本月末先按合同价或计划成本入账,下月初再用红字冲回,待确认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后重新入账。但在实际中发现,月末由于企业的物资管理部门已经开出尚未结算材料的入库单,并记入了实物账,而财务部门虽然月末收到的本月材料包括了尚未办理结算但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却只能依据有关会计确认原则对已办理结算并验收入库的计划成本进行确认,这就造成了月末物资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确认本月验收入库数不一致,并且如果允许车间领用未记财务账的原料,则财务的原材料账上容易出现红数(即库存数量为负数)的情况,材料会计向专家进行了咨询。
鉴于以上问题,专家建议对于未办理结算材料的入库单,可先由物资部门保管,暂不入材料实物账,也不用将其传递给财务部门,待材料办完结算手续,再记入材料实物账,入库单传递给财务部门,使物资部门和财务部门材料账保持一致。
6.三和公司在暂估入库时,经常会出现暂估数与发票金额不符的现象,那么,对于上月或以前月份已作暂估入库,但已销售的商品销售成本,是否要进行差额调整向资深专家进行了咨询。
专家认为:从理论上讲此差额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这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发票正式入账,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
7.三和公司日常采购业务频繁,经常出现“货到票未到”的情况,如何保证发票到达的时候,将发票和原来的暂估入库相对应?主管材料的会计与公司审计部注册内部审计师进行了沟通。
大家一致认为暂估入账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暂估容易冲销难,难就难在发票到达后找不到原来对应估入的是哪一笔,特别是客户很多或较长时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更易产生这种问题。解决方法一是按上面所说的月底暂估,月初冲回,保持账务的连续性以免因发票长时间未到而难以查对;二是设备查账(表),对每笔新发生的暂估入账及发票到达冲销后都要及时登记,将存货明细账与库房的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核对,以减少差错的发生,尽早发现差错。
长期资产管理
1.三和公司为扩大再生产,对固定资产进行改造,采用分期分次预付工程款(只有收据),那么,此预付款是记入“在建工程”还是先记入“其他应收款”?另外设备款也有预付的,该如何处理?固定资产原值700万元,装修费用290万元,装修费用是记入“固定资产”还是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公司主管会计带着以上疑问,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
专家分情况作出了以下解答:
(1)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说明规定,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因此预付款应记入“在建工程”,而不能记“其他应收款”。
(2)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说明规定,企业为购置大型设备而预付款时,借记“工程物资(预付大型设备款)”,贷记“银行存款”。
(3)《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公司可根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2.三和公司年初新建了一条厂内沥青路,该条路是否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向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咨询。
注册会计师认为:该条路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因为根据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厂内沥青路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独计提折旧,其折旧费用如能对象化,计入相应的制造费用;如不能分清对象,计入管理费用。
对于折旧年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比照以上可见,厂内公路的有形损耗是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所以一般是按其使用寿命确定折旧年限。如果道路等级较高,更新改造的间隔期较长,折旧年限则应该主要考虑其使用寿命;如果是简易道路或等级较低,改造的间隔期较短,企业通常会把两次规模较大的路面改造年限作为厂内沥青路的折旧年限。
3.三和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使用年限为50年,现在该土地上建了厂房,但厂房的折旧年限为20年,土地转入固定资产后,因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期满后土地的使用年限尚余30年,由于二者年限不一,公司打算不将土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仅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50年摊销,不知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向相关部门咨询。
经咨询,建议参照《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另外还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将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将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需要转入固定资产,土地按照50年计算每年应计提的折旧并计入相关费用,20年后剩余的土地价值转回无形资产,按剩余30年计算无形资产摊销。
4.三和公司对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一般按5年来计提,公司认为电脑、打印机等这些电子设备更新很快,资产使用价值递减的也很快,便向税务机关申请加速折旧或者希望缩短使用年限。
税务机关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法[2003]113号)的规定,只有证券公司的电子类设备以及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软件的电子类设备可以按2年折旧,同时强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应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三和公司所购电脑、打印机若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的电子类设备可以按2年折旧,但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至于折旧年限的变更,税务机关建议在年初进行,对于公司新购进的电脑、打印机等电子类设备,在会计处理时,按2年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时,将其差额在前2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3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管理
1.时值春节,为促进销售,三和公司开展随同产品赠送小礼品的活动。财务部门有人认为应将随同产品赠送的小礼品计入产品成本中,不再单独核算,另有人认为应分开核算,双方各执己见,便向税务筹划专家张教授请教。
张教授认为,前一种方式销售环节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可能存在纳税方面的不便,可能造成企业的税负加重。后一种做法核算比较清晰,而且在礼品不随产品包装或者若干产品赠送一件(套)礼品的情况下核算较为方便,也便于合理缴纳流转税。所以相比之下,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将总价区分为产品价格和礼品价格较为有利。
2.三和公司与经销商签订了如下微波炉的销售合同:每次提货都据实开票结算,但年销售数量在2000台以上的,每台按600元计;年销售数量在2000~3000台的,全年均按580元结算;年销售额3000台以上的,全年均按550元结算。这种做法虽出于促销的目的,但如何科学做账计税,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咨询。
税务机关回复:这种情况不属于生产企业支付给经销商返点形式的费用,而是直接降低价格,属于比较典型的折让销售。通常企业已将发票做账处理,不可能将发票退回重开,一般是由经销商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便生产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原已确认的收入,还可以将已做账的销售价格统一为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格。
3.三和公司有一材料供应商,由于所提供材料的质量有问题,对三和公司豁免贷款1万元,但该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早已抵扣,现在如何处理豁免款项和已抵扣的进项税?如何要对方在文书上确认豁免?公司会计向注册税务师进行了咨询。
注册税务师回答:严格来说,因为质量问题而豁免的货款(合同价款)属于税法中的折让,如果尚未开票,就可以在发票上注明折让,并按折让后的金额付款,如此比较简单。如已开票尚未认证,可退回重开,若无法退回的,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取得对方开具的负数专用发票后,就可以冲减进货成本、进项税额和应付款项。
在文书方面,若原合同订立时有约定的,按合同履行即可。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订立书面文件确认事实并约定处理办法。这种情况应该冲减进货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不应该按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确认收入。另外,如果是在确认销货和购货无误以后因货物质量、规格不合要求而发生的价格折让以外的直接对往来协议减让的,属于债务重组业务,应该按照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处理。
4.三和公司最新开发了一种新型燃气灶,出于营销战略,一部分作为样品赠送给各地经销商,故不收钱,对方也无需三和公司开票,那么样品如何做账?为生产该样品所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向税务专家作了咨询。
专家从财税两方面作了解答:
(1)会计处理方面,因为样品本身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只结转相应的成本。一般来说,分发赠送的样品记入“营业费用”,并同时结转样品成本。
(2)税务处理方面,这种将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对方(不收钱)的行为,应该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因此应该按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3]3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以下经济行为的,均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对于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人货物等行为。
进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5.三和公司最近接到一份订单,由于单位价值较大,双方签订了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公司出于方便,想在第一次按合同金额收款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按合同规定时间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电话咨询税务机关是否许可。
税务机关回复: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暂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而分期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3]38号)的规定,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即公司在每次按合同收款确认收入时,同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根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记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因此,公司提前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否则按偷税论处。另外,税务机关还提醒,即使未按全额填报月度增值税申报表,电子申报系统也能反馈此信息,当月申报不能成功,给增值税申报带来了麻烦。
6.三和公司除生产销售燃气灶等产品外,还开展家电产品的维修等业务(营业执照有此经营范围)。公司会计向注册会计师咨询:这类维修收入是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还是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营业执照上的兼营业务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注册会计师回答:一般来说,会计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根据重要性原则和明晰性原则的要求来区别的,也就是说重要的信息要尽量详细地反映和披露,而次要的信息则尽可能简明。所以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区别并不十分严格,即使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其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主要是看企业本身的性质以及某类业务在整个经营活动中的比重。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公司进行家电维修,要看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如果比重大,就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比重很小就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成本管理
1.三和公司对原材料分配采用约当产量法,这是产品成本计算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便向同业优秀会计师(“六全家电”王财务总监)请教如何按投料方式计算原材料的分配率?
王总监结合自身成本核算流程,强调正确归集、分配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是工业会计中最为复杂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会计核算,原材料约当产量法的计算视其投料方式而定,一般有如下四种情况:
(1)原材料在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在这种投料方式下,不论其生产步骤有多少、各步骤完工程度如何,每件完工产品与每件在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相等的。此时,原材料费用应按完工产品数量与在产品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原材料费用分配率=原材料费用总额/(完工产品数量+在产品数量)
(2)原材料投入进度与生产工时进度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原材料是随着生产进度、人工投入进度逐步投入的。原材料费用的分配可采用完工率(按工时定额)来计算月末在产品的约当产量。
月末在产品的约当产量=月末在产品的数量×完工率
原材料费用分配率=原材料费用总额/(完工产品数量+月末在产品约当量)
(3)原材料投入进度与生产工时进度不一致。在这种投料方式下,为了提高原材料费用分配的正确性,应按照每道工序原材料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的投料率。
投料率=(前面各工序材料消耗定额之和+本工序材料消耗定额×50%)/产品材料消耗定额
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在产品数量×投料率
此时,原材料费用的分配率计算公式同(2)。
(4)原材料随生产进度分工序投入,并且是在每道工序开始时一次投入。在这种投料方式下,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的计算应将一次投入的计算方法与陆续投入的计算方法结合起来:由于原材料是在每道工序开始时一次投入,因而每道工序中每件在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就是该工序的消耗定额,不应按50%折算。所以,采用这种投料方式,首先也要计算投料率。
投料率=(前面各工序材料消耗定额之和+本工序材料消耗定额)/产品材料消耗定额
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在产品数量×投料率
此时,原材料费用分配率的计算公式同(2)。在这种投料方式下,最后一道工序在产品的投料率就是100%。
期间费用
1.三和公司每月都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听说2007年取消了该规定,那么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该新规是否与税法规定相符,如果不符,如何处理更加方便?向财政局、税务局进行了咨询。
经咨询了解到,2007年3月20日,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新<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对于财税差异,会计上取消了计提14%的福利费(据实列支计入成本费用),而税法上是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所以超过14%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2.三和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会计认为以上七项费用都是企业因接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对价,于是想在2006年期初改变原来的核算方法,都将其归入一个科目核算,便向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咨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有无差异?
注册会计师分析了公司家电行业非上市公司的特点,建议还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计提比例一般按国家规定,例如,工会经费按实发工资的2%,职工教育经费按实发工资的1.5%,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计提“五险一金”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科目。
另外,提醒公司汇算清缴时,注意以下调整事项:
①如果纳税人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得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
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纳税人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③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5%(特殊行业和地区2.5%)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④“五险一金”,税法的计提基数都参照国家规定。但企业给职工的商业保险税法上不予认可。
3.三和公司每年给员工发夏冬两套工作服,公司认为这是出于劳动保护所需,想在入库时直接计入劳动保护费,便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咨询。
经咨询,公司发放的劳动服,从经济性质上讲属于劳动保护,但出于会计上的重要性和明晰性,企业给职工采购工作服时,应先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购入时,借记“低值易耗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记“银行存款”等;领用时,按员工所属的部门不同,分别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
4.三和公司在销售家电的过程中,都附送一定的产品保证期,企业负有更换产品、免费或只收成本价进行维修的责任。2006年度销售吸油烟机1000台,每台售价2000元。根据以往经验,发生保修费一般为销售额的1%~1.5%之间。2006年实际发生吸油烟机维修费为2万元,2006年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吸油烟机)”科目余额为120万元。公司内部对于产品质量保证的预计金额和会计处理有些分歧,有会计认为,预计负债的余额税法不予认可,为便于汇算清缴,应把“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吸油烟机)”科目余额120万元红字冲掉,主管会计向专家咨询了以上问题。
经咨询,企业出于谨慎性,对未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已售产品应预提保修费,具体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
2006年发生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20000
2006年应确认的质量保证负债金额最佳估计数为:
1000×2000×(0.01+0.015)/2=25000(元)
借:营业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250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25000
另外,专家提醒对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产品保证费实际发生数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计提比例进行调整。
(2)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
(3)已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了,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
(4)税法上对费用实行实际发生的扣除原则,对于“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在汇算清缴时,会计上不应调账,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这也是大家惯用的“调表不调账”原则。
5.三和公司2006年向美国出口家电一批,合同中约定售价100万美元,客户要求按成交价的5%收取佣金,对于该笔佣金是明佣还是暗佣,是冲减收入还是计入营业费用,佣金是否可在税前扣除公司不太清楚,便向本市最大的出口企业——“魏棉织造”的主管会计进行了详细咨询。
经咨询,明佣又称发票内佣金,企业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贷款,不再另付佣金。销售时,按发票金额扣除佣金数的净额计入应收账款,佣金部分冲减销售收入。借记“应收外汇账款”,贷记“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出口佣金(红字)”。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企业根据销售贷款总额收取贷款后,再另付佣金。暗佣因支付方式不同,其账务处理也有区别。
①汇付。汇付是先收款后付佣,但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应计算暗佣并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销售时,先按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及应收款,借记“应收外汇账款”,贷记“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然后计算出暗佣冲减收入,借记“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出口佣金”,贷记“应付外汇账款”。
②议付。议付其实是汇付形式的收后再付的简化,议付行只议付不含佣贷款,佣金由开证行直接付给中间商。其账务处理与明佣相同。
针对佣金的税务处理问题,还应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因此企业在税务处理时除了要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外,还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第二,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所得税、利润分配
1.三和公司2006年9、10、11月份预计有较大的亏损,若12月份产生利润,公司想用其弥补9、10、11月份的亏损,若仍不够弥补,预计明年1月份有较大收入流入,再用1月份产生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上年度发生的亏损,就此补亏问题向本市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电话咨询。
所得税管理科黄科长进行了解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此亏损需税务主管机关核定。若企业2006年第四季度发生较大亏损导致2006年度发生亏损,可从2007年起在税前弥补,将2007年1月份产生的利润合并到2007年度的总利润中一起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2006年12月份产生的利润和9、10、11月份的亏损一起合并到2006年度的总利润中,即自动弥补了9、10、11月份的亏损。
2.三和公司2006年前三个季度预缴了510万的所得税,2007年3月20日向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汇算清缴时,全年应纳税290万元,对于多预交的220万元,大厅办税人员说应该抵扣下一年度所得税,不予退回。公司对此感到模糊,对账务处理也无所适从,向本市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
经咨询,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实行多退少补的方式。办税人员让抵缴下一年度税款的做法不正确。至于账务处理一般如下:
预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5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51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5100000
贷:银行存款5100000
年终汇算清缴,应冲回多预交22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200000
贷:所得税2200000
下一年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2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200000
税务局还建议,如果是查补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或者会计年度已结账,就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00000
借:银行存款2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200000
财税平台
1.三和公司日常业务的涉税核算主要涉及两大税种:增值税和所得税。另外还涉及到一些小税种: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所有的税金计算都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税金计提是否有一定的规律,会计人员打通了12366纳税服务电话。
经咨询,税金是否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一般依据是否预缴或是否存在着与税务机关的结算关系。截至2007年底,现行税种20个(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只有四个税种不预缴或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的结算关系,即“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剩余税种都应通过“应交税金”设置的明细科目核算。
各项税金的计提一般分别计入不同的项目: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记入“管理费用”的有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记入“所得税”的有企业所得税;记入“资产成本”的有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不能记入“成本费用”的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因为他们对企业来说属于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
2.三和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发现,增值税发票联上写:汽车喷漆加工,金额2000元,税额340元。分录:借记“管理费用”2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元,贷记“银行存款”2340元。还有一张增值税发票联写:汽车修理费600元、税额102元。分录:借记“营业费用”6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元,贷记“现金”702元。审计人员认为,汽车属于固定资产,以上修理或装饰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公司会计认为内审人员说法不对,但又找不到合适的解释,便向注册税务师请教。
注册税务师认为以上修理或装饰费可以抵扣。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汽车喷漆加工”和“汽车修理”属于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不属于第(3)项中对建筑物的修缮。“汽车喷漆加工”和“汽车修理”可归为增值税的修理修配劳务,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3.三和公司2005年度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核定计提了计税工资900万元,但当年由于资金紧张仅发了600万元,2006年4月发了200万元,5月发完余额100万元,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出现了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计税工资必须在税务部门核定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数列支,所以对年内发放的30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计税工资已经由税务机关核定,公司只是存在一时的资金困难,只要一有资金,欠发工资就立刻发给职工,无需纳税调整?主管会计很难取舍,向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了咨询。
经咨询,首先,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根据税务机关核定计税工资将未提足的工资额补提后挂账,并于次年发放,企业只要在次年初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日以前发放完毕,税务机关就允许在上一年度按实际发放数额税前扣除,否则,未发放的工资就不可以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可以在本年度扣除,但如果未发放的工资作为次年度的实发额,则可并入次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并受核定计税工资的控制。所以,公司在2006年4月底前发放的200万元可以在2005年税前扣除,而5月份发放的100万元不能在2005年列为税前扣除。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的费用、应提未提的折旧等,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可以理解为企业涉及上一年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可以在次年度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前进行补扣,超过规定的申报期,不可以补扣。
4.每年三和公司都会发生大量的广告费,2006年在本市电视台预缴了一年的广告费,对于广告费会计上能否预提或待摊,会计与税法处理有何差异,广告费有无筹划的空间,财务总监向税收筹划专家张教授发送邮件进行了咨询。
张教授邮件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根据国税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广告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的金额,计提比例分四种:一般企业2%,服装、家电等九大特殊行业8%,制药企业25%,粮食白酒0、外资企业100%,企业可以按此计算的金额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广告费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虽然与坏账准备、折旧费等的扣除要求一样,有一个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但它又可以在以后年度返回,因此会计和税务处理又不等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注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业务宣传费的计提比例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0.5%,并且不允许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根据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以认定为广告费支出:(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掌握以上要点,无论在会计处理时,还是寻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负平衡点时,公司都有了筹划依据。
标签:企业会计制度论文; 可变现净值论文; 银行存款论文; 税务会计论文;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论文; 固定资产核算论文; 固定资产标准论文; 存货核算论文; 运输发票论文; 存货成本论文;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论文; 合同管理论文; 会计成本论文; 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 收入确认论文; 材料会计论文; 会计论文; 单位成本论文; 会计确认论文; 相关成本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