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权力与人民智慧促进高等教育大发展_民办高校论文

人民权力与人民智慧促进高等教育大发展_民办高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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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中国教育报》邀我谈三件在过去三十年中发生的、影响深远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大事。我想,我不重复人们耳熟能详的事情,如恢复高考三十周年、高等教育大众化、新一轮院系调整的功过是非等。我所选谈的三件事,是容易被人忽略,或不太被重视,但又影响深远的,希望借此起到“发微知著”的作用。

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

第一件要说的,是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这是高等教育改革三十年中成效最显著的一项。从单一的政府投入,到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多渠道筹资格局初步形成,通过借力于民,投资体制改革较成功地支撑了高等教育的增长,有效地缓解了高等教育供求之间的尖锐矛盾。

1977年恢复高考后,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被激活,在“穷国办大教育”的事实面前,政府意识到单靠财政力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于是开始寻求变革。1982年《宪法》第十九条提出:“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开启了借力于民的改革先声。

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主要是拓宽经费来源,增辟政府财政之外的其他经费渠道。改革的成效,从2005年的统计数据就可以看出:2005年,高等教育经费支出2117亿元中,政府财政拨款885亿元,占当年高教经费的42%,而非财政经费高达当年高教经费的58%。非财政经费包括了学杂费、校办产业、社会捐集资、银行贷款、设立教育基金等收入。由此可见,多种渠道的高等教育筹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据此,我们也可以设想,如果投资体制改革没有取得突破,仍然是只依靠政府投入来办教育,今天我国的高等教育规模,大约只能有当前的一半左右,不但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不可能实现,而且设备更新、校舍扩建、待遇提高等,都难以实现。

在政策层面上,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借助民间力量参与举办高等教育,是发展高等教育的必要举措。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也已经成为了投资体制改革的明确方向,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从经费渠道来看,近年来政府财政性拨款的绝对数,虽然每年都有所增长,但从相对比例来看,却在逐年下降。这表明,在政府财政拨款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非政府经费的增长速度更快,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对政府财政的依赖程度在逐渐降低。这是好事。

但是,取得了成绩,并不代表没有问题。以2004年为例,从普通高等学校经费收入的比例情况,就可以看出问题的所在。这一年公办高校的财政性经费,无论全国或地方,都在总经费的50%以下,非财政性经费,都在50%以上,如果把当年民办高校的经费112亿元(约合6%)加进去,则非财政性的高等教育经费达到60%左右,而财政性经费只占40%左右。可以说,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投资体制改革是成功的。

但是,投资体制改革的成功,主要是借助了家庭的力量,全国普通高校学杂费收入达总经费的1/3,地方高校达2/5,民办高校达70%以上,有的竟达100%。而本当作为社会力量办学主要来源的捐资、集资、投资办学则微乎其微。

根据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家庭在力所能及的限度内,分担一定的学杂费是合理的,也是世界除少数福利国家之外的通例。但是,由此导致的学杂费比例过高,已超出了相当大一部分家庭的承受能力,高等教育公平问题十分突出。

在政府财政投入增长有限、学费收入难以继续提高的情况下,如何增辟其他渠道,真正建立起多种渠道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同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后勤社会化改革其实已经提出了另一条思路:即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高校校园,参与提供服务。但这仅仅是一个开始,民间资本以什么方式参与高等教育事业,吸引社会捐集资和投资的关键障碍何在,应该如何破解等问题,都还有待下一阶段的努力来解决。

民办高等教育的复兴

其实,以民间资金兴办高等教育,中国有着优良的传统。远的不说,清末民初,民间力量就自发地举办众多高等学校,为教育救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民间兴学的传统曾一度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等教育开始逐渐恢复发展。从长远来看,民办高等教育的复兴,对于中国高等教育将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它意味着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真正开始打破完全公有,一种不同于公立高等教育的新体制,一股来自民间的巨大力量,正在逐渐成长中。

民办高等教育的复兴,也是缘于高等教育供求之间的巨大矛盾。前已述及,改革开放打开了社会追求知识的闸门,但是,高等教育供给的短缺,又形成了一道拥挤的“独木桥”。当时政府的高等教育供给,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种类、形式上,都相当有限。就在有限的供给与无限的需求之间,民间办学的力量自发而及时地复苏了。

1977年,北京自修大学成立,这是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所以“大学”命名的民办学校。1980年,湖南九嶷山学院、长沙韭菜园大学、长沙东风业余大学等相继成立。1981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试行办法》出台后,社会力量提供自考助学得到认可,各地民办高校迅速发展,1991年已达450所。1993年,民办高校举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开始试点;1999年,民办高校获准“可以举办普通高等教育”。之后,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民办教育被定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就这样,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民办高等学校,走过了一条从仅提供短期培训、自考助学,到可以举办学历文凭考试,继而举办专科普通高等教育,并有数十所成为普通本科院校;从不被国家承认,到被认可为“国家办学的补充”,再到“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艰难复兴之路。到2006年,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机构达到1272所,在校生约250万;另有318所独立学院,146万在校学生,目前也被列入民办高等教育的行列。

三十年中,为破解“独木桥”困局,有效地增加高等教育供给,民办高等教育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粗略地估算一下,从1985年开始,民办高校在校生超过百万,累计至今,民办高等学校培养的人才,至少在2000万以上。

一般认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作用,就是在政府财政经费不足的情况下,起补充、缓解的作用。殊不知,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利用其不同于公立的制度空间,能更灵活地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并起到为改革探路的作用。相对于公办,民办的体制较为灵活,对社会需求的反应也更为敏捷,能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人才培养规格和种类,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在制度建设上,无论用人制度、薪酬激励,还是专业建设等,不同办学者根据各自的思路和理解,往往能有效地进行试验和创新,为高等教育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宁波的“国有民办”,江浙两省早期“民办二级学院”形式的出现,仰恩大学、西安翻译学院等自创的校内英语四、六级考试制度等,都是民办高校制度创新的成果。

尽管已经取得了上述成就,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仍然步履维艰。尤其是在普通高等教育领域,到2006年,我国普通高校中,民办高校仅占14.8%,在校生比例,即使加上独立学院的学生,也仅为总规模的15.92%。较之东亚、南亚、南美许多国家,相差甚远;即使前苏联和前东欧国家,在转型之后才开始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其速度都远远快过我们。2004年,非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数占高等教育机构总数比例,俄罗斯为37%,匈牙利和罗马尼亚都在55%左右,波兰则高达68.5%。学生数中,波兰有近30%,俄罗斯近40%的学生在非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就读。

“始生之物,其形必丑”。毋庸讳言,民办高等学校复办之初,存在种种问题,师资、校舍、仪器等等条件,无法与公办高校比较,教育质量在总体上也偏低。必须规范,也应扶植。但事物总是在不断地克服困难、改革完善中才能不断前进的。《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的出台,立足于促进,期望于前瞻。但在落实促进法中,存在种种不公平的对待,使民办高等教育无法与公办高等教育站在同样的平台上竞争。比如,对民办高校办学层次、招生批次等的限制,民办高等教育学生无法享受公办高等学校学生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助学贷款等。此外,法律上对民办高校投资者的产权界定不明确,致使大量社会资金望而却步,成为了影响民办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实,完全可以采取多种民办高等教育形式,比如国有民营(相当于国外的“特许学校”)、民营公助等等,更好地借助民间力量,提供高等教育服务。这些既有待于民办高校办学者端正思想,勤练内功,也有待于决策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多地理解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意义,为之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高等教育研究的发展

如果说投资体制改革主要是借助民力,民办高等教育则是在借助民力之外,又加上了民智。高等教育研究,则主要是对于民智的借助。

我国系统的、专门的高等教育研究,始于1978年。其标志是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室的成立。同年,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大学教育》复刊(1986年改为《高等教育》)。一年后,全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就迅速发展到20多个,四年后,达到了200多个。1983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成立,与地方性高教学会和高校高教研究机构一起,形成了全国性的高等教育研究网。

专业研究人员的培养,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发展。1981年,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所开始招收高等教育学硕士生,成为国内第一家专门的高等教育研究人员培养机构。五年后,有了第一个高等教育学博士生。

今天,全国有超过700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专业研究人员队伍超过3500人,非专业研究队伍过万人。从“六五”到“十五”期间,仅全国教育科学五年规划的重点课题,高等教育研究类就立项884项。

专门的、系统的高等教育研究,借助专家与群众智慧,增强了人们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认识,对于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思想解放,提高管理水平,以及决策的科学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每当人们由于思想认识不足,迈不开改革步伐的时候,理论工作者们的努力,常常成为了改革的重要指引。下面仅举两例。

第一,推动学费制度的改革。

新中国成立之后,免费教育的实施,是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联系的。因此,尽管政府财政困难重重,人们一开始并没想,也不敢改革学费制度。直到1985年,北京师范大学的王善迈教授,率先提出了上大学应缴学费的观点,两年后,在其著作《教育经济学概论》中,基于教育公平的角度和成本分担理论,他详细论述了作为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收费的理由。这些思想,逐渐影响决策者。1989年高校的收费制度改革,就是建立在非义务教育可以适当收取学费的理论基础之上。但是,由于社会各界并没有真正意识到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合理性,改革采用了以“计划内外”为理由、主要收取自费生学费的渐进方式。在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推动双轨收费向并轨收费发展的过程中,学者们又作出了重要贡献。1993年,学者顾清扬撰文提出建立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和贷学金制度,重提了非义务教育收取学费的理由。1994年,在河南郑州的全国高校招生工作会议上,原国家教委也以此为理由重申了高等教育收费的合理性。此后,以王善迈、丁小浩、闵维方等学者为代表,理论界就高等教育是否应该收取学费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从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教育公平、准公共产品等角度进行分析,并通过多种形式影响公众认识,最终改变了社会观念,使并轨收费改革得以顺利推行。

第二,推动民办高等教育体制的建立。

民办高等教育恢复发展之初,由于人们受“姓社”、“姓资”的意识形态影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性质认识不清,因此,到1987年,民办高教机构已经发展到了300多所,在校生超过了100万时,它仍被定位为“拾遗补缺”的地位,并只允许提供短期培训、文化补习、自考助学等非学历教育。

我比较早关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通过对我国近代私立高等教育的了解,以及对国外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情况的认真研究,我认为,一所高校的社会属性,不决定于由谁办理,而决定于根据什么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办学。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一样,不过是一种不同的办学体制,它们都可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民办高教不应该被局限在非学历教育领域,也不应该只停留在“国家办学的补充”的地位。这些研究和思考,后来写成《关于民办高等教育体制的探讨》一文,于1988年在北京召开的“高等教育政策国际研讨会”上提出讨论并在《光明日报》发表,引起了各界对民办高等教育性质、定位问题的关注和探讨。次年,在武汉召开的“首届民办高等教育研讨会”上,原国家教委的领导同志提到:“从长远一点看,它(民办高校)将成为我国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到1992年8月,上海举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研讨会上,18个省市的与会代表,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开始达成共识。这些民间的声音,最终促成了国家政策对于民办高等教育定位的修改,在1993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将民办高等教育的定位改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但是,“组成部分”的提法仍过于笼统,到1999年,宪法已经将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此时,日益壮大的民办高等教育,仍因性质、定位不够明确而受到种种限制。1999年,在厦门大学召开的民办大学校长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再次提出,应该将民办高等教育定位为“中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正确认识其社会主义性质和重要地位。此后,在众多学者的呼吁下,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这一建议得到了考虑,尽管最后仅以“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出台,但至少在承认其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性质方面,迈进了一步。

教育研究对于教育实践的作用,不像教育法规、政策那样,立竿见影,而是潜在地、缓慢地起着“润物细无声”的影响,因此,往往被靠经验和拍脑袋的管理者、决策者所忽视甚至轻视。但是,正确的理论研究成果,是决策科学化、管理民主化的重要依据,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推动力。研究要产生更大的作用,必须更多地接近高等教育实践的第一线,发现、研究实践中的真问题,用理论的说服力,推动人们对高等教育规律的认识,为决策提供依据,为教育实践提供理论和方法上的指导。只有深深扎根在实践的土壤中,高等教育研究才能集聚民间智慧,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

三十年回首,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可以归结为四个字:“借力于民”。今天,高等教育数量已经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是,要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质量的需求,尚需加倍努力。前三十年改革的有益经验与良好开局,更有赖于下一个三十年的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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