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三个限度_所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三个限度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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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领域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一的公有制已开始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一项统计表明,在1995年的工业总产值中,非国有制经济的工业产值已占69.1 %, 其中集体工业产值占42.8%,城乡个体工业产值占13.2%,其它经济类型工业产值占13.1%,而国有经济工业产值占30.9%。这个比例与1980年相比,已下降了45个百分比。这种国有经济迅速下降的趋势,一度引起不少人的担心。而不久前结束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江总书记的报告,不仅肯定了改革以来形成的这种所有制结构,而且把国有经济的作用限定在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本身的竞争力上,至于国有经济的比重还可以再减少一些,这并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这一来自最高决策的信息,无疑会进一步推动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然而,既然是对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因此,总是要有一个限度的。而这个限度最终该如何规定,要给予一个确定的说法是很困难的。不过我们可以转换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就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分析这些因素对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作用程度,才能够最终把握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边界。本文正是在这样的逻辑起点上,分析由经济、政治、社会三个因素综合界定的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边界。

一、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经济界限

作为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历史起点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为什么要对这种所有制形式进行调整?以及既然我们现在要调整这种所有制形式,那么开始我们为什么要构建它呢?我想,这是分析所有制结构调整所必须首先回答的两个问题。

为什么在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把过去并存的各种所有制形式改造为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尤其是国有经济占有绝对的比例?传统的解释主要集中在意识形态的影响和上层建筑的作用,而最直接的成因是对苏联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借鉴。从现象上讲,这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不过,进一步地追问,它无法说明一个问题。既然我们是借鉴苏联的模式而建立一个单一的所有制模式,那么,我们不借鉴是否有其它的选择,如果没有,那么为什么要借鉴苏联模式。回顾那段历史,不难发现在当时我们面临着与苏联在建国后相同的国内、国际经济和政治环境。从国内的经济情况来看,两个国家都是在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因而迅速发展生产力赶上发达国家成为两国建国后首先考虑的问题。正像列宁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比资本主义创造更高的生产力。而如何才能尽快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亦步亦趋显然无法如愿,必须实行赶超战略。但赶超需要经济资源的支持,而两个社会主义建立的物质前提的薄弱,是无法支撑这种战略的实现。如果想利用国际的资源,又面临着一种来自资本主义世界的敌对的国际环境。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不仅无法得到相应的资源要求,而且整个资本主义世界都想扼制共产主义的发展。所以,两个社会主义国家还面临着被资本主义颠覆的危险。这样,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经济上迅速赶超的战略,以对抗资本主义,就只能依靠自己。即使我国也无法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苏联身上。在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要实现赶超战略,就需要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为此,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配置资源的制度便应运而生。与此相适应要求微观经济主体必须满足集中计划安排的要求,因此,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便成为自然的选择。这种以赶超战略为逻辑起点,自然内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构建了一个庞大的公有制体系。因为这一体制是为了实现快速经济增长而内生的一种经济制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经济的迅速发展。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初期迅速的经济增长已证明了这一点。但由于这一体制的逻辑顺序是由实现赶超战略而要求高度集中的计划资源配置进而建立公有制的经济体系,所以,在这一体制下,计划拥有体制运作的主权,公有制经济的微观主体只是被动的生产者,既没有生产的自主权,又没有自身的利益要求,因而,从长远看,必然会不断地积累与计划的矛盾,最后导致整个经济体制无法正常运作。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反映的正是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所以,改革这种体制是必然的选择,而作为突破口的正是作为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国有经济,其中调整这种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基于它的易操作性而发展迅速。从改革开始,国有经济以每年2%的速度递减。所以, 实现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多种所有制结构转变首先是一种内在的经济要求。

如果进一步追问,这种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趋势是否会一直发展下去,并会出现有人担心的彻底的私有化?我们不从其它方面去考虑,单就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完全的私有化并不符合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我国虽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发达的生产力是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特征,但是四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经济体系。在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下,国民经济的社会化程度,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领域已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因此,从最大限度的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出发,发展非公有制形式,可以为发挥人们的积极性提供制度保障,从而使生产力的发展有了内在的动力。但是,生产社会化越来越发展,内在地要求国民经济在总体上协调。一定比例的国有经济存在可以为这种协调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组织保障。尽管发达国家实现经济协调的经验证明这不是唯一的选择,但由于我们与发达国家所走的路径不同,把国有经济作为一种力量来加强国民经济的协调是很现实的选择。当然,国有经济应该以多大的规模在完成这一目标时并不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最终还得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来作回答。不过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可以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取向以基本的规定,即国有经济通过对公共部门、基础产业和一些前导产业控制就可以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这个比例是很小的。而且随着国有经济调整能力的加强,在这些部门中还可以开辟非国有制发展的空间。把问题分析到这一步,也许有人会问,我们这样调整所有制结构与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如果单从经济的角度来回答这一问题是比较困难。但是,我们说,所有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并不仅仅受到经济的制约,而来自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制约将会矫正经济发展决定的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取向。

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治界限

从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到对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改革,始终都会看到来自上层建筑的巨大作用。我们几乎跨越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整个历史阶段而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构建它的经济制度时,主要是靠政治力量来推动并实现的。而我们总结了几十年社会主义并不太成功的经济建设的经验又决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由政府支持才得以全面展开的。并且,这种政治力量在今后的经济改革中将继续起着极大的作用。实现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不能不联系到这种政治力量的功能取向。

如果说,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是通过上层建筑构建了以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制度,那么,支持上层建筑作出这种选择的依据又主要是意识形态中对马克思主义的信念。马克思在他的宏篇巨著《资本论》中揭示资本主义运动的内在规律,并向人们预期了未来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模式,即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这种对资本主义自身的扬弃将为生产力的更大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广阔的空间。尽管马克思的这一设想是以严格的生产力发展为前提的,但是,当一些落后国家把这种制度变为现实时,构建它的制度框架自然会以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为标准。因此,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它的经济制度时无一例外地选择了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

不过,在这一事实的背后,潜在着这样一个规律,即上层建筑尽管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但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却可以以一种独立的形态对社会制度结构产生影响。当这种反作用发挥到极点,可以超越生产力水平的决定作用而构建一种经济制度。不过,正是基于这种超越自然历史阶段的选择,使得在真正实现一种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变得十分困难。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推行经济体制改革,也说明过去的运行机制并不能担起保证实现历史阶段跨越的同时,把经济发展水平推到相应程度。但是,要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得到政治上的支持。往往是政治上的宽松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而政治上的宽松程度又决定于意识形态的指导性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之间的动态平衡。因为,发端于意识形态的政治制度由于经济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变得宽松。但是,来自意识形态的压力也随着宽松程度的发展而逐渐增强。所以,每次改革的阶段性的推进,都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与意识形态的压力形成的平衡,而其中起调节作用的是作为意识形态主导者的权力部门的认同取向。改革以来的几十年里,不断出现的改革曲折,在深层中都与这种认同有关。

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方面,它的推进自然要受到政治上的制约。政治的宽松程度,对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深度有直接的影响。过去,有人动辄以姓“资”、姓“社”的诘问来衡量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程度,直到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才把这个问题彻底澄清,即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主要看它的控制力,至于比例还可以减少一些。对所有制结构调整能有这样开放的取向,完全得益于政治上变得更加宽松。而政治上的宽松又反映了意识形态对改革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小。不过,来自社会方面的制约将会影响着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取向。

三、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社会界限

从斯大林开始,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认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在于生产力的相对落后与人民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要求的矛盾。因此,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在这种认识的前提下,人们把社会主义最终落脚于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不过,通过提高生产力来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中间需要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而实行按劳分配。所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于人们中间的一个重要观念就是,只有建立起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且实行按劳分配才能实现人们普遍的富裕,否则就会造成两极分化。也正是由于这样的观念,在建国初期,人们表现出巨大的热情。但是,由于这种分配机制是以夸大了的人们的生产自觉性为前提,并没有建立一种制度性的约束,因而在生产活动中普遍地存在一种“搭便车”的现象,这又最终导致人们生产积极性普遍下降和一种大锅饭式的贫穷。当人们越来越感到“平均主义”的效应边际递减时,自然会欢迎存在某种收入水平差距下的生活状态的改善。所以改革初期,人们对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非常欢迎。由于这一政策的基础是打破了过去的单一公有制形式,因此,人们对不断调整的所有制结构以最大程度的宽容。但是,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必然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一些稀缺要素的占有者获得的分配份额越来越大,而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改革,使一些人们越来越难以实现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力。所以,收入差距的扩大在人们的心目中已和两极分化联系起来了。因而,社会对抗程度也在不断积累。从社会主义的原则出发,这种现象自然是不能发展下去的。而可以阻滞这种趋势的力量无非有两种,一种是社会补偿,即通过国家的二次分配来保障人们收入水平不至于下降过快。但由于国家财力的限制,目前还无法实行;另一种就是通过保持公有制的一定比例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劳动权力,以维持人们的收入水平。比较起来,后一种方式,由于公有制目前仍然具有较大的比例,所以较容易实现。当然,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是会影响公有制经济整体活力。当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不能面对我们巨大的劳动力供给而顺利地消化,那么在原来状态下维持劳动力就业就成为减少社会压力的自然选择。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这种压力的缓冲程度的提高,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才能不断地开辟新的空间。目前,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一个最大症结就是无法实现劳动者的再就业,因此,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深化遇到很大的阻力。

既然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受到经济、政治、社会三方面的限制,那么,实现一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该如何界定呢?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合理界定

在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界定之前,首先需要转变一种观念,即不能把“合理”与某一个确定的“数字”联系在一起。无论国有经济与其他经济“平分秋色”,还是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经济3:4:3的设计,都不能绝对谈“合理”的问题。其次, 还要树立从发展的观点,依据社会运作中利益均衡原则来讨论所有制结构如何才能合理化。

过去,在我们的理论研究中,谈到所有制结构总愿意从生产力的不平衡和多层次性出发来研究。如果是从社会形态意义上来讨论所有制存在的必然性,这无疑是一种正确的思路,但当在一种社会形态下讨论所有制的现实存在,那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本质决定就成为一种前提。我们需要着力分析的是所有制结构状况受到的不同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提出上述的三个界限,但离最终实现所有制结构的合理化,还有一个如何在这三个界限的相互作用中来确定所有制结构的问题需要解决。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调整所有制结构的三个界限,从本质上讲,都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的要求。所谓调整所有制结构的经济界限,主要反映所有制调整过程中的既得利益群体。他们在不断拓展发展空间的需求诱导下,极力主张扩大非国有经济的份额,并努力向国有经济争取发展空间。当然,从理性的观点出发,他们还必须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寻求国有经济的战略支持,因此,这部分利益群体,一方面要求扩大非国有制的比例;另一方面也不能使其无限地发展下去。所谓调整所有制结构的政治界限,主要反映了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因为我们党宗旨就是要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占有。所以,任何试图在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趋势中实现私有化都与我们党的宗旨相背离,必然受到政治上的限制。所谓调整所有制结构的社会界限则主要代表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要求。因为,他们最大的目标就是追求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所以,不同的所有制结构所蕴含的劳动生产率和收入分配机制成为他们不同选择的基本依据。

既然调整所有制结构的三个界限分别代表了不同社会群体的要求,那么,确定一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就要看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协调情况。当三者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的所有制结构中达到相对的均衡,那么这种所有制结构就应该是合理的。任何可以进一步提高三者的利益水平或不损害其他利益群体的前提下提高某一群体利益的再调整都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当然,不排除为操作上的方便,可以把这种均衡反映到某种确定的比例上,但把它作为一种模式确定下来,最终难以避免片面的结局。

本文于1997年11月5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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