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和台湾地区的农地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地区论文,农地论文,外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外国和台湾地区农地改革简介
(一)日本农地改革
1868年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但农业领域内的封建生产关系仍严重存在,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被迫成为佃农,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占有权收取高额地租。这种土地占有制度阻碍农业的发展,也给国家的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建设带来威胁。于是,日本开始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通过三个阶段的改革实现了土地公有和私有并存的制度。目前,日本全国土地私有部分约占65%,其余35%为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所有,其中多数为森林和原野。
第一阶段,政府采取强硬措施消灭封建半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自耕农体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保证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结合。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通过土地改革,日本确立了自耕农体制,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 日本又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50年,日本各县共有农户593.1万个,其中1公顷以内的农户占77.5%,2 公顷以上的农户不到3.5%。
第二阶段,放宽土地所有权流转限制,提倡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鼓励大土地占有规模。1961年制订的《农地基本法》标志着日本农业政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其中的内容是实施以调整土地经营规模为中心的所谓“结构政策”,使农业生产由过去的依靠小自耕农转到依靠较大规模的自主经营农户。放宽对农地占有的限制,鼓励农地转移,向“中心农户”集中。政府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帮助农户购买土地等方法加以扶植。对于小农户,则向他们提供非农部门的就业机会,促进其脱离农业。1962年,日本政府又对《农地法》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放宽户有农地上限,在自家劳力耕作的条件下,户有土地超过3公顷; 设立了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即具有一定条件的农业生产法人,包括从事农业的农事组合法人、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取得农地的权力。
第三阶段:农地改革的重点由所有制转向使用制度,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农业。扩大经营规模和作业规模,鼓励农地占有权和使用权分离。60~70年代,由于农地集中战略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障碍,政府农地改革的重点开始由鼓动农地集中占有转向分散占有、集中经营和作业的新战略上来。70年代初开始,日本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因素,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 )废弃限制农地租佃关系的限制来促进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倡导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1970和1982年又对《农地法》进行了第二、三次大修改,放宽了对农地租赁的限制;承认离农者有出租土地的权力;废除佃农土地专买等权;提高农户占地最高限额;取消了地租最高限额;取消了对地租最高收取额的规定,实行地租自由化。198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用地利用增进法》,其主要内容为:第一,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第二,以地域为单位,组成农用地利用改善团体,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三,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以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农地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成功,1980年的租赁田比1970年增加了30多倍,1986年又比1980年增加50%,达50086公顷。
(2)扶持和发展各种农出协作组织,扩大土地作业规模。 农事活动季节性强,劳动分配不均衡,许多农户不愿出租或委托土地,但在农忙时田间作业又有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通过农协积极扶持各个农田作业环节上的协作。
(3)经营委托和作业委托。 农户把土地的全部经营管理(经营委托)或生产过程中的某项或苦干项作业(作业委托)委托给农协、中心农户或其他合作、协作组织,托出农户可以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农活作业,保持了与土地的联系。兼业农户和看重土地消遣价值的农户对这种协作方式很欢迎。受托者可以充分利用机械设备,实现规模作业,并取得相应的作业报酬。
(4)合作农业组织。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合作, 加入和退出合作农业组织有一定程序。组织内部实行统一经营,统一购买大型生产资料,有共同资产,统一分配。合作农业组织可以使大面积土地集中连片经营,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装备,与大工业、大市场经济体系吻合度高,因而得到政府的大力资助。但农民对合作农业感到陌生和不适应,60年代后呈下降趋势。
(二)韩国农地改革
韩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二战后,韩国首先接收了日本官、民所占农地(占农地总面积13.4%)分配给本国农民,称为第一阶段土地改革。1949年,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开始了以本国人占有的农地为对象的第二阶段土地改革,政府以低廉的价格收购农户超过3 公顷以上的土地,以更低的价格卖给佃农。经过土改,基本上实现了均田制目标。到1963年,占有耕地在0.5公顷以下的农户占41.8%,0.5—1 公顷的农户占31.5%,超过1公顷的农户占26.7%。
从1961年开始,韩国实行15年开发计划,经过三个五年计划,完成了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工业的发展使农户数量减少,大量农民离开农田务工经商,以此为背景,韩国对其农地占有和转让法令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并制定了一些新法令,其基本精神是解除土地买卖和占有的限制性规定,鼓励务工经商的农民交出土地,使大农户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保持农民与工人的收入均衡。
70年代以后,韩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进程,农田分散占有同国民经济发展矛盾日趋尖锐,在通过集中地权的办法迅速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努力难奏实效之后,政府逐渐把注意力转到保持土地分散占有前提下,扶持、发展协同作业与合作经营上来。拨出大量资金扶持农民自发的协作、合作组织,同时政府直接组建农民协同组织,发展农业生产中的合作。
(三)台湾农地改革
国民党溃退到台湾后,进行了土地改革,为台湾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49~1954年,台湾完成了“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三步骤农地改革运动,使租佃制解体,自耕农制得以确立,在“耕者有其田”的运动中,当局征收农户水田超过3甲(1甲=0.976公顷)旱地超6甲的土地放给无地农户领购,总共有152600公顷土地,223783户农户购得,实现了均分土地。1950年,自有土地的农户占总农户的36%,1960年达到64%,1976年达到82%; 出租土地的农户由1950 年的38 %, 降至1960年的14%;1976年的9%。
自耕农阶层的发展,引起了土地经营规模结构的变化。
台湾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措施分为两部分,一是类同日本和韩国的作法,修改农地法令法规,废弃土地流转和租赁的种种限制,创造土地流转的环境,说服、鼓励在非农部门就业的劳动者把土地转让给务农的农民,借工商业发展吸纳农村劳动力之机,促进农田向种田农户集中。二是积极开垦荒山、海涂,扩大耕地面积,即所谓“上山下海”工程。1961~1975年,共新垦殖耕地4.5万公顷,但其后的工业发展, 城市建设又蚕食掉更多的农田。因此,这项措施并没有起到扩大规模的作用。
二、几点启示
(一)农地制度的形成主要受政治因素、土地资源因素的影响,但最终是由土地资源因素而定
一个国家经过农地制度的变革,形成一种什么样的新的农地制度,要受很多因素的制约,如政治的、经济的、现实的等。但就一般而论,引致一国新的农地制度的形成,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政治因素,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农地制度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变革中社会各主要政治集团所据有的权力和实力的较量。如法国18世纪大革命后农业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就是代表贫民利益的雅各宾政权专政的结果。二是土地资源因素,就是说,一个国家经过变革形成什么样的农地制度,最终取决于资源相对于劳动力资源的数量。如日本及台湾都是土地少劳力多的农业资源类型,所以选用的是小土地使用制度。韩国也是属于地少劳力多的农业资源类型,严格来说,选择的也是小土地使用制,只不过他通过实行协同制合作经营,扩大了土地的使用规模而已。
(二)土地经营的实质不是土地所有制问题,而是经营形式的确立
日本60~70年代试图通过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帮助农户购买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受到挫折。于是,政府把农地改革的重点开始由鼓励农地的集中占有转向分散占有,通过发展协作组织,实行经营委托和作业委托解决小土地使用制下的规模经营问题,取得了显著效果。韩国70年代后也把农地改革的注意力转到保持土地分散占有前提下扶持和发展协同作业与合作经营扩大农地经营规模。
(三)在工业化初期实施土地所有权流转制度效果不佳,可能造就大批兼业农户
因为农业的季节性和农事活动时间与强度不均匀分布的特点,兼业农户可以利用闲散时间和辅助劳动力完成自有小块农地上力所能及的经营与作业,甚至把土地当避风港和老来休闲消遣之地或保值资产,导致农业经济效益低下。因此,可以把协作经营、委托经营(通过租赁形式)作为工业化初期小土地使用制下解决农地规模经营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农地的家庭经营制度优于集体统一经营制度,但农地的家庭经营规模应适度
农地的家庭经营之所以优于集体统一经营,是由于农业生产的生物特点及经营主体的能动作用的差异有着密切联系。这一事实已为我国联产承包责任制所证实。农地的家庭经营规模要适度,小农式的经营制度对资金积累、技术进步、商品生产及市场竞争都处于不利地位。日本、台湾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他们不得不进行第二次实现规模经营的土地使用制度的变革,韩国亦如此。我们正品尝着小规模经营的苦头。
(五)农地制度的变革要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农地制度的变革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范畴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搞运动。应当是客观条件成熟后水到渠成,决不能凭主观愿望拔苗助长。
(六)农地制度的变革要避免走极端
这一启示的依据更多的是来自俄政府的教训。前苏联的土地单一国有化、单一集体经营,的确束缚着人们的生产积极性、生产效益低,从这个意义上讲,俄对农庄农场改组和私有化,应当说是必要的。但如果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部分农民去干他们暂时不愿意干(有的农场经营效果好)的事情,自然不会有好的结果。俄政府一开始,就全盘否定农庄农场体制,把恢复和振兴农业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私有制上搞“一刀切”一个模式,不能不说是另一个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