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国际社会法制发展基本趋势展望_国际法论文

21世纪国际社会法制发展基本趋势展望_国际法论文

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社会论文,走势论文,法律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主旋律的时代,法律发展有着如下一些基本的走势:(1)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影响将相对缩小,法律的普遍的社会的性质和功能将不断加强;(2)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私法将日益成为法治的基础;(3)在国内国际立法司法活动中,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将大大提升;(4)国际社会法律的协调性和趋同化趋势将不断加强。

关键词 21世纪 国际社会法律 基本走势 私法 本位观念

漫漫20世纪即将逝去,人类历史又将掀开新的一页。处在历史转折点上的科学研究工作者,尤其是社会科学工作者,应义不容辞地承担历史重任,立足于各自的领域深入思索21世纪人类社会的景观,时刻注意社会发展的走势,及时抓住重大而敏感的课题,开展新的、开拓性研究,为推动社会进步作出贡献。这对法学界,也概莫能外。我们作为法学工作者,对“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这一问题已酝酿许久,只是至今尚不能说已形成很成熟的理论。本文所提出的观点,是我们过去在研究国际法、民商法、法理学等领域的一些重大课题过程中所积累的有关国际社会法律基本走势的思想。现发表于此,旨在抛砖引玉,以祈引起更深入的关注:现在有无必要研究这个问题?21世纪国际社会的发展将面临哪些新的重大的普遍性法律课题?在解决这些重大的普遍性的课题时,是不是会有规律可循?这里所讲的规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基本走势”。如果我们在这里对下一世纪法律发展的基本走势所作的分析大体上是正确的,那么,它就会成为国际社会法学界的共识,最终将使更多的法学工作者为促进这种走势成为现实而共同努力。有必要说明的一点是,我们并非在这里虚构美妙的前景。我们不是单纯的理想主义者,我们有一个始终如一的信念:实事求是地去阐明人类光明美好的前景,并科学地研究实现这种前景的途径,总更能激发人们的进取精神。

尽管离20世纪的结束还有六年时光,目前许多地区民族冲突的战火仍然连绵不断,但只要国际社会各种主要平衡力量不发生重大的向有利于战争方向的转变,只要一些大国不大规模地介入地区冲突,而是都致力于和平、民主和社会持续发展的事业,20世纪就会至少像目前这样,从后冷战时期平稳过渡到21世纪。从而也就可以肯定地说,20世纪虽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劫难,但它仍然是人类发展史上取得最伟大成就的一个世纪。20世纪人类所取得的最伟大的成就既有物质方面的,也有思想方面的,并且表现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最为主要的表现是:人类所创造的生产力和所生产的物质财富超过了过去许多个世纪之和。在这个世纪,人类开始进入了高科技时代,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20世纪人类所取得的意义最为深远的成就,主要还在于对以下几个问题在思想上逐渐取得了共识:

首先,通过两次世界大战,终于使全世界人民,使许多有力量发动大规模战争的国家的政府,懂得了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懂得了在进入核子武器的时代,地球和人类都不可能承受一次世界核大战;懂得了必须运用和平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反对侵略和暴力,保卫和发展世界和平,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主要潮流。而要实现保卫和发展世界和平的任务,就必须发展国际、国内的民主秩序。这已是全球各个国家和民族所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

其次,通过20世纪50、60年代蓬勃兴起的民族解放运动,推翻了起源于16、17世纪的殖民主义统治,但政治上的独立并未真正带来经济上的解放,而发达国家的经济也因南北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不断出现停滞的事实,使人们认识到:在这个科学技术异常发达的世界上,任何国家要想保持持续的发展,必须不断推进和加强相互的经济合作,必须进一步加强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走孤立发展、闭关自守的道路。

再次,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化时代所进行的长时期掠夺式开发,加上后工业社会的高科技高生产和高消费,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恶化,全球生态环境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但从这个世纪中叶起,人类终于开始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人类物质和精神财富的生产得以维持和进行的最基本条件,更是人类自身得以继续在地球上生存、生活的最基本条件。人类社会必须防止地球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而恢复、改善人类的生态环境,完全不是一个或几个国家的事,也不只是各国国内的事,而是所有国家和全人类必须采取共同一致的行动才能实现的。

由于受上述几个方面人类社会逐渐达成的共识的推动,在20世纪,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重要的发展,如在国际法方面,不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这两个传统法律部门有了许多新的发展,而且出现了如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刑法这些新的法律部门。这是一。其次,国际法所涉及和调整的国际社会生活领域已不断扩大,从而使国际法的内容变得更为丰富。国际法的主体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本世纪20~30年代,国际法实际上只被认为是西方基督教文明的产物,是侵略者和殖民者之间进行战争和划分势力范围的“游戏规则”。过去的殖民地国家不被承认国际法的主体,或虽被承认,却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状况已有了很大的改变——过去的许多殖民地国家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组成了现在的发展中国家。国际法的内容和形式也有了重大的改变。在早期,习惯国际法占有很大的比重,而现在,由于国际造法条约的大量增加,国际法中协议法大大加强;此外,早期虽有某些造法条约,也多属战争法方面,而现在,国际法中规范和平的立法;发展国际经济关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立法;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立法;共同开发利用公海公空及宇宙空间的立法;反对和制裁国际恐怖活动和贩运毒品的国际立法;以及关于加强各种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各种国际争端的国际立法,已越来越多。在从事国际立法活动的各种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力量。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呼声已大大加强;过去主要只反映西方发达国家观点和利益的国际条约,往往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下,已几经修订,使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国际法的保障。在国际立法活动中,国际间的统一私法和统一国际私法,已成为越来越受到关注的重要领域。双边的、多边的;地区的、全球的各种专门统一私法和统一国际私法的条约和公约已正日见增加。由于这两个领域的国际立法活动,是直接为缔约国之间的发展经济和民事交往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减少法律障碍的,所以在国际立法中已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公法交往活动,可以说往往就是以达成上述两种统一立法为目标的。

在国内法方面,为了适应共同发展的需要,致力于解决不同国家国内法方面的冲突或抵触已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行动。因为,在国内法律制度严重歧异和抵触的情况下,要在解决人类面临的诸多共同的重大问题上采取比较协调一致的行动,是完全不可能的。这一共识,不但大大推动了和促进了20世纪国际立法活动的发展,而且也把各国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各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相互吸收,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西方法律文化,在20世纪早期,还是殖民者作为征服和统治该地区人民的一种手段,带进亚非拉广大地区,强加于各个民族和各国人民的。但现在,由于本世纪中叶民族独立运动的蓬勃兴起并相继取得了胜利,尽管在许多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上,受不同意识形态的影响,受不同发展水平和不同国情的制约,分歧和对立仍不可能很快消除(如人权问题等),但基于共同发展的需要,可以相互交流和吸收的领域,已在不断扩大。更为重要的是,得之于国际统一私法和国际惯例(其中主要为“现代商人法”)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还在不断地致力于把它们中的许多内容直接转化为自己的国内法,并注意吸收国际法律社会的普遍实践。

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的发展仍然会继承和发展这些已有成就。这样,全人类在解决下一个世纪的重大问题时,势必使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获得新的发展。因为,21世纪要解决好人类的生存问题,必须保护和培育和平、民主的社会环境及优良的生态环境;要改进人类社会的生活,必须促进共同、持续的发展。要实现这些目的,法律作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行为规范,也必然会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基本走势。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主旋律的时代,法律发展的第一个显著走势便是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影响将相对缩小,它的普遍的社会的性质和功能,将不断加强。这是因为国际和平事业和人类社会持续的发展,都不是哪一个阶层、哪一个阶级或哪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所能单独承担和实现得了的,而是全社会、全人类共同的任务和追求的目标。因此,尽管自法律诞生以来,随着社会的变迁,意识形态对法律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已出现弱化的现象,但至今也不能说法律完全可以不受阶级对立关系的影响,可以不受政治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飞速进步的今天,法律要发挥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并且把更广大的社会力量组织到维护和平和实现发展的伟大事业中来,就必须力求去反映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并以追求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正义为取向。

在阶级分化十分深刻、阶级斗争十分尖锐的时代,法律确实曾经是统治阶级手中镇压被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普遍的社会性质和功能,已在不断加强。就以我国1949年以来法律发展的轨迹为例,也是如此。新中国法律是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开始萌芽和发育的。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各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主要是为战争服务的,是实现夺取政权这一革命首要目的的辅助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之后,由于革命政权的确立和巩固仍表现为激烈的阶级斗争,法律也不可避免地深深地打上了那个特定时代的意识形态的烙印。不幸的是此后仍长期把法律只理解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和专政的工具,结果,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把全部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统统归结为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现实,认为法律的全部价值也只在于反映这个现实并为这个现实服务,法律便完全被政治化了,不但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协调的职能,而且也失去了最低限度的稳定性和普遍性,法律关心的只是在各个时期政治统治的需要,公民种种基本权利得不到法律应有的重视和保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也被法律所忽视。在这种意识形态支配下,法律本身的存在价值也遭到了否定,不但法律虚无主义广为泛滥,而且个人专权和独裁严重,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种状况,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发展经济作为中心任务以后才有所改变。尤其是到1992年,我们国家终于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走出动不动纠缠于区分“姓资”、“姓社”的思维误区以后,我国的法律发展更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况。法学研究和国家立法司法工作,都把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法律秩序作为关注的焦点,对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和移植,也能依据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加以衡量。我国近年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公法领域主要以追求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目标;在私法方面,受政治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更已普遍出现淡化的趋势,法律的社会职能大大加强。

本来,即使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也必须处理好法律的阶级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辩证关系。法律不能仅仅执行政治职能,它还要执行维护公共秩序、管理经济和保护环境等不可缺少的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只有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①法律才能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繁荣,才会成为社会全体人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任何社会中,尤其在现代社会中,还有许多不受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影响的技术规范和中性规范,它们既可以为这一个社会制度服务,也可以为那一个社会制度服务。诸如罗马法虽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它的许多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甚至原封不动地为后世的法律所承受,即使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不曾受特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所左右,继续发挥其作用。而在现代法律中,也同样保留了许多渊源于罗马法的原则。随着国际交往和社会关系的发达,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共生关系不断加强,各个国家的法学家和政府越来越认识到:法律制度的不协调甚至冲突,是妨碍国际交往广泛、全面发展的重大障碍,而意识形态的对抗恰好是造成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冲突的重要根源。21世纪既然有人类共同所追求的目标,让意识形态的影响,受到一些限制,并注重法律的社会的普遍功能,自然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了。

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又一个走势是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私法规范将日益成为法治的基础。

众所周知,历史上,罗马帝国的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他认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后世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公、私法的划分二者均加以认可,并且认为法律被划分为公、私法是“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最重要的划分之一”。②在普通法国家,并无公私法划分的传统,但法学家们在研究时却倾向使用这两种概念,重视划分的作用和意义。当然,现代法对公私法的区分标准并不相同,除上述乌尔比安的利益说外,还有意思说,即公法规定权力服从者的意思,私法规定权力对等者的意思,另有广为接受的主体说,以牛津法律大辞典的界定最为权威:“概括而言,私法可被界定为整个法律制度所包括的原则和规则的一部分,它包括调整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国家或其机关不享有因作为国家的机构而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权的情况下,国家和其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公法则是指“与国家、有组织的政治社会、政府及其组织和机构的结构、行为、权利、权力和豁免,职责和责任相关的原则和规则。”③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区分公法和私法,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藉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④

20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受列宁在公法与私法问题上的个别论述影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长期持否定态度;不仅如此,长时期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就是计划经济的错误理论与实践,强调以国家公共权力为中心,对民法上的私权持轻视态度,因而公私法的划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20世纪末,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确认,自然而然地使公私法划分问题走上前沿。

本来,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并未对公私法的划分有无必要问题加以讨论,他们在阐发有关的法律原理时,我们可以发现,私法这一概念往往为其具体的民法、商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属概念所取代。马克思、恩格斯还对民法的定义有过表述,他们认为民法是“专门处理财产关系”和因财产关系引起的人们相互间的争端事件的法律,“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它“本质上反映了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⑤列宁也明确指出过:“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任何政治措施也不能禁止经济。”⑥所以法律只能顺应经济规律,在经济关系许可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改变和废止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学者们多主张应承认私法与公法的划分以及私法优先原则,因为私法之设,旨在保护公民与法人的私权,私法(主要是民商法)是公法以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民法更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⑦尽管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代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十分强大,公法不断入侵传统的私法领域,公法私法间的界限进一步模糊,公私法交叉的领域日益增多,但这并不能抹杀公法和私法的本质区别。正如国内有些学者所指出,私法与市民社会相联系,公法与政治国家相联系,市民社会是自治性质的,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同时,市民社会又非万能,争端的解决、和平的维持、秩序乃至服务的保障,都不得不依赖于政治国家。但政治国家毕竟是市民社会的工具,市民社会是目的。个人在市民社会中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尤其是意志自治权,国家必须保护而不得侵犯市民社会的活动自由,但这并非意味着完全自由放任,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设立就是旨在维持一种有秩序的自由。总之,市民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实际上是对政治国家的制约,这与私法的地位优于公法的含义一致⑧。实际上,迈入民主、自由度更高的21世纪,私法将有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为,社会越进步,作为社会成员的自由度则会越高,社会成员的权利的正确行使将会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讲,民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在21世纪将变得更加突出。当然,这里有必要在此着重申明的一点是,我们说民法将作为基本法,在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并不是说其它部门法不重要。进入21世纪,为了协调各国国际行为、协调各国立法活动、协调各国行政管理工作、惩处国际刑事犯罪,国际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都将在维持国际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获得新的发展。而且与此相应,国际组织法、国际行政法和国际司法活动将会大大加强。总而言之,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基本走势之一,就是以民商法为主体的私法规范将成为法治的基础。

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另一个走势是在国内国际立法司法活动中,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将大大提升。

法律的本位原是民法学上的一种观念,它是指民法由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向现代垄断资本主义民法的演进过程中伴随着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意即国家对个人民事自由的干预。社会本位的特点在于国家通过强调社会利益,对个人权利作出限制。20世纪以来,社会本位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主导思想和法律规范的主流。当然,这种意义上的社会本位,虽然十分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或准则,但这种社会本位观依旧只是从一国自身的利益、需要和传统出发,仍然局限于某一特定国家的“社会本位”,为准确计,我们暂称其为国家本位,以区别于“国际社会本位”这一提法。我们这里讲法律由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转化的走势,主要是指在21世纪,国际法必将进一步深入到某些传统上纯为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一国的法律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将成为必然,个人以至国家在行使自己的私权和主权权力时,都不能不去考虑整个国家社会的共同利益。

20世纪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变革以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促使传统国际法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不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这两个传统的法律部门有了许多新的发展,而且出现了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这些新的重要类别,国际法的渊源中造法性条件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乃至国际强行法的观念缓缓推行,国际维持和平与安全活动有了巨大进展,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日渐加强,所有这些成就令人倍感鼓舞:国际法的实际效力和作用远远高出了以前的时代。但尽管在21世纪,与公民个人的私权会更受到尊重一样,国家主权也将受到国际法的充分保护,但是,根据本文所述对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的认识,以人类拥有的科学技术信息为物质基础,以国际社会组织化为有效途径,以国际社会理解与共识为思想基础,在这些问题不可能由各个国家用国内法来自行解决的客观要求下,人类社会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必会增强,国际社会公认的不得违背的法律规范必会逐渐增多并明确化。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人性的共有成分根植于个人的这样一个观念,即完全凭靠其自己的努力他是无力实现他所珍视的那些价值的”,“事实上,人类自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它使个人得以在自我之外设计自己,并意识到合作及联合努力的必要。”⑨我们重申,本文立论的基础,也是认为社会越进步,作为社会的成员的自由度会越高,社会成员的私权利将会越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他们的私权的行使,也将越来越自觉地遵守不损害第三人,不损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损害全人类和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共同利益这一原则。这是因为,由于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普遍联系和依存关系的加强,个人的某些放任行为,都可能给整个国际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所以保护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的法律制度在21世纪应具有新的意义。传统的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普遍的看法是其衡量标准只是各国自己所持的标准,并无不同国家间都承认的共同的“国际”的标准。这一状况,无疑在21世纪法律的发展中,因国际社会对各国法律生活提出的一些最基本的共同要求而发生变化,国际公共秩序很可能会发展成为真正名符其实的制度,产生一些国际社会必须一致遵守的国际标准,形成一系列的国际强行性规范。例如关于惩治国际犯罪的规范,关于国际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的规范以及在人口政策、产业政策、财贸政策等不同领域,都会要求各国国内立法必须采取一些共同准则,每个国家在立法中只顾及自己或本民族的局部的暂时利益的作法将会受到制约。

20世纪的一个热烈论题是人权问题,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在这一个世纪与主权有着不可回避的矛盾。应该承认,人权在20世纪确实是一个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使用并被他们有利加以发挥来干涉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其他不发达国家内政的武器,20世纪的人权问题可以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人权与主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严重分歧里争论不休。我们认为,尽管在人权问题上,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对立十分尖锐,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逐步建立,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制度的发展,对基本人权标准的共识与承认,将是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一大成果。人权作为人类共同理想追求的应然权利和国内法国际法规定一切人均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普遍性的,代表人类社会追求个人最大限度的解放和最大积极性的发挥的进步倾向。但人权的实际享有程度依国情不同而有差别,在短期内也是难以消除的。在21世纪,不但像联合国宪章这类近乎国际社会的宪法或根本法中,将进一步强调对基本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国际法、国内法上的保护,进一步要求甚至采取实际措施,保护和保障各国人民的基本人权与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在各种专门性的人权公约和区域性的人权公约所作的更具体的规范和更切实的监督与实施安排基础上,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将被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20世纪的另一个热点论题是国际环境问题。众所周知,地球环境的急剧恶化已是人类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不论是过去的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等问题,还是近年来的酸雨、臭氧层破坏、气候变化和生物物种锐减等问题,都已超出了国家、地区界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此,国际社会别无选择,必须开展广泛而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治理环境。1972年6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从而揭开了现代国际环境保护的序幕,开始了国际环境立法发展的历程。此后国际环境条约与日俱增,为数已不下200个,而且所签的协定已覆盖了环境问题的许多方面。⑩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入,环境保护从仅仅着眼于人类健康已发展到环境保护和经济与社会的持续进步必须相协调。199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会议通过和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重要文件,使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进入了崭新的阶段。现阶段的国际环境法已根据当前环境问题全球化特点所决定的环境保护必须各国采取共同政策和行动、必须实行环境保护一体化的要求,在重申《人类环境宣言》提出的人类对环境负有共同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郑重提出了“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号召世界各国应在环境和发展领域里加强国际合作,以实现近年来逐渐被各国普遍采纳的“持续发展战略”,即“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寻求满足我们当代人需要的发展途径。”(11)我们认为,国际社会的环境立法在21世纪无疑会更注重与国际社会的一致要求相符合,环境法的国际社会本位精神应该是很显著的。

可见,无论在法律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领域,还是在人类生态环境领域,甚至是政治领域,21世纪的国际社会法律必然是国际社会本位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期法律由个人本位向国家本位转化为及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转化的趋势,已向我们清楚地展示了它的这一基本方向。

国际社会法律的协调性和趋同化趋势将会不断加强也将是下一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一个突出走势。

法律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共同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协调、接近甚至一致的现象。(12)

法律的趋同化在现代社会得到加强,有着深刻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法律因素的影响。当今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速,各种跨国活动和对外交往不断增加,各国之间联系与交往日益频繁,为了保障国际社会正常的民商事交往活动的安全,国际社会必然要扩大在法律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这就打破了国家之间法律的封闭状态,把各国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各国之间法律制度的相互吸收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首先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开始出现互相融合的趋势,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多地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原则和有关规定,同样,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注重判例的条文化、法典化并从大陆的成文法规和有关制度中吸收养分。另外,西方法律文化,在20世纪早期,还是作为殖民者带进亚非拉广大地区,作为征服和统治该地区人民的一种手段,强加于各个民族和各国人民的,但随着西方法律的进步和前殖民地国家政治上独立的实现和经济上发展的需要,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吸收已远远多于抵制和排斥。更为重要的是:比较法学的兴起对推动法律趋同化提供了理论前提并大大推进了国际统一私法和国际惯例(其中主要是“现代商人法”)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还在不断地致力于把它们中的许多内容直接转化为自己的国内法,并注意吸收国际社会法律的普遍实践。

我国法律的发展历史也向我们展现了这一基本走势。我国虽曾形成过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但民商法很不发达,民主宪政以及现代法制也未曾建立。直到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中外法律文化的第一次大交流才传入民商法,但当时国家主权被西方列强宰割侵凌,因而这种传入和吸收的殖民主义色彩非常浓厚。到本世纪中叶,中外法律文化在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在中国取得了胜利之后发生了第二次交流。这次交流主要是以苏维埃法律思想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律文化被全面移植入中国,使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制度得以形成,消极的后果则是对资本主义法律文化几乎取完全排斥的态度,法律完全被政治化了。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1978年后,中外法律文化进行了第三次大交流,才使新中国在认真着手建立民商法制度的同时,也逐渐建立起了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制度。(13)近年来,随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出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我国的经济正日益走向与国际大市场接轨,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更加密切,这就为中国法律的趋同化趋势提供了客观基础。它集中表现在:法律文化的融合和吸收,国际社会的交流不断将先进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传入我国,国际惯例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开始被大量采取以充实和改造我国国内立法。尤其是在国家确立了应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后,我国借鉴和吸收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的步伐迈得更快了。

国际社会法律的趋同化在20世纪最显著的表现在于国际法律统一运动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从普遍性法律统一运动和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的结果可以说明。国际造法性公约在大批从事国际统一法律的组织的卓越努力下,在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统一规范。以欧洲共同体为代表的区域性法律统一的运动更给人以全新的视角:欧共体诸国在联合过程中其成员国的法律互相接近,形成了欧洲共同体统一法律,这些共同体法在适用的效力上高于成员国的国内法,它不必以成员国国内法为中介而直接地约束成员国国民,并且可以推翻与其相抵触的国内法。因此,我们认为,在21世纪,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进一步交流与渗透以及它们在国际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一致性,虽然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历史的和民族的特点,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活动中,仍将受到重视,但寻求彼此均可接受的结合点的努力会大大加强,相互融合、相互吸收,以至达成一致的地方会越来越多。这首先是各国国内法中相近似或相一致的内容会继续增加。一些法律发达的国家和社会的经过实践证实是先进的、完善的立法例将进一步被发展中国家所仿效。而各国国内法那些尚难求得协调一致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也将通过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统一立法,找到种种变通处理的途径和方法。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之间协调性也将进一步加强,并将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的章程和各国自己的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来促进这种协调性的不断发展。这样势必使国际社会在21世纪法律的趋同化上走得更远、更加辉煌。当然,我们主张法律的趋同化,并不是说各民族、各国家法律的差异会完全消失,恰恰相反,我们只是指出,在国际社会法律制度多样性的基础上,寻求减少法律冲突和对抗,实现“求同存异”的趋势,将在下一世纪进一步加强。

21世纪是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飞跃发展的时代,而且也是人类社会向文明、民主、繁荣全面推进的时代。但社会的进步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紧密相联的。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为法律的演进提供了基础和动力;而法律的发展和进步,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又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的这种相互促进,在当代显得尤为突出。20世纪法律发展的巨大成就正是社会进步、民主政治发展和经济繁荣的结果。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依然会沿着这一方向迈进。它同其它事物的发展一样,也难免出现前进中的曲折。因此,我们切不可将法律的发展进程简单化,必须充分意识到它的曲折性和艰难性。要实现法律的上述发展,仍需依靠全世界人民把维护国际和平与社会发展的斗争进行到底。虽然政治上的倒退、经济的退步和社会的纷争,有可能在某一地区、某一国家导致暂时打断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进程,但我们所提出的上述四种基本走势必然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第25卷,第432页;第1卷,第184页;第19卷,第131页。

①Max Weber:ECONOMYAND SOCIETY.1978.P.641。

③David M.Walker:OXFORD COMPANIONTO LAW.1980.P.1013。

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8页;第4卷,第87页;第16卷,第414页;第21卷,第346页。

⑥《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41页。

⑦李双元:《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载《人民日报》1994年5月4日。

⑧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⑨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⑩《当代环境法》,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页。

(11)曲格平:《中国的环境管理》,第217页。

(12)李双元:《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3期。

(13)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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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社会法制发展基本趋势展望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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