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分类与《中国档案分类法》的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档案论文,分类法论文,中国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档案分类法》(以下简称《中档法》)的编制、论证和试行,推动了我国档案分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档案工作标准化以至档案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应予充分的肯定。但是无庸讳言,在《中档法》的内容和名称,以及对《中档法》的理解和阐述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令人关注的问题有待研究解决。
一、为什么继续研讨这个问题
本文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关于《中档法》的讨论遗有误导的理论
《档案工作》杂志1990年对“《中档法》应用于档案实体分类整理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刊登了6篇不同意见的文章,大都有理有据地论述了《中档法》不能作为档案实体分类的规范。此后又发表了另一篇文章,表示《中档法》编委会从开始工作时起,就“试图编制一个既能解决档案的分类排架,又能满足档案检索需要的全国统一使用的档案分类法,但做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同时强调“从理论上讲,一种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法,既然能使用于检索工具,也应当适用于档案的分类排架,因为二者的分类对象说到底都是档案实体。”只是“本分类方法目前要达到这两个要求还是有差距的,一般情况下不要勉强用它进行实体分类。”如此论述《中档法》的对象、要求和利用,虽然对人们暂时有以告诫,但却伏下了日后仍可“一法两用”的隐患。这表明,对《中档法》的理解,以至在档案分类的基本理论方面,仍存有一定的模糊认识。
(二)实际工作和学术交流中存在明显的混乱
笔者在学术活动中,经常遇到一些棘手的事。有的同志认为,《中国档案分类法》就是中国档案分类整理的规范方法,因而要按《中档法》对全馆档案进行整理排架。有些稿件或文件上面写着《××××(单位或系统)档案分类法》、《××××档案分类表》,却看不出是用作档案实体分类排架的依据,还是档案目录信息的分类大纲。在日常的学术活动中,尤其在对港台和对国外的档案学术交流中,也表现出我们的档案学在基础理论、分类的概念、原则和方法,以及学术协调方面的某些混乱。
(三)《中档法》试行本再版前夕应有必要的反思
《中档法》正在修订准备再版,此时此刻,大家冷静地总结一下几年来的经验,再深入地进行一些论证,将会有助于继续完善这部“分类法”。
二、必须根据档案分类特点把握《中档法》的性质和作用
近些年来,档案管理中分类的实践更加广泛了,随之分类的概念亦有所发展,同时也出现了某些认识上的分歧。特别是在制订和推行《中档法》的过程中,借鉴了图书、情报分类的一些方法,于是有些同志则认为:档案界以往所说的组织机构分类法、年度分类法等不是分类,只是排架;象《中档法》那样,按照档案内容所进行的逻辑体系的分类才是真正的档案分类,或者说是更主要的分类;应该以《中档法》来统一各种档案实体分类和档案信息分类;这些都是我国在档案分类方面的改革与更新。诸如此类的模糊观点,至今仍有一定的影响。
(一)“《中档法》为真正的分类法”说是对分类法的误解
档案学所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因为它具有其他学科不能代替的研究对象,有适合档案领域的术语概念和一套概念体系,有揭示档案、档案工作和档案学发展规律以及档案管理原则与方法的知识体系。研究和运用档案学的理论与方法,必须把握档案和档案学的特点,不能无视自我而完全照搬其他学科的概念和方法。
档案学所说的分类法和图书馆学中分类法的概念有所不同,不是一个会意的特称,而是一般意义的泛称。档案分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按照档案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的异同点,对档案进行有层次的区分,并组成一定的体系。档案分类法,就是对档案进行分门别类的方法,这是一个合乎逻辑、不生歧义的标准用词。档案分类法包括:全宗分类法(习惯称区分全宗)、组织机构分类法、年度分类法、事由分类法、工程项目分类法、课题分类法等等。再扩展一点说,从档案中游离出来的档案信息的目录检索分类,也是档案管理中的一种分类。总的说来,上面这些活动及其方法,都是“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过程,均应属于分类的范畴。特别是对档案界多年公认的名正言顺的“档案”分类法,以实际档案的操作对象的分类,硬说它不是档案分类,其分类方法不能叫分类法,似乎不近情理。
只有《中档法》才堪称分类法的论断,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为蓝本的。但图书馆学所谓的“分类法”,乃是两层意义上的代称和特称。第一,“分类法”是“分类表”的代称和转称。如宫坂逸郎等编《图书资料的分类》一书称:“分类的组织及其方法即是分类法,而将特定的分类法列成一览表,就叫分类表”①。北大图书馆学系编《图书分类》一书中说:“图书分类法的分类体系,通常以表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亦可称为图书分类表。实际上图书分类法与图书分类表是有区别的”,“但人们习惯于把图书分类表叫图书分类法,例如:《中图法》”②。第二,所谓“分类法”是区别于“主题法”并与之相对的特称和简称。“图书分类法与主题法都是按图书资料的内容来区分文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都可谓之分类;分类法的类目和主题法的标题,在某种意义上都可谓之主题。但我们现在所说的图书分类法和主题法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分类法是通过学科知识的分类体系来揭示图书资料内容的”③。这既说明图书“分类法”用词的相对性和特指性,也看出“分类法”是图书内容的学科知识分类法之简化。由于图书馆揭示图书内容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分类法和主题法两种,图书分类法又以图书内容的学科属性为主要标准,其他属性则作为分类的辅助标准而较少采用。因此,一说到“分类法”都了解它的含义,不存在与其他分类方法相混的情况。以“图书分类法”这样一种代称、特称和简称的名词,套用到更为复杂的档案分类上,用内涵那么多、外延那么小的图书“分类法”概念模式去理解标准式的档案分类法,显然是对分类法的误解。从严格意义上讲,所谓《中国档案分类法》其实是《中国档案目录信息检索分类表》,只是一种检索语言。夸大其含义和否定档案实体分类法的含义,势必混淆档案实体分类和档案信息分类的性质和作用,酿成档案管理上的混乱,因其理论基点就是不正确的。
(二)“档案信息分类和档案实体分类的对象、目的相同”说忽视了档案分类的特点
档案分类的理论与方法,不同于图书分类的特点之一,就是图书分类法具有组织分类排架和编制分类检索目录两种职能;在档案分类中,以《中档法》为代表的检索分类法,则不能“一法两用”。档案信息分类和档案实体分类,是在分类对象、目的和作用上均不相同的两种性质的分类。而两种分类对象、目的、作用相同说,则常是《中档法》“一法两用”的一种理论支柱,对于理解和实施《中档法》及档案分类的有关事宜具有负面影响。
档案目录信息检索分类和档案实体分类的对象是否相同呢?所谓“对象”,通常是指作为思考或行动目标的人或事物。档案管理中两种分类的对象,当然是指档案实体分类和目录信息分类各所面对的是什么:档案实体分类,分的是档案本身,即按照不同的类别去区分和排列档案文件或案卷;档案信息分类,分的是承载档案信息的目录,即按照以档案内容为主而编制的检索分类表去标引条目,排列卡片。各自的客体泾渭分明。
如果笼统而论,也可以认为两种分类的对象都是档案。但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即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应该具体地分析档案分类操作的对象,否则何以分别地称作档案信息分类和档案实体分类呢?退一步说,即使在能够“一法两用”的图书分类法中,也是区别不同对象的。《图书资料的分类》一书“第五节分类对象”中,即专门讲述了这个问题:分别以“一、排架分类”和“二、目录分类”阐明了它们的含义和不同。我国档案界已有许多文章论证了两种分类对象的不同,颇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有的文章认为两种分类的目的、作用和方法基本相同,这是值得商榷的。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针对档案分类的特点,具体考察两种对象不同的分类法是如何形成的,自身是怎样的,各自是作什么用的,彼此之间是什么关系。
由于档案是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历史记录,它以文件为单体而产生,以有联系地积累而形成的文件组合体为存在形式和保管单位,所以要按照有机联系特别是历史联系的原则,采用以来源为基础的几种方法联用的复式分类法,它既作为排架的依据,又提供了检索的基本途径。为了解决档案分类排列的一般体系与广泛的、特定的查找利用之间的矛盾,又需增设满足多元检索的各种检索工具。诸如分类目录,则是按照逻辑(事由)原则,编制以档案内容为主的等级体系制的分类方案,据以标引和排列条目,这实质上是档案目录信息的检索分类。分类目录的分类大纲,开始多半是由地方档案部门自行组织制订的。如兴宁县档案馆于1959年、阜新市档案馆和辽宁省档案局于80年代初,都曾为档案馆的分类卡片,编制了打破全宗界限而以职能分工为基础的检索分类表。建立起分类检索工具的各个档案馆,其档案仍然保持原来按全宗、组织机构、年代、问题等分类排列的体系。档案信息的分类,对档案实体的物理位置即排架方式并不产生影响。《中档法》的“编制说明”也说:编制《中档法》是“为了建立统一的档案分类检索方法,实现我国档案分类检索体系的规范化”,其目的和适用范围“主要是为档案的分类标引和组织档案的分类目录,建立档案目录和咨询中心而编制的”。不能用以打破档案馆各机关档案来源,而按本法的19大类去整理排架。
综上,可得出几点结论:(1)档案实体分类和档案信息分类是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原则和方法而进行的两种分类;(2)它们各有不同的目的和作用;(3)按照历史联系原则采取的各种分类法,既能用于档案实体的整理排架,又能用以建立检索体系,而仅按事由原则采取的统一分类法,属于档案检索语言中分类语言的类型,通常只能用以建立检索体系。
(三)“《中档法》是世界创举”、“一法两用是新发展”说属于对历史和国际信息的寡闻
在某些人看来,本文讲的那些理论与方法已经落后了,而《中档法》却是一种“世界创举”,用这种分类法去统一各种档案的分类排架是对档案学理论的“新发展”。若是认真地看看档案事业和档案学发展的历史,环顾一下国外档案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便可知上面那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法国采用打破来源机关而按事由原则整理馆藏档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在我国档案界几乎是众所周知的。法国把进馆不同机关的档案混同地分为立法、行政、历史、地形等几十大类,下面再分小类,结果把历史上形成的各个档案实体拆得支离破碎。这种分类方法,给管理和查找利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以至不得不编写《国家档案馆所藏旧全宗原来面貌》等参考工具书,来说明档案原先的来龙去脉。半个世纪的实践教训,促使法国于1841年提出尊重全宗原则。后来,以来源原则为核心的全宗理论,经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迄今仍是各国公认的组织档案基本管理单元的理论依据和档案学的核心理论之一。而事由原则除用于汇集型的档案实体之外,主要在档案目录信息的检索方面发挥其活力。
历史的经验值得重视。现在提出用《中档法》作为全国档案实体分类的统一标准,并非新见解,实际上是重蹈18、19世纪事由原则失败的覆辙,或仿效当今图书分类法的模式。英国档案学家迈克尔·库克在《档案管理》中有一段精彩表述:“主题整理法是行不通的,因为这不符合档案的道义保护:用法国《档案学教程》上的话来讲,这是一种‘有溶解力的’具有分裂性的方法。”“图书馆目录方法也不是管理档案的适当形式”④。这对我们不啻为他山之石。
研究和编制通用的档案目录信息检索分类表,有些国家比我国的实践更早,他们的一些作法和体验,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前苏联,在结束了专题卡片目录30多年的主导地位之后,60年代初即建起了分类卡片目录,并于1962年出版了“分类卡片目录的分类方案”,1978年又公布了修订的第二版,均“作为等级分类法的规范”标准。《苏联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1980)一书阐述了这种分类方案的性质,“被看作是情报检索语言”。他们“明确划分了卡片目录和库藏目录的用途。卡片目录与库藏目录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履行统计职能”,“不用于固定文件的保管系统”。也就是说,馆藏档案实体,“其保管的分类系统与检索的分类系统并不一致”,并且强调这是档案分类与图书情报等其他文献分类之不同⑤。
从上述情况看,档案分类的实践与研究,中外确有许多共识。特别是不少国家长期以来十分注重档案分类的特点发人深省。忽视档案管理中两种不同分类的特点及其关系,有可能在掌握分类法的性质、目的和作用上发生偏颇,这些方面的失误又会导致术语概念的模糊。
三、《中档法》的名称应该力求准确
《中档法》是试行的专业标准。作为“标准”应该是以优化档案工作为目的,对工作中具有多样性和相关性的重复事物,在充分论证协商的基础上,经过专门程序和特定文件形式所作的统一规定。若干年来,不少人都曾指出,分类法是个经常接触的概念,必须有明确的界定;认为《中档法》之称名不副实,不利于工作,因而呼吁改进。如田芳同志在《对〈中档法〉名称的看法和建议》一文中说:“《中国档案分类法》实际是档案检索分类法,并非是档案分类法,这是我在阅读……文章后再明确的”。标准文件“它的名称应该是严谨、明确的,不能是名实两层意思”。“这两种分类正如……文章所表明的‘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分类,两者不能混同,不能互相代替’。”“因此,我建议采用‘中国档案信息分类法’(或‘中国档案信息分类表’)这一名称,既区别于档案实体的分类整理,又准确地反映了档案编目与检索中的‘分类对象和适用范围’⑥。”
名不正言不顺,《中档法》的幅射作用使整个档案分类领域都连锁地发生了许多混乱。如某某机关某某系统“档案分类表”等称呼,因为现在已经有了《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名称,为示区别只好改用《××××档案实体分类法》等蹩脚的名词。常来新同志《档案‘实体’管理琐论》的文章说得比较朴直:“我们平常讲档案,从来不加‘实体’,大家都明白这是个什么东西”,“档案管理就是档案管理,还要加上‘实体’,简直多余的。没有没有实体的档案。凡档案必定是实体的”。“《中档法》说明中在这里使用‘档案实体’似乎是不必要的”⑦。将档案目录信息的检索分类法简化成“档案分类法”,而对档案分类又赘述为“档案实体分类”,反映了档案分类理论上的讹谬。林清澄、牛宏权同志在《档案分类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对此类现象有明晰的匡谬:“把档案与档案目录混淆起来”,属于“研究对象模糊,理论混乱”⑧。在实践上这样处理问题也是一种失误。
关于档案分类法和档案分类表的概念,在现代档案学中国内外一般都是明确的。国际档案理事会组织编纂的《档案术语词典》将“分类表”一条释义为:“按全宗(组合)、类(系列)和保管单位整理排列的模式⑨”。对于档案目录信息检索分类表,则取与此不同的专指称谓。如前苏联发布的标准,名为《苏联国家档案馆分类卡片目录系统中文件情报的统一分类方案》⑩。有人明确地说:“苏联这项标准的名称真是罗嗦,中国这项标准——《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名称相当简单;可是他们的叫法比较准确,我们的叫法确实不准。”
有人认为,档案实体分类是微观分类,《中档法》是档案的宏观分类,只要区分了档案的宏观和微观分类,问题就解决了。其实不然,档案实体和信息分类中都有宏观和微观分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将国家全部档案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成立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我们不能说它是微观分类;《中档法》问世之前,一个档案馆制订的档案检索分类表,以及现在一个馆一个档案室按《中档法》分类标引和排列条目,恐怕也难以称之为宏观分类。秦国经同志《论中国档案的分类》一文,还把档案实体分类划为宏观、中观和微观分类三个层次:“我国档案实体分类的第一个层次,即宏观分类,也就是对国家现存的全部档案进行分类;第二个层次中观分类,即各档案馆对所藏档案,按时期、按全宗所进行的划分;第三个层次,即微观分类,也就是各全宗内档案的分类”(11)。这种分析符合事理,颇有独到之处。
一般说来,宏观和微观分类是从档案和目录信息分类的层次范围上,具有相对性的划分。用档案信息分类是宏观分类而档案实体分类是微观分类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揭示不出两种分类的本质和区别,也不足以平息围绕《中档法》产生的争论,对此尚有必要进行深入民主的学术讨论。
注释:
①《图书资料的分类》,书目文献出版社,1982年版,第17页。
②、③《图书分类》,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
④《档案管理》,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117页,第135页。
⑤、⑩《苏联档案工作理论与》,档案出版社,1984年版,第144-230页、第190页。
⑥《档案学通讯》,1987年第4期。
⑦《江苏历史档案》,1993年第4期。
⑧《山西档案》,1994年第1期。
⑨《档案术语辞典》,档案出版社,1988年,22页。
(11)《档案学通讯》,199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