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前期铨选制度的演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吐鲁番文物局抢救性地发掘了巴达木2号台地中部的207号墓,墓室中出土一组唐代文书,①其中三片文书经过“新获吐鲁番文献整理小组”集体研究,定名为《唐调露二年 (680)七月东都尚书吏部符为申州县阙员事》。②它标志着唐代铨选程序中全国范围内常规性阙员统计的变革,填补相关文献记载的缺失,对于深入认识唐代前期铨选制度的演进具有重要意义。阙员统计的研究,启发我们重新讨论唐代前期铨选制度发展的重要环节和概念,对既往被忽略的重要史料重加解释,把断裂的史料补缀成较为完整的历史图像。③同时,唐代前期统计技术在铨选制度中的应用,对于整个制度的演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 唐代前期铨选中阙员统计的实行
兹先将《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吏部符》逻录于下,并据上下文对相应的缺文加以复原:
1 ]下当州 [
2 〔合当州阙员总〕若干员 所通阙[
3 〔若干人〕 州官 此色内虽有已申者,今状更须具言
4 〔若〕干人考满 其中有行使计年合满,考虽未校,更无别,即同考满色通,仍具言行使所由。
5 某官某乙满 若续前任满,即注云:续前任合满。其考已上,久无替人,亦仰于名下具言。
6 〔若〕干人事故见阙 此色内虽有已〔申者,今〕状更须具言。
7 〔某〕官某乙 忧、死 某官某乙〔解免〕[]解由。
8 〔某〕官某乙 签符久到,身[ ]某[
9 〔若干〕人县官 一准州官脚〔注〕。[
10 ]□[
(中缺)
11 ]〔吏部员外〕郎魏求己等牒□[
12 ]州申计会,今既选[
13 ]顷年□[ ]〔前〕件样委州县长〔官〕[
14 ]勘责,别□[ ]十月廿日已前到尚〔书省〕[
(骑缝背书“己”字,钤“东都尚书吏部之印”)
15 ]其羁縻及蕃州等,并请所管勘责[
16 ]置汉官,并具于阙色状言,拟凭勘会。[
17 ]今以状下州,宜依状速申,符到〔奉行〕。
18 主事张 □[
19 〔吏部员外郎求己〕 令史[
20 书令史 朱[
21 〔调〕露二年七月〔□日 下〕
22 〔八月〕廿 日录事[ ]〔受〕④
文书有六处钤盖朱文“东都尚书吏部之印”,且由时任尚书吏部员外郎的魏求己起草、签署,表明此符系由东都吏部下行全国州县。本组文书的第一部分(1-10行)为东都尚书吏部所定申报阙员状样,是《东都尚书吏部符》的附件,附在文书之前;第二部分(11-22行)则是符文本身,其内容是令全国州县依状样统计阙员,申报尚书省,羁縻州和蕃州需置汉宫一同申报,用于铨选。⑤
从这件文书中可以明确得知,唐朝全国性、常规性阙员统计的确立不晚于调露二年。阙员统计是铨选程序的重要环节,每年注拟官员全都依据阙员数量,有阙员方可定留放和注拟。对于这个重要环节,以往研究铨选制度史的学者虽有涉及,但苦于资料不足,无法展开细致研究。《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吏部符》的出土,为深入研究阙员申报和统计的问题,尤其是它于高宗时期发生的重要变革,以及所运用的技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五品以上内外官的阙员统计可以与外官阙员统计相对照。贞观年间,五品以上内外官就有了常规性的阙员统计,定期编制具员簿。《唐会要》引建中三年(782)中书门下奏云:“准贞观故事,京常参官及外官五品以上,每有除拜,中书门下皆立簿书,谓之具员。取其年课,以为迁授,此国之大经也。”⑥此乃追述唐初贞观故事,可知具员簿制度之一般,即由中书省和门下省分别记录五品以上内外官的拜除,作为档案,一方面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的定额,一方面当作五品以上官员迁授的依据。又,唐太宗于贞观元年(627)简内官,“令玄龄并省,留文武总六百四十三员。”⑦《新唐书·百官志》载唐太宗省内外官,定制七百三十员。⑧可见当时确有部分官员的员额统计数字,可能与具员簿所记的员额有关。显然,与五品以上官员的选任相比,六品以下官员的铨选更具规律性,大部分阙员可以根据律令制度的规定推算,例如考满之阙,可以根据《考课令》四考为满的规定,从铨注谢过开始推算,四年考满之后即卸任。此类阙员即《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吏部符》所附状样中“考满”的类型。而另外一种类型,即“事故见阙”,包括身亡、丁忧、解免、身不赴任、致仕等等,则必须由各地申报具体情况、时间和人数。
隋代开始实行“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的铨选制度,⑨外官“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迁”。⑩以此推测,当时吏部应该掌握全国外官阙员的大致情况,但是详情不得而知。唐承隋制,外官铨选仍归吏部,推测应该有申报阙员的制度,然而何时出现全国常规性阙员申报制度,史无明文。《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吏部符》极有可能是一次重要的外官阙员统计制度的变革。从此件文书中,我们发现几项内证:其一,新状样的颁布往往意味着新制度的实行,唐代前期铨选制度变革中曾有其例:如总章二年(669)吏部侍郎李敬玄、吏部郎中张仁祎改修状样、铨历,更加方便吏部审查选人是否具备注官的资格,推动实施新的铨注法。与之相似,《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吏部符》所附“申报阙员状样”就是全新的文书样本,由此展开的阙员统计极有可能与新的阙员申报制度密切相关;其二,“州官”下有脚注云“此色内虽有已申者,今状更须具言”,又下一级细目中“事故见阙”事项下脚注云“此色内虽有已〔申者,今〕状更须具言”,这表明调露二年之前已经存在非常规的个别类型或局部地区的阙员申报,尚未形成严格的制度,而自此以后不论各州以往是否曾经申报过某种类型的阙员,这次都要再行按照新式状样统一申报。
以笔者所知,传世史籍关于阙员的最早记载见于《旧唐书》卷88《韦嗣立传》。中宗景龙三年(709),韦嗣立上疏谏曰: “补授无限,员阙不供,遂至员外置官,数倍正阙。”(11)所谓“正阙”,即朝廷经过阙员统计之后得到的数字。所谓“员外置官”,此处不是指增设员外官,而是注拟尚未考满或见阙的阙员。景龙三年,郑愔和崔湜掌选,他们在阙员数量之外多留数倍的选人,而且提前使用了三年阙员的总量,造成铨选制度的极大混乱,备受世人讥评。《通典》云:“时以郑愔为吏部侍郎,大纳货贿,留人过多,无阙注拟,逆用三年阙员,于是纲纪大紊。”(12)又《唐会要》云:“景龙三年,郑愔与崔湜同执铨管,数外倍留人。及授拟不遍,即探用三考、二百日阙,复不行,又用两考、二百日阙,朝注夕改,无复定准。”(13)这都与韦嗣立所谏之事吻合,郑、崔二人数外留人、逆用阙员的实质是不依据阙员统计得到的数字定留放,打破了所留选人和阙员之间的均衡。同时,这也表明调露年间开始实施的全国常规性阙员统计之后,至景云年间已经形成常法,即使是选法大坏的中宗时期,这种常规性的阙员统计仍旧执行。因为只有掌握多年阙员统计的数字,才能掌握其规律,提前使用阙员补官。
二 唐代前期铨选选格的确立
调露二年的阙员统计除了为当年的注拟提供根据,也为次年冬集人数的调整提出了课题。开耀元年(681)四月,高宗以冬集选人十放六七,放免比例过大,要求京官九品以上集议。(14)这正是前一年全国性常规性阙员统计实行之后的结果。调整的措施最初可能是零散制定颁布,后来汇集在一起,就形成了选格。选格属于为铨选事务制定的专项法条汇编,而非一般所言律令格式之格,即行政程序法典。
宁欣为唐代选人变化画出一条曲线:“唐初较少,贞观以后逐渐增加,武后时达到畸形高峰,每年约五万人,此后回落至万余人,又以每年递增千人数千人不等,天宝后骤减,德宗以后有所回升,唐末则大约为数千人不等。”(15)曲线很明显与唐代前期政治局势的变化同步。唐初天下未定,各地士人不愿出仕;待各种割据势力渐次平定,唐朝政局呈现稳定发展的态势,于是选人渐众。太宗及高宗时期,选人冬集并无格限,选人增加趋势十分明显,至总章年间,冬集选人激增,参选者岁有万人。(16)武则天垂拱以后,为了笼络人心,额外增设官职,同时也放宽选格条件,使冬集选人增加,峰值曾高达五万人,(17)一般年份,例如如意元年(692),冬集选人也多达数万。(18)中宗复辟之后,同样以放宽选格、增设官职的手段笼络人心,冬集选人仍然维持在数万人的水平。睿宗景云之后,宋璟、卢从愿等人掌选,重新维持了冬集选人与阙员之间的平衡,冬集万人而留二千余人,故得“平允”之称。(19)开元初年,铨选之法完全回到正常轨道。安史之乱的爆发导致唐朝铨选制度的瘫痪,战乱期间冬集无法正常进行,德宗时陆贽整顿铨法,实行分色冬集、计阙集人的办法,恢复铨选制度。(20)然而唐代后期藩镇割据,不报阙员,中央可用阙员仅有安史乱前的三分之二;(21)同时藩镇自己辟署官员,铨选制度渐趋废弛。
笔者认为,这条曲线并非选人数量变化的曲线,而是参加冬集选人数量变化的曲线。因为一个新朝代开始之后,随着政治局势的稳定,官员的数量会不断上升,一方面卸任的官员等待重新任命,一方面每年通过科举和各种途径入流的选人也在不断增加。这样不断增长的选人和皆有定员的阙员之间势必不能保持均衡。然而,这种差异又是可以通过某种办法调控的,调控的手段全在于选格。选格修订的依据主要是诸州府县及中央各部门所申报的官位阙员数目与选人数目之比例,若比例较大,选格条件就适当放宽一些;若比例较小,选格条件就相对严一些。(22)据吏部尚书刘祥道云,唐高宗显庆元年天下官员总数为13465人。宁欣指出,其中文官大约1万人,六品以下约8000人,其中考满和事故见阙者据推算则为2400-3000人。(23)如果按照《通典·选举》所言,仅流外入流即有12.7万余人,流内选人尚不计在内;(24)而实际上《旧唐书》卷81《李敬玄传》云总章至仪凤间“预选者岁有万余人”。开耀元年四月敕云当时选人十放六七,即可以留待注拟官职的选人(大致与阙员数量相近)只占冬集选人的30%-40%,如果据上述每年阙员为2400-3000人的数量推算,则当时冬集选人应是6000人至1万人,如果取其最高值,则与《李敬玄传》所载基本吻合,进一步证实了高宗后期每年冬集选人大致在1万人上下。上述推算的选人数字和实际冬集选人数字的差异表明当时确有某种调节措施,规定了参加冬集的条件,只有满足条件的选人才有资格参加冬集,这样就能确保冬集选人只占全部选人的一部分。实施这种措施的目的是避免来京选人过多,如果全部选人来京,一方面选人疲于奔波,京师枉费资粮,另一方面大面积的人口流动对于社会的稳定十分不利,来京参加冬集而被放免的比例过高,肯定带来某种不安定的因素,所以利用选格调控冬集人数与当年阙员之间的比例势所必行。
笔者认为,实行冬集选人调控始于高宗开耀元年。早在显庆元年(656),刘祥道就已提出流外入流的渠道过多,继续发展下去朝廷将无阙可用,然而当时并未引起高宗君臣的重视,事竟不行。开耀元年,高宗特地集百官详议如何调整冬集选人数量与阙员比例问题。尚书右仆射刘仁轨总结京官言论时指出,多数意见是“欲使常选之流,及负谴之类,递立年限,如令赴集”,同时他本人也希望订立条制,令“其殿员及初选,及选浅自知未合得官者等色,情愿不集”。(25)以上开耀元年集议的意见是订立规则和年限,使初选、常选、负殿和选浅的选人自愿不参加冬集,(26)停官待选,而确定这些规则的法条就是选格。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环节就是朝廷颁布选格,各地州府根据选格审查选人文书,限制部分选人当年不得参加冬集。这就是铨选制度中“每岁五月,颁格于州县,选人应格,则本属或故任取选解,列其罢免、善恶之状”这一环节。(27)早在太宗贞观二十年,经吏部尚书马周奏请,唐朝开始实施选人取解之制。(28)选人根据每年五月颁布的选格,向籍贯所在地或前任任所的州县提出申请,写清自己的出身、考数、功绩、解免之由,州县勘验之后认为合乎选格要求,则发给文状,允许选人前往京师冬集,这种文状就是“解状”,亦称“选解”。(29)州县发给解状时必然勘验选人告身、考牒、由历等文状,文状与选格要求不符,则不能参加冬集,其程序与尚书吏部勘责冬集选人文书大致相同。(30)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选人申请解状的文书,其一是大谷文书1041《唐天宝元年(742)八月交河郡某人功状》:
1 ]八月廿一日
2 军功出身
3 合今任经考三 一开廿八年考中中,一开廿九年考中中,一今校
4 一 从去年考后以来,被差摄判胄曹司,知甲仗、杂物给
5 ]□勾覆廿(31)
另外一件是《唐某人功状》(75TKMl03:1),其年代当在高宗仪凤二年(677)之后:
1 一 从咸亨三年简点蒙补旅帅已来,至四年中
2 从果毅薛逖入疏勒,经余三年以上。
3 一 至仪凤二年差从[ ]行护
4 密[ (32)
上引前者缺失文书后半,记录官人出身、连续三年的考绩,并列出逐年勋劳;后者首尾俱失,唯存官人逐年勋劳。如果我们抽绎两者的基本要素加以合并,可以复原功状的原貌:大致包括官人出身、考课等第、资历勋劳等,其功能是选人总结本身任官状况,以应选格。这与《唐六典》所记南选选人的簿书,包括出身、由历、选数、考课、优劳、等级,(33)内容基本相同。同时,这种功状也是《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吏部符》所要求州县长官统计阙员勘责的文书,例如状样中注明的行使年限、行使所由、通计前任考满、解免之由等,都是功状需要写明的内容,无论申报阙员还是应格取解,州县长官都需勘责如上文书。此符行下西州已是八月二十日,并且必须在十月二十日以前申送尚书省,此时根据吏部符文统计阙员、根据当年选格勘责功状的工作当即展开。(34)西州选人呈报功状,大致当在八月二十日以后,经有司勘验之后,大约40天可以送达京师,44天可以送达东都。(35)天宝元年功状在八月二十一日,绝非偶然,当与地方铨选事务的进度一致。吐鲁番出土高宗仪凤二年后的选人功状,表明当时确曾颁行过选格。《新唐书·选举志》云高宗后期,选司“繁设等级、递差选限、增谴犯之科、开纠告之令”,(36)即是选格的内容。武周时期很可能也制定选格,神功元年(697)闰十月二十五日敕、圣历三年(700)正月三十日敕有流外入流、选叙资历、隔品授官等方面的规定,正是构成选格的主要内容。
关于选格的明确记载,笔者所见以开元二年(714)诏为最早:“诸色员外、试、检校官,除皇亲、诸亲及五品以上,并战阵要籍、内侍省以外,一切总停。至冬放选,量状迹书判与正员官。其未经考者,先与处分,仍不拘选格听集。”(37)又,开元三年六月诏云:“并诸色选人者,若有乡闾间无景行,及书判全弱,选数纵深,亦不在送限。”(38)这些不在律令规定中的格外条件,应该是选格的内容。敦煌出土P.4978法制文书,经学者研究,定为《开元兵部选格》,其制定年代大致在开元十九年至二十五年之间,(39)是目前所知最早的真正实施的选格。(40)《开元兵部选格》所见内容包括选人资格、选授年限及劳考进叙等规定,当是完备的选格形态。选格每三年修订一次,(41)如有变动,则以敕的形式追加。这大概与唐代开元以前实行三年一大集,每年一小集的制度相关。(42)虽然开元十八年实行循资格以后不再分大小集,然而三年修订一次选格始终实行。唐懿宗大中六年(859)时修订考课条格,仍仿《举选格》例三年一修。(43)此后虽然一度实行长定格,然不久停废。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唐代选格的功能是调节冬集选人的数量,使之与当年阙员保持一个合理、均衡的比例;选格的形成大致始于唐高宗开耀元年,这与始于前一年(即调露二年)的全国性、常规性阙员统计的关系非常密切,只有掌握了确切的六品以下官员(尤其是外官)的阙员数量,才能有效地制定选格,以实现对于冬集人数的调控。
三 铨选所用统计技术的发展
唐代高宗、武后时期统计技术的发展对于铨选提供了很大的借鉴作用,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计帐统计技术的新发展对于阙员统计的意义,一是九等定簿和差科簿的编制技术对于确定州县官资等第的意义。
唐代计帐技术的发展是承袭西魏、北周以来制度并不断完善的结果。西魏、北周是仅以少数六镇胡人结合关陇汉人士族建立的政权,地狭人少,要抗衡拥有强大六镇胡人武装,占据山东富饶之地的东魏、北齐政权,以及江南以华夏文化正统自居的萧梁政权,殊为不易。他们为了力图自保和发展而实施一系列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财政措施就是强化户籍计帐制度。自汉代以来的户籍计帐制度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得以快速的发展和普及,这与苏绰的贡献密不可分。《周书》卷23《苏绰传》云:大统初,苏绰“始制文案程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大统十年(544),北周文帝又令“其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44)“朱出墨入”之法较此前的会计制度更为精密,而更为精密的分类统计的计帐制度,则为全面动员社会成员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各地州县亲民之官必须掌握户籍计帐之术的法令,使得这种新的统计技术得以普及。敦煌出土的大统十三年计帐文书清晰表明了苏绰发展、普及新技术的成效。西魏、北周能够不断强大,并发展为强盛的隋唐帝国,户籍计帐制度的支撑十分重要。
隋唐帝国继续完善、发展户籍计帐制度,尤其表现在人口统计技术的发展上。吐鲁番出土的贞观、永徽以来的户口帐清晰地表明了统计技术的发展。唐长孺对于吐鲁番出土唐代前期户口帐做了区分,分为简式乡帐(贞观年间)和繁式乡帐(永徽元年[650]以后)两种,并分别加以复原。(45)朱雷分析了简式乡帐和繁式乡帐的四点实质性差异,(46)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繁式乡帐对于承担不同赋役负担的不同年龄段的人口分别统计,如中男分为年16以上、年18以上两个阶段分别统计,老男分为年60以上、年70以上、年80以上等阶段分别统计;其二,繁式乡帐对于因为年龄、身份、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赋役负担变化的人户进行专项统计,即统计由输入不输以及由不输入输的人户;其三,繁式乡帐中对于享有不课特权的杂任、职资等人口予以特殊关注,按照各种名色分别统计。
对于律令所规定的赋役负担发生变化的临界年龄人口的特别关注,是唐高宗永徽以后统计技术发展的重要成果。这些临界年龄总称“五九”,系指19、49、59、79、89岁这五个临界年龄,实际上17岁也是重要的临界年龄。《唐六典》云:京畿及天下县令“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若五九(原注:谓十九、四十九、五十九、七十九、八十九)、三疾(原注:谓残疾、废疾、笃疾)及丁中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47)关于“五九”在籍帐制度上的意义,朱雷曾有详细的考释。(48)新获《唐西州某年破除名籍》(2006TZJI:025)所统计的全部人口的年龄都处于律令规定的临界点:
1 ] 破 除
2 ]身 死
3 ]□八十九 翟屯奴十七 大女张持戒七十九
4 ]七 翟孝感五十九 牛大贞七十九 皇甫瑞庆七十九
5 ]七 康道德七十九 大女康宝业七十九
6 ]
7 ] 虚 存
8 ]赵庭光五十九 白丁
9 ]
10 ] 僧
11 ]康思勖十七(49)
这表明不仅计帐中有关于临界年龄人口的统计,而且临界人口的变动(包括身死、虚存、出家等)也有专门统计。
《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吏部符》所附“申报阙员状样”,与日本《延喜主计式》所载“某国司解申预计某年大帐事”以及唐长孺、朱雷所复原的唐代乡帐对比,笔者发现“申报阙员状样”与乡帐的形态有着惊人的相似性。李锦绣将唐代计帐的特征归纳为三项,其中涉及形态特征者有二:其一为唐代计帐书写格式分为总帐和明细帐,其二为唐帐广泛而灵活地使用脚注,既不改变帐的格式,又能容纳更加丰富的内容,是计帐制度完善的一个标志。(50)与之对比,“申报阙员状样”完全具备唐代计帐的形态特征:以繁式乡帐为例,从总帐到各项明细帐共分五个层级;“申报阙员状样”则分为四个层级,分别为当州阙员总计、州官和县官阙员的数字、考满见阙和事故见阙的数字以及各项人名列记。另外,乡帐每有脚注,说明该项统计应注意事项;“申报阙员状样”同样利用脚注说明统计的对象、注记的内容和形式。两者相较,其形态确实如出一辙。
同时,“申报阙员状样”表示出对于临界变化的关注,官员因为考满和事故等原因而出阙,这本身就是临界变化;此外,行使记年合满与续前任合满两项内容也是临界变化的要点,“状样”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状样云:考满者“其中有行使计年合满,考虽未校,更无别,即同考满色通,仍具言行使所由。”按“计年合满”,即后来计日成考的先声。《永徽令》考满为二百四十日,中宗景龙三年铨选规定二百日可以成考,《开元七年令》继承这一规则,为二百日成考,至五代又减至一百八十日。(51)从中可以看到朝廷压缩官员任职时间,希望获得更多阙员以供注拟的意图愈益显豁。另外,状样又云:某官某乙“若续前任满,即注云:续前任合满。”这是官员职位变动之后,前任与现任同属一个考课年度者合并考校,《唐六典》上有明确规定:“内外官从见在任改为别官者,其年考从后任申校。”(52)之所以要重视官人在任、离任、调动等情形的变化,是因为唐朝国土辽阔,各地送达文书至都城的时间不同,为了保证考课、铨选等行政事务的一致性,所以唐朝法令规定了统一的文书送达时间。这样各地考课和铨选的周期就会大不相同,即使是正常的考满见阙各地也有差异,事故见阙的时间更会因事而异,而不同的出阙时间又影响到阙员统计和铨选用阙。
唐代高宗时期统计技术发展的成果,经由武后编纂《垂拱式》而得以总结。如所周知,《垂拱式》为二十卷,较此前编纂的《永徽式》增加了八卷之多,并为《神龙式》和《开元式》所继承。这增加的卷帙,就是关于计帐和勾帐制度的内容:“武太后临朝,又令有司删定格式,加计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二十卷。”《垂拱式》将计帐式和勾帐式单独立目,不仅因为计帐和勾帐部分篇幅较大,更重要的是它将高宗永徽以来出现的新的统计和会计技术总结起来。部分继承《垂拱式》的日本《延喜式》虽然没有设立计帐式的篇目,然而从其主计式所存的“某国司解申预计某年大帐事”中可以发现其中有“口若干入课”和“户若干帐后入课”的统计项目,“小子”(相当于唐制的中男)也分为16岁和17岁两个年龄阶段分别统计,正是唐朝《垂拱计帐式》中新技术的体现。职此之故,时人对于垂拱格式有较高的评价:“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咸阳尉王守慎,又有经治之才,故垂拱格、式,识者称为详密。”(53)作为基层官员的王守慎,其经治之才当包括对于户籍计帐之术的深入认识和熟练掌握。新的统计技术除了应用于户口统计和财政事务之外,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各种行政事务文书之中,新获吐鲁番文书《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吏部符》就是明显的例证。此外,吐鲁番出土《武周某年西州状稿为勘当州官人破除、见在事》(86TAM391:2)用以统计当州官人破除、见在状况,(54)P.2687bv《唐天宝八载敦煌郡诸军府应加阶状》用以统计加阶军官等等。(55)
另一方面,为了缓解阙员与选人之间的矛盾,吏部侍郎裴行俭、吏部郎中张仁祎定天下州县为九等,《唐会要》云:“总章二年四月一日,司列少常伯裴行俭始设长名榜,引铨注期限等法。又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以为故事,仍撰《谱》十卷。”(56)此条所记之《谱》,当是为了铨选实际运作中查阅州县等第之用。这一办法的实质是增加官员在外官升迁过程中的阶梯,以缓和选人和阙员之间的矛盾,(57)笔者认为这方面的意义较之增加阙员更为突出。故《通典·选举》云:“初州县混同,无等级之差,凡所拜授,或自大而迁小,或始近而后远,无有定制。其后选人既多,叙用不给,遂累增郡县等级之差。”(58)因此,州县等第的确定,就必须综合考虑州县人数的多少和地理位置的远近,作加权计算,并依据所得结果确定相应州县阙员的官资;而铨选机构勘责选人簿书时要注意其官资与选数之间的关系,保证官资高者选数少,官资低者选数多;铨选注拟时还需比较选人的前任官资和今次注拟官资,两者必须是递增的关系,即所注拟官职的官资必须高于原任官职,只有这样才符合这一制度创制的原意,起到应有的缓解选人与阙员之间矛盾的作用。唐代前期吏部尚书、吏部侍郎和吏部郎中分别负责不同官阶的铨选,(59)据此推想,每年铨选时,选司都要根据州县等第谱规定的原则,对于当年冬集留人依其品阶、官资进行分等统计,同时也要对各地申报的阙员依其品阶、官资进行分类统计,分别形成以官资为第一分类原则的帐簿,然后按照各自等第注拟官职。这一程序非常类似根据九等定簿编制差科簿的过程。(60)
上述州县等第谱及其在铨选事务中的应用,与财政文书中的九等定簿有着某些相似之处。唐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第30条云:
诸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收手实之际,即作九等定簿,连署印记。若遭灾蝗旱涝之处,任随贫富为等级。差科、赋役,皆据此簿。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原注:凡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者,要月;家贫单身者,闲月)其赋役轻重、送纳远近,皆依此为等差,豫为次第,务令均济。簿定以后,依次差科。若有增减,随即注记。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豫差科。若县令不在,佐官亦准此法。(61)
九等定簿作为分配差科、赋役的依据,要综合衡量民户的资产、丁口的多寡以定户等,县官用以制定差科簿时,则必须遵循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要月兼丁,闲月单身;富强多丁者重役,贫弱少丁者轻徭等等原则,唯此方可实现九等互通、务令均济的立法原意。究其实质,不难发现九等定簿的作用和分配差科的实际运作程序,对于铨选制度中定州县等第以为官资高下的办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四 结语
全国常规性阙员统计的实施、选格的确立,选人和冬集选人的关系,都是唐代铨选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我们深入认识唐代前期铨选制度发展完善的关键。这些问题密切相关:阙员统计是铨选必须掌握的重要数据,吏部司的铨选环节始于阙员统计,终于订立和颁布次年选格。新获吐鲁番出土《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吏部符》,以全新的资料提示我们调露二年的阙员统计,极有可能是唐朝首次全国常规性阙员统计。而这一统计带来的是开耀元年高宗君臣对于调控选人和阙员比例关系的讨论,此后逐渐形成“繁设等级、递差选限、增谴犯之科、开纠告之令”等一系列调控手段。这些调控办法原本分别以令、格、式、敕、格后敕等形态发布,后来汇编成为专门法典,即选格。选格可以将全部选人区分为冬集选人与守选选人,利用这一法典可以确定调整尺度,决定冬集选人与阙员的比例,有效地利用政治和经济资源,同时又能充分选拔各地精英进入统一的官僚体系之中。
研究唐代前期铨选制度演进的历史,可以发现制度与技术的依存关系,技术是制度发展的重要支柱,同时制度面临的问题也为新技术的利用提供了空间。自西魏、北周以来不断发展的统计技术使计帐制度得以完善,铨选制度需要解决的选人与阙员的矛盾问题,仍然需要利用计帐制度中新的统计技术。两者的结合,维持了冬集选人与阙员之间的平衡,保证铨选制度得以长足发展。
注释:
①吐鲁番地区文物局:《吐鲁番巴达木墓地发掘简报》,《吐鲁番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1-58页,图版壹—贰拾壹。
②《唐调露二年七月东都尚书吏部符为申州县阙员事》(简称《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吏部符》),载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待刊。
③对于唐代铨选的研究,主要有刘海峰:《唐代教育与选举制度综论》,台北:文津出版社,1991年;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宁欣:《唐代选官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年;刘后滨:《唐代文官铨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长名榜”到“循资格”的历史考察》,《中国考试史专题论文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514-528页;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等。
④此文书的复原和考释见拙作:《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省吏部符考释》,《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0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待刊。这组文书正反两面钤有朱文印六处,印文为“东都尚书吏部之印”,印面为边长5.2厘米的正方形。其中三处钤于04TBM207:1-7正面,钤在“尚”、“及”两个改正之字及文书末尾日期之上;两处钤于04TBM207:1-3正面,所钤位置文字残缺,钤印原因不明; 04TBM207:1-7纸背骑缝处有“己”字押署,押署上亦钤有此印。
⑤《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云:“凡选授之制,每岁孟冬,以三旬会其人:去王城五百里之内,集于上旬;千里之内,集于中旬;千里之外,集于下旬。”(《唐六典》,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7页)此件文书要求十月二十日之前将阙员申报尚书省,与此相符,故知此项统计用于铨选。参见拙作:《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省吏部符考释》。
⑥《唐会要》卷54《省号》“中书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088页。唐代后期具员簿的功能有所变化,笔者另文讨论。
⑦《资治通鉴》卷192,“太宗贞观元年”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043页。
⑧《新唐书》卷46《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81页。
⑨《隋书》卷75《儒林·刘炫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721页。
⑩《隋书》卷28《百官志下》,第792页。
(11)《旧唐书》卷88《韦嗣立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72页。
(12)《通典》卷15《选举三》,王文锦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64页。参见《旧唐书》卷 185《良吏·李尚隐传》,第4822页;《新唐书》卷130《李尚隐传》,第4499页。
(13)《唐会要》卷74《选部上》“掌选善恶”,第1594页。
(14)《唐会要》卷74《选部上》“论选事”,第1581-1582页。
(15)宁欣:《唐代选官研究》,第12页。
(16)《旧唐书》卷81《李敬玄传》,第2755页。参见《唐会要》卷74《选部上》“掌选善恶”,第1593页。
(17)张:《朝野佥载》卷1,赵守俨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6页。
(18)《唐会要》卷74《选部上》“掌选善恶”,第1593页。
(19)《唐会要》卷74,第1594页;参《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第1176页;《旧唐书》卷96《宋璟传》,第3031页。
(20)《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第1179页。
(21)《唐会要》卷74《选部上》“论选事”苏冕按语,第1581页;《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第1179页。
(22)参见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第147页。
(23)参见宁欣:《唐代选官研究》,第61页。
(24)《通典》卷15《选举三》,第362页。
(25)《唐会要》卷74《选部上》“论选事”,第1581-1582页。
(26)初选是指通过科举考试和春关试取得候选资格的及第举人,守选期满,第一次参加冬集者。常选是指在吏部番上的六品以下散官,经审查后方可确定参加冬集年限者。负殿是指前任官内曾经有职务过失,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选人。选浅人是指官资较低,停官时间尚短的选人。
(27)《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第1171页;参《通典》卷15《选举三》,第360页。
(28)《唐会要》卷75《选部下》“选限”,第1605页。从四时选集到冬集之制,唐代史籍有贞观九年吏部侍郎唐皎奏请和贞观十九年吏部尚书马周奏请两种记载。王勋成认为是唐皎奏请在前,马周实行在后;但是笔者认为唐皎奏请的重点在于确定选限,马周的重点在于制定取解之制。
(29)参见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第149页。
(30)尚书吏部勘责冬集选人文书的内容与程序见《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第36页;《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第1820页。
(31)小田羲久主編:《大谷文書集成》第1卷,京都:法蔵館,1983年,図版94、釈文第9頁。小田定名为《交河郡考课文书》,我们根据吐鲁番出土《武周兵健、戍官行使等功状残文书》(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97-99页)定为今名。相关研究参见孙继民:《〈武周兵健、戍官行使等功状残文书〉补释》,《敦煌学辑刊》2002年第2期,第33-40页。
(32)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02页。相关研究参见荣新江:《吐鲁番文书〈唐某人自书历官状〉所记西域史事勾沉》,《西北史地》1987年第4期,第53-55页。
(33)《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第34页;《唐会要》卷75《选部下》“南选”略同(第1622页)。
(34)据开成二年(837)四月中书门下奏云,五月颁行的选格到达边地已是秋季(《唐会要》卷74《选部上》“论选事”,第1590页),大致与《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吏部符》送达西州的时间相近。
(35)唐代公文书从长安和洛阳送达西州的时间见拙作《唐调露二年东都尚书省吏部符考释》的推算。
(36)《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第1175页。
(37)《册府元龟》卷630《铨选部》“条制二”(第7550页),据《唐会要》卷67《员外官》(第1394页)校正。
(38)《册府元龟》卷635《铨选部》“考课一”,第7622页。
(39)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01-306页。
(40)《唐“今冬选人”残文书》73TAM506:4/30,揆其内容及格式,疑为选格,然文书残损过甚,又无纪年,不敢遽定。参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420页。
(41)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认为选格每年修订,显系误解史料所致(第148-149页),《通典》所载乃每年颁布选格,而非制定选格。
(42)《唐会要》卷74《选部上》“论选事”,第1579页。
(43)《唐会要》卷82《考下》,第1787-1789页;《册府元龟》卷636《铨选部》“考课二”,第7630-7631页。
(44)《周书》卷23《苏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382、391页; 《北史》卷63《苏绰传》略同。 (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30、2239页)
(45)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26-216页。
(46)朱雷:《唐代“计帐”与“乡帐”制度初探——吐鲁番出土唐代乡帐复原研究》,《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59-189页。
(47)《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53页。
(48)朱雷:《唐代“手实”制度杂识——唐代籍帐制度考察》,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5期, 1983年,此据《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97-112页。
(49)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
(50)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05-207页。
(51)参见拙作:《唐代外官考课的法律程序》,《文津学志》第1辑,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年,第125-137页。
(52)《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第43页。
(53)《通典》卷165《刑法三》,第4244页。参《唐会要》卷39《定格令》,第821页;《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第7346页。《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误将计帐及勾帐式的记载系于垂拱《留司格》之下(第1496页)。
(54)《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第114-115、469页。相关研究可参见荣新江:《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敦煌吐鲁番研究》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86-590页;拙作:《唐代外官考课的法律程序》,第128页。
(55)《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1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50-251页。
(56)《唐会要》卷74《选部上》“吏曹条制”,第1596页。吏部侍郎裴行俭、李敬玄皆委事于吏部郎中张仁祎,故张仁祎是以上制度的实际制定者。
(57)参见刘后滨:《唐代文官铨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长名榜”到“循资格”的历史考察》,《中国考试史专题论文集》,第517页。王勋成认为此举的目的在于扩大官位名额,(《唐代铨选与文学》第 108-111页)不确。若仅依靠增加有限阙员恐无法解决问题,而增加阶梯则更为有效,故此制度有唐一代始终执行,可以推知其成效。
(58)《通典》卷15《选举三》,第362页。
(59)《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第27页;《唐会要》卷74《论选事》略同(第1579页)。
(60)参见文欣:《论唐代差科簿的制作过程——从阿斯塔那61号墓所出役制文书谈起》,《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61)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下册,第4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