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监管制度———个理论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理论论文,监管制度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现代银行中介理论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传统上,银行业一直受到比其他行业更为严格的监管。尽管多数人认为对银行业的特殊监管是源自银行中介本身具有的某种“特性”,然而对于这种“特性”的解释,在理论界和实业界以及不同的理论流派之间一直存有争议。一些学者,例如Baltensperger(1972),Benton(1982),Gilligan(1984),以及Miller(1995)认为,银行业接受严格监管是因为在银行业中存在着某种形式的规模经济和自然垄断。自然垄断的存在阻碍了银行间的自由竞争和效率增进,因此应该以监管的形式来加以控制。通过分析银行垄断程度与监管力度的相关关系的历史演进,他们为这一观点提供了一定的经验支持;另一种观点则更多地得到了银行监管者的认同。在他们看来,银行中介的“特性”表现在它们在支付系统中发挥的特殊作用。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支付系统造成链式冲击,因此需要为其提供“公共安全网”形式的监管保护,而且这种监管保护最好由政府或其它公共部门来提供,因为私人监管者缺乏令人信服的强制力,并容易产生利用监管信息为自己谋利的道德风险激励。
80年代以来,不对称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兴起为审视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研究者们利用上述理论成果,从资产方功能和负债方功能两个方面重新阐释了银行中介的存在“本质”。由于这一流派的理论对于银行中介的基本功能、存款契约的性质、银行挤兑的生成机制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等基础性的理论及现实问题均有较为理想的解说,因此它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银行微观经济学的主导范式。下面我们就从两方面对这一理论的既有文献作一综合评述。
(一)资产方范式
资产方范式的模型一般强调银行中介对于贷款资产的信息收集功能。在借贷双方存在不对称信息的前提下,借款企业总会试图隐瞒信息或输出错误信息,以便尽可能地降低对投资人的收益回报。在不存在银行中介的情形下,投资人可以通过监督(Monitering)——包括事前对贷款项目的评估(防范逆向选择)以及事后对贷款质量的审核(防范道德风险)来获取正确信息。如果假设n个投资者投资相同金额于同一项目,而且每人需要付出$F的监督成本来完成信息收集,那么对于每个投资项目而言,私人投资者的监督成本为NF。资产方范式的支持者们认为,与私人投资者相比,银行中介至少可以在对借款人的监督成本方面获得以下形式的比较优势:(1)借款企业为强化与合作银行的关系资本(Relations Capital)往往更乐意(或以更低成本)将内部信息传达给特定银行,而不愿将其在金融市场公开(这也有助于避免在公共融资过程中的“免费搭乘”问题)。(2)银行中介可以通过审核借款企业的资金帐户更便利地获得借款企业的现金流量信息。(3)由一家银行进行“代理监督”(Delegated Monitering)可以避免多个私人投资者监督成本的简单重复(Leland-Pyle 1977,Campbel-kracaw 1980,Diamond 1984)。而且监控权的相对集中,也便于银行中介获得监督成本的规模经济效益(Ramakrishnan-Thakor 1984)。用公式表示为F[,b]<NF,其中F[,b]为银行中介对单一投资项目的监督成本。(4)银行通过分散投资(假设同时投资m个资产项目)可以利用投资项目之间的现金流量的相关性获得“横截面”信息的再利用价值,即F[,b(m)]<F[,b](Millon-Thakor 1985)。综合上述分析,显然F[,b(m)]<NK,即对于每个投资项目而言,银行中介的监督成本往往较私人投资者为低。
为迫使借款人“讲真话”,输出正确信息,投资者在直接监督之外也可以采用订立债务契约的替代形式。一般地,债务契约包括固定金额的偿付承诺以及借款人公布的现金流量低于这一承诺时应承担的“惩罚”(Penalty)成本。“惩罚”成本K同监督成本一样,也是最终需要由借款人负担的融资成本。在这种债务契约的设计及执行过程中,研究者们认为,银行中介的介入同样可以达到降低“惩罚”成本的目的。不难理解,“惩罚”成本的高低取决于投资者对借款人遵守承诺的资信度的预期。由于银行中介同时投资多个资产项目,在这些资产项目的现金流量呈独立正态分布的条件下,资产越分散,银行总体组合的现金流量高于偿付承诺的概率就越高,银行中介也就能够更“可信”地(或以更低的惩罚成本)将借款人的财务信息传达给最终投资者。而且,银行中介作为剩余收益的求偿者,也不存在人为低估借款人现金流量的道德风险激励。也就是说,当m→∞时,k(m)→0(Diamond 1984)。由于借款人总是依据最低成本的原则选择融资方式,在没有银行中介的前提下,其最终的决策函数可以表述为:Min[NF,K]。明显的,不论借款企业选择何种方式融资,银行中介的介入均能导致筹资成本的趋降。即Min[F[b(m)],K[,(m)]]<min[NF,K]。由此带来的成本减损和福利增进正是资产方范式模型所强调的银行中介的存在“本质”。
对资产方范式理论的描述还有助于我们从更深层次上把握银行“业务界限”(Scope)的监管问题。在西方国家,关于如何界分银行的业务边界,争论由来以久。从30年代强制银行分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94年支持银行购并的《尼尔——瑞格尔州际银行法案》、到1999年主张银行全能化经营的《金融服务现代法》都反映出监管者及理论界在这一问题上的反复和分岐。这些争论的核心,在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换言之,是否应该在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设立监管“屏障”的问题。资产方范式的理论为我们思考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些有用的启示。在上面的模型分析里,我们强调,银行中介通过业务分散可以获得不同资产种类之间“横截面”信息的再利用价值。例如,银行在直接信贷过程中获得的银行企业的内部信息就有助于他们在同时承销这些企业的融资证券时减少逆向选择并最终导致发行成本的降低。除此以外,在借款企业从银行间接融资转向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时,全能银行或混业经营也便于他们“跨期”利用借款企业先前的内部信息,以保障他们从不断密化的银企双方的信息资本中获益。以上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为监管当局放松业务界限的种种监管尝试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负债方范式
负债方范式的文献(Bryant 1980,Diamond-Dybrig 1983)更加强调了银行中介为投资者所提供的流动性保障功能。在Diamond和Dybrig的著名模型里,投资者被假定为在事前(t=0)无法知悉自身在t=1期及t=2期时的消费(流动性)偏好。如果投资者选择将自身的禀赋1$直接投资于非流动性的长期资产项目,
① 为简化起见,我们这里不考虑银行本身所获的利润。
这一公式表明,银行中介的介入可以使投资者的资金不再拘囿于长期投资项目,而可以随时获得更高的提前消费的收益(I[*,1]>L)。从而“通过在众多的存款人之间进行跨期风险分担(Risk Sharing),存款契约为影响投资者的消费(流动性)偏好冲击提供了保险”。(Diamond-Dybrig 1983)
尽管存款协议{I[*,1],I[*,2]}具有风险分担及福利增进等最优债务契约的性质,然而Diamond和Dybrig指出,这类债务契约也容易招致投资者的“共谋失灵”(Coordinate failure)。在上面的模型里,如果在t=1期需要提前消费的投资者的比例超过了P,
对Diamond-Dybrig模型的批评主要集中于他们对银行挤兑的触发机制的分析。我们注意到,在上面的模型里,Diamond和Dybrig并没有明确导致存款人改变提现“信念”的诱因。事实上,在他们看来,任何随机事件的发生,甚至太阳黑子的异常活动都可能成为诱使存款人“信念”偏移的“导火索”,而且资产清算成本的存在以及“先到者,先服务”的原则足以使得银行挤兑成为一种“自促成”(Self-fulfilling)的过程:只要有足够多的存款人提前变现,对资产清算损失的预期以及对银行偿付能力的担心将迫使其他的存款人也加入挤兑。对于这一观点,后来的研究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提供的实证论据主要来自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之前数十次银行挤兑案例的分析。Gorton(1988)、Calomiris-Gorton(1991)以及Calomiris-Schweikart(1991)等人的统计文献显示,一些商业活动指标,例如小企业的破产率等对银行挤兑的发生具有良好的预警作用。他们的结论认为,“银行挤兑并不是完全的随机事件,有理由相信,涉及银行外部经济环境及内部财务状况的不利信息是银行挤兑更可信服的触发机制”。其他一些学者,如Bryant(1980),Jacklin-Bhattacharya(1989),以及Chai-Jagannathan(1988)则通过设计基于不对称信息的银行挤兑模型为上述实证观点提供了理论回应。这些模型的基本观点是,银行挤兑实质上是掌握不完全信息的存款人依据不利信息而对银行风险状况的认知进行理性修复的结果。在他们的模型里,只有部分存款人被假定掌握了影响银行风险收益状况的内部信息。其他存款人只能依据对这些“知情者”的行为观察来作出对银行财务状况的判断。然而,由于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即便他们观测到某银行出现了挤提长龙,也无法区分这是出于知情存款人的避险要求抑或是其他存款人正常的流动性需要。对他们而言,明智的选择即是加入挤兑(既然提现的成本是最小的),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此外,如果存款人获得的是外部经济环境的宏观信息,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还表现在他们将无法判断具体哪家或哪些银行会因此面临清偿性危机。不加区分的挤提风潮会“传染”到其他健全银行,甚至引发系统性的银行恐慌(Panics)。
尽管上述模型对于银行挤兑的形成机理存在不同的解释,不过他们对于如何应对银行挤兑倒是提出了相同的见解。研究者们普遍相信,消除银行挤兑的核心在于防止那些并不真正具有流动性需求的存款人参与挤提。如上述模型显示,这些存款人提前退储往往是担心资产清算损失或不利信息属实而无法到期从银行收回投资,因此对银行在t=2期时偿付能力的担保是消除这些存款人挤兑动机的必要前提。基于这一原则,研究者们提出了以下形式的监管建议:(1)暂停存款变现(Suspension of Convertibility)。(2)设立存款保险(Deposit Insurance)。暂停存款变现是指在存款人的提现要求超过一定数额之后,暂时中止银行的变现功能。设计这一监管方案的理论依据是,如果存款人的流动性偏好呈独立分布,那么存款人提前变现的概率就几乎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数值P。
那么就能够在事后消除银行的挤兑均衡,因为I[*,2]是一个得到保障的支付承诺。不过,如果在存款人之间消费(流动性)偏好存在不可预测的相关性,即实际的P是一个可能变化的数值,那么在事前规定提存上限就意味着一部分具有正常流动性需求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满足。而且因此引发的其它存款人的担心也并不会因为变现服务的中止而得到根本的消除,一旦提现业务恢复,对该银行的挤兑就可能重新发生。因此本质上,暂停存款变现只是对银行流动性压力的暂时缓解,而不构成对银行挤兑的根本解决。与此相比,存款保险制度不存在以上的问题。在这一机制下,无论提前变现的存款人比例高低(或是否偏离P),监管当局都将为I[,1]进而的I[,2]偿付提供保险。因此存款人将唯一依据自身的流动性需要作出是否提现的判断。也就是说,在存款人的提现决策中将只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1<I[*,1]<I[*,2]。当然,需要指出,存款保险制度也并非没有成本,监管当局对存款人的流动性支持来自对其它部门及个人的纳税资金,一旦银行出现清偿危机甚至引发破产,存款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将构成社会意义上的死权数损失(Deadweight costs)。(注:死权数损失也译作“超重损失”,意指不可分散,不可消除的损失。)
综合以上对负债方范式理论的评述,我们可以获得以下重要的监管含义:(1)银行应被鼓励主要运用存款契约为贷款资产融资,因为存款契约具有最优债务契约的性质。而且存款契约的利率模式不应受到限制(即应由银行自主决定I[*,1]、I[*,2]的高低)。(2)存款契约本质上易于引发银行挤兑,存款保险是应对银行挤兑的最优选择。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危害
“道德风险”最先由阿罗(1963)应用了医疗保险的分析。概念上,道德风险包括代理人为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各项行为。实质上,道德风险是一类激励问题。
在对Diamond-Dybrig模型进行扩展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对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作出分析。假定在设立存款契约时,
银行管理者面临的是一个投资项目的集合[R[,1],R[,2]…R[,n]]。这些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概率分布(风险层级)按二阶随机占优排序,即r[,n]…>r[,2]>r[,1]。容易理解,在设立存款契约之前,银行管理者会尽力承诺执行保守的投资政策,以传达低风险信号,降低等资成本I[,1]及I[,2]。但是一旦存款契约售出,银行管理者就会具有从事最高风险层级的投资项目Rn的激励。因为作为存款契约剩余收益的求偿者(Residual Claimer),他们可以从该投资项目的获利中得到全部好处;而股权的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性质又可以避免他们承担投资项目失败的全部损失。因而事实上,存款契约等于赋予银行管理者一个卖出期权,他们可以在投资项目损失超过其投资额(资本额)上限时将该项目“出售”给存款人。而如果情况顺利,他们又可以通过支付债务而获得投资项目的“上涨”收益。而且在资本额一定的前提下,投资项目的风险层级越高,存款契约卖出期权的价值也就越大。
“市场惩戒”(Market discipline)可以起到抑制银行管理者风险投资冲动的目的。所谓“市场惩戒”是指来自银行管理层外部的市场监管力量。存款人出于自身资金安全的考虑会通过风险定价、信贷配置以及设立限制条款等方法来对银行管理者的风险投资行为进行约束。在Byrant(1980)等人基于不对称信息的银行挤兑模型里,存款人随时可能发生的挤提威胁也是作为一种市场惩戒的机制而发挥作用:任何于银行不利的信息(真实的甚至是未经证实的)都可能引发存款人的挤提,从而迫使银行管理者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绩效。然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了足额的担保,他们无需担心因银行投资失败而遭受损失,因此,存款人会缺乏充分的动机去从事市场惩戒,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将进一步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
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道德风险还会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趋势产生消极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理论指出,偏离于MM定理关于无摩擦世界的新古典假设,现实中的种种市场不完全因素都可能对企业的资本结构产生影响。在没有存款保险的制度背景下,银行作为一类特殊企业,其市场化的资本要求也是这些因素相互权衡的结果。归结起来,这些影响因素一般包括:(1)债务利息的税蔽(Tax Shields)收益。这是指债务利息和股本红利所面临的不同的税收处理,前者列入成本,可以免税,后者算作利润,必须交纳所得税赋。(2)资本比率的信号效应。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不具备完全信息能力的存款人需要通过银行管理者输送出来的信号间接地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由于银行管理者往往追求老股东的最大利益,如果投资项目前景看好,他们会倾向债务融资来独享全部的价值增值;反之,如果投资前景黯淡,管理者则更愿意发行新股以便让新股东分担未来的损失。换言之,负债—资本比上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表明银行管理者对未来有较高的期望。显然,上述两个因素都有助于支持银行管理者对负债融资的偏好。此外,其它一些因素还包括:(3)银行的破产成本。这是指银行预计或已经发生破产损失时将会导致的成本支出。具体而言,它又包括直接破产成本和间接破产成本。容易理解,作为银行意外损失的缓衡,资本的比率越低,银行无力偿付固定利息支出的风险越大,银行的破产成本也就越高。(4)代理成本。银行股东与存款人之间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银行管理者具备的信息优势会诱使他们从事各种以攫取债权人利益为目标的“次优行为”。例如,以高风险投资替代低风险投资、“为起死回生作赌注”而进行更大的冒险,以及通过低估贷款损失或从事“收益交易”(注:Gains Trading意指出于会计目的而出售市场价值高于帐面价值的绩优资产同时保留市场价值低于帐面价值的绩劣资产的行为。)来操纵会计帐户等,这些次优行为的发生概率与银行的负债比率存在直接的关联。负债比率越高,银行管理者通过次优行为攫取的利润越多,与存款人的代理冲突越激烈,所导致的代理成本也就越高。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最终都会通过存款人的理性预期而转嫁到存款利率的增加上,因此为了降低筹资成本,银行管理者就会具有提高资本比率的动机。
以上种种的市场不完全因素都会对银行企业的市场价值产生影响。为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目标,理性的银行管理者就应当将资本结构确定在杠杆两极中的某个中间点,在这一水平上,进一步提高负债比率所扩大的税蔽收益和信号效应与所增加的破产及代理成本正好相抵,这一水平也就是银行企业完全市场化的资本要求,在图中用点D[,0]表示。然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公司的存在却替代银行管理者吸收了大部分的破产成本和代理成本。具体而言,一方面,存款保险公司通过补偿银行的破产损失以及强化公众信心而在事后及事前意义上均实现了破产成本的趋降。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不仅接受保险的存款人不用担心遭受银行破产损失,就是未参与保险的存款人也可以从存款保险制度的间接保护中获利。(注:或是顾及大银行破产的破坏性影响,以至“太大了而不能倒”,或是出于自身形象的考虑而导致“监管容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监管当局总会有意无意地延迟对破产银行的清算或尽力维持某些银行的经营。)这些或明或暗的监管庇护强化了存款人对其资金的安全性预期,从而削弱了他们从事各项代理控制的激励。反映在资本结构的效应上,以上两项成本的缺失将趋缓银行市场价值随负债比率而下降的趋势,在图1中它表现为一条新的市场价值曲线V[,1]。也就是说,随着银行负债比例的提高,银行企业所获得的存款保险“补贴”的价值(即图1中V[,1]与V[,c]曲线的重直距离)会随之增加,对于追求市场价值最大化的银行企业来说,这一变化等于鼓励他们以尽可能多的债务去扩充资本,其结果只能导致银行的资本比率在一个更低的水平上达到均衡(见图1中D[,1]点)。实际的统计结果(Berger、Herring和Szego 1995)也显示,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美国银行业的平均资本比率由12%-15%迅速下降到6%的水平。(见图2)
三、道德风险的应对及资本充足性管制
自从存款保险制度问世以来,为克服其道德风险而进行的监管努力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传统的观点认为,既然存款保险公司在为存款人提供保险之后,事实上已成为银行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就应当要求它如同其它私有债权人一样,通过风险定价、信贷配置、以及限制债务人业务范围等方法来约束银行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激励。这些思路在理论上似乎都是顺理成章的好方法,因为防范道德风险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让道德风险的制造者承担道德风险成本,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这些方案还面临许多实际的困难。以风险调整(即在图1中按存款保险补贴的价值调整)的存款保险费率为例,至今在理论上尚未建立起公认成熟的方法。(注:就目前既有的思路而言,资产分类法(Investment-Group Method)还存在风险分类相对粗泛,费率不能连续计算的缺陷,而期权定价方法又过分依赖假设条件的变化,而且计算所需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也并非所有的银行企业可以直接获取。)Chen、Greenbaum和Thakor(1992)还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实行充分定价的存款保险费率会有损激励相容的监管目标,而且这一方案实施的前提还有赖于银行企业是否始终存在寻租的可能;对存款保险实行“信贷配置”的方案同样缺乏吸引力,因为将部分高风险的银行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将直接导致这些银行成为下一次银行挤兑的“导火线”;限制债务人的业务范围也是私有债权人的常用方法之一,不过于银行企业而言,这一方案不仅有违金融自由化的大趋势,而且它也减少了银行企业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最优风险组合的可能。
上述方案的种种缺陷促使了监管当局寻求其它监管替代的努力,资本充足性管制就是适应这一要求的一个创新结果。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核心是要求银行企业持有充足的资本比率以应付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作者认为,这一监管制度的推行对于降低银行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危害可以起到以下的积极效应。首先,作为对银行企业资本结构决策的一种强制干预,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实施直接意味着对道德风险的资本比率效应的逆转。以美国银行业为例,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颁行以后,其平均资本比率由6%迅速回升并稳定在8%-10%的水平(见图2)。这一指标成为银行体系安全系数增加、公众信心增强的一个积极信号;其次,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推行还减少了道德风险的事后成本。资本作为银行企业意外损失的“缓衡”,它的增加提高了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即便银行因从事道德风险行为而遭受损失,资本比率的上升也有助于减少对银行债权人及其它社会部门的冲击;最后,更重要的是,资本充足性管制还起到了在事前削弱银行管理者道德风险激励的目的。资本比率提高,意味着银行管理者(股东)在投资项目中利益增加。利益增加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表明银行股东在企业盈利中所占的份额会随之上升。另一方面一旦投资项目失败,股东所面临的损失也会因此扩大。因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银行管理者在进行高风险投资决策时就会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银行管理者从事道德风险的实质是期望尽可能地扩大存款保险卖出期权的价值。资本数额的增加,等于提高了卖出期权的执行价格,从而减少了银行企业从事道德风险的收益。
为了便于对这一问题进行说明,更进一步地,我们还可以将资本充足性管制作为存款保险的一种“隐性费率”而纳入分析。正如上文提及,对存款保险进行风险定价是对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进行抑制的最直接的方法,在确定“显性”的存款保险费率尚存在相当困难的情况下,资本充足性管制可以作为监管当局对存款保险“隐性”定价的一种手段而发挥作用。在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制度框架下,资本比率事实上成为监管当局调节监管力度的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资本比率越低,表明银行的风险层级越高,以此为标准,监管当局可以通过强制调高资本比率、严格信息披露、增加审查次数等方式来强化监管干预。这些监管税赋的存在削弱了银行企业通过从事道德风险而获得的存款保险“补贴”的价值(在图1中,它表现为曲线V[,1]到V[,C]的位移)。从而与存款保险费率的功能类似,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实施也起到了遏制银行管理者道德风险的目的。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的理想模式应该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金融稳定的即定收益。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虽然从根本上消除了银行挤兑的发生,但其本身具有的道德风险却加剧了监管成本的支出。而资本充足性管制正是因为其应对道德风险的功能而成为监管当局在安全与效率的监管目标之内寻求平衡的结果。这一理论框架不仅有助于我们从更深层次上理解现代金融监管制度,而且对于把握其它相关的金融监管问题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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