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A股退市中的作用_ipo论文

政府在A股退市中的作用_ip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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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退市制度演进及效果评价

       2001年2月,证监会第一次发布完整而具体的A股退市标准,即《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该办法以单一财务指标为退市标准: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则暂停上市;若上市公司连续四年亏损,则终止上市。在“连续亏损”退市标准下,由于最初的亏损企业和地方政府没有“反退市经验”,因此,在退市制度实施的头七年(2001~2007年)中,共有43家A股公司被强制退市,年均退市6家,这一退市效率应该是相当可观的。

       然而,经过最初一段时间的规则熟悉与漏洞博弈,亏损企业和地方政府很快便对单一退市标准产生了强烈的“抗药性”。为了规避这一规则,许多亏损企业开始大玩“二一二”的财务报表游戏,即两年亏损、一年微利,再两年亏损、一年微利,如此循环下去,就可以令退市制度形同虚设。事实上,自2007年底至2013年初的整整五年中,虽然上市公司亏损面一直高达15%以上,这五年却没有出现一家A股公司退市的情形。这是A股退市制度的一次大倒退。

       面对这一制度尴尬与窘境,2012年,深交所和上交所对A股退市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外科手术”,设计出了一套与IPO标准高度对称的多样化退市标准,除了传统“连续亏损”退市标准外,增设了“资不抵债”退市标准,营业收入不达标退市标准等,此外,还增设了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交易退市标准,包括成交量不达标退市标准及1元退市标准等。将退市标准与IPO标准对称设计,这是一种十分先进的设计理念,为此,西方成熟市场将退市标准称为“持续挂牌标准”,而将IPO标准称为“首次挂牌标准”。

       随后,证监会又颁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并决定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该意见首次确立了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并针对欺诈发行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明确实施暂停上市、限期内实施终止上市的新规。不过,自2012年新版退市制度执行以来,截至2016年5月底,总共只有8家企业退市,年均退市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2800家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

       我们采用了如此先进的设计理念来进行退市制度改革,为什么没有产生明显的效果?笔者认为,退市制度低效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上市难”导致“退市更难”;二是地方保护、本位主义。

       对策与建议

       从表面看,A股退市制度形同虚设的原因主要是上述两个方面,但若从制度根源上看,则最终可归为一点,那就是政府越界、政府行为不当、政府干预过度。

       事实上,行政审批及过度行政管制,必然会阻挠市场化、法治化改革进程,其结果很可能是“以权代法”,以行政决定代替市场决定,很显然,这与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是相悖的。尤其是在A股市场,我们更应该坚守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基本方向,这是充分发挥股市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前提。在A股市场,发挥市场决定作用的最关键环节主要有两个:一是IPO环节,是进口;二是退市环节,是出口。二者是有机统一体,必须相互配套改革,才能产生良性互动的制度协同效应,二者不可割裂,或是纯粹片面地就退市制度而论退市制度。

       只有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IPO机制,才能让A股一级市场“去行政化”,并将IPO的话语权或决定权交由市场和投资者,从而提高IPO效率、降低IPO成本,这样,才能让IPO身价回归平常,让垃圾股的“壳资源”分文不值,只有如此,垃圾股价格才会向地板回归,这既是市场价值的回归,更是退市制度功效的回归。要想达成这一市场化改革的目标,IPO注册制改革就是一道绕不过的坎。A股IPO注册制改革,是中央决定、人大授权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是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精神的结晶或化身,它将是A股市场的一场革命,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行注册制改革。只有通过IPO注册制改革,才能跨越性地突破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瓶颈(障碍和阻力),大幅提升IPO效率,让退市制度真正恢复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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