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依赖下民营金融发展的国际比较——以美国社区银行和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民营论文,日本论文,为例论文,美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2007)08-0092-04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运作及特点
美国存在大量的民营金融机构,其中人均银行数量为世界之最,这与其社区银行(Community Banks)的广泛分布密切相关。
社区银行一般根据资产规模来界定,即资产总额低于10亿美元的所有银行都划归为社区银行。社区银行多设置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根据2002年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CBA)统计,至2002年年底全美共有8932家社区银行和39094个分支机构,这些网点有54%分布在农村;26%分布在城市的郊区;4%分布在西北部;只有17%分布在城市。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即社区普通居民和小企业。本着这样一个经营理念,社区银行不与大银行争夺“高端”客户资源;同时,还要拿出相当比例资金用于社区下岗待业人群的资金需求。美联储的研究表明,社区银行对美国一些贫穷社区经济发展所取得的重大进步起到了关键作用。
1.美国社区银行生存的经济学分析。作为一种金融中介,社区银行生存的比较优势突出反映在其所从事的关系型贷款上,而此种业务是以“软信息”的生产和运用为基本构成要素。
所谓“软信息(Soft Information)”是指难以被量化、被查证和传递的信息。社区银行由于长期与企业及其所有者、企业的供货商及其客户、企业所在的社区等在各个维度上的接触,积累了关于企业的大量信息。即社区银行基于地缘优势上的信息优势,具有超过企业财务报表、担保品和信用分数等的显著价值,从而有助于促进关系型贷款的发放者更好地解决借款人的信息不透明问题(Baas和Schrooten,2005; Berger和Udell,2000,2002),使社区银行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开展经营活动。很多对关系型贷款进行实证研究的论文都得出了这一结论。
社区银行的这种优势首先取决于区位,社区银行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社区居民和社区中小单位,社区银行的股东和董事也都是由当地居民组成,且股本结构高度集中(Brickley等,2003)。这种依托社区并在社区中发展的定位策略,使社区银行对本地区的企业和居民更为熟悉,能够有效取得社区中企业包括信用状况在内的各种信息,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般来说,大银行坐落的位置远离潜在的关系型中小企业借款人,关系型贷款将随信息距离(Informational Distance)的增加而降低;或者是随获得借款人特定信息成本的提高而缩减(Hauswald和Marquez,2002)。
其次,社区银行之所以在处理软信息方面较大银行有优势,还取决于它的决策机制。科层结构复杂的大银行由于委托代理链条长,解决代理问题的成本就会比较高。而小型的独立社区银行则因管理层次少、结构集约,从而可减轻代理问题(Berger,Klapper和Udell,2001;Berger和Udell,2002)。社区银行的信贷经理对贷款项目质量判断的准确性在于其直接接收、处理各类软信息,在信息生产与资金配置权相结合的前提下,信贷经理会得到正向激励;而在大型的和科层结构复杂、存在多级管理层的银行中,资金的配置权集中在上级,信息生产与资金配置权相分离,针对小企业的模糊的人格化特征的各类软信息难以向上级层层表述,从而弱化了软信息的收集、生产,信贷经理转而从事硬信息的处理 (J.Stein,2002)。因而社区银行可以在审批手续上更加灵活便捷,对客户提供的资信材料和担保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从而能够更好地方便客户,最大限度地提高顾客满意度。
第三,社区银行虽然规模小,但是由于将资源集中于所在地区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客户,规模经济的优势可以使其更细致地满足目标客户群的需要,有助于获得成本下降的经验曲线和规模经济。相反,大银行在对大企业客户提供批发业务的同时,如果也开展对小企业的零售业务,可能会引致威廉姆逊型组织不经济(Organizational Diseconomies)。换句话说,某一金融机构如果从事多项业务品种,当这些业务品种采用不同的技术时,可能会造成范围不经济问题(Berger,Demsetz和Strahan,1999)。正是这种集中专业经营的方式,可以使社区银行逐渐培育和积累自己的生存能力,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2.美国社区银行生存的制度环境分析。虽然在美国来自大银行的竞争压力无处不在,而数量庞大的社区银行能够生存并发展,完全依赖于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和比较优势,并且与美国的经济制度和金融体制密切相关。
美国是实行独特的二元银行体系的国家,即在联邦或州注册后均可执业,并且为了防止垄断产生金融寡头,长期以来美国禁止银行业跨州设立分支机构。这就催生出了一些资产规模较小、没有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较少的单店制小银行和存款金融机构;同时,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美国首创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了对居民存款安全提供保证的政府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从而,为社区银行提供了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重要制度环境。
另外,美国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也为社区银行的生存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反托拉斯法》防止并抑制了行业垄断的产生。美国法律规定,美国银行之间的并购,除了银行监管机构同意外,还要经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批。《小企业法》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制定的。根据该法设立的小企业管理局,促进了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社区再投资法》是政府鼓励与支持金融机构向经济不发达的特定社区开展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现,它规定,各类存款金融机构必须为所在社区的小企业提供融资,这种“社区再投资表现”是监管部门审批一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或兼并其他银行时考察的一项重要指标,如此便增加了大银行兼并小银行或异地扩张分支机构的成本。美国发达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也为社区银行的发展营造了健康的社会环境,社区性银行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个人消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伴随美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以及电子化等技术进步的影响,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并购浪潮的到来,使社区银行的数量急剧减少。依靠软信息从事关系型贷款的社区银行由于无法实现规模效益,成本收益率始终高于大银行。当然,只要小企业本身的基本特征不发生变化,处理软信息开展个性化服务的竞争优势就始终存在,对于社区银行来讲,即便在更具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依然可以找到生存空间。
二、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运作及特点
日本金融系统中除政府金融机构、一般民营金融组织外,最具特色的是在农村建立的以互助精神为基础,以保护和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为目的的农业协同组合系统下的信用机构。
这种信用机构其性质是合作金融组织,从基层到全国的信用联合会,共分三个层次。三层次的金融组织(分别简称农协、信农连、农林中金)各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只有经济上的往来。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产生是以维护经济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为其根本目标。主要信用业务有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附带业务。在经济萧条时期,组合系统金融机构除向农民发放低利贷款外,还具有政策性金融的特点。在经济高速成长时期,民营金融业也取得了长足进展,综合经营特色日益明显,通过开拓新的金融业务,吸收农户手中的闲散资金,向农户返还红利,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1.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合作金融是以社员服务为主,社员之间相互扶助特征明显,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不例外。虽然也有非会员业务,但所占份额受到限制,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业务量的1/5,并且有限定的服务领域。
日本农协金融的业务特征有以下几点:(1)农协系统个人存款和对个人贷款比例很高,显著高于其他金融机构。(2)定期存款所占比例较高。由于对于个人来说,定期存款比例较高,而农协的客户中个人占绝大多数,因此其定期存款的比例也相应较高。(3)长期贷款所占比例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农协不仅行使一般商业银行的职能,而且在农村还承担了长期信用银行的角色。(4)小额金融业务数量多。农协面对的大多数客户为个人,这就决定了其业务多为效率较低的小额金融业务。(5)储贷率较低。其他金融机构此项指标一般在70%~80%,而农协的储贷率明显低于这一水平,仅为25%左右。 (6)资金具有季节性变动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在农作物收获季节贷款额减少,而存款数额增加。
2.日本农村合作金融获得的政府支持与制度、法律保障。任何一个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都是经济弱势者的联合,比之处于垄断地位的大的金融机构而言,服务于农户或小生产者的合作金融组织承担的风险巨大,且成本高昂,这就需要政府采取保护和扶持政策。日本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扶持包括最初的政府投资,派理事、监事进行管理;以及在政府的援助和介入消除后,依旧在财政和税收上给予合作金融的特殊优惠。另外,日本历届政府都注意保持合作金融法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立法较为完善,形成了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体系。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等,各项法律都详细规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监管事项和权限等,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农村合作金融的稳健运营提供了法律基础。
另外为了维护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完备的风险防范机制也是重要举措。在日本农协金融系统中就有直接或间接的风险保障体系,以保障广大储户的利益,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制度等。
存款保险制度于1973年设立,主要有两大业务:存款保险和资金援助。存款保险业务是在农协金融系统出现经营问题,停止兑付存款时,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储户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的上限为1000万日元,储户的超过部分作为对农协的债权保留,等待农协清算后分配。储户只要在农协系统存款,储户、信用组合、保险机构之间的保险关系就自动成立。自从这项制度创立以来,还未发生过保险事故。资金援助是指存款保险机构为了维持组合的信用秩序,亦即间接保护储户的利益,在必要条件下,向组合提供资金援助。援助方法有直接给予资金援助,贷款,提供债务保证等。
相互援助制度是农协金融系统自助设立的,以相互援助为理念,与存款保险制度互为补充的一种保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组合出现经营困难,维持其正常业务和信用。援助内容为系统内低利率的相互援助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资金来源于相互援助储备和相互援助基金。相互援助储备为农协金融组织在信农连的一定存款,信农连再将其存入农林中金。而相互援助基金是在信农连和农林中金设立的专项基金。
信用保证制度是为了保证农村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的利益而建立的保障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损失补偿和债务保证。损失补偿是指由第三方对融资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契约作出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方对债权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这里的第三方一般为公共机构。这项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融资机构的授信能力而设立。债务保证是指设立专门的保证机关,受借款人的委托,对其债务作出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机关代其偿还融资机构的债务,即代位赔偿,这项制度为提高借款人的受信能力而设立。信用保证制度创立以来,已逐渐由最初的损失补偿过渡到以债务保证为主。
三、美、日民营金融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市场中也有类似美国社区银行的城市商业银行系统,也有类似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然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虽几经变革,却始终摆脱不了对原有体制的路径依赖。所谓“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是道格拉斯·C·诺斯将人类技术演进过程中的自我强化现象的论证推广到制度变迁方面的新解释。他认为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一样存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因而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的路径发展,最终被“锁定”(lock-in)在一种恶性循环的无效率状态。扭转路径依赖特质需要借助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实施诱致性制度变迁,或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来矫正路径偏差。
我国历次的金融机构改革,都是在政府安排下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其结果往往是这些金融机构最终都为地方政府所控制:公司治理架构虚设,不良资产率偏高,经营风险增大;城市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与1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趋同,没有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优势;农村信用社脱离合作金融基础,从农村吸收资金转移到城市,进行商业化经营,与此对应的是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存在着严重的融资瓶颈。
城市商业银行在新一轮的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浪潮中,应该准确定位,利用区位优势和信息优势,为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可借鉴美国社区银行“关系型贷款”的运作方式,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表明,随着资本市场大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公司客户(尤其是大型的公司客户)会逐步将融资的渠道和投资的重点转向资本市场,进而使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批发业务赢利空间大大缩小。相对而言,以个人客户为主的零售业务则成为业务发展的重点,社区银行的竞争优势将会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最终结果应是公司治理和产权结构得到根本改善。如果坚持合作制原则,就应遵从合作制“三性”,借鉴日本农协信用组织的治理结构与机制,不应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而是以提高会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为宗旨。为此,农村合作金融的贷款投向应有严格限制,以发挥农业贷款的主渠道作用。在日本,农户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就已经超过城市工资收入者家庭,平均总收入约为城市居民的2倍左右,这与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比较国外民营金融的成功做法,虽然国家间经济、文化、社会制度存在差异,但是学习、借鉴它们先进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以及健全的法律体系等,对于推进、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改革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收稿日期:200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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