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

张福娇[1]2007年在《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在各城市轰轰烈烈的展开,而上述目标大都通过我国特有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进行。面对大规模的城市“圈地风”,房屋拆迁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群众信访反映的焦点之一。因为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诸多重大利益冲突:被拆迁人的大宗财产——房屋、城市发展的急迫需要、开发商的利润等等。这些矛盾越演越烈,出现了一些恶性案件,南京拆迁户自焚的黑烟尚未熄灭,北京天安门广场上又燃起了熊熊的火焰。这些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的反响,人们特别是被拆迁人纷纷质疑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合法性。那么,拆迁户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的财产权和生存权?当前城市拆迁矛盾冲突的深层根源和实质是什么?如何解决城市拆迁之痛?如何解决拆迁中最棘手的拆迁补偿问题呢?本文将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探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补偿问题。本文分叁部分,第一部分属于导论部分,引出研究论题。介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法律性质、补偿的标准及补偿的对象和范围,还包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第二部分是本论部分,介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主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产生的原因,还包括域外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对我国的借鉴。第叁部分是结论部分,讨论了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途径。在该结论部分我主张:面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缺陷,我们应该从程序上、实体上和权利救济途径上进行进一步完善,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制度。

黄婕[2]2007年在《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区域统一模式及其标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房屋拆迁矛盾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关于房屋拆迁的纠纷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房屋拆迁制度的立法存在缺陷。目前理论界关于如何完善房屋拆迁制度的研究虽然不少,但是均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房屋拆迁制度的性质和目的的研究来探讨如何完善房屋拆迁制度和化解拆迁矛盾,并提出建立区域统一的拆迁补偿模式的构想,以及进一步论述该模式的补偿标准确定问题。本文一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引言部分是本文的写作前提,其中包括写作的目的、理论界关于房屋拆迁制度的研究现状、该研究的制度意义和研究目标。正文部分内容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通过对北京、南京和广州叁地的房屋拆迁立法现状的比较和实施情况,得出房屋拆迁矛盾主要集中在补偿的结论,为本文对拆迁补偿模式的构建提供前提条件。第二章主要通过对房屋拆迁性质和目的的分析,指出房屋拆迁制度的本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再分配,而政府需要在这一制度中起到主导的作用。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建立在政府主导下的房屋拆迁制度的设想,并根据这一制度建立区域统一的拆迁补偿模式。第叁章主要通过补偿标准的确定,特别是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和特殊租赁关系问题展开论述。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该部分概括了本文研究的得出的结论,并指出通过论证仍未解决的问题。

鄢康翌[3]2007年在《基于冲突管理理论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研究》文中指出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所引发矛盾的集中体现,涉及到政府、拆迁商、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人等多元利益。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有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拆迁补偿制度,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冲突问题:首先,本文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本理论的研究入手,介绍了博弈论、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理论。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理论依据、概念、特征、基本原则、标准、方法和存在问题,探讨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冲突的根源。其次,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中补偿对象入手,研究了拆迁补偿利益相关者行为及相互关系,提出了拆迁利益相关者行为的经济学判断,同时重点进行了政府与被拆迁人,政府与拆迁商,政府、被拆迁人、拆迁商、拆迁实施单位四方的拆迁行为博弈分析。以冲突管理理论为基础,从定性、定量、宏观社会环境等角度研究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对这种利益冲突的成因做了分析。为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从政策、制度、观念和经济四个方面初步建立了基于市场化模式、能动态适应城市建设发展要求的合理、公平、高效的利益冲突调整机制。再次,针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拆迁补偿关键利益相关者博弈分析和利益相关者的冲突管理研究的结论,提出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利益冲突的政策建议与保障措施:建立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建立有效实施机制,加强拆迁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拆迁法规体系;保护拆迁弱势群体——被拆迁人。最后,结合理论研究成果从正反两个角度进行了应用和实例论证,该分析过程对其他类似项目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邵慰[4]2010年在《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过去10年的变革中,土地征用一直是数百个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关键问题,而这些城市的现代化也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之一。但是,因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也经常发生一些矛盾冲突,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一个源头。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名进行拆迁,然后进行商业开发,并且拆迁补偿过低,引发被拆迁人对抗情绪,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制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也一次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拆迁问题的合理解决依赖于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如何设计拆迁制度使群众财产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也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既能保证公平,又能讲究效率,使拆迁人、开发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利益都能在拆迁中得到增进或者至少没有任何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实现帕累托改进。本文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下,围绕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和政府角色等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对中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的一些现象进行解释,对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评价,并对即将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提出建议。本文分成七章,可归纳为七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对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的目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进行了介绍。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和评论,给出了论文的研究方法,最后交代了论文的技术路线和结构安排。论文第二部分对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效率进行了分析。我们对一个事物的评价不仅要看它产出的量,同时还要看它的产出与其投入的相对关系,也就是要看它的“效率”。对应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也是一样,我们不仅要分析拆迁对城市总体面貌的变化、就业的带动、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周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等。同时,我们还需要从产出与其投入的相对关系即“效率”的角度研究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行为。首先交代一些基本的理论性问题,然后对国内外拆迁的制度进行比较,尝试构建一个城市房屋拆迁的效率评价模型,给出我国部分城市房屋拆迁效率的经验证据。论文第叁部分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机制进行了研究。补偿问题是拆迁的核心问题之一,人们普遍认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不足是造成拆迁中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冲突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按照目前拆迁补偿模式,政府决定拆迁什么区域,然后决定拆迁的补偿价格,被拆迁人如果不满意补偿结果,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先行强制拆除房屋。这样的拆迁评估和补偿方法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地方政府在补偿的标准和金额上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而被拆迁人则没有话语权。并且,在对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缺少有效的为被拆迁人提供利益诉求的机制,从而必然引发对抗和冲突。这部分对现有城市房屋的拆迁评估方法和补偿方法进行了研究,指出了现有评估和补偿方法的问题,并对合理的补偿模式给出建议。论文第四部分是对多方博弈下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进行分析。我国现有城市房屋拆迁的格局是被拆迁人、开发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共同博弈的结果,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结果并不是理想的最优结果,但是确是博弈各方在各自约束条件下共同追求自己利益的结果。随着博弈各方约束条件的变化,这种均衡已经慢慢的被打破,新的均衡即将产生。本部分首先回顾现阶段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对现阶段拆迁中各主体进行博弈分析,进而建立被拆迁人、开发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多方博弈模型,通过模型分析出现阶段房屋拆迁中利益相关者陷入博弈困境的原因,指出城市房屋拆迁多维博弈格局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中央政府的博弈策略,其他所有利益参与者的博弈策略都是根据中央政府的博弈策略而采用的。只有中央政府可以改变现有的博弈格局,才可能避免现阶段围绕城市房屋拆迁出现的种种冲突。论文第五部分是基于帕累托改进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研究。在涉及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叁个利益主体的城市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弱势群体。在他们的合法权益缺乏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实施拆迁,原本属于他们的收益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侵犯。为实现帕累托改进,拆迁就不能在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下进行。这部分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分析了拆迁的动力来源,然后对拆迁相关利益方“帕累托改进”的实现进行探讨,对现有城市拆迁制度进行分析,提出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设计出基于帕累托改进的城市拆迁制度,提出了在权力均衡的制度框架下实现利益均衡的城市拆迁的二次补偿机制,最后给出论文的政策含义。论文第六部分运用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改革的案例研究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和政府角色。分析了近年来城市拆迁过程中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洞察案例背后利益群体的博弈过程和我国城市拆迁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并围绕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和政府角色等核心问题进行探讨,对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解释,并将新旧条例从公共利益的划分标准、房屋征收的补偿、地方政府的行为约束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并对新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和评论。研究表明一方面新条例的立法理念已经从追求经济效益向追求综合效益转变;对公共利益需要的定更加明确;补偿标准的确定更加合理;对地方政府的角色有更清晰的定位。另一方面新条例在保护私有财产上也存在着一些妥协;“旧房改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附则中关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征收房屋的条款疑为商业拆迁留下隐患等等问题仍然需要讨论。最后,论文对新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提出了建议。论文的第七部分为研究的结束语。首先,基于上述研究成果,得出本文提出的理论基础和方法体系适用于解决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等研究结论,以及解决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的博弈困境、在权力均衡的制度框架下实现利益均衡的城市拆迁的二次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政策建议。进而,提出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最后,给出了本文的不足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左力[5]2002年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是人们的生活聚集地,从最早的以政治军事功能为主的城市,到后来的具有商业功能的城市,它都是人们活动的中心。城市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随着近现代工业的发展,使得城市人口集中、生产发展、规模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城市,使得城市布局混乱、建设用地远远跟不上人口增长的需要、中心区远离大自然、环境受到污染。人们对城市的需要,已经不仅仅是原来的为了生活方便,而更进一步的要求是生活环境舒适。因此,为了适应人们对居住水平的要求,各国政府开始对城市的功能进行调整,对城市的环境进行改善,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进行拆除。在这个大规模的城市改建过程中,对旧房屋的拆除活动越来越多。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建立土地征收制度解决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这一问题的。土地征收是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私有土地所有人给予相当补偿,以强制手段获得其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从征收的特点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是对民事权利主体的物权造成的最为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各国的立法中,土地征收虽然是一种被许可的行为,但却是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首先,土地征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理而严格的法律程序对保证土地征收的进行至关重要,包括实行土地征收的条件、执行主体、具体程序以及补偿安置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任何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征收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土地征收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绝对禁止为商业目的的土地征收。再次,政府由土地征收的执行人出面,对被征收人的损失予以公平补偿。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所有权对抗政府的拆迁决定呢?从近现代所有权思想的发展历史和“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被普遍接受,我们可以看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必须服从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决定的房屋拆迁。近现代所有权思想是从个人的所有权思想发展到社会的所有权思想,再发展到个人与社会相协调的所有权思想;“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就是指所有权承担义务,它的行使应当同时为公共利益,所有权人必须按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观念行使其所有权,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原则。这个原则已经得到世界范围的普遍承认和应用,而且也是作为所有权从绝对化走向相对化的一个标志。根据此原则,房屋所有人在行使自/ 己的所有权时,就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公共利益,他不能将其所有权绝对地主张, 以阻止城市的开发建设,妨害公共利益;同时,国家在立法时,在保证所有权 人适当地自由行使其权利的前提下,还应当要求所有权人不得随意行使其权利, 而是必须服从、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国家为了发展国民经济、改善城市功 能、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危旧房屋进行 拆迁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也就应当服从。但同时,国家的这种行为也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对所有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国家因房屋拆迁而对房屋所有 权的消灭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排斥了因私人的商业目的而对所有权的消 灭。也就是说,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否则拆迁行为就 是违法的,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总之,政府 只有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才能行使因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公共权力;也只有为 了公共利益,才能限制甚至剥夺个人的所有权。 。城市房屋拆迁的民事补偿问题既涉及民商法,又涉及行政法,也就是说在 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服从国家拆迁决定的前提下,国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 的标准、方式和具体程序都要由法律明确规定。首先,合理、正当的行政程序 对保障城市房屋拆迁,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房屋拆迁 补偿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运用正当的行政程 序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行为,这样,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 机关滥用职权,同时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使公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在 制定行政程序时,应当坚持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 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者偏见的因素。其次,应 当坚持公开原则,重大的行政行为或者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 应当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知晓和了解。第叁,在保障相对人基本权利和 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还应当保证行政活动的效率,坚持效率原则,也就是行政 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具体到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包括 申请、政府审查、批准、公告、对当事人补

吴尤可[6]2006年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关系博弈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城市房屋拆迁对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进城市环境面貌更新,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经济性都很强,非常复杂又十分难做的工作。它牵涉到的利益方很多,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和开发商的经济利益。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国家城市规划战略的推进,也是社会、民心稳定的重要因素。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已经成为政府和人民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从现实情况看,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调整机制研究,是国内城市建设和发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所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国内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是近两年城市建设和发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但就连房地产业在我国也是个新兴行业,发展至今也不过二十多年,因此产生的城市建设的拆迁问题也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出现的新问题,理论界在这个方面的研究还比较零散,系统全面深入的理论研究十分缺乏,来源于实践性的总结和调研内容多,指导实践的理论成果少。国外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也不多,主要是在政府征用和城市公共管理方面有所涉及。本文将所有拆迁纠纷分成商业利益性拆迁、公共利益性拆迁以及公众利益性拆迁叁类,并以利益平衡的观点、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分析这叁类拆迁中,各博弈参与方在不同的情况下维护自己利益所可能作出的反应。从而为解决拆迁中的各种纠纷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在此基础之上对规范拆迁行为做出展望,以期在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即实现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以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张先贵[7]2011年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的重心在于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各主体间利益博弈的根本目的。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无论是理念、制度抑或具体规则的设计、架构和配置都在某种意义上遮蔽和淡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项十分重要的不动产用益物权的保护,这种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上的偏差致使文本规制配置的样态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硬伤和系统性缺陷,亟需要我们从理论上予以解蔽和理念上重新注塑,以突出和彰显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立法保护理念,真正的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立法上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既非新《条例》所定位的房屋征收,也非仅仅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行为,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对于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应该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区分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问题,着者以规范的价值分析和事实的实证分析为进路,得出关涉该补偿制度体系之原则、标准等因素在现行立法和实践中出现了“回避”、“弱化”、“虚位”等现象,反之,以保障居住权为价值取向的“安置”制度具有明显的优势,并在立法上和实践中,有其强烈的诉求,在此趋势背景下,着者重点就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中的难点即土地预期增值利益归属进行深入的研究,认为应该将这种预期增值利益返还于社会,由政府按照信托模式管理和运作这笔资金,并最终以公益目的或公益用途方式返还于社会。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文章打破了学界长期以来一直视划拨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无偿论的观点,详细的论证了划拨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应根据不同情形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预期增值利益的归属也如同出让土地使用权预期增值利之归属。最后,文章从形式层面、逻辑层面、价值层面检讨新《条例》之失范之处。认为从形式层面言,新《条例》没有突出和彰显土地使用权保护之立法精神;从逻辑层面来看,新《条例》仍沿袭旧《条例》重“房”不重“地”之相关补偿规则;从价值层面来看,新《条例》忽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之立法规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为了深入论证上述观点,文章由四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中,着者从法理层面来诠释城市房屋拆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关系,这是研究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为解释二者间的关系,此部分首先就旧《条例》有关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权利义务配置样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架构样式进行深入的分析,得出现行旧《条例》有关拆迁法律关系性质既非民事合同也非行政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模糊不清,这是旧《条例》诸多制度存在明显的理论上硬伤和缺憾的根本原因,提出城市房屋拆迁应定位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按照征收理念展开具体制度的配置和架构,这是对旧拆迁制度的彻底迁变革。同时,文章对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逻辑变迁的理路予以考察,对历史和现实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呈现的样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终得出,城市房屋拆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为,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乃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第二部分中,着者主要就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进行了检索与评析。首先从规范的逻辑进路对现行立法有关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进行梳理和评析,认为现行立法关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相关规定,一是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作为直接规范拆迁活动之《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处于一种回避的状态;二是土地使用权补偿相关规定存在法律体系上矛盾,须借助于立法论和解释论方可证成;叁是仅围绕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而展开,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划拨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按无偿论处理;四是对于土地使用权预期增值利益之归属没有释明。其次从事实的实证分析进路,检索了全国法院司法实践中有关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经典案例,并对其进行了评析,得出全国各地司法实践就有关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的叁种不同处理模式:一是房屋拆迁补偿中明确指出给予被拆迁人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二是房屋拆迁中既未明确指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也未明确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做出排除性的规定。叁是对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出排除性的规定。由此可见,亟需立法上的统一。第叁部分乃本文的主干部分,着者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区分为二元化的模式,即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并分别就各自补偿的原因、困境和难点及出路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和诠释。认为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言,提前收回时给予补偿是平衡公权与私权、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家之间利益冲突的必然要求和现实诉求。土地使用权补偿的难点在在于土地的预期增值利益之归属。着者借助公共信托的理念,认为应该将这种预期增值利益返还于社会,由政府按照信托模式管理和运作这笔资金,并最终以公益目的或公益用途方式返还于社会。长期以来,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城市拆迁提前收回时一直按照无偿处理,着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无偿划拨”供地制度。文章提出,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幅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补偿、安置等土地开发费用接近甚至等于土地出让金时,对于提前收回该幅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给予适当的补偿,方能体现公平。最后就划拨土地使用权产生的预期增值利益如何归属问题,着者提出也应该如同出让土地使用权预期增值利之归属处理。第四部分中,着者主要对新《条例》关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之规范进行检讨。认为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而言具有明显的进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制度取代拆迁制度,并在理念、制度、规制的设计、配置和架构上按照征收法律制度一般逻辑理路进行展开和建构,实际上,是对拆迁制度的彻底变革。但是,新《条例》在关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没有任何改进和创新。通过研究,得出叁点结论:从形式层面来,新《条例》没有突出和彰显土地使用权保护之立法精神;从逻辑层面来看,新《条例》沿袭旧《条例》重“房”不重“地”之相关补偿规则;从价值层面来看,新《条例》忽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之立法规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钱飞[8]2008年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城市房屋拆迁的数量和速度也迅速增长和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是关系到城市建设与发展,关系到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化进程、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但是,随着近年来城市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核心地位的不断增强,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张,拆迁规模随之急剧膨胀,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导致的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激烈,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并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文章首先对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作现状分析,找出制度存在的缺陷。其次,运用经济学成本分析方法及博弈论方法解读拆迁主体在拆迁制度中的行为。笔者认为,行为是在制度中发生的,通过分析拆迁主体在拆迁过程中种种看似不合理的行为,恰恰能找到造成制度缺陷的成因,相应地也找到了完善制度的依据。然后,笔者比较研究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总结出对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借鉴意义。最后,笔者针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立足国情,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政策建议。本文以公权行使和私权保护为视角研究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行使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定位及行使相应权力的问题;而私权保护问题,则是在拆迁中如何对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合法合理充分及时补偿的问题。笔者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建议主要有:一、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应区分为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政府是公益拆迁的一方当事人,其基于公共利益代表者身份而非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行使行政征收的公权;商业拆迁只有在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后方能进行,政府行政征收权应退出商业拆迁领域。二、在公权行使方面,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应定位为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应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划者、规范的制订和完善者、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公众参与的促进者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者,政府应基于这些角色行使相应的公权力。叁、在私权保护方面,应引入听证制度,增强被拆迁人的谈判能力,保护其程序权利;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保护被拆迁人的实体财产权益。

胡献旁[9]2004年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各种关系日益复杂,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人拥有房屋产权的比重日益提高,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涉及很多内容,本文主要论述房屋拆迁人制度、拆迁行政程序、拆迁补偿制度、拆迁强制执行和拆迁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而拆迁补偿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中心环节,又是发生纠纷的焦点,因此也是本文重点论述之所在。本文以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依据,从法理和实际操作两个角度就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制度和立法上的建议。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第一部分简述了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特征、原则、历史沿革和理论依据。拆迁人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主要主体之一,拆迁人与政府的利益相互交织往往是引起被拆迁人不满的前提,政府既要为了公共利益层面而进行房屋拆迁,又要规范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权力寻租,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活动空间就成为关键问题。因此,本文第二部分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界定政府活动空间、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和完善拆迁人制度的具体措施。程序具有保障功能,促进实体正义。鉴于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程序问题,本文第叁部分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中的听证、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房屋估价机构和估价专家的权利、房屋估价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几项具体措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世界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建立土地征收制度解决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这一问题的。政府实施土地征用是源于政府拥有土地征用权。这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私人土地权利的一种限制,是所有权社会化趋势的反映。但是由于国家土地征用属于政府特有的权力,并且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性,因此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政府才可以行使。而非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占用私人土地,不能行使土地占用权,只能通过一般的土地市场流转(即民间交易)进行。在我国,由于没有建立土地征收制度,政府通过补偿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补偿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核心。本文第四部分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概念、特征、存在的问题的论述,提出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在第五部分作者简析了当前强制执行工<WP=5>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强制拆迁制度的建议。对于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法律救济途径的争论,在第六部分作者以是否以为公共利益目的进行房屋拆迁作界线,划分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房屋拆迁纠纷法律救济中的适用范围;同样,对于行政裁决是否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作者也有自己的看法。最后,作者认为比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更有利于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陈榆[10]2008年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房屋拆迁是在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也是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争议较大、纠纷较多的一项制度。城市房屋拆迁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补偿问题,而目前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且凌乱不成体系,实践中也存在大量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实施,颠覆了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建立完善有关征收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拟对城市房屋拆迁与征收补偿制度进行研究。本文运用规范的研究方法,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理论入手,全面深入分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比较分析借鉴域外征收补偿制度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展开了如下分析和论证:第一章阐述课题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框架与逻辑。第二章概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主要从拆迁行为的概念与性质、拆迁补偿的概念与性质、拆迁补偿的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四方面进行阐述。第叁章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历史沿革、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法律缺陷叁方面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进行详细分析。第四章比较分析域外征收补偿制度的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程序与补偿救济,并总结出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有益启示。第五章在对《物权法》有关房屋征收的规定进行分析,对国务院正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进行展望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若干设想,即:在宪法上确立房屋征收完全补偿原则、扩大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提高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建立多样化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建立房屋征收听证制度、科学设定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完善房屋征收救济制度。

参考文献:

[1]. 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张福娇. 四川大学. 2007

[2]. 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区域统一模式及其标准[D]. 黄婕.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基于冲突管理理论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研究[D]. 鄢康翌. 中南大学. 2007

[4].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研究[D]. 邵慰. 东北财经大学. 2010

[5].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D]. 左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6].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关系博弈分析[D]. 吴尤可. 华中科技大学. 2006

[7]. 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张先贵.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8].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 钱飞. 复旦大学. 2008

[9].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D]. 胡献旁.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10].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研究[D]. 陈榆. 复旦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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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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