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材适合采用委托创作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适合论文,教材论文,高校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目前的高校教材出版中,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与编写出版操作中的具体做法有关。令人担心的是,这些问题有可能带来许多的纠纷,比如,著作权纠纷。那么我们能否对高校教材的编写出版方式进行规范,从教材操作的一开始就对各种问题加以明确呢?在了解情况和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曾有人提出高校教材能否采用委托作品的想法,笔者认为这可能会是一种合适的方式,所以在此对这一问题作些分析,与大家交流探讨。
一、委托作品成立的条件
委托作品又称定做作品,是指受托人(又称委托作者)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
(1)受托人按照委托的特定要求进行创作, 最后完成的作品要符合委托人的要求;但是受托人又具有一定的创作自由,可在作品的创作技巧上、方式方法上、所用材料的组织上自由选择。
(2)受托人获得创作报酬,并以此作为创作的条件。 这里所指的创作报酬与稿酬不同,稿酬是出版者使用某作品而向著作权人支付的使用报酬,而创作报酬则是指为作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花费的物力、财力、精力所支付的酬劳。创作报酬的数额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委托创作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通过双方的委托合同来约定。
二、高校教材有采用委托创作方式出版的可能性
1.高校教材是一类适合采用委托方式编写和出版的作品
首先,高等教育不同于基础教育,高等学校的教材不可能像中小学教科书那样使用统编的方式。而且,为了保证教材质量,符合高校教学需求,也不能完全采取自由创作的方式;只有由能代表国家掌握标准、了解教材需求情况、了解教材出版情况、能够把握出版时机的机构出面来组织,才能保障教材的质量、教材的一定的发行量和使用面。其次,教材的编写出版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以体现国家对某一学科的要求、观点、思路和导向性。采用组织、委托的方式编写和出版教材,能够使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更好的体现。第三,教材读者对象确定,内容、要求明确,因而作为委托作品操作起来比较容易。
2.高校教材现行的出版模式分析
我国目前所编写出版的高校教材中绝大部分可称为“规划教材”。规划教材中的部分新编教材实际上可视为是按照委托方式出版的,因为它基本上满足了委托作品所应具备的两个条件:出版社物色编者并为编者限定教材的书名、读者层次、编写具体要求(教学指导小组制定的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教学基本要求等),这即满足了作为委托作品的第一个条件,即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创作;在编写过程中,根据作者的具体要求,出版社提供或不提供编写经费或其它物质条件,以及出版社承担有关会议的一切费用等,满足了作为委托作品的第二个条件,即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或不提供创作报酬。
但是,实际上现在教材出版社一般来说对这类教材还没有采取委托作品的做法。现在,这类教材在创作阶段大多数是没有什么法律约束的,只有个别的作品建立有约稿合同。对一个新编选题,出版社一般是口头向作者约稿,如果组织了编委会,则是通过发聘书的形式明确创作关系。一直要到决定出版的时候,出版社与作者才签订出版合同,但此时这个合同的许多条款已经过时,失去了法律意义。从作者一方说,在创作过程中没有任何的保险性,作者花费巨大心血创作出的作品很可能不被出版;从出版社一方说,由于创作前期没有合同来明确著作权的划分,所以一些印数大、影响面广、出版社前期投入比较大的作品极易出现纠纷,从而损害出版社的利益,同时影响教材的供应。所以,笔者认为,无论从健全出版中的法律程序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更好保护作者利益、保护出版社利益的角度出发,都应该提倡对“规划教材”中的部分新编教材采用委托创作的做法,使其从产生的最初期起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为以后的重印和修订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即使没有达到成为委托创作的条件,也要尽可能地及早就版权、付酬、出版、书稿本身等各项问题达成书面协议,以杜绝纠纷的出现。
三、“规划教材”作为委托作品的困难分析
虽然我们认为“规划教材”中有一部分新编教材是适合用委托方式操作的作品,但是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具体实施还有许多的困难。
困难之一:如何判定谁来作为委托方和受托方?
“规划教材”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的特有产物,它的产生过程中有相当多的政府行为和单位行为,比如政府负责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材出版的宏观规划,直接组织一批重点教材的编写和出版,每年都要拿出部分资金用于高校教材建设;作为编写者的工作单位,各个高等院校要在本校范围内进行教材编写的组织工作,有不少教材的基础即为由学校支持下编写、印刷和使用的讲义。除此之外,学校还要为规划教材编写者在工作时间、使用资料上提供相应的方便条件等。当然,出版社组织实施国家教材规划更是功不可没,同时他们还有大量的投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委托方呢?还是由出版社作为委托方更为合适呢?同样,是由作者所在单位做受托者呢?还是就直接视作者本人为受托者呢?对此应用什么作为判断的标准?笔者认为,参与工作的多少不足以作为判据,因为有关教材的组织和出版工作是与有关部门的分内工作密不可分的,应属于工作职责的范畴。委托作品的显著特点之一是付酬创作,因此以创作过程中各方有无投资、投资多少来判定谁为委托方和受托方,理由比较充分。至于投资的数额为多大才能成为委托方或受托方,还要参考我们国家的稿酬标准并由责任双方协商来决定。
困难之二:付酬问题。
委托作品中的付酬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的委托方式、不同的权益划分方法就会有不同的付酬标准。虽然付酬数额可以由双方自由协商,但对出版社和作者来说,到底付出和得到多少,自己的经济风险最小呢?这是一个比较难以判断的问题。出版社往往担心小发行量的教材付创作报酬会亏损;而作者则担心如果发行量大的话,作为委托作品所得到的创作报酬会低于可能得到的版税。这就使得双方都不能轻易决定把某本教材作为委托作品进行操作。付酬的多少应该根据国家有关的作品付酬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但是目前国家针对教材作品的付酬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使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于所有作品的稿酬和版税标准,对于教材这样一类在内容上要大量引用、使用公有领域、前人经验、他人同类书材料的作品,显然是不适合的。
困难之三:出版社和作者都对委托作品做法了解不够。
作者和出版者对委托作品这个名词也许都不陌生,但对于它能够给予双方的权力保护可能并没有太多的思考。实际上,委托作品的做法因其产生在创作的初期,因而对于责任双方有着相同的保护意义。对于作者来说,它可以保证创作过程劳动的价值得以实现;而对于出版社来说,因为可以通过合同拥有某些权项,从而可以保证资金投入后的回收。
另外,现在一提到委托创作,许多人认为就是著作权的买断卖断,而忽略委托创作过程中的自由合同原则,所以作者一遇到出版社提出这种做法就会产生反感情绪,认为出版社有占有他们应得权益的企图;而出版社一方呢,也认为如果提出委托创作就可能使作者望而却步,因而丢失好的选题,甚至使选题流落到竞争对手的手中。这也成为委托创作的阻力之一。
四、委托创作的教材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采用自由合同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个规定表明,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完全由委托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自由协商解决。
对于教材这一类属性特殊的作品,我们要提倡由教材出版社来拥有著作权(除署名权外,下同)或者至少拥有部分权项,这是因为:
1.出版社拥有著作权有利于教材作品的传播。教材出版社最了解教材市场,能最准确、最及时地把握出版发行的时机,使教材作品得到最大限度的传播。而只有通过传播,作者才能获得报酬,从而行使自己的获得报酬权。
2.出版社拥有著作权有利于著作权的保护。教材是使用面比较广因而比较容易获利的一类图书,正因为如此,教材的著作权比其他图书更容易受到侵害。如果著作权由出版社掌握,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出版社作为一个稳定的法人集体,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法律行动,更好地保护教材的著作权。而如果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在发生侵权时,有可能因为作者过世、变更或不能及时了解出版信息而不能尽快采取反应措施,从而影响著作权的保护。
3.出版社拥有著作权有利于保持教材的延续性。教材是一类重印率、修订率比较高的图书,好的教材不仅要依靠首次创作来构建良好的知识体系和框架,而且还要依靠不断的修订来使它能及时包融各个时期的新发展、新成果,保持其先进性。出版社拥有著作权,能够保证教材及时得到修订。
首先出版社比作者更了解市场的需求和教材的供应情况,因而能够把握修订的最好时机。其次,由于出版社作为一个法人企业比作者更加稳定,所以不致因为作者的死亡、丧失修订能力或多位作者的意见不能统一而影响教材的修订。第三,出版社还十分熟悉有关的作者队伍,如果出版社拥有著作权,出版社就有权选择最合适的修订人选,从而保证修订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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