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发展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保险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一)农村社会形态快速转型,需要高度关注老龄弱势群体。随着农村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不断变更,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部分农村劳动力离开耕地,分别转为进城的农民工、自主创业的个体私营业者、从事二、三产业的新生力量。多年来,农村大力发展劳务经济,通过开展劳务输出,青壮年农民走出土地进行外埠务工,农民工数量迅速增长,一些地方劳务收入实现了大幅度增长,农村人口与劳动力基础发生快速的变革,传统的农村社会形态逐步消亡,农村社会转型加快。传统小农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居民老龄化群体比重为13.4%,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大力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势在必行。
(二)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能力减弱,需要加快完善养老保障功能。一是家庭养老面临新的挑战。首先,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导致农村纯老年户增加,农村父母的养老困难加剧。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生活单调等问题。其次,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代际不平衡严重。外出务工农民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无暇顾及年迈的父母;同时,这些年轻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重幼轻老”现象相当普遍,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第三,由于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伤残平均比例上升、自理能力的逐年下降,重视和关注养老问题异常突出。二是储蓄养老保障功能滞后。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占较大比重。在农村,仍有不少农民对养儿防老没有信心,认为有钱才是最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需。但是,大多数老年人受创收能力所限,再加之储蓄的低利率和通膨风险以及生活、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使主要依靠储蓄来养老的农村老年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三是集体养老保障功能不完善。集体养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主要有五保户供养和“养老院”两种供养形式。供养性质属于社会救济范畴,供养对象是农村极度弱势群体,供养资金是由民政部门承担。就目前一些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一种基本补充形式。
(三)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是高度关注民生、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民生问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农村老年弱势群体作为农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社会加速变化的形势下,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扶助机制,使其成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党和国家施惠于广大农民的一项福利措施,是责任而不是负担。当前,民生工程已经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主题,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考验,更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服务于民意识的检验。
二、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政策依据与发展不同步——动员难。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依据的仍然是1992年出台的(试行)方案、办法和规定。在保险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增值渠道、经费来源等方面设置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关键问题是不能保障农村参保人员的利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水平偏低,达不到“老有所养”的目的。据调查了解,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储蓄性保险,导致蓄保金额参差不齐,缴费缺乏连续性。根据测算,符合条件的农保人员人均月领取养老金只有3.04元,年领取养老金仅仅在36.48元,保障养老无从谈起。由于缺乏吸引力,大部分农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兴趣。因此,在宣传农村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向农民讲清参加养老保险的好处、增强自我保障意识、自觉参加养老保险等方面带来较大难度。
(二)政策作用不明显——发展难。农村养老保险“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村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政策扶持集中体现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集体补助部分可税前列支,而农民则享受不到这一待遇。目前,一些乡村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和乡村合并,村集体经济举步维艰,有的甚至负债累累,运转困难,农保中的村集体补助为辅,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的储蓄积累保险。加之养老金给付利率不稳定,养老保险扩张难。1994年养老金个人账户给付年复利率为12%,后经5次下调,从1999年起仅为2.5%,下调幅度偏大,利率偏低,从而造成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收益低于银行同期存款收益,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出现退保的现象在所难免,这对本就步履艰难的农保事业的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基金增值不明显——给付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保险金的收支平衡。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农保基金的管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基金增值的问题,基金增值渠道单一,缺乏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银行存款增值和传统意义上的购买国债是农保基金的主要增值渠道,而基金在银行的增值利率明显低于给付利率,其结果是保险费征收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会越大。如果仅仅靠存银行和购买国债实现基金增值来支付养老金,一旦到了养老金支出高峰期则会出现支付困难的严重局面。
(四)基层组织不确定——推进难。一些县(市)农保机构1991年成立时隶属县民政局,1999年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后,并入县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2006年县社保局上划省管理后,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留在县里。由于没有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临时由解困办代管,2008年以后,一些地方才陆续正式成立了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而乡镇的农保工作则无专职人员,有的是民政助理兼职,有的由经管站代管。同时,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滞后,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多数乡镇只能承担最简单的、重复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导致直接影响到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更谈不上什么工作推进。
三、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既是利国利民的实事工程,更是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和政策指导,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本着“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稳步实施”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农保基金征缴制度。继续坚持“个人缴费为主,村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三者合一,缺一不可。其中的政府支持引导是关键。因此,既然将农保界定为社会保险,就应按照社会保险机制来运作。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应对农保负有指导、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应用激励机制鼓励农民自觉投保。“群众自愿”不等于放任自由,应有一定的激励手段作保证。建立财政补助和村集体补贴制度,采取“个人负担、财政补贴和村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农保基金,制定扶持农保基金增值优惠政策。将提高农村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作为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合理确定农保基金的筹集标准。缴费水平过低,则难以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需要,必须将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标准提到合理的水平。由于一些县、乡、村财力微弱,乡镇企业发展受阻,保费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公共财政没有投入,农村养老保险金增值幅度与银行利率大致相当,影响到农民当期资金周转,参保标准根据参保对象的年龄结构,少则每月几元,多则几十元或每年一次性大额投保。因此,可向上建议提高缴费标准,根据农民人均财力和人均收入的实际水平,缴费基数标准的确定可本着下保底线、上不封顶,逐渐上调缴费标准的原则,并以人均财力和农民人均年收入的增长幅度将缴纳标准设为200、400、600、800元四个档次较为合理,做到水涨船高。探索推行“以新养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抚养比,如能将抚养比达到1∶3的比例,必将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对未参保的农民起到吸引的作用,参保人员数量的增加,将会大大提高农保基金支撑能力,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得到同步提升,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真正起到养老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多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相继实施,基本满足了农民在基本生活上、就医上的需要,而在养老问题上仍有后顾之忧。首先,应理顺关系。农村养老保险系公益性事业,属社会保障范畴之一,县乡两级农保机构应统一名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大量的业务主要由乡镇落实专人承办。因此,在乡镇整合各类保障机构,形成“职能统一、性质不变、分头工作”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各乡镇建立起机构名称统一的“社会保障中心”,乡镇相应设置专职农保代办员。健全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严格规范管理。其次,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保网络信息联动运行机制。健全农保对象基本信息库,确保信息通畅。同时,加大农保专业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对农保专职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农保专业干部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实际业务能力,真正做到有能力、懂业务、会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农保专职干部素质,以适应农保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