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视角下的公民道德建设_市民社会论文

“市民社会”视角下的公民道德建设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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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共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规律、特点等进行了认真的思考与研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笔者以为,探讨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新变化来进行,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正在形成中的中国市民社会。从市民社会的视角审视公民道德建设,将有利于我们对新的社会条件下道德实践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从而促进道德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一、“市民社会”及其与伦理道德的关联

“市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的学术话语,它在西方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关注,80年代以来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引起了我国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哲学等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国内研究者围绕市民社会的界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国市民社会的现状与未来等问题进行了积极而富有价值的探讨。

从缘起上看,“市民社会”问题是伴随着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而发展起来的,这一概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的政治生活。洛克、斯密、孟德斯鸠、黑格尔等都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洛克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代表了两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理论构架,即一是肯定、扩大市民社会,警惕、限制国家权力;一是用国家来克服市民社会。[1]黑格尔对自然社会(家庭)、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国家)进行了区分,并把市民社会与道德、伦理问题联系起来,从而使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以往主要存在于政治学、政治哲学领域而进入伦理学领域。

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把伦理道德看作绝对理念的一个发展阶段,认为是绝对理念自身的运动和发展创造了自然和人类社会:绝对理念先是外化为自然;然后进入到人类社会发展阶段,这即是精神发展阶段。绝对理念在精神阶段经历了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三个发展阶段。黑格尔在客观精神中论述了伦理道德思想。他认为,客观精神经历了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的过程。而伦理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伦理阶段又经过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发展阶段。黑格尔在市民社会部分论述了他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有产者,都是为了满足需要而追求私利的。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基于财产的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单个人的联合,它体现的是成员个人的需要,是私人利益的领域。黑格尔说道:“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3]在市民社会中必然产生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但黑格尔也吐露了这样一种观点:个人需要必须以他人为中介才能获得满足。每个人在为自己生产的同时,也在为其他人而生产。于是,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当然,黑格尔所谓的“统一”是建立在利己的基础上的。另外,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矛盾,个人与市民社会的冲突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解决。道德生活只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才能得到最后的实现。[4]于此,黑格尔提出了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分析视角。如果我们剔除黑格尔思想中唯心主义的内容,就会从他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伦理的分析中发现一些有益的启示。恩格斯曾说过:“黑格尔的伦理学或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法哲学,其中包括:(1)抽象的法,(2)道德,(3)伦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在这里形式是唯心的,内容是现实的。”[5]这对我们分析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伦理观点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吸收和挖掘其中合理的内容。

马克思批判并发展、深化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用人们的物质交往关系去说明市民社会及其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6]马克思所说的物质交往主要是指物质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物质交往关系的本质就是经济关系。马克思既在物质交往关系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因为他是在批判黑格尔倒置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时,接着黑格尔说的;同时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也包括市场经济社会中与国家公共权力及其领域相对的私人生活和领域。“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7]在分析马克思在实质上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社会的经济结构、关系时,俞可平认为马克思更多地是在一般的、普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即把市民社会当作不同于普遍利益或公共领域的私人利益关系、私人领域、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社会生活”[8]。他认为市民社会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分析范畴。作为一个分析范畴,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它是与作为公共领域抽象的政治社会(国家即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相对应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社会的成员。依据其行为的不同性质,他分别活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领域之中。笔者认为,既要看到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关系、私人生活领域的一面;同时更不能忽视其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社会生活的内容,其实这方面可看作是对私人关系集合的概括,它是有别于政治生活的民间生活,在私人领域、政治生活之外的民间社会生活(这也是一种民间生活公共领域)中,道德以及风俗习惯担当着调节人们行为的重要功能。

从黑格尔到马克思都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复杂性。马克思把在政治共同体中的个人看作“社会存在物”,他是一个社会的人,从属于共同利益;而在市民社会中,他又是一个个体存在,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有着个体的利益要求。道德就是处理、解决人们的利益关系问题的。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对于我们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及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然,市民社会在西方历史上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出现的。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以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文化、历史、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背景的,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所分析的西方的市民社会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根基和主要内容的,他所说的“天国的生活”与“尘世的生活”的差异,市民社会中人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这正是对资本主义市场条件下国家与市民社会对抗性质所导致的结果的生动描述和揭露。马克思说道:“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是处于对立的地位。”[9]“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10]因此,我们在理解、引用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分析来作为研究方法时,既要看到其一般方法论的意义,但也须明白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产生的市民社会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的差别。伴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而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为背景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带有自己的“国情”特点。我们的市民社会视域中的公民道德及其建设将有我们自己的特点。

二、从市民社会视角审视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公民道德建设就是以全体公民为主体对象的道德素质提升过程。而这一过程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来进行的。另外,作为上层建筑的道德取决于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后者发生了变化,前者迟早也要发生变化。于是,考察人、人们的道德总是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情况。公民道德建设也不例外。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发生了不同于以往的重要变化,我国的社会形态和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崛起。笔者以为,分析当代中国的公民道德建设,不可忽视市民社会的视角。市民社会是公民道德的社会性基础之一,公民道德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展开自己现实的丰富性和多元化。而对道德建设规律、特征、方法等的认识和把握,也离不开这个客观的社会现实。

当然,关于市民社会在当代中国是否已成为现实,现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对此有人把现有观点概括为乐观说、悲观说和建构说。[11]乐观说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或已经来临;悲观说认为中国不可能发育出市民社会;建构说认为如果说中国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没有市民社会,那么为了改变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高度统一僵化的模式,就必须从事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构工作。笔者是赞同乐观说的。

应该说,市民社会理论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对我国社会现状的再认识。而公民道德建设与我国社会的变化密切相关。

历史地看,我国用国家政治权力完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从此,公有制、计划经济日渐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内涵。国家行政权力随着计划经济的“独特权威”渐渐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国家即社会,社会即国家,国家与社会处于高度同一之中,政治权力渗入日常生活、私人领域的许多方面。比如,单位、组织可以直接影响、干预人们的婚姻关系,“文革”中用革命与否可以使夫妻双方分离或继续。单位、组织甚至可以从穿衣戴帽对单位人的生活作风进行品评。至于家养的鸡鸭鱼兔,自家周边种的瓜果蔬菜,自家的“自留地”都可与“资本主义尾巴”联系起来,这极大地影响着当时的道德建设和实践模式。与国家、政治等同为上层建筑的道德规范,它以政治化国家伦理(国家伦理也可称之为国家道德意识形态)的面目出现,计划经济模式强化了这一国家伦理的居高临下的“独特权威”。曾几何时,它可以不顾我国当时社会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和大众道德的层次性特征,人为、生硬地推行那种政治性国家伦理规范,使其成为社会的普遍伦理要求。当时所倡导的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道德,在那个特殊时期、特殊环境下,确实起到了激发忘我精神,实现社会整合、社会动员的神奇效果,曾形成了令人赞叹的社会风气和道德景观,但也埋下了道德规范、要求单一化,甚至在某些方面超前的种子。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左”的影响,把道德理想推向极端,在义利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道德理想的层次性等许多问题上有不切实际之处,最终国家伦理被虚幻化。这些道德实践的失误,尽管有着“左”的政治、文化的原因,但也不可排除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同一,国家伦理与社会伦理不切实际的强求划一所导致的因素。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步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加之政企分开、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在发生着重要变化,独立于国家行政干预的私人领域、(民间)社会生活正在产生和扩展,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崛起。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行政权力渐渐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私人领域退出,这具有合理、进步的积极意义,但从道德建设角度看,也带来了一些隐忧。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家行政权力从私人领域退出,单位、组织不再干涉人们的具体生活选择,人们有可能、有权利进行自我管理、选择自己的事业、职业、谋生、谋利、交往等活动,人们既感到了“道德自为”来临的欢欣,同时也导致对以往生活模式、政治化伦理的厌倦、距离感的产生,这易使原来政治化伦理中合理的内容也连带被质疑;另一方面,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的变化,也使得人们的道德需求多样化、多元化,而现阶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尚处于建设、完善之中。以上原因都易使私人领域、日常生活理念对国家伦理即国家道德意识形态产生疏离倾向。这些也可看作人们所说的“道德滑坡”的原因之一。这些都昭示出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极端必要性。国家政治权力退出私人领域、日常生活所造成的社会调节力的缺失,应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伦理即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去填补。当然,法律也具有社会调节力的作用,但它是硬性的,道德则是软性的,德法并用才是完满的。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践的策略之思考:正确处理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关系

市民社会在中国的产生,标志着独立的个人利益、私人利益的伦理合法性地位的获得。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必然结果。市场经济呼唤着市场主体、独立法人的出现和存在,否则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这就为合理的私人利益伦理赋予了客观的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也使道德观念的多元化具有了现实物质基础,这些使市民社会伦理的存在成为现实。市民社会伦理就是产生于对私人利益关注基础上的世俗化伦理,这是与人的世俗化存在的一面相适应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最直接的现实中,在市民社会中,人是世俗存在物。在这里,即人对自己和对别人来说,都是实在的个人的地方……”[12]市民社会伦理比较重视公民个人的合理权利和物质利益,但中国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马克思所指的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民社会”,而当下中国的市民社会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公有制为主体)、文化条件下的,因此,在道德上它绝非是“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在经济上它虽重视个人、私人利益,但在伦理关系上它并不否认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同时,市民社会对个人利益的强调又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它是与公民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个人、个体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具有作为道德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市民社会伦理作为市场条件下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客观的道德存在,其形式也是多元的:求利不损人、利义兼顾是其主要方面;此外,由于市场经济的通病,西方资产阶级价值观的渗入,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长期存在等因素的影响,也使得当下中国的市民社会带有某些马克思所说的“个人主义原则”的痕迹,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也不会绝迹,但这些不构成中国市民社会的伦理价值主体,其主体是取利不损人、利义兼顾。应当承认,市民社会伦理世俗化的特征使其大多数内容不属于先进、高尚、理想的道德,而是一般性的、大众化道德,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现实存在,体现着公民道德价值取向的多元,属于道德“实然”。

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这个道德规范体系就是我们现时代的国家伦理。这个国家伦理是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为根据的,它带有鲜明的道德意识形态特点。其内容即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所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所概括的,一个核心:为人民服务;一个原则:集体主义;五个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三大社会道德领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一个总的目的: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一规范体系在《纲要》中又得到进一步重申,即概括出了公民基本道德20字规范。这些适应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由我们党和国家倡导而提出的、理论化系统化的道德规范体系,因而表现出鲜明的、我们国家现时代的国家伦理特征,它体现着人民的意愿和要求,符合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而公民道德建设也可以说就是现实公民道德对这一国家伦理的契合和实现过程。当然,这完全不同于黑格尔“绝对精神”自我运动过程中国家伦理的实现,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在社会实践中对社会主义道德理想的自我追求和不断实现,是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进步过程。国家伦理体现了公民道德价值导向的一元,是道德价值取向的“应然”。

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与社会高度同一,社会被国家化。伦理道德作为国家、政府调控社会的一种手段被政治化,国家伦理对于社会伦理具有一种强制的态势,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其内涵的确立常常受着当时“左”的政治氛围的影响,可谓是一种传统模式的社会主义的国家伦理。单纯用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道德要求全社会,使其最终难以落实;教条、灌输式的道德教育、道德强制也引起了人们的反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家对社会的行政控制力的放松或让渡,使得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形成。市民社会作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其伦理道德需求与国家伦理有一致性,但也产生了某些差异,这里存在着道德价值取向多元与道德价值导向一元的问题。然而,这种差异也不全是缺憾,它对国家伦理的确立也有着某些积极的意义。这里,将引出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关系问题。

笔者以为,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关系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主导型互动关系。所谓的“主导”是指国家伦理(或者说国家道德意识形态)的主导、导向作用,它决定着市民社会伦理的发展方向和二者关系的性质。所谓的“互动”是指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二者是国家伦理主导下的统一关系,是市民社会伦理不断向国家伦理的实现过程,这一过程体现着渐进中的对立统一关系特点。

国家伦理对市民社会伦理的影响既有导向性,也有渗透性。

导向性是指国家伦理代表着市民社会伦理的发展方向,作为多元存在的市民社会伦理有其客观的现实条件,但道德发展导向却是一元的,那就是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而公民基本道德20字规范,则是每个公民都应做到的最基本要求。萨尔沃·马斯泰罗内在解读黑格尔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时曾说过一段话,对我们理解国家伦理的导向性有所裨益。他说:国家“赋予整个公民社会以道德目的,以一致的方式指导个人的行为动机,协调各种经济利益,加强行政服务,尤其是,它构成文明的理性要素。在一定意义上,公民社会与国家是一种辩证的对立统一……而道德生活则完全通过国家来实现,要由国家来实现文化使命,赋予全体人民以理想风貌”[13]。当然,黑格尔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免夸大了国家的伦理功能,有国家主义的失误。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就对国家主义从另一方面提出了异议和指责。德国近代著名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威廉·冯·洪堡从最弱意义的国家观出发,认为“除了强制和领导永远不会产生美德外,它们还总是削弱力量”[14]。“国家一般必须完全放弃一切直接或间接地对民族的习性和性格施加影响的努力。”[15]而社群主义则积极开拓公共领域,希望通过民主机制来制衡国家[16]。虽然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但他们也提醒了人们国家道德干预的合理性与限度问题,要看到公民自身的道德能动性、主体性。马克思则更深刻地指出:“黑格尔对国家精神、伦理精神、国家意识崇拜得五体投地。”[17]马克思主义强调道德是人类“实践——精神”掌握世界的方式之一,是人基于实践或对象性活动的自由性、创造性活动过程。我们在重视国家伦理的规范性时,应该同样重视公民道德实践的主体性。另外,我们的国家伦理在实现其对市民社会伦理的导向、决定作用时,也会注意对后者积极内容的民主采纳,这将促进国家伦理的正确和完善,也将从理论上回应并消除类似某些自由主义者对国家道德导向或干预的担忧,这点后面还将讨论。

关于渗透性,是说国家伦理可以经由某些“中介”规范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准则。这是因为,国家伦理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它在对象范围上要有很大的包容性;在目的指向上要和国家、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目标相一致。它更多关注的是宏观的世界观、价值观等大是大非的道德问题,因而原则性是其主要特点。但在实践中,不应把国家伦理停留在几条抽象的原则上,而是要在不同的生活、工作领域中将其具体化,不是用概念的方式诉诸人们的行为,而是使其渗透、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从而作用于人们工作、交往等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中。《纲要》也指出:“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该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要想达到“普遍认同”,就必须使原则性的内容层级化,使之以不同的形式渗透到人们各种各样的具体生活、工作之中。

市民社会伦理对国家伦理的影响、渗透,表现为国家伦理内涵在确立过程中对市民社会伦理的考虑和吸纳。应该指出,“考虑、吸纳”的对象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民社会伦理中的主体,即求利不损人、义利兼顾部分的要求。而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则只能是引导、教育、抵制的对象,它们的价值观是不能被考虑和吸纳的。国家伦理对市民社会伦理的考虑、吸纳是必要的。比如,“为人民服务”这个我们国家伦理的核心,对其内涵的理解就应考虑到市民社会伦理的因素。《纲要》也指出,为人民服务有高低不同的层次,无私奉献是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守法经营、敬业开拓、服务上乘等经济谋利活动也是为人民服务。魏英敏在分析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为人民服务乃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时认为:为人民服务“已不完全是一个阶级性概念,也是一个全民性概念。换言之,它从一个政治理论原则,转化为社会伦理原则。作为社会伦理原则的为人民服务,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自我服务’或‘相互服务’,即‘我为人人,人人为我’”[18]。笔者赞同这一见解。为人民服务从一个政治理论原则、阶级性概念到社会伦理原则的转化,就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伦理内涵的内在变化。过去对于“为人民服务”只强调高层次的大公无私、毫不利己,现在正如《纲要》指出的,“每个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包括多层次内容。无私奉献、先公后私、尽职尽责、诚实劳动等等都是为人民服务。再比如,集体主义原则,在计划经济时期,更多强调的是个人利益对国家、集体利益的服从。在实践中,有时还把个人利益等同于个人主义,使人们不敢谈正当的个人利益。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强调集体利益的优先性和首要性,也要看到个人利益的合理性、正当性,要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协调、结合起来。还有,在道德建设的基本方针上,《纲要》也提出了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引导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一起向上。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都可看作是国家伦理在确立自己的目标时,对市民社会伦理“国情”的考虑、吸纳,也可以看作是市民社会伦理对国家伦理的影响和渗透。如此,国家伦理才能真正实现对市民社会伦理的最大包容性,从而将其导入国家伦理的发展轨道。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伦理在实践中的合乎规律的主动调整,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用道德调控社会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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