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如何继续提高农民收入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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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无论就业人数或收入,均下降。农业份额变化,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但使农业经营者遇到了很大挑战。

在农业结构急速变化过程中,要维持或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随着经济结构升级,农业人口向外转移,人地比例得到改善,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以取得较高收入;二是调整工农关系,对农业实行保护,使农业经营者从农业生产中获得较高收入;三是农户参与非农就业,用农外收入来弥补生活支出。

一、农业规模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随着经济结构的演变,人们的平均收入提高很快,消费水平也提高,使保证平均生活水平的农业规模限度在不断扩大,只有部分大规模农户才能从农业中得到足够的收入。日本(注:七户长生著:《日本农业的经营问题》,中国农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1963年前后,水稻生产规模在1.5公顷以上时,农业收入基本可以满足家庭的开支。 到了1973年,满足家庭生产的水稻生产规模需要2.5公顷。到了1983 年即使水稻生产规模是6—7公顷,农业收入也显得不够了。也就是单靠农业收入来满足家庭支出的生产规模限度正在急剧上升。因为,其一,随着规模的扩大,农业生产费用也在增加,尤其是机械、土地改良等固定费用大幅度上升。1983年,水稻单作1—1.5公顷,农业固定资本为242.3万日元。水稻单作规模为2.5—3公顷时,农业固定资本为429.5 万日元,水稻规模超过5公顷时,农业固定资本进一步达到730.1万日元。其二,规模扩大需要支付大量的购地支出或出租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土地的直接投入,降低了农业产出。加之,日本人地比率比较高,所以通过扩大规模提高收入较困难,那么人地比率较低的加拿大、美国又是如何呢?

加拿大资料也说明,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农业收入对农户家庭消费支出的保证程度提高,但在1983—1986年中,只有50%的大农场在全部四年中能够提供足够的家庭收入(见图1)。 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个农场为了生存,必须提高产量。但由于产量增长比需求快,使产出价格同投入价格相比成本挤压一直存在。单个农场为了靠农场收入生存就不得不扩大规模,但这也是有限的。由于受资源条件和家庭可支配收入的限制,农场不可能任意扩大规模。

美国农业部现在探索用净增值代替总销售量来预测农场规模和效益,由于农场总销售额没有考虑中间投入品,所以用净增值更能精确评价个体农场的实际效益(注:B.F.Stanton and others:"Perspective on Farm Size and Structure Provided by Value-Added Measures",The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Research,Vol.44,No.2,ERS,USDA.)。1989年,近35%的农场为负的净增值,20%的农场净增值在—1~—9,999美元之间。净增值在500,000 美元以上的一些大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占农场部门总净增值的35%。而分布的另一头,净增值为—20,000~—29,999美元的那一组(有26,000个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5%)却占农场部门总净增值的—5%,这些农场从总收入来看,其平均总收入为147,000美元,属于大规模经营。这说明规模本身不能保证正的报酬。

大农场在全部4年中能提供足够的家庭收入农场中的比例

按农场总销售额10分类

图1 1983—1986年持续经营的谷物农场

资料来源:“Canadi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Delember,1992。

净增值在20,000美元以上的504,400个农场(占总数的29 %)占净增值的95%。净增值在100,000美元以上的农场(占总数的9.4%)集中地占净增值的79%,每个农场拥有大量的总收入,较高的总收入为其提供了较好的前景。净增值小的农场,不管正或负,一般有小的总收入。这说明要提高净增值,就要扩大农场规模。但只有很小一部分农场能从农业中达到经营者家庭的平均收入水平。1987年美国农场经营者家庭的平均收入为46885美元,而1989年农场从农业中得到净增值超过4万美元的只占20%,这些农场的农业净增值占农场总净增值的96.8%,对其余农场尤其是小农场来说,要保证农场家庭收入只能从事非农产业。

以上分析说明,规模只有同一定的资本、作物等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好的报酬。其对收入确有一定的影响,但从长期结构变动来看,保证农场主收入界限的规模在不断上升,只有部分规模特别大的农场才能得到足够的农业收入。由于农业生产是有生命的物质生产,不可能象工业生产那样。在工业生产中,其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生产成品可集中在一起,只要生产过程中原料变为成品的条件有保证,就可大批量生产。农业生产受土地数量和分布状况的影响,受生物生长规模的影响,季节、气候的影响,农业技术水平的影响,以及农户经营能力和资产拥有情况的影响,农业规模的扩大较为缓慢,所以对大多数农户来说要增加收入只能另辟蹊径。

二、农业保护对收入的影响

西方发达国家,为了支持在工农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的农业,一般对农业实行保护。农业保护也是农场主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美、日、西欧等国家都对农业实行保护。尽管各国保护农业原因不同,美国主要是保护农业价格长期下降的损失,西欧各国主要是提高生产能力,日本则是为了使农业自给率不致下降过快。各国农业保护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未能很好地实现提高农场主收入这一根本目标。这是因为:

第一,农业保护利益往往被少数农场主得到。无论保护采取价格或补贴的方式,都是和销售额或种植面积成比例的,因而受益的主要是大农场主。如美国1983年,实行了“实物补偿”计划,直接支付给农场主的款项为93亿元,价格支持费用高达218亿美元(注:徐更生:《美国农业》,农业出版社,1987年,第110页。)。而大部分直接支付被少数农场主得到。1978年,农产品计划支付给生产小麦、饲料谷物(玉米、高粱和大麦)、棉花和大米的农场主大约为20亿美元,作物播种面积小于70英亩的小农场主平均只得到363美元,而播种面积在2500英亩以上的大农场主平均得到了36005美元,其中有279个农场得到的收入超过4万美元,更有52个农场超过10万美元。10 %计划参加者(拥有土地500英亩以上的最大农场主)得到了政府支付总额的46%,而50%的计划参加者只得到了总额的约9.7%。 政府支付是按农业产量和土地面积来进行保护,由于农场结构以中小农场为主,所以广大中小农场主从国家农业保护中得到的利益有限,农业保护不但没有缩小各类农场主的生活差距,反而扩大了农场主生活差距。

第二,农业保护主要是通过价格支持来维持农产品价格,从而使农场主增收。但其结果是农业财政补贴惊人,农场主的农业收入且呈下降趋势。这是由于农业保护鼓励了生产,加重了农产品过剩,而农产品过剩又压低了价格,影响了收入。美国农业长期处于生产过剩的困扰之中,美国政府制定了以价格支持为中心的农业政策,并辅以休耕制度和灾害损失等生产性补贴。1980和1987年, 美国政府为支持农业, 分别支出608亿美元和544亿美元(注:蔡昉:《论农业保护及其替代政策》,《农村经济与社会》,1993.2。)农业保护并没有使美国农业走上良性循环,反而在进入80年代后,农业不景气现象长期化和深刻化。许多农家处于破产的边缘,尤其是那些专业农家庭农场。负债最严重的是大、中规模的家庭农场。1985年农场受成本与价格挤压陷于沉重的债务困境,债务与资产之比达到23%。农业保护不能有效提高农产品价格和农场主收入,农业仍是高风险产业。8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提出逐渐减少乃至放弃对农业的干预,引导农业面向市场。

第三,农业保护使农业结构变动迟缓,农业效率低下,影响了农户收入的增长。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日本农业保护水平是最高的。以名义保护率测定的农业保护程度,1960年,日本比美国高40个百分点,1970年高63个百分点,1980年高出85个百分点。以生产者补贴等值测算的农业保护总体水平,1988年,日本为90%,美国为34%,欧共体为46%,加拿大为43%(注:程国强:《农业保护水平衡量方法述评》,《国际贸易问题》,1993.1。)。日本对农业保护以大米为基础,一直对大米实行高的保护。这是由于大米曾是日本人民的基础生活品,日本的国土特点、水稻作物特点及饮食习惯长期形成的。日本人多地少,水田面积大,水田面积占60%左右。水稻单产高,可以一年几种,日本人民饮食以植物营养为主。日本对大米生产“实行成本和收入补偿制度”,大米的生产者价格由“生产者成本和收入补偿公式”确定,大米由单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个标准差的农场的生产成本计算,农民投入水稻生产的劳动价格按工人工资水平计算。这样确定的大米价格,能保证稻农的收入水平与工人的收入相当。由于60年代高速增长期,工人的工资急速增长,从而使大米价格急速增长,日本政府于1960年采用了这种定价方式,至1968年,大米的生产者价格即涨了一倍。生产者价格超过进口价格的幅度则由1960年的不及50%提高到120%。 日本农业保护使单作稻田有利可图,鼓励了大米生产。但是从6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以后,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改善,食物结构由植物性食品向动物性食品转变,现在,人们吃愈来愈多的畜产品和乳制品,愈来愈少的大米。因此,从70年代以来大米一直过剩,政府农业保护使农业资源不能从水稻生产转到别的作物和蔬菜生产上,因为这些转向无利可图,农家也不愿放弃和出让水稻田,这样农业保护造成了大米生产的小规模经营,农家以单作水稻为辅兼作它业,使水稻复种指数下降,以稻米为主的种植业生产增长缓慢。

第四,农业保护使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户规模经营凝固化。农业保护不能反映农产品市场供求情况,进而使农产品要素不能按市场进行配置。农业保护的初衷是想通过农产品价格提高,促进农业要素(劳力、土地、资本)投入的增加,农业产量增加,以此来提高劳动者的收入。但是由于劳力、土地供给弹性不同,随着机械化发展,劳力供给缓解,而土地面积有限,所以农业保护提高了土地价格,使土地流动困难增加,造成农业规模经营的凝固化。例如日本农业保护造成了土地价格直线上升,水稻地价格,1980年是1934年的9618倍,而稻田的农业剩余仅增加了852倍(注:速水佑次郎:《困境中的日本农业》, 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88年。),稻田地价上涨幅度大大超过了农业剩余的增加程度,妨碍了土地转移,结果形成水稻田的小规模经营,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效率。

三、非农就业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由于农业规模的扩大受到限制,只有少数大规模农户能获得足够的农业收入;农业保护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未能很好地实现农户增收的目标。而且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农业保护逐渐被取消,所以要使农业经营维持下去,非农收入就成为农户收入的主要源泉。现就日、加、美等国实践说明一下。

日本,1900—1920年间非农收入约占农业收入的10%。20、30年代提高到30%左右。战后增加迅速,50年代初为50%,50年代末提高到90%,60年代为120%,70年代为260%,80年代初已达到400%。1984 年农户农业收入为1065千日元,农业外收入为4296千日元,农业外收入为农业收入的403 %(注:钤木信夫:《急剧变化中的日本农村和农业》,《财经译丛》,1987.1。)。1985年农户总收入中有84%来自农业以外。非农收入最大项目就是工资津贴收入,1984年工资津贴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49.7%,占农业外收入的80%左右(注:《农业经济译丛》,1987.1,第270页。)。

加拿大,1981—1990年农家非农收入增大(注:AgricultureOutlook/July 1993,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USDA。),1981年非农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收入的54%,1990年非农收入占70%,非农收入成为农场主家庭的主要收入。

美国,1991年农场经营者家庭平均非农收入为32542美元, 相比之下从农场经营得到净收入为3994美元,1991年只有18%的农场经营者家庭在农场中获得的收入比农场外大。1988年农场经营者家庭的现金收入中有85%来自非农产业,2/3的农场主依靠非农收入而不是农业收入,90%的农场经营者家庭得到非农收入。分组来看,低收入组非农收入相对低,高收入组非农收入相对高,这可以从其经营者的特点得到解释。低收入组经营者平均非农工时较短,高收入组经营者平均非农工时较长,其配偶择业行为同经营者相似,从低收入到高收入,非农工时逐渐增加。从农场资产来看,小于50万美元资产的农场经营者,从事农业时间较短。大于50万美元资产的农场经营者,农业就业时间长,非农业时间短,其配偶有类似的特点。

农户非农收入比重的增大,使农户兼业日益深化。日本,1988年,专业农户比重为14.5%,兼业农户比重为84.5%,其中一兼为14.2%,二兼为71.3%。美国,1982年,专业农户比例下降为40%,兼业农户比重上升为60%,1992年仅二兼农户比重就超过66.7%。加拿大,1986年,二兼农户比重超过33%。原西德,1992年,二兼农户比例为42%,一兼为9%,专业农户比例为49%。法国在60年代前,农户兼业比重很小。 到80年代后,农户兼业普及到所有地区,20%的农业经营主从事另一项全时非农职业,约70%农户有农外收入。

发达国家农户收入的变化给我们启示是,农户收入的增长不仅依赖于农业结构变革,而且依赖于农村结构变革。从宏观上说,仅限于农业方面的变革是难以解决农业问题的,农村非农化、农户兼业化是农业、农村变革的必然,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农产品市场价格已接近或超过世界农产品市场价格,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农户农业收入增长的困难增大,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大力推进农村非农化、农业产业化,才能促进农户收入的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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