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
刘 浩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摘 要: 无人驾驶汽车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学者在法律方面的思考。本文介绍了无人驾驶汽车运行的自主性、秘密性、适用主体的广泛性,并借鉴了美国和欧盟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规制措施。我国尚没有法律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规制,其存在没有道路通行权、事故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数据和网络不安全、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相矛盾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通过建立公私协作的治理结构、健全法律法规、确定责任主体、加强数据保护等途径对其进行规制。
关键词: 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述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分类
无人驾驶汽车是指在驾驶员不干涉的情况下,通过传感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感知车辆的周围环境,在道路上合法、安全、自动移动的智能交通工具。2018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其将无人驾驶汽车分为1级辅助驾驶、2级部分自动驾驶、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5级完全自动驾驶五个种类。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特征
1.无人驾驶汽车运行的自主性
无人驾驶汽车运行的自主性是其与传统汽车最大的区别点。无人驾驶汽车通过车身的传感器、车载电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无人驾驶。无人驾驶汽车通过传感器感知汽车行驶周围的环境,将获取的数据传输至车载电脑。车载电脑根据已有的大数据分析,制定适合的运行速度和运行路线。
2.运行程序的秘密性
车载电脑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行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车载电脑中存储着大数据和算法。虽然大数据和算法都是程序员输入的,但两者碰撞的火花却是程序员无法解释的。运行程序的秘密性使交通事故原因的认定存在极大的障碍,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也难以进行。
“交通违法行为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主体。无人驾驶系统规划行驶路线、速度等事宜。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进行操作,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行是按照车辆出厂前输入的大数据和程序进行的,除了目的地,车辆行驶并未体现驾驶员的意志。无人驾驶汽车易受外界干扰,事故中驾驶员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也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难以确定的。
当无人驾驶汽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处理。因硬件缺陷导致事故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责任。当制造商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额外部分由制造商承担。程序故障导致事故的责任承担与硬件缺陷相似。当程序故障由第三人引起,依法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可先赔偿,之后向第三人追偿。所有人、管理人对汽车负维修、保养义务。当其疏于履行义务时,其需要承担责任。
二、域外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
(一)美国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
2015年,欧洲议会通过的758号法律对欧盟境内的轿车和轻型商务车的安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欧盟境内轿车和轻型商务车,758号法律要求其强制安装事故应急系统(eCall),并且该系统要强制与伽利略卫星导航系统、欧洲同步卫星系统兼容。各成员国有义务贯彻758号法律,对于不符合eCall标准的车辆配件、整车、车辆内装系统,各成员国不应授权生产。隐私保护仍然是758号法律着重注意的问题,无人驾驶汽车在运行中所产生的数据要受欧盟95 /46 /EC和2002 /58 /EC法律保护,不得在市场上进行买卖。eCall系统的启动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车辆使用者的信息只能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传输。eCall系统所产生数据在事故处理后必须被删除。
(二)欧盟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
美国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理署(NHTSA)对美国的汽车安全负有管理责任,主要包括汽车的行驶安全、汽车的防盗、许可制造商和进口商制造和进口汽车、对联邦和地方政府关于汽车安全的规定进行监管。2016年,美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150号》。该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将V2V通讯设施强制安装于所有轻型车,将5.85-9.925GHz频段作为所有轻型车之间通信的唯一标准。通过V2V通讯设施,车辆的行驶速度、车型、车主信息、行使方向等信息在车辆之间不断传递,使非酒精和药品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降到最低。《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150号》的出台,使之前汽车的“耐撞”性能逐步向“防撞”方向转变。车辆安全一直是NHTSA的追求,经过其不断努力,车辆的紧急制动系统、电子稳定控制系统、自动应急制动系统等都已经在美国汽车中得到广泛应用。
三、无人驾驶汽车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一)无人驾驶汽车没有道路通行权
2016年,欧洲经济委员会对《国际道路交通公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约规定,无人驾驶汽车取得道路通行权的条件是无人驾驶系统可随时关闭。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前提是机动车符合安全标准和驾驶员拥有相应的驾驶证。因此,无人驾驶汽车在我国并没有道路通行权。
无人驾驶汽车是根据乘车人的目的地,按照系统规划的路线行驶。行驶过程会产生速度、路线、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数据。数据应当由乘车人所有,生产商对该数据的使用要经过乘车人同意。虽然法律对隐私权有规定,但上述数据是否属于隐私存在争议,法律对行车数据的保护就存在漏洞。当互联网被黑客攻击,个人和社会利益会被重创。因此,保障车辆运行中的网络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二)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3.适应主体的广泛性
(三)数据和网络安全面临挑战
世界银行PPP模式分为三类,主要是外包类、特许经营权类、私有化类三个体系分类;外包类为模块式外包和整体式外包;特许经营类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移交-运营-移交(TOT)、设计-建设-经营(DBM);私有化类包括完全私有化和部分私有化。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名词解释,PPP模式主要有BOT、BOO、TOT、ROT等四种具体操作模式。综合以上两种情形,我们可以把PPP项目具体操作模式分为BOT、BOO、TOT和ROT等四种。
公私协作的治理结构是指由行政机构、利益相关者、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的社会治理结构,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领域。提供安全性好、智能化程度高的产品是无人驾驶汽车企业的主要义务,汽车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对使用其技术的主体收取专利费。政府机关要制定合理的技术标准,对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进行相应授权,并对相关产业进行奖励。
(三)故事中的乘法。唐僧历尽九九八十一难,孙悟空有八九七十二变,太上老君炼仙丹需要七七四十九天;不管三七二十一等等,让学生去找找我们的一些故事中乘法口诀。
(四)与交通肇事罪构成矛盾
无人驾驶汽车虽有自动性,但技术不是完美的。刑法领域中,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基础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主体方面,无人驾驶汽车是规划路线等事项的主体。主观方面,面对突发事件时,无人驾驶汽车按既定程序处理。乘车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乘车人未实施危害行为。综上,乘车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由谁承担交通肇事罪是目前学术界讨论的焦点。
四、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
(一)建立公私协作的治理结构
坐标原点位于模型对称线与楔体前缘交点, 以O标示, x轴与来流方向一致, y轴垂直于大平板表面. 在3条测量线上沿楔面的压力分布结果按照x′坐标给出, x′自原点O沿楔面指向下游.
(二)健全法律法规
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规制与激发创造力是其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需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近年,北京、重庆等地出台了相关规章,对无人驾驶汽车测试的申请主体、场地、牌照有效期、责任承担等进行了规定。北京市关于无人驾驶汽车测试的规章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这一规定让学界对该规章的合理性产生怀疑。我国应统一相关测试标准,规范无人驾驶汽车的测试。
(三)完善责任主体的研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我国不同机动车驾驶证对年龄、身高、视力、四肢的健康都有明确的要求。随着无人驾驶汽车智能化水平的提高,无人驾驶汽车对驾驶员的驾驶技术要求越来越低。年龄、身高、视力、四肢的健康等情况毫无疑问不会成为驾驶无人驾驶汽车的障碍。只要人们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就能成为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
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是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系统为基础运行的,无人驾驶汽车所做出的相关行为具有难解释性。强制在无人驾驶汽车上安装黑匣子有利于记录汽车运行的情况,确定相关责任主体。随着无人驾驶汽车智能化程度提高,让其获得法律主体地位。职务行为理论是解决责任承担的重要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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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数据保护的路径研究
无人驾驶汽车行驶过程中会形成许多数据,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关键是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管理。对于用户信息的保护,需要以《民法总则》为基础,健全对乘车人信息的保护。另外,需要制定类似于《无人驾驶汽车信息保护法》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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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面对无人驾驶汽车这样的新兴事物,法律规制措施存在遗漏在所难免,需要对其保持包容的态度。科技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引领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杨帆.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J].上海汽车,2014(3).
[2]杨杰,张玲.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障碍和立法思考[J].电子政务,2018(8).
中图分类号: U463.6 ;D922.2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193-02
作者简介: 刘浩(1992- ),男,汉族,河南长葛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017 级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标签:无人驾驶汽车论文; 法律规制论文;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