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经济结构演变与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结构论文,劳动力转移论文,剩余论文,农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实质上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及其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重新配置,也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产值结构的变动,二是就业结构的变动。如果仅有前者而无后者,是不完全的。因为产值和就业这两个指标是从投入与产出两个主要方面反映了产业结构的变化。要全面反映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就必须从就业结构和产值结构两个方面去考察。因此,在研究农村经济结构变化时,应当重视就业结构的变化。
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演变趋势
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正是从就业结构变化开始的。在单一的农业结构时期,就业结构主要是指农业内部即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和渔业等各部门劳动力投入的比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除了农业以外,还出现了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非农产业。这些产业都是由一定的劳动力去参与才逐步形成的。其中,相当大的数量是由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如果没有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也就不可能形成新的农村产业。从1987年起,农村社会总产值中的非农产业已超过半数,标志着农村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本质变化。
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是由以下诸种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
(一)农民变换社会身份的自主权。传统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对社会生产力的禁锢作用,既来自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不承认和不尊重,也来自对农民劳动、迁徙,特别是变换社会身份自由的束缚和限制。而通过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农户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这就为农民变换自己传统的社会身份提供了前提条件。与此相联系,也为农村经济的非农业化,创造了所必需的运行机制。
(二)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尖锐。由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户均耕地只有半公顷,如果把全部劳动力都投入在极其有限的土地上,因投资报酬递减现象的客观存在,势必导致劳动投入边际收益的下降。这种囿于劳动投入量过多而造成的农村劳动力利用率偏低,实质上是属于不充分就业。再加上我国农村目前尚不具备形成平均利润的条件,农村各业收入甚为悬殊,这些都会成为推动农民转移至非农产业的内在动力。
(三)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农村经济的非农业化趋势,标志着我国农村产业结构的重新组合。而我国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归根到底是由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引起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收入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广大农村普遍出现剩余资金、剩余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力,这一系列“剩余”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已经获得较大的提高。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问题,是必须为这些“剩余”寻找出路,使生产力诸要素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在更高层次、更广阔范围内,重新组合起来,形成新的生产力,这是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意味着农村经济的非农业化,是一个客观过程。
二、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艰巨性
(一)传统农业部门的劳动力供给是近乎无限的。
在农业这个特殊领域里,解决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要比其他产业复杂得多,困难得多。这是因为,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有机构成的提高,不仅对农业劳动力的相对需求量,而且对农业劳动力的绝对需求量,均存在着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不像非农产业的剩余劳动力,会由于更大规模的吸引而得到补偿。
与农业生产与再生产的特点相联系,农业剩余劳动力往往表现为潜在性的剩余或隐蔽性的失业。之所以称之为潜在性的或隐蔽性的,是因为实际上分不出哪些劳动力是剩余的或失业的,以及哪些劳动力是充分就业的。虽然有些农业劳动力投入的边际产出为零甚至为负数,但因所有的劳动力的平均产出为正数,平均净产出也可能是正数。在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分散、收入分配比较平均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即全部农业劳动力或绝大多数农业劳动力都有一定量的净产出,然而,即使所有的农业劳动力的净产出均为正数时,也并不排除存在下述情况的可能性:当一定量的农业劳动力从农业部门中转移出去,也不会引起总产出量的减少,而且其成本还可以获得显著的下降,从而较大幅度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的净产出率。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经济不发达国家,传统农业部门的劳动力供给弹性,在一定时期内近乎是无限的。
据初步测算,我国农村目前剩余农业劳动力约1.5亿人, 本世纪末将达到2亿人。每年大约要求1000万人转入城市产业部门就业。但是, 城市就业压力也很大。除每年新增就业人口800多万需要吸纳外, 目前国有企业大约有3000万冗员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面临着的失业的威胁。所以,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遇到了来自城市失业人口的激烈竞争,城市的就业肩负着来自城市本身和农村的双重压力。与此相联系,我国农村流动就业人口的规模正在迅速扩大。跨乡流动的部分,大约是1988年2600万人,1989年3000万人,1991年4200万人, 1993 年6200 万人, 1994年7000万人,1995年7500万人;跨县流动的部分, 大约是1993 年4300万人,1994年5000万人,1995年5500万人;跨省流动部分,大约是1988年500万人,1989年700万人,1993年2200万人,1995年2800万人。
(二)城乡体制改革滞后延缓了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城乡体制着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城乡之间长期隔绝的状况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但是,至今还没有形成稳定的吸收离土农民的城市化机制,城市还不可能对农村实行全方位开放,剩余农业劳动力仍然无法被城市大量吸收。建国以来我国城市所实行的福利性就业政策,已经使几乎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承受着巨大的冗员压力,再加上城市本身每年新成长起来的劳动力数量相当大(目前大约800万左右),使得城市经济的发展, 所能吸收的新增劳动力的余地是极为有限的。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地区的非农产业,即乡镇企业,不仅从一开始而且将较长时期地成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载体,迄今已经吸收了1.3亿的剩余劳动力。
当前障碍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与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相联系的乡镇企业体制结构上的欠缺,使其吸纳剩余农业劳动力的数量,从“七五”期间年平均925万人、 降到“八五”期间年平均719万人、降到1996年647万人,再降到1997年400万人。 如果我们不对乡镇企业的现有模式作根本性改革,就谈不上有效解决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问题。为此,必须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突破传统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结构的界限,因势利导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改造我国目前农村工业化方式,将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价值规律在全国范围(而不受城乡分割的限制)内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开辟我国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新阶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能够在产业间和地区间自由流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剩余农业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特别是“民工潮”现象的出现,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它是农村生产要素重组和劳动力追求较高价格的表现,是近年来农民收入迅速增长的重要来源,也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推动因素。大批农民向城市、向沿海进军,形成“民工潮”,是对传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体制的冲击,是创造农村发展的新机会。没有农村近似无限供给的廉价劳动力,“三资”企业就不会那么多,现代工业部门也就没有多少劳动积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工潮”作为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存在于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全过程。面对这种运行态势,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来说,其主要任务不是“堵”,而应当是因势利导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剩余农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过程中个人和社会所承受的成本和风险,把“民工潮”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当前我国农村城市化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点,就是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改革我国传统二元城乡户籍制度的关键,就是消除粘附在户口管理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建立城乡统一流动的户籍制度,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就业和其他发展机会面前平等竞争。只有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才有可能为劳动力在产业之间、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以往那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从制度上堵塞了农村人口城市化途径,抑制了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不单单是允许不允许农民进城的问题,它与就业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等等都有内在的关联。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就很难在城市企业找到正式的工作,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都没有。当这一制度还没有从根本上改革,尽管政策上放松了对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进城的限制,农民也很难在城市长期稳定居住,更谈不上与城市劳动者在就业上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
我国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长期以来都是按商品粮与农业粮的标准,主要是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和短缺经济下的分配制度联系起来。这一划分导致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待遇上的极为不公平。如今,我国已向短缺经济挥手告别,粮本、粮票等凭证取消,户粮关系完全脱钩,农民也可以到生活资料市场上自由购买和消费商品粮。以往人口划分上的商品粮标准已不能反映变化了的生产与分配的实际。而且,由于城乡人口流动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化的转移,这种传统的户口分类在反映公民身份和职业状况上,也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因此,未来户籍制度改革,应当淡化城镇户口与农业户口的界限,逐步取消农业户与非农业户这种终身制和世代传递制,按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按职业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并随着人们长期居住地和固定职业的变化而变更登记。
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通行的惯例,建立城乡一元化的流动户口制度,即任何一个人,只要他在一地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有资格办理暂住或常住证,并依法享有当地城市居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当然,要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使城乡居民获得统一的社会身份,还得进一步改革目前城市的就业制度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逐渐实现就业市场化、生活资料供给商品化和福利保障社会化。由此可见,要改革城市劳动就业制度,就要将这些职工的福利保障从企业中剥离出来,使之社会化,进而使职工能够自主流动,企业面向市场选择劳动力,这不仅要和其他企业制度改革相联系,而且需要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难度是相当大的,必须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
鉴于目前我国城市就业形势相当严峻,以及城市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滞后性,决定着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得不寻找新的空间,而其切实可行的选择,就是在农村发展小城镇,建设一代农民城。发展小城镇,不仅有利于在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同时,扩展非农就业空间,提高全国的就业率,而且又不会给现有大中城市造成生活和就业的负担。从这个意义上,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削弱原来户口迁移以及农转非约束方面,曾经做过一些尝试。早在1984年,国务院就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在集镇落户,在多年来严格限制后第一次对农村人口进入城镇敞开一道门缝。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允许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生活来源,而且在合法固定的住所居住满两年的农民,在先期试点的450个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将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又打开一道缺口。
然而,这些改革都未能触及传统户籍管理的根本制度和方式,保甲式的户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封锁着公民迁留自如的梦想。人们期望着户籍制度改革有更大的动作。1998年7月, 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中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以准予在该城市落户,但要由公安部先行组织试点,再逐步推开。这些基本精神要实施到位还要一段时间,还要各级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
三、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与产业选择
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源选择问题。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选择的必要性。而资源间的可替代性则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人力资源充裕而物力与财力资源短缺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特征。对于这种类型的国家,应当尽可能充分地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力资源,这是不会有什么疑义的。但是,如果事情的处理是这么简单,经济资源的配置就似乎是轻而易举的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普遍遇到了这样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用资本密集型企业来推进农村工业化,固然从近期看不利于吸收、消化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同时还会由于资本的严重短缺而导致的高昂机会成本,但从长远看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代化建设中的投资问题,最终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而用劳动密集型技术来推进农村工业化,意味着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不是更多地用来添置固定资产,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较好解决剩余农业劳动力的就业、并暂时避开资金短缺的弱点;与此同时,由于工资总额的较大幅度增加,又会扩大对农副产品(尤其是食品)的需求,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当然也有利于刺激对工业品的需求以及带动工业生产的发展。但是,由于其劳动生产率比较低,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少,资金积累速度慢,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就业规模的持续、迅速地扩大。近几年来,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速度的减缓,在一定程度上是和这个因素联系在一起的。
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了探讨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途径,还必须分析不同的产业结构以及不同产业的劳动生产率结构可能导致的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变化。从本质上说,产业结构的变化趋势,又是和就业结构的变化趋势密切联系在一起。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农产品的收入需求弹性比较小,非农产品的收入需求弹性比较大;生活必需品的收入需求弹性比较小,非生活必需品的收入需求弹性比较大。而整个社会对收入弹性大的产品的需求将是不断扩大,并意味着这类产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所能吸收的剩余农业劳动力的机会必然增多。
从演变的趋势看,只有当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全部被吸纳到非农产业部门,农业部门的工资水平便会迅速地提高,并使贸易条件向着有利于农业的方向转化。当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到这个阶段,资本的积累便会超过劳动力的增长,剩余农业劳动力的供给便不再为国民经济增长提供余地。当全部剩余农业劳动力都被非农业部门吸收殆尽,对非农业部门的劳动力供给就会变得缺乏弹性。剩余劳动力供给对国民经济增长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就会完全消失。不仅如此,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还必然展开对劳动力需求的竞争。
诚然,当农业还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其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是微不足道的。然而,一旦非农业部门吸收了农业部门中绝大部分剩余劳动力,农业部门的资本密集度与劳动生产率就会迅速提高,在农业部门就业的劳动力的绝对数就会减少(我国台湾省农业劳动力的绝对数从1969年开始减少),再进一步向前发展,农业部门就有可能从低生产率部门转变为高生产率部门。而剩余农业劳动力的持续转移,农业部门同其他部门工资缺口的逐步消失,是导致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它促进了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和各种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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