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新准则对寿险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准则论文,应对策略论文,会计论文,寿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10)07-0064-06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产生背景及其意义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产生历程简介
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五个时期。《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前的制度规范要么未体现保险行业特色,要么过于原则化,于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并且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与保险业最相关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简称为“CAS25”和“CAS26”),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CAS25和CAS26首次以会计准则形式对保险会计核算进行规范,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从两年多的实施情况看,其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了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流程的变革。但是,CAS25在保费确认方面的规定不够严谨,在保险合同的定义中虽然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规定“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的,应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如果保险和非保险风险不能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将整个合同计为保险合同”。但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和“单独计量”的标准,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而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使CAS25在保费计量模式上未得到有效执行,寿险公司在保费收入核算时打擦边球①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客户缴纳的款项全部被纳入保费收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保费收入”账户难以反映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造成保费收入虚假增长,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的国际交往与对比研究。所以,CAS25实施后,2007年和2008年我国寿险业务结构未得到优化,反而更偏重理财功能,几乎将保险完全等同于理财产品。2007年全国新型保单业务收入占寿险业务总收入77.5%,2008年新型寿险保费占总收入的比重高达85.2%。
为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财政部于2008年8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应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2号解释”),要求我国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第一,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第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2号解释”是对CAS25的补充和完善,但当时并未出台实施细则,仅称“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2009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简称《规定》),就保费收入确认和准备金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自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有关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准备金计量等新的会计政策。下文将CAS25、CAS26、“2号解释”和《规定》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简称“新准则”。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的意义
新准则的实行,可促进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减少保险公司的操作成本,有利于我国保险业“走出去”,进入国际评级体系。并有望改变寿险业长期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在投资型业务成为市场主流之际,“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更能客观地反映出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和保单质量,是促进寿险公司回归保障的有力措施;“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可理清历史上高利率保单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可避免顺周期效应,为实行定价利率市场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对寿险业的影响分析
“2号解释”和《规定》对CAS25的补充,相对非寿险业务来说,寿险业务受到的影响更大。新准则的实施,影响到寿险公司收入的真实水平及对准备金的提取,进而影响到其利润、净资产、业务结构和保单质量。2009年我国保险公司首次采用新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因此下文主要根据上市保险公司2009年报数据分析新准则对寿险业的影响。
(一)对寿险保费规模的影响
2009年之前,我国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比较宽松,只需转移保险风险即可,而不管转移的程度如何。由于投连险和万能险多少含有保险风险,因此,全额计入保费收入。《规定》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对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即客户购买保险缴纳的款项不能全部计入保费,要进行分拆及重大风险测试,只有满足重大风险的才能计入保费。对于传统寿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均能计入保费;对于分红险,绝大多数能计入保费;对于万能险,只有满足重大保险风险的才计入保费;对于投连险,只有很少部分计入保费,其他计入投资型收入。平安由于万能险占比高(2009年万能险占比高达42.9%),保费收入受新准则的影响较大。其2009年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的为610.6亿元,占规模保费的45.4%,其寿险市场份额大幅下降,从16%下降至11%;国寿一贯采取以传统寿险和分红险为主导的业务模式,保费规模受新准则影响不大,其2009年2 759.72亿元保费收入相比旧准则的2 950亿元,仅降低6.45%。遗憾的是,受业务结构调整影响,其保费增速下降,2009年以0.19%的微幅负增长,并且市场占有率下滑,降至36.23%的历史最低值。太保2009年实现寿险收入620亿元,保费确认率为92.6%,2008年保费确认率为81%,但与国寿同样,因结构调整,其保费增速放缓,第三位置不保。
保费收入口径的变化,给寿险公司业务销售带来了挑战。由于我国居民保险意识低,抱着“保险不能白买”的心理投保,偏好投资收益率胜于风险转嫁,导致保障性质越强,销售起来越难。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性质浓厚,销售难度低,并且保费高,可以迅速扩大保费规模,而传统寿险的销售具有难度,以至于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表示,保险业2010年面临的风险来自两方面:一是资金运用,二是新会计准则的执行。
(二)对寿险业务结构的影响
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是寿险业的优势业务。但是,寿险公司在业务指标考核压力下,过于重视保费规模增长和市场份额,轻视业务内含价值和风险防范,大力发展保费高、期限短的投资型产品和趸缴产品,过度宣传保险产品的金融特性,用短期投资回报吸引客户购买,呈现出短期投资型业务多、趸缴占比大、风险保障型业务占比低的局面。新准则的实施,使寿险业务结构发生较大力度调整,2009年具有保障功能的普通寿险和分红险占比将近80%;投连险和万能险则大幅下降,不仅表现在险种结构上,还表现在业务期限结构上。
1.分红险粉墨登场,投连和万能险黯然退出
由于保障成分相对较高的分红险不必分拆核算保费收入,有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市场上大概80%左右的人身险产品都是分红型的。国寿业务结构明显优化,2008年分红险和传统寿险占比高达90%。2009年,在长期险各类型的首年保费分布中,分红险占90.8%;太保寿险2009年传统型和分红型保险占到保费收入的94.47%。分红险同比增长将近47%,投连险同比减少63%。平安投连险占人身险的比重由2008年的7%下降到2009年的3%。对寿险公司来说,分红险能够给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和较高的业务价值;对客户来说,与投连、万能等新型寿险相比,分红险具备较高的保障功能(有些万能、投连险只拿全部保费的1%做保障),并且有保底收益,有望减少保险合同纠纷。
2.业务期限结构趋于合理
在业务期限结构方面,大都由趸缴改为期缴。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1~11月新单期缴保费同比增长32.6%,达到25.42%。国寿2009年首年期缴保费占长期险首年保费比重由2008年21.39%提升至25.42%;10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占首年期交保费的比重由2008年的38.32%提升至49.71%,利润水平较高的长期险期交产品带来业务价值的迅速提高,一年新业务价值增长27.2%。太保寿险2009年新保期缴业务同比增长98.24%,平安2009年个险期缴保费增长49%。
(三)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别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是寿险公司负债项目的重要一项。寿险公司通过精算假设预留对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额。新准则执行之前,采用的精算假设较为保守,评估利率不得高于定价利率,主要参考保监会每年公布的利率上限,即对于高利率保单用7.5%和低价利率中较低的,其他业务用2.5%的利率,这相对于目前保险业的投资回报,比较保守和呆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规定,由精算人员选择合理的精算假设评估其责任准备金,主要应用“最优估计”法,一般参考各家保险公司计算内含价值时采用的投资收益率,下浮一定百分比来确定,较为灵活。“2号解释”要求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规定》要求准备金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准备金评估利率与投资回报率预期相关,新准则较接近于国际准则,对准备金的要求富有弹性,按照这一标准编制的财务报表在国际上更易被理解和接受。寿险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发病率、费用假设、退保率、保单红利假设等精算假设,加合理的溢价确定,用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难免会高于之前的2.5%)。根据保险行业法则,评估利率越高,准备金计提越少,留存利润越多。因此,新准则的实施,使计提的准备金减少,利润在先期得以释放,在一定程度上增厚了保险业绩。2009年上市保险公司业绩一片繁荣:国寿因采用新准则,其2009年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少80.2亿,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少0.65亿,税前利润相应增加80.8亿。平安2009年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仅为412.34亿元,比变更前的1 018.15亿元减少了605.81亿元。
按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评估,贴现率根据未来的投资收益预期进行估计,可避免顺周期效应。顺周期效应是指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资本市场处于同一趋势。如资本市场好,资产价值高估,负债可以低估,少提准备金,利润就会增多,公司可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一旦经济发生不利波动,资产价值的评估就会减少,未来投资回报预计降低,会多提准备金,导致利润下降,账面净资产减少,会影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业务开展。寿险业随着证券市场的跌宕起伏,面临大起大落的风险。为防止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或操纵利润,我国以往保险会计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只能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而不以未发生的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计提准备金,即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未能反映寿险合同负债的现时价值。保险合同负债既不反映影响未来现金流量的死亡率和疾病率等因素的变化,也不反映现行市场利率的变化,所披露的信息不符合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具有滞后性和顺周期性。新准则关于计提责任准备金的规定具有逆周期性,有利于寿险公司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评估利率来计算准备金,更好地反映风险和业绩。当然,准备金评估标准具有弹性,寿险公司难免根据自身特点选择评估利率,用以修饰财务报表,会增加保险监管难度。
(四)对保单获取成本的影响
保单取得成本也称新单费用,是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我国以前的保险会计制度不主张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摊销。CAS25第17条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号解释”要求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规定》未提及保单获取成本的处理方法,默认采用“2号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可见,与以往保险会计制度一样,保单获取成本仍然实行费用化,而不像国际会计准则一样进行递延。在我国目前居民保险消费理念尚不成熟时期,费用化可避免因客户退保导致摊销期不易确定的麻烦,并可防范任意摊销保单获取成本的主观性,有效防范寿险公司一味追求规模而进行低效率地扩张,但是对寿险公司当期业绩的负面影响较大。对成立时间较短、资本实力弱的中小寿险公司而言,会产生“新业务亏损”,使其盈利期延长,增加经营和发展困难。与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趋势不符,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例如,国寿2008年中期按照国际会计准则递延的佣金、手续费和业务管理费为66.8亿元,平安递延保单成本为53.16亿元,如不考虑税务影响,分别对净利润拉升62%和75%。因此,用利润这一指标衡量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缺乏科学性。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对利润表的负面影响。
(五)对寿险内含价值的影响
内含价值是基于一组关于未来经验的假设,在未考虑公司未来新业务销售能力情况下,以精算方法估算的一家保险公司的现有经济价值,是保险业独有的概念。由于保险业经营的对象是风险,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入、成本方面具有估算性,单纯依靠利润、市盈率、投资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传统财务报表无法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价值。相对以上指标,内含价值方法是客观、科学衡量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业绩的方法。最近几年,寿险业务结构失衡,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占比下降,新业务内含价值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下降,行业发展存在偏离保障功能的隐患。新准则的实施,对长期保险合同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布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股东收益的货币时间价值效应。国寿、平安、太保2009年内含价值增幅分别是18.8%、26.4%、13.95%。财政部和保监会自2009年8月选择了46家保险公司对《规定》进行了模拟测试。测试结果表明,新的计提方法可改善长期保险合同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布,可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的股东增资压力和资本占用成本,有望对保险公司内含价值的增长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退保率的影响
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会导致退保率上升②。新准则在改善寿险公司业务结构的同时,也降低了退保率,提高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2009年我国上市保险公司寿险业务增长,但是退保金却在下降。例如,国寿2009年退保率继续下降,创下历史最低水平的2.54%;平安在保险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2%的情况下,退保金同比下降12.6%;太保寿险退保率由2008年的2.5%退至2009年的2.3%。退保金的减少是由承保质量提高所致,承保质量的提高在于寿险公司及时进行了业务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传统寿险和分红保险,这些保障型险种具有较好的可持续性,受利率等因素影响而退保的概率相对要小,使退保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减少。
三、寿险公司应对保险新会计准则挑战的对策分析
(一)向保障功能回归
1.扭转“以规模论英雄”经营理念
寿险公司设计、销售投资型产品,满足的是消费者对投资的需求,而非对保险的需求。就单个寿险公司而言,扩大了业务和资产规模,可能也获得了盈利。但就整个寿险业而言,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保障功能是寿险业区别于其他行业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是建立在保障功能基础之上的。寿险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③着实令很多行业颇为艳羡,然而“以规模论英雄”的考核体系却为处于初级阶段的寿险业埋下了诸多隐患。从投连险风波到银保独大、从销售误导到理赔难,保险业发展不平衡且非理性经营等一系列痼疾都是保费规模冲动的后果。保险与投资作为保险业运转的两个轮子,应平衡发展,不能忽视保险主业的经营,而过度依赖资本市场运作的收益。寿险公司总部应改变“承保环节无利润、效益主要靠投资”的片面认识,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基层机构发展长期期缴和效益型业务。
2.继续调整产品和业务结构
无论是在产品设计还是在营销中,寿险公司应强调保障功能,大力发展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寿险业务,坚持“短期变长期,趸缴变期缴,加大风险保障成分”的方向,使内含价值高、业务稳定性好的长期期缴保障型寿险产品成为业务主流。尽可能使分红保险向传统分红险回归,推动内涵式战略转型,持续优化寿险业务结构,实现业务规模增长与价值增长的统一。
(二)提高寿险业务内含价值
从投资者角度来考虑,内含价值方法是对寿险公司价值和盈利性的另一种衡量。所以,寿险公司在注重业务发展的同时,还应提升自身的内含价值。依靠首年期缴和续期业务的推动,形成持续发展能力;扩大适销对路、对内含价值贡献大的产品销售。如果对内含价值置之不顾,会使寿险公司的持续发展成为空话。但是,物极必反,如果过于偏重于内涵价值,会伤害客户的利益。内含价值的精算标准仍在演变中,迄今并没有全球统一的标准来定义内含价值的形式、计算方法或报告格式。因此,在定义、方法、假设、会计基准以及披露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在比较不同公司的结果时存在不一致性。
四、完善保险监管之相关建议
新会计准则施行之后,保监会的监管思路和方法也需随之调整。例如,保费统计口径的变化,必然导致保费总量收缩,一些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排名也将改变。这意味着保险监管部门以往对保险公司“以保费论英雄”的考核指标体系需要改进。除此之外,在保证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同时,还要保证保险会计反映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这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是一大挑战。
(一)加强会计规定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在更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并涉及到广大公众利益。寿险公司经营长期险种产品,更需确保其在未来较长时期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④。保险公司性质的两重性,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是来自于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GAAP),主要满足一般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要求客观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价值;二是监管会计准则(statutory accounting principle,SAP),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机构。会计目标强调投资者利益保护至上,会计信息真实公允、客观公正;偿付能力监管是我国保险监管三大支柱之一,保险监管目标强调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至上,把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核心,因此,保险公司除编制一般财务报告外,还要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临时编制偿付能力报告。对消费者利益保护进行的行业监管,不因新准则的实施而变化。按照新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公司或许是盈利的,按照SAP形成的报告可能是亏损的,但保险公司必须服从监管。为有效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应实行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的分离。既在财务报告层面确保会计信息透明度,又在监管信息层面提出有关资本、杠杆率、风险准备等约束指标与条件,确保风险可控与审慎经营。只有会计规定和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保险监管目标,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保护消费者利益。目前,美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以及欧盟其他成员国,无论是IASB还是巴塞尔委员会(BIC)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有关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都是分离的。为节省保险公司会计部门人力物力,建议采用GAAP为主,SAP为辅的模式。随着我国近年来会计改革的深入和与国际准则趋同步伐的加快,监管部门应顺应保险业发展规律,加强会计规定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出台符合保险业实际的会计、财务、税收、外汇等政策,为保险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改进对保险公司的评估体系
与保费统计口径变革相比,监管导向的调整才是推动寿险业务向保障功能回归的根本和核心。只有从监管导向上彻底改变重规模的考核体系,才能保证寿险业围绕保障功能发展。因此,为保证新准则的有效执行,保险监管指标体系也要重新梳理。如果不对“以保费论英雄”的考核标准进行改进,即使保险会计新政真正得以实施,也难以改变保险业的粗放经营模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提高保费规模,保险公司难免在产品定价或保险金额上做文章。因此,保监会应强化产品监管,引导保险产品的发展方向,排除期限过短、没有保障成分的产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从源头上促使公司调整结构。进行效益监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公司转变经营理念。在原有保费规模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业务结构评价指标体系,增加风险保额、新业务价值、内含价值、退保率、被投诉率等评价指标,全面评估寿险公司发展状况和结构调整的成效,定期对寿险公司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开。这种多元、公开、透明的做法会对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形成市场压力,从而促使其在经营理念上由注重规模向注重质量转变,提高消费者认可度。
(三)提高财务报告规范性
尽管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寿险向保障功能回归,并使准备金的提取与时俱进,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会计接轨,但是,年报中有些信息披露比较模糊,透明度有待提高。例如,报表上的各科目口径还未完全统一,公司之间,以及同一公司的不同年度之间缺乏可比性。为提高保险公司年报的规范性,保险监管部门应联合财政部门,对其具体格式和主要关键指标进行明确规定。
注释:
①例如,某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保费收入公告中“本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该会计准则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本公司绝大多数保险产品都属于保险合同,确认为保费收入”。从其最后一句话可以看出该公司在打擦边球。
②以饱受诟病的投连险为例,依靠这一内含价值不高的投资型险种,部分寿险公司只用短短数月就在保费规模的排行榜单上一再擢升。投连险带来的规模冲动,曾无比痛快淋漓地颠覆了过去的公司发展和保费积累模式。但是,收益总与风险呈正相关,冲动势必与大起大落如影随形。因此,自投连险在我国发展以来,跌宕起伏,在2001年和2008年引起两次退保风波,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形象。
③2002年-2008年,中国寿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达到28%。
④李湘华.新旧准则下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比较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8: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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