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处理其他案件”情况的实证分析--以浙江省湖州市为例_检察机关论文

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情形的实证分析——以浙江湖州市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州市论文,另案论文,刑事诉讼论文,实证论文,浙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常会遇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法律文书上注明对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的情况,按照刑事诉讼活动的既有分工,侦查机关有权决定对涉案人员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然而,由于缺乏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有效监督机制,常常导致“另案处理”案件的处理处于表面应付状态,流于形式。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要求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中的一项就是完善“另案处理”等案件的跟踪制度。笔者对湖州市开展“另案处理”案件的侦查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对公正有效地开展“另案处理”案件有所裨益。

一、湖州市“另案处理”案件的基本概况

笔者对湖州市2006年、2007年度发生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另案处理”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另案处理”案件面大量广

据统计,2006、2007年湖州市(含辖属县、区)共发生的“另案处理”案件1370件,涉及另案处理人员2883人。①其中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案件1361件2869人,同期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4495件7776人(见附表一),“另案处理”案件件数和人数分别占移送起诉数的30.27%和36.9%。检察机关“另案处理”案件9件14人(见附表二),同期移送起诉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29件132人,“另案处理”案件件数和人数分别占移送起诉数的6.98%和10.6%。应该说,“另案处理”案件的适用,在及时打击犯罪、杜绝超期羁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另案处理”案件主要集中在侵财型犯罪,伤害、聚众型犯罪也有一定比例,毒品犯罪中易发生

在2883名“另案处理”人中,共涉及33种罪名,其中侵犯财产犯罪2050人,占70.11%,扰乱公共秩序犯罪242人,占8.39%;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224人,占7.76%;毒品犯罪91人,占3.15%;其他占10.59%(具体涉罪见附表三)。其中毒品犯罪中“另案处理”人数虽占整个“另案处理”案件的比例不大,但笔者发现2006、2007年全市法院共判处毒品犯罪案件94件169人,而“另案处理”的却达91人,占已惩处毒品犯罪人数的53.38%,虽然法院判决数据与公安移送起诉数有一定时间差,但反映了毒品案件的独特性。

(三)“另案处理”案件久拖不决,未能及时抓获在逃人员

经统计,在全部2883人“另案处理”中,已经得到及时处理的有1038人占36%,至2009年4月止还未得到处理或在逃的有1845人占64%。这些未处理人员主要分布情况为:侵犯财产犯罪1342人,未处理率65.69%;扰乱公共秩序犯罪121人,未处理率50%;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111人,未处理率50.68%;涉毒犯罪案66人,未处理率72.52%;贪污贿赂犯罪3人,未处理率23.08%。涉毒犯罪案件的未处理比率高居榜首。

二、湖州市“另案处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另案处理”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专项调研发现,虽然“另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操作规程、适用范围等作出规定,对“另案处理”绝大部分是凭着司法实践经验来判断,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此次笔者采取重点抽样调查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另案处理”208件554人进行了重点检查,分别占全部“另案处理”案件的15.18%、19.22%(见附表四),其中重点突出对本地籍“另案处理”人员的督查,共发现191件案件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案件瑕疵率达91.83%。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另案处理”标准宽泛,随意性大。经检查发现侦查机关共对166名无另案处理必要人员作为“另案处理”,这类案件占督查案件的29.70%。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将不构成犯罪的作“另案处理”的有75人,占无必要另案处理人员的45.18%。如某县公安局在侦查朱某某收购赃物案时,将盗窃作案时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施某某列为“另案处理”人员。(2)将已作治安行政处罚人员作为“另案处理”的有55人,占无“另案处理”必要的33.13%。如某县公安局在移诉陈某某等2人的非法拘禁案时,将不构成犯罪并作治安拘留或教育释放的赵某某、莫某某等4人作为“另案处理”人员。(3)将已判刑的罪犯作为“另案处理”人员的有15人,占无“另案处理”必要的9.04%。如某县公安局移诉的汤某某等2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将先前已被判刑的同案犯郭某某、李某等6人作为“另案处理”人员。(4)将决定不起诉人员作为“另案处理”。如某县公安局在移诉马某某盗窃案时,将检察机关已决定不起诉的共犯吕某作为“另案处理”人员。(5)迎合考核,人为分案。检察机关为了应付上级检察院对查办经济犯罪案件数量的考核,对应一并处理案件人为地进行拆分,增加案件侦破数量。如某县检察院在侦查某乡原副乡长胡某、原水利专管员徐某某共同受贿案时,为了增加案件侦破数量,将同一案件人为地拆分为2个案件分别进行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

2.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追逃措施不力。经检查发现在“另案处理”人员中有205名在逃,至今未能抓获归案,占重点督查案件“另案处理”人员的36.67%。其中,登记身份不明的142名,占69.26%;身份明确的63名,占30.74%。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未及时对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是不落实上网追逃措施。在身份明确的63名在逃犯中,已落实上网追逃措施的仅11名,占17.46%,而未通过上网追逃的有52名,占85.54%。如某区公安分局移诉的蔺某某重大盗窃案(价值13.8万元)时,在已查明在逃同案人员李某某身份的情况下,既未办理刑拘手续也未上网追逃,李至今在逃。某区公安分局在侦办石某某等抢劫案时,查明在逃人员石某某系湖南省花垣县民乐镇洞庄村人,应及时办理刑拘等手续上网追逃,但侦办人员也以身份不详作了“另案处理”。

3.侦查措施不到位,对在逃人员“另案处理”后查证不力。一是检查中发现侦查人员只重视对到案人员犯罪事实的讯问,不重视对在逃人员基本情况的深入讯问。据统计,在重点检查案件中,侦办人员未详细讯问在逃人员情况的有25人次。不仔细讯问在逃人员的真实姓名、认识经过、曾经打工单位和经常落脚点、移动电话号码、住宿过的宾馆、在湖州的亲属等可以查清身份的线索情况,追逃措施实际上无从落实。“另案处理”成了“无法处理”。如某区公安分局侦查的乔某某等人抢劫、绑架案,案卷材料反映在逃人员“小医生”系江苏连云港市灌县人,曾在南浔镇丁家港村开私人诊所,但侦办人员不注意身份查实,以身份不明而“另案处理”。二是检查中发现身份可查实、有侦破线索可确定身份的有35人,占“因身份不明”在逃案件142人的24.65%。如某区公安分局移诉的方某某等4人重大抢劫案,案卷可证实方某某、方某2名“另案处理”人员,均系方某某同乡,住安徽省望江县高土镇虎山村,但侦办人员以“身份不明、无法核对”为由将2人作为“另案处理”人员,造成打击不力。某县公安局在侦办刘某等3人盗窃案时,查明在逃人员刘文系刘某之弟,侦查人员以年龄、住址不详作为“另案处理”了事。

4.定罪标准把握不严,有降格处理现象。经检查发现可能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仅作了治安行政处罚的有18人。如某区公安分局在侦办付某等2人敲诈勒索案时,案卷反映“另案处理”人员范某某积极参与敲诈,不仅分得赃款还积极纠集他人,应构成犯罪,但未受到追诉。又如某区公安分局在查办某联托运市场业务的刘某某等18人聚众斗殴案时,将指使员工斗殴的一方负责人刘某某移诉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对同样明显存在指使员工斗殴的另一方负责人赵某某、积极参与斗殴人员邱某某以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追究,同时又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载明赵某某系“在逃,另案处理”。经调阅案卷,赵某某曾被传唤到案,身份明确。某县公安局在侦办楼某某盗窃案的“另案处理”人员张某、丁某盗窃价值达3765元,已超过刑事责任追究标准数额,2人投案自首后均未能移送起诉。

5.“另案处理”案件久拖不决。主要表现为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无处理结果的有7件。如某区公安分局侦办的李某、王某某等人强奸案,因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王某某,后王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但李某等人被移诉后,对王无处理结果。如某县公安局移诉的吴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某(县某工程公司经理)定罪证据不足,不同意起诉,公安机关在案件撤回后于2007年11月解除了对潘的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但案件至今未撤销,造成案件悬而不决。

6.“另案处理”案件案卷材料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已处罚证明材料未附卷。检查中发现在55名已作治安处罚、治安罚款、劳动教养的“另案处理”人员中,将处罚材料附卷的只有21人,占38.18%,其余的未予说明或未将处罚材料入卷,占61.82%。如某县公安局侦查的曹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对不构成犯罪的“另案处理”宣某某、薛某某等3人给予了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处罚,但处罚材料未入卷备查。二是不重视追逃工作信息移交。工作中,侦查人员在工作岗位调动时不重视对“另案处理”追捕信息的移交有12件,造成追捕工作无法继续。如某区公安分局2006年7月在侦办利用公司为庇护实施诈骗的潘某某等重大金融诈骗案时,为了抓捕在逃的李某某等5名山东籍逃犯,曾先后多次赴山东省菏泽、聊城等地进行缉捕,每次出警时间均为一周以上,最长的一次为9天,虽追捕无果,但掌握了较多的追捕线索,但公安工作宗卷中均无任何备查资料,外调线索均记载在办案笔记上,侦查人员因工作调动未及时对接移交,对案件的继续追捕造成了困难,浪费了司法资源。三是侦查情况不说明。对在逃的“另案处理”人员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时只是出具简单的在逃说明,有否出警抓捕、如何抓捕、是否上网追逃、有否进行通缉等相关情况均未附卷反映。四是丢失案件卷宗。在检查中共发现公安机关丢失侦查工作卷宗8件,涉及另案处理人员26人。如某区公安分局侦查的江某某等3人盗窃100余万元的重大盗窃案件中,在逃人员达13人之多,而在市督查组要求调阅公安工作内卷时,侦查人员无法调取。

(二)“另案处理”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通过分析,笔者发现造成“另案处理”案件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另案处理”工作无章可循。由于法律法规对“另案处理”规定的缺失,存在无章可循、界定模糊等情况,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做法各一,表述不一。如将不应另案处理的归入“另案处理”,将已判刑等处理人员归入“另案处理”等。据向公安机关了解,2006年10月,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另案处理”人员登记的通知》文件规定:“市局和县区局要健全另案处理人员登记制度和工作台账,县区局的刑事案件另案处理人员由刑侦大队或法制科在案件移诉或以其它方式结案时负责登记。”该文件出台的背景是当年省公安厅在《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中要求对“另案处理”案件建立台账。但《通知》文件出台后,由于考核工作不到位,督查工作不落实,加上“另案处理”范围不清,工作实践中缺少操作规范和制约机制,文件要求的内容未得到切实的落实。

2.考核制度不完善。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明确规定“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对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要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但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对网上追捕有“犯罪嫌疑人到案率”考核指标,并实行上网追逃数倒逼机制,规定当年追逃数低于上年的实行倒扣,使得基层公安机关不轻易上网追逃,或者有选择地挑选一些抓捕容易、侦查成本较低的逃犯上网缉捕,而对追捕较为困难的逃犯则采取放任等消极的手段,使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甚至再次犯案。同样,由于检察机关侦破贪污、受贿案件数也实行一定的考核,使得检察机关人为地拆分案件来迎合考核,人为地增加了“另案处理”案件数量,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造成量刑不平衡等负面情况的发生。

3.监督工作不到位。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未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违规办案、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问题不能有效进行监督。二是法律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监督是其职责,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往往只重视报捕、移诉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忽视对“另案处理”人员情况的法律监督。同时,信息不畅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另案处理”案人员的强制措施情况、追捕到案等信息的掌握没有有效的保障措施。

同时,在检查过程中,笔者也了解到,基层办案部门经费和警力十分有限,有的部门经费甚至不能有效保障人头(干警、协警)经费,有限的办案经费和警力只能保障杀人等特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尤其是赴外省追逃,差旅开支大,容易放松对一般案件的追逃力度,造成在逃的“另案处理”人员不能得到及时的追捕和惩处。如吴兴区在侦办王某某等3人重大盗窃一案时,同案在逃人员王某某、宋某某、白某某等3人参与盗窃价值达6.1万余元,办案干警曾远赴安徽追抓,终因在逃人员常年在外,加上办案经费和警力保障不足,致使在逃人员至今未归案,造成打击不力。

三、“另案处理”案件侦查监督的实践对策

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另案处理”,是刑事诉讼中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来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量定刑罚的一种处理方式和客观需要。但由于“另案处理”存在无章可循、界定模糊等问题,实践中“另案处理”存在有案无卷、有案不查等现象。一些犯罪嫌疑人由“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处理”,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及社会的二次伤害,导致司法不公,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加强和完善对“另案处理”案件的侦查监督机制建设,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中办理“另案处理”案件的若干规定》,市检察院还单独出台了《对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案件开展侦查监督实施办法》,要点如下:

1.统一确立“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为使“另案处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加有效的积极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另案处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在逃,需要查明身份缉捕归案的;(2)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查证的;(3)犯罪嫌疑人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4)因患严重疾病等情形不宜一并移送起诉的。对不符合标准,侦查机关在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时作“另案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开展侦查监督。

2.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批捕时对“另案处理”情况提供详细说明:一是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其中身份明确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应提供刑事拘留及上网追逃的材料;二是对于因患严重疾病等情形不宜一并移送起诉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查证的,应提供犯罪嫌疑人重大犯罪事实的立案和破案文书;四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供其他司法机关有管辖权的依据材料和受理材料。

3.规范“另案处理”监督流程。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力度。我国《刑诉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检察机关应善于运用法律,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的“另案处理”人员严格审查,依法开展监督。(1)把好受案关。对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建议其补齐后再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或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送。(2)把好审查关。案件承办人既要审查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同时要审查“另案处理”人员参与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及“另案处理”是否得当,并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提出处理意见。(3)把好监督关。一是对于审查逮捕中发现的该立案而未立案或把刑事案件作为非刑事案件处理的,一般应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对于共同犯罪中身份明确的在逃重大犯罪嫌疑人未刑事拘留上网追逃的,应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建议提请逮捕。四是对于共同犯罪中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未及时查证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侦查机关及时查证。

4.建立信息网络,构建全程监督体系。侦查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建立“另案处理”信息库,并互通信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侦查机关要定期向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通报“另案处理”案件是否发生变化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将批捕阶段“另案处理”的案件向公诉部门通报信息,对另案处理人员进行跟踪,公诉部门对移送起诉案件中的另案处理人员也要建立跟踪制度,定期与公安部门核对情况。

通过对“另案处理”案件的专项侦查监督,促使侦查部门及时处理了一批“另案处理”案件,同时也促使侦查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另案处理”工作规范化,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侦查部门依法及时列入破案报告书或报告表,从源头上防止漏罪漏犯;对身份不明的,侦查部门及时开展查证工作,防止查证不力错过查证时机;对身份明确在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侦查部门及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上网追逃,防止立而不侦。对不符合另案处理情形的,不再列入“另案处理”案件。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批捕案件1335人,“另案处理”人员为332人。其中身份不明在逃149人,身份明确上网追逃111人,已抓获逮捕26人。

构建“另案处理”案件侦查监督机制建设,还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实现对另案处理人员在审查批捕环节的侦查监督常态化,及时发现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的线索,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湖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另案处理人员,监督立案19人,侦查部门及时采取强制措施6人,建议侦查部门及时查证2人。如安县院在审查吴某等人故意伤害中发现沈维华伙同吴某等实施伤害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沈维华因具体身份无法查清,故无法立即对其采取相关措施”。但经侦监办案员讯问核实,沈维华身份明确,县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沈维华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并要求提请逮捕。二是建立信息库实现全程监督,突出另案处理这个监督重点,着重监督对“另案处理”案件中断侦查、另案不处理及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防止“另案处理”变成“不处理”。笔者对信息库中的“另案处理”人员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跟踪监督,从中发现是否有违法侦查行为。

注释:

①本文数据都来自于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2006至2007年案件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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