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市场巡查制,有效实现工商行政市场监管职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商行政论文,职能论文,市场监管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国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部门,自1978年恢复组建以来的近20年里,其在组织市场建设,培育市场主体和完善市场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担负的任务也更重要。国家工商局在1998年7 月召开的全国工商局长会议中更是把加强市场监管作为衡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的主要标志。
市场巡查是近年来工商行政市场监管模式改革与探索的一次重大成果,它使各级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工作由传统的被动式、粗放型管理向主动式、规范化管理转变,提高了监管效率,有利于实现监管职能到位。
一、市场巡查制的产生
长期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驻场制的监管方式,即在每个具体市场都派驻监管人员,有的甚至将工商的基层办事机构设在市场里。他们在履行监管职能的同时,还履行大量的服务职能。如在担负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收取管理费、办理营业登记证照等工作时,还要负责市场的建设、档位的出租与管理,提供仓储、冷藏、保管等服务。这样做既不利于集中执法,又导致管理成本高,造成监管效率低,甚至使工商机关陷入利益纠葛之中而不能树立超脱形象。
1993年,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分局为了适应建立与完善市场体系的需要,着眼于解决市场迅速发展与人员定编紧缺的矛盾,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探讨、摸索出一套适合国情和本市专业市场发展需要的监管新路——市场巡查制,即将传统的驻场制管理改革为巡查制管理。与传统的驻场式管理相比,巡查制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以巡代驻,以查促管、以少顶多,大大提高了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秩序,市场交易行为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具有科学性、现代性和实用性。由于巡查制顺应市场管理发展的需要,深圳市各类市场呈现监管有力,有序发展的良好景象。
市场巡查制的产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较大反响,并很快推广开来。济南、北京、广东等地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市场巡查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1998年4月, 国家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尽快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
二、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重要意义
世纪之交,工商部门面临着如何更大的发挥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促进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作用的问题。要加大监管力度,不仅要改革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而且要在市场监管观念、监管方式上下功夫努力变革与创新。现阶段,积极探索改革市场监管方式方法,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就显得极为重要和现实。
1.能够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变职能,实现对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监管
1993年国家工商局正式确定了管理改革目标:从侧重管理集贸市场延伸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这标志着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转变职能,从纯粹的监管集贸市场中解脱出来,面向大市场;从单一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面对日益完善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及纷繁复杂的市场行为,必须改革固有管理模式,建立新的行之有效的市场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监督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市场巡查制作为一种动态的日常巡回检查方式,能够对多个市场进行不间断、全方位的流动巡查,市场之间可以取长补短,互相交流;能及时发现和迅速处理市场中各种矛盾,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满足监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重要。
2.是加强市场监管,实现职能到位的有效手段
市场监管工作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和协调性的特点,市场的日常监管是维护整个市场秩序的基础工作。为履行新的管理职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1996年底基本完成了“办管脱钩”工作,即实现市场管理与服务职能相分离。工商机关将所承担的大量不属于政府行为的市场服务职能剥离出来,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和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中解脱出来,而专心致志于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可以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拓宽管理领域,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确保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成为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在此情况下,单一的驻场制显然就不能适应对各类市场的统一监管。市场巡查制通过巡查队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各专业市场,商业出租柜台、各类展销会等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以及其经营行为、上市商品等进行动态的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即时到位制度,有助于切实的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实现职能到位。
3.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监管效率
传统的驻场制管理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行监管与服务职能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下产生的,是一种静态管理,独立性强,市场之间缺乏联系。同时工商部门既要担负监管市场重任,又要负责市场组织建设与服务,客观上导致市场管理工作顾此失彼,制约了管理职能的延伸;而且派员驻场,致使机构臃肿,人员素质低下,又容易滋生腐败。“办管脱钩”后,实行市场巡查制,可以精兵简政,实现重新分配岗位,责任到人。管理干部由过去一人一岗成为一人多岗,由一人多岗落实一人多责,提高办事效率。通过日常巡回检查,不仅能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而且当管辖区域内发生交易纠纷及损害消费者行为时,巡查人员要迅速到场,并即时依法给予处理。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在集中交易的市场、场店通过设立投诉台和投诉电话并健全发挥“3.15”消费者诉举举报网的快速反应作用,及时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同时在加强对各类市场日常监管时,可以结合对市场的集中整治、专项整治,有力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努力提高市场有效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
4.是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也包含了对工商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行为的规范,即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严格监督市场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公职,不得滥用职权,循私枉法,确保市场监管机关廉洁、高效。实行市场巡查制,市场监管队伍首先必须进行严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培训,同时通过巡查,促使管理人员要具备较高业务知识能力,一专多能,一人多能,努力提高从事多项业务管理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技能,这样才能保证管理准确、到位。通过建立巡查人员责任制,实施行政执法不作为追究制度等与巡查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公开办事制度和办案程序,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规范执法。
三、因地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市场巡查制
市场巡查制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市场监管方式,为全面推行市场巡查制,实现管理水平和管理层次的提高,我认为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作为市场监管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成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行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做到三个结合:即推行与市场办管脱钩相结合,推行与队伍素质提高相结合,推行与实现职能到位相结合;主动协调与其它监督管理部门如城监、城管、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等的关系,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管理市场。
2.明确市场监管的内容和方向
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市场开办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其经营行为,上市商品的日常巡回监督检查。现阶段,在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契机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要立足基本职能,突出工作重点,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有效予以解决。当前市场巡查监管的重点概括起来就是“三打两促”:即以打击走私和贩私,取缔私货市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打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力度;以打击违法收购粮食,管住管好粮食市场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场行为;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重点,进一步做好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以清理“文化垃圾”为重点,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加强市场主体行为规范为重点,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积极探索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巡查制
市场巡查制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可按行政区划采取区域性,版块式巡查或按市场类型采取专业分类巡查的形式,也可以在一些规模大,经营者集中,交易频繁的集中交易市场采取巡查管理和驻场管理相结合的形式。由于巡查制的实行,把工商管理干部从繁琐的单调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管理上,可以在管理实践中研究市场发展规律,探索更为科学、现代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例如深圳市工商局市场管理分局在设计出市场巡查制后,又寻求和思索推出新的更为先进,更高档次的管理方式——效能监管巡查制,就是对巡查制的一种丰富和发展。在推行市场巡查制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则,用制度规范市场巡查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工作程序和市场巡查人员的职责任务,并具体量化考核。要建立一套制衡监督机制,经常地对市场巡查人员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其绩效相挂钩,督促他们不断改进和提高。
4.强化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
基层工商所是县、区(分)局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着大量的市场监管工作,是市场管理的主要力量。由于历史原因,工商所与集贸市场难以割舍,本身的工作性质特点与方式又使其往往局囿于集贸市场的小天地,而无法在更广阔的大市场中发挥作用。同时“多头领导”弱化了其职能行为,不利于拓宽监管领域,提高管理水平和档次。要确保市场巡查制的有效开展,必须改革工商所监管模式,使其由驻场管理向辖区管理转变,特别是要管好辖区内经济户口。今后,工商所职能应加强,并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二是对辖区内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也就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能和对各类违法违章交易行为的查处打击职能。
工商所监管模式的转变,实现了新的监管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对接,推动了监管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作用,还必须在事权和财权、物权、人权等方面对工商所实行倾斜政策:一是下放事权,使基层工商所管理干部有权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而不论其隶属何级别实行全方位的巡查监管;二是优化工商所的人员结构,要求以适应突击性巡查和查处大要案,要求年轻有为的人员比例增加,同时提高从事多项管理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三是为提高市场巡查的工作效率,应加大工商所的硬件建设投入,逐步配备市场巡查所必需的施设和装备,并使其有用武之地。
1998年,通过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推行市场巡查制,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1~9月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走私案件3508件,案值4.98亿元;共查处制假售假案件43678件,案值8.09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600多个; 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8320件,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案件2000件,涉及金额7.2亿元,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7023件;同年1~10月,还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3万件,查处非法收购粮食案件27106件,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26834 万公斤,罚没款4073万元……实践证明,市场巡查制的推行,符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转变职能,加强市场执法力度,实现监管到位的有效途径,是一次成功的飞跃。
[审稿 余孟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