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涨价潮下材料调差方法的应用探讨论文_李敏

近期涨价潮下材料调差方法的应用探讨论文_李敏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基建处 广州天河 510610

1、近期涨价潮下材料价差调整的背景

2017年以来,国内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钢材、水泥、砂石、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先后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项目业主和承包人所能预见的正常风险范围,许多承包人亏损压身,通过监理单位连续向业主申请材料调差,工程推进缓慢甚至出现停工危机,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对此类情形作出了一般规定。相关部门对此次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非常关注,相继开展调研指导,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连续发文指导发承包双方调整价差,细化材料调差的指导意见。

就项目业主而言,价差调整的目的不是为了补差,而是在项目总投资可控的基础上,解决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超出可预见范围、严重影响合同履约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推进项目建设。为此,价差调整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实事求是,解决客观存在的主要材料价差问题。二是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区分承包人商业风险,避免调差方案对后续施工和其他标段等产生影响。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工程实际,双方可协商进行调差。

2、价差调整方法的选择

工程实践中的调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价格指数法。适用于调价材料品种较少、使用量较大的工程,因价格指数一般一年更新一次,不适合本轮涨价潮调差使用。

(2)综合系数法。直接采用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乘以定额直接费得出调差金额。缺点是由于条件限制调差系数计算往往失真。

(3)票证法。以承包人材料发票等作为价差和用量计算的依据,属于事中调价。优点是简单直观,调价周期快。缺点是由于票证管理制度不健全,虚开发票、假发票及内幕交易现象众多,工作量非常大且存在一定主观性。

(4)公式法。调差金额等于不调差前应得金额(按原合同期中支付费用)、调差材料所占比重、涨跌系数的乘积。要求招标时公布调差材料的权重系数,重大变更需重新计算权重。

(5)简易指标法,也叫据实调整法,是公式法基础上改良而来。以调差材料消耗比例、工程计量的数量、价差三者为基础,是由世界银行推荐的公式法基础上改良而来的一种方法。在材料价差费用的动态控制方面有较大的优越性。

综合对比上述方法,并结合本次涨价潮的特点,本次调差可以简易指标法为主,并以票证法作为辅助和参考,简易指标法中的用量和价差与票证进行对照,以尽可能避免承包人转嫁商业风险。

3、近期涨价潮价差调整的应用探讨

(1)调差的材料范围

房建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一般常限于所在地住建部门定额站定期发布的《造价信息》上的材料。结合司法实践中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案例和所在地住建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本次调差可进一步将调差材料范围限定为钢材(含钢筋)、预拌混凝土(砂浆)、水泥、砂、碎石、混凝土制品(如混凝土砌块、预制管桩等)。

(2)调差的时间范围

调差的时间范围一般是整个合同履约期,也有选择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特定时段的情形。考虑到对后续施工及其他标段的影响,调差时间范围可限定为需满足以下条件:1、本轮涨价潮期间内。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原计划涨价潮前需完成的内容延误至涨价潮期间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3)风险幅度

风险幅度是指业主和承包人共担的合理风险,一般材料价格与中标价相比波动±5%的,由双方共担,只调整超出部分。住建部门指导意见一般亦建议以±5%作为风险幅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考虑项目招标中,承包人投标报价可能作出了较大幅度下浮,下浮率属于其可承受的商业风险。近期调差中的风险幅度可取5%、投标下浮率二者中幅度较大者。

(4)材料价格的确定

材料价格涉及到几种:1、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特点是权威部门定期发布,但一般比实际波动滞后一个月甚至一个季度。2、发承包双方市场咨询价,特点是有针对性,但因问询范围、方法的不同,同一材料的价格也不尽相同。3、发票价,虽看似为实际价格,但由于国内票证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会给造价管理带来诸多问题甚至使造价失控。

材料价格的取值时段对调差费用有重要影响。实践中有以材料使用时间为取值时段依据的,也有以材料购买时间为取值时段依据的。由于购买时间涉及的备货期为承包人需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因此取值时段通常以使用时间为依据。FIDIC合同条件因成本改变的调整条款中当期参考价格取该期最后一天49d前的参考价格,《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当期参考价格取该期最后一天42d前的参考价格。

项目所在地指导意见一般建议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间的当地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取值。结合信息价的滞后特性、FIDIC合同条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以及各工程实际,材料价格可取工程计量周期最后一天42d前发票价、计量当期所在地信息价二者中的较低者,其与中标价的差值即为价差。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应于涨价潮期间完成的内容延误,延误后仍在涨价潮期间的,价格取值时点不应为工程计量当期,而应为延误前。需要注意的是,材料价格上涨超出风险范围的价差应增补费用,下跌超出风险范围的价差应扣减费用,不能只调正差,不调负差。

(5)材料用量的计算

简易指标法计算材料用量涉及的参数有2个,a为调差材料在涉及的分项工程中的消耗比例,这个比例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计算,也可以根据投标文件计算。Qt为工程计量的数量,是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可以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前42d材料采购发票和现场监理签认的送货单来统计进场材料总量,与计算所得材料用量总量进行比较。如票证统计的总量更低,则采用票证统计总量结果与计算所得总量之比,等比例核减各工程计量期材料用量。由于工程不同施工阶段同一材料的消耗与其在工程中的消耗占比并不完全一致,在确保进场材料数量已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可根据进场材料在不同计量期的占比,分项工程各计量期按比例调整当前材料用量。

4、建议

在做好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同时,为控制造价风险,建议项目业主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合同相关条款。针对价格异常上涨的情形,合同需明确调整的具体方法。同时,充分考虑调差条款对后续施工和其他标段的影响。

(2)主动预防风险。除承包人外,项目业主也应密切关注主要材料的价格动态,通过向承包人提前支付定向备料款等方式回避价格风险。

(3)价格异常波动期需加强进场材料管理和工程量计量,作为后续调差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5、结语

完全将涨价风险转嫁承包人,不仅无益于项目建设,而且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一旦风险超出承包人承受能力,必然会对项目的正常建设产生负面影响。项目业主只有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主动预防风险,在区分商业风险的基础上,客观进行价差调整,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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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俊明,网睿.浅谈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方法[J].科技信息,2007(26)

[3]石江波,张艳,唐笑一.利用材料价格指数调整材料价差的方法探讨[J].招投标与造价,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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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齐炳艳.京台高速公路廊坊段材料调差方法探讨[J].交通世界,2015(17)

论文作者:李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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