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放松对党官监察的历史教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党论文,教训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包括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党治国的政权。1926年9月,国民政府明文规定:“嗣后各机关对任用人员,文职委任以上,武职尉官以上,应以本党党员为准。”这样,在国民政府中担任各级官职的都是中国国民党党员,他们待遇优厚、地位特殊,在社会上构成一个新的政治阶层,人们称之为“党官”。
国共合作的广州国民政府对党官要求很严。国民政府规定,文武官员在就职前必须先行宣誓。文官宣誓誓词为:“余敬宣誓,余将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国家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并节省经费。余决不雇用无用之人,不营私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本党最严厉之处罚。”对于违背誓言、废弛职务的公职人员,国民政府规定了6种惩戒办法。即:裭职,除去其现任官职;降等,依其现在官等降一级改叙,无等可降者减月薪1/3;减薪,改支其原薪的1/10至1/3;停职,停止1月至6月职务,并停薪俸;记过,由其主管长官登记,如1年有3次记过,则对其减薪;申诫,由惩吏院呈请国民政府或通知该管长官,以书面或口头执行。为了防止党官兼职谋利,国民政府还规定:政府机关人员,无论职务高低,均以专任为原则:不得已而需兼职者,应由本人申述理由,报请主管官署呈上级机关审定,而且不得兼薪。对于违背誓言而为不法行为的党官,国民政府规定“按刑律加一等以上处罚。”具体办法是:党员为反革命图谋内乱者,不分既遂未遂,一律处以死刑;党员舞弊,侵吞库款满1000元者,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知党员犯罪而不举发者,常人依违警法处罚,党员以从犯论罪;在职党员违背党义而犯罪者,永远开除党籍。像这样严格地要求自己的党员和党官,在中外历史上都少见的。虽然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认真落实,但它们体现了革命政府肃贪倡廉的坚定信念,这也是广州国民政府受到当地人民拥戴的重要原因。
在反独裁运动基础上建立的武汉国民政府,将对党官的党内监督扩大为党外监督。1927年3月,国民党二届三中全决定: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召开两党联席会议,共同担负政治责任;并由共产党派负责同志,加入国民政府和省政府。据此,共产党员谭平山、苏兆征出任国民政府农政部长和劳工部长,李汉俊、董必武、恽代英、向忠发、陈独秀担任了省市政府要职。共产党员加入国民政府后,立即成为代表人民监督政府施政的重要力量。在共产党人参与下,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工人、农民、妇女、手工业者和商人利益的法令法规,加强了对各级官吏的监督。例如:李汉俊、董必武、恽代英任职的湖北省政府,1927年4月发布了《惩治贪官污吏条例》。规定:凡是出卖差缺或收受贿赂者,私取浮收或勒捐苛派者,侵吞公款或贪赃枉法者,勾结土豪劣绅捣毁党部及合法民众组织者,勾结反革命分子在其辖内活动确有实据者,均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怂恿差役作赃有据者,处一等或二等有期徒刑;借故(如祝寿等类)敛财者,处三等、四等或五等有期徒刑,犯以上各罪,除处主刑外,并处剥夺公民权力终身。
为了便于人民对政府施政进行监督,武汉国民政府还制定了省民会议制度和参审陪审制度。《湖南省人民会议组织法》规定,省民会由职业团体代表和产业区域代表各若干人组成,负责审议省政府的施政报告,通过省政府的预算决算,选举省政府委员和各厅厅长,决定本省单行法规及其他事项。《参审陪条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设参审员,参与法律及事实之审判,县市法院及中央法院设陪审员,参与事实之审判;参审员、陪审员由各地工会、农会、商会和国民党党部选派,有权参加审判;参审员、陪审员由各地工会、农会、商会和国民党部选派,有权参加审判、评议和表决。在紧张的军事斗争环境下,这些制度没能正式实施。但是由于来自党内党外的严格监督,武汉国民政府的各级官吏还是比较廉洁的,办事效率也比较高。
南京国民政府是蒋价石发动军事政变后建立的独裁政权。这个政权一经建立,便以清党为名,剥夺了其他政党和全体人民参与政治的权力。在失去党外监督的情况下,蒋介石建立了一套庞大而冗杂的官僚机构。它包括由国民政府中央至保甲组织的行政系统,从委员长行营到省绥请公署以至军师管区的军事系统,遍及全国的特务系统,还有从中央党部到区分部的党的系统。这些系统虽然职能不同,却互相牵制,争权夺利。结果纵与纵冲突,横与横磨擦,中央一切建设方案,到了地方均成泡影。党官们养尊处优,腐化堕落。他们的日常生活是:“慢慢叫,画画到,讲讲话,说说笑,吸吸烟,看看报,一天混过了。听听戏,打打牌,好睡觉。”对于渎职失职、违法犯罪的党官,南京国民政府依其地位高低分别送不同机构处理。其中,国民政府委员以上的政务官送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其他政务官送国民政府,事务官送监督院的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在进行处理时,一般按照情节轻重别给予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处分,只有极少数移交法院审判。根据《国民政府公报》统计,从1932年9月到1937年2月的5个年度里,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共发布惩戒决议书446件,处分各种违法犯罪官吏690人,其中只有13人被移送法院审判。在法律不惩治党官的情况下,官吏横征暴敛、贪污受贿、走私贩毒,营私舞弊、敲榨勒索、扰民害民事件层出不穷。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的吏治更加腐败,不少党官消极抗战、积极发财,甚至以曲线救国为名暗中通敌、谋取暴利。日本政府刚刚宣布投降,国民党接收大员就耀武扬威地奔赴各地,疯狂地抢金子、占房子、要票子、夺车子、丑态百出。沦陷区的老百姓慨叹说:“想中央,盼中央,中央来了更遭殃。”南京国民政府威信扫地,民心尽失。蒋介石曾经多次试图刷新吏治,然而在失去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的条件下,国民党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抑制党官的腐败,也就难逃败亡的命运。
由对党官严格监察到纵容党官违法犯罪,不同性质的国民党政权采取不同政策,导致了这些政权不同的历史命运。1945年7月,黄炎培在访问延安时曾问毛泽东:共产党是否也会像历史上的革命者,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最后走上政怠宦成,人息政亡的道路?毛泽东坚定地回答说:我们共产党人能够跳出这种始兴终亡的周期率,我们有人民群众的监督。历史经验表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只有动员人民群众切实监督政府,同时依靠法律和制度严惩腐败现象,才能造成廉洁政府。当然,共产党不同于国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在共产党的各级干部中,克己奉公,为政清廉的占大多数,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可是,腐败分子人数虽少,能量却大,严重地败坏了我们党的形象。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国民党的失败教训,我们应当认真记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