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其矫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理结构论文,乡村论文,缺陷论文,股份合作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2001)07-0026-03
企业治理结构是指一套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当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如股东、贷款人、管理者阶层、职工等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内容包括配置和行使控制权、监督和评价董事会和管理者阶层及职工、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等。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的目的是要解决由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对明晰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并对产权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对于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却重视得不够。事实上,从国内外企业发展的状况来看,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随着产权问题的解决,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矛盾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矛盾。事实上,对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同样如此。为此,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在特定制度安排框架内,股份合作制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但是由于股份制与合作制各自本身都是一个相对完整和系统的制度集合,两者的性质、目的与具体制度也不同,将两者各自的部分制度安排与其相关制度安排相割裂进行重新组合必然难以克服两者之间的不相容性,制度边界也就必然不完整,性质也不稳定。当前,我国对经济组织制度的认识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明确地鼓励股份制经济、私有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制度的选择面已大大拓宽,农村公有产权也亟需进一步深化,农民的经济价值也大幅度提高,这些因素使得股份合作制面临的制度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也就显现出来。其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企关系不顺,导致企业缺乏建立独立的治理结构的基础。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主要由乡(镇)级集体股、行政村及自然村集体股、农民个人股组成,集体股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有些地方在60%以上),因此股份合作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乡(镇)级集体股由乡(镇)政府官员代表政府这一股东直接进行管理,村级集体股则由村干部直接进行管理,而且由于我国村级组织实际是国家政权组织的末梢,集体股实际上并不是由追求企业经营业绩最大化的职业经理人员经营,而是由官员或“准官员”所控制。由于政府官员本身是一个自然人,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官员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往往也存在较强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其目标函数与政府是不一致的。其廉价的投票权一方面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服务,另一方面为寻租者(往往是集体资产的侵蚀者)的利益最大化服务。由于基层政权与企业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政府官员又作为政府代理人利用投票权对企业进行干预,使得企业缺乏建立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的基础,而且由于这种投票权是廉价的,容易造成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不对称,使得企业不能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股东股权与投票权的对称破缺。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决策。在股权均等的情况下,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方式是一致的,不会存在股东之间投票权的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但是,在股权差异比较大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产生了。投资额较大的股东在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下,失去了部分的投票权,群体决策的目标函数完全有可能与其目标函数不一致。这样,其产权被异侵,相应的资源配置权及收益流内部化的机会被部分地剥夺了。在股东的“经济人”身份体现得愈来愈明显的情况下,其追求经济利益的直接动机愈来愈强。由于现有的决策机制使得其经济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其选择只能有两种:一是消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不再增加投资额度,二是通过“蚕食”企业资本或让渡股权采取退出的策略。很明显,这两种方式都将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致命的负面效应。
(二)“股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在相当一部分的股份合作企业中,集体股占有主导地位。集体股属于集体所有,集体股股权则由乡(镇)村干部代表乡(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民是集体的成员,从理论上来说,集体的利益与农民是一致的。但在集体股权所内含的利益不能为农民通过具体可行的方式内部化的情况下,农民虽然名义上是企业的股东,但缺乏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动机。这样的“股东”是不能在股东大会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献计献策的。
(三)管理者阶层缺乏充分的经济意义上的代理权与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在“横岗模式”和“淄博模式”发展的初期,管理者阶层往往在乡(镇)村级干部中产生。这些官员或准官员的身份是多重的,比如在“横岗模式”企业的董事长往往是村支部书记,总经理是村长,这样,管理者阶层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且往往将其作为实现政治目标和文化目标等多重目标的工具。这样,管理者阶层不仅是经济代理人,而且也是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代理人,股份合作企业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也是政治和文化方面的组织。管理者阶层只能在多重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企业和自身的价值,结果使得其经济意义上的代理权相对不足。即使其有充分行使经济代理权的意愿,也会由于产权不清、政府部门的强行干预而无法实现。与此相对应,管理者阶层也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机制。因此,对股份合作企业而言,“既没有人为其赚钱,也没有人为其兜底”。
(四)缺乏信号显示机制,使得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机构形同虚设。对股东大会而言,由于一方面“股东”缺乏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即使有部分股东具有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意愿,也可能由于超经济权力使其不能行使真正意义上的投票权。由于监事会等机构的配置并不是建立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上的,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监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的产生一样,不能合理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甚至与寻租者合谋。可见,运用超经济权力配置经济资源及管理机构必然使经济组织的信号显示机制发生扭曲,从而使企业的民主管理失去了基础。
(五)缺乏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机制。企业不仅是实体资产的联合,也是一种法律框架,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财富创造活动中作出特殊投资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投资主体不仅包括股东,也包括雇员、顾客、贷款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其中,雇员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从各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状况来看,在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过程中,从企业外面招聘职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本身是符合企业发展规律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治理结构并没有相应地得到完善。很多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也往往流于形式。没有持股的雇员在企业中往往处于被歧视的地位。由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天然地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如果其有关权益得不到保证,就没有归属感,其目标函数与股东必然不一致,从而容易产生消极行为。
二、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西方国家企业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如何有效地监督和约束经理人员。我国企业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与之相似之处,但亦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作为我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更是有其特别之处。参照国内外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1)改变政企不分的状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企业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主体。(2)保证股东充分的参与权,实现股权与投票权之间的平衡,刺激股东本身的积极性;(3)赋予经理人员足够的权利经营和管理企业;(4)企业经营者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使企业经营者能以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准绳经营和管理企业;(5)保证企业雇员、供应商、顾客等特殊投资者的利益。
(一)明晰产权,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明确产权要求将产权约束中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在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农民个人、管理者阶层等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股权的分配是最为关键的,由于个人股内含的利益明确地对象化到了个人身上,个人的参与积极性和成效都是较高的,最难解决的是集体股问题。应当说,设置集体股这一制度安排本身并没有问题,因为这是针对非人力资本设置的,但是这种安排忽略了人力资本具有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特性。当其所有者农民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剩余索取权不能得到实现时,便会产生退出行为。
(二)折股量化,显化股东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地位。一般而言,在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联户经济通过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组建起来的股份合作企业中,其股权的分配是比较合理的。但在由集体或以其为主的经济转化而来的股份合作企业中,股权的虚置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近年从横岗、淄博等地的实践来看,折股量化到个人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我们认为,应该在准确进行清产核资和确定合理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将所有股权量化到个人。折股量化以后,一部分股权可由个人全权处置,但为了保持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和防止“分光吃尽”,对另一部分而言,不能将集体股的所有处置权都交给个人。为了保证其参与性,应将这一部分股权所内含的表决权和投票权对象化到个人。至于两种股权的划分问题,则应视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根据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原则,通过有偿的方式建立开放式的股权结构。开放式的股权结构是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也便于农村社会结构的转换。为此,可以采取以下办法:(1)增加募集股,对需要扩大规模的企业而言,可以从原股东中吸收股金,也可以从社会上吸收股金。(2)对可以由个人全权处置的股权,允许继承和流转。流转的部分,可以让渡给原有股东,也可以让渡给新股东。同等条件下,原股东可以有优先的认购权。(3)对集体经济改造过来的股份和企业而言,为激励股东的参与性,股东要获得股权,必须认购股份,合作股也不应例外,但可以采用优惠认购的方式。对原来已经享受全额股权和分红的股东,可以采取分期分批或一次交清的办法交纳较低(如20%-30%)的股份金额。对原来不能享受全额股权和分红的股东,除采取与第一类股东相同的股金交纳办法外,还应补交一定额度的股金。对于新股东则需交纳全额股金。
(四)完善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的信号显示机制,明确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在将投票分配到具体的个人的基础上,定期召开股东大会,使股东根据“一股一票”的原则参与对企业具有长远和重大影响的决策,包括参与审议投融资方案、预决算方案、资产收益分配方案、选择经营方式、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等。(2)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其主要职责为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任命经理人员、监督和检查企业财务状况、处理违规舞弊行为等。(3)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以提高职工素质、维护雇员的权益并征求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监督管理者阶层的行为。
(五)任用职业化的经理人员。当前,股份合作企业的经理人员基本根据血缘和地缘关系产生,从长远的角度看,这是一种画地为牢的人员任命方式。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仅靠为数较少的农民企业家是不能使企业获得长远的发展的。因此,应尽可能通过企业家市场获得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而且经理人员的任命应内外无别。
(六)将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职能独立出来。股份合作企业是一个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基本目标完全在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为此,应将社区型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职能划分开来,不同的职能应由不同的机构行使。为此,乡(镇)村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对集体资产的运营。
收稿日期:200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