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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产品。自1993年底,我国开始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银行、证券、保险三驾马车分道而行,这在当时的金融环境下,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稳定的作用。但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金融业发达的国家早就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混业经营,并形成了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体的超级金融航母。我国的管理层显然已意识到这一点,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开始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合作,进行业务创新。对可能出现的业务交叉,将由监管机构在现有体制下通过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加以解决。有了政府支持,银行保险的优势愈发明显。对保险而言,银行具有无法抗拒的吸引力:第一,银行拥有卓越的品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关系。借此,保险公司可以有效缩短产品和客户之间的距离,改善客户关系,从而扩大客户群;第二,银行拥有密集而庞大的网络,业务人员也相对稳定。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而对银行来说,保险最吸引它的一点就是光明而广阔的市场前景。据统计,在西方通过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已占整个保险收入的35%至65%。如果达到这样的比例,银行光拿佣金就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更何况,银行还可通过和保险公司的合作,积极开展中间业务,为银行客户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从而提高原有客户的忠诚度等。银行代理保险为银行、也为保险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
(一)商业银行进入保险领域的内在扩张机制的深层分析
研究银行经营保险活动目的的文章很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认为商业银行希望进入保险的分销系统。按照此说法推理,商业银行的目的是通过销售保险产品提高费用收入,从而提高其基本银行业务的资本回报率。而商业银行最感兴趣的是和保险公司竞争非利息收入。它们对承保没有兴趣,也没有这方面的比较优势,而且在销售上偏爱人寿保险而非财产保险,等等。然而,这种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并不全面,它忽视了银行业历史上的基本经验,即商业银行希望而且必须扩大其产品范围。原因有两个:
一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的基本地位下降,市场份额在缩小,商业银行希望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结构、扩大产品和服务范围来阻止这种下滑的趋势。
二是商业银行不仅对费用收入感兴趣,而且通过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以留住原来的客户并扩大新的客户群,它们希望向客户提供从银行到保险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在这个过程中,第一步当然是运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广泛的优势推销保险产品,进入保险分销系统。商业银行在推销保险方面能获得规模效益,能大量降低销售成本,这与保险公司欲降低昂贵的保险代理费用是一致的。商业银行有现成的客户关系和分销系统可资利用,银行分销的成本比代理人销售要便宜得多,客户得到的实惠也多,这样商业银行可以从独立的保险代理人那里获得很多的市场份额。商业银行通过一揽子销售金融产品可以获得消费经济的效果。商业银行进入保险市场的设想应该具有两方面的考虑,即相对低的分销成本和顾客一程(one-stop)消费的意愿。因而商业银行希望向公司和个人客户提供从存贷到保险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所以,商业银行进入保险领域不仅仅是想进入保险分销系统,更为关键的,是想参与承保。保险公司通过承保积聚了巨额的保险资金可供利用,这才是真正的利源。商业银行从其信托部门和非银行竞争对手在投资管理方面的发展认识到聚集资金的资源才是真正的利源。况且商业银行认为自己在资产管理方面并不亚于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因此,认为商业银行仅仅是想代销保险产品获得费用收入,是欠思考的,是不全面的。
商业银行对保险业的以下两个领域尤其感兴趣,一是享有税收优惠的储蓄类产品。年金和各种与养老基金、退休资产相似的产品最有吸引力。其精算风险可以最小化,而且资产数量巨大。银行信托部门和证券业的共同基金一直积极试图管理、咨询和分销退休基金和社保基金。商业银行将此领域视为大有发展潜力的产品组合之一,可以由银行直销或附属公司销售。二是普通的人寿保险产品。普通人寿保险产品的精算风险很确定,潜在的积聚资金的能力是最重要的吸引力。至于非人寿保险类产品,由于服务成本高、利润的不可估计以及对技术的要求,进入比较困难,银行不会很快进入意外保险市场,比较可能的是会代销此类产品,赚取费用收入,分享利润。总而言之,银行进入保险市场的动机是多方面的。
商业银行进入保险领域除了上述内在的扩张冲动和金融产品的内在一体化以外,影响因素还包括人口发展趋势、消费者储蓄行为的变化、金融传媒、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发展以及竞争的加剧等。一言以蔽之,是更加广泛和激烈的竞争促使银行业不断寻求新的发展空间。
(二)深化我国银保业务合作的途径和措施
我国银保合作起步较晚,主要体现在协议存款、代收代付等传统业务方面,目前正呈现逐步扩大趋势。以某地方银行为例,简略说明目前银保合作现状:其一,保险公司存款。截至2001年2月底,有6家保险公司在该行开户,其存款占该行人民币对公存款1%弱,发掘的空间很大。其二,保险费代收付。从2001年4月开始,该行先后与两家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合作范围包括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保险业务、资金网络清算、发展电子商务、保单质押贷款等。代理保险业务已遍及该行的各网点。其三,业务合作。该行与保险公司业务合作包括汽车按揭贷款与履约保险以及出口押汇与出口信用保险。由于该行汽车按揭贷款数额较大,与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业务合作占比突出。其四,专项存贷款。该行与某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由于某H集团全系统保险业务统一由该保险公司承保,该保险公司在该行存入数亿元的定期存款,该行再通过一定的风险控制将该笔资金贷给H集团。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委托贷款,只是贷款风险及收益由贷款行承担,等。
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银保合作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还做得远远不够。由于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中国的商业银行和保险企业在开放的金融服务业市场上,如何争得与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混业经营同等公平的竞争地位,将是国内银行保险业即将面临的首要问题。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条件下,一方面,保险公司面临着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国内银行业面临着在传统业务市场饱和、竞争成本加大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扩大经营规模,从而提高盈利能力的问题。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不仅在资金方面存在互补关系,而且双方都面临着类似的客户群,通过业务、资源,信用的整合,双方的合作空间应当相当广阔。
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均沾的合作优势,是金融资源整合的需要。银行业与保险业由竞争走向合作,是发育成熟的金融市场的客观标志,中国保险市场作为世界保险市场的一部分,必须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经济全球化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的合作提供了新的空间、新的机遇和新的课题,深化银保合作乃大势所趋。可以预见,未来银保合作的主要方式除协议存款与代收付保费外,还将包括如下方面:
1.资产证券化。这是国际上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项主流融资技术。它是一项以提高流动性和融资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目前银行有大量质量高、期限长的信贷资产可证券化,同时银行也有进行证券化的内在动力,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更是银行跃跃欲试的一种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方法。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也有潜在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直接从事信贷,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长期收益稳定的信贷资产(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转化为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投资的金融债券,一是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二是拓展了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2.委托存贷款或专项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资金不能直接进行融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也没有明确禁止保险公司有关委托存款的规定。鉴于此,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以委托存款的名义存入银行,委托银行发放给指定的借款人,并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而银行在收取手续费的同时仅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回避了贷款风险。由于委托存贷款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保险公司很少采用该种方式,因此可考虑以一种“变相”的委托存贷款即专项贷款的名义进行双方合作。专项存贷款业务使保险公司回避了贷款风险,同时可以和指定的借款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一举两得。银行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也可以和借款企业进行全面合作,企业可以得到急需的经营资金,从而实现保险公司、银行、企业“三赢”。
3.创新业务合作品种。除已广泛开展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以及企业货物出口中的出口押汇中的银保业务合作外,住房按揭与保险业务合作以及个人保单质押贷款等将成为银保合作的新亮点。
(1)住房按揭贷款与履约保险。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日趋深化,与住房相关的各种经济主体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带来的结果之一是风险因素的增大。在合理调整房产商、金融机构和购房者关系的过程中,同样也面临着风险的“再分配”。参照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商业保险的经营和运作,来分担按揭贷款业务的潜在风险,是全面启动楼市的一条有效途径。这不仅能够实现金融资源的匹配组合,也使房贷市场更趋成熟。保险公司为商品房抵押贷款提供履约保证保险将成为银保合作的新形式。这种风险“分摊”的做法,既解除了购房者因种种原因不具备按揭申请条件的后顾之忧,又能使银行有效规避业务风险,确保放贷安全。
住房按揭保险实际上已在各地推出,但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有:险种匮乏,保障范围小;保险过度,客户负担重;违规操作,有垄断之嫌;条款僵化,权益保障不合理等。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在对住房按揭保险进行调整和完善。
(2)保单质押贷款。投保寿险,特别是年金保险,是长期的半强制性储蓄,除非到期领取或中途退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将保费随便取出。为解决这一矛盾,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应运而生。保单质押贷款不仅给银行现行小额质押贷款增加新内涵,而且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的进一步推广。
(3)商业银行自办保险子公司。这方面中银保险是一个试点,也是一个典型例子。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1992年在香港成立,当时,依靠集团化经营的整体优势,开业头几年所创的业绩已是一些大保险公司奋斗几十年才能达到的水平。1996年中银保险即以毛保费收入超逾11亿港元,占据香港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164家保险公司的首位,1997年至1999年继续领先、独占鳌头。在业务增长趋势的推动下,为了扩大业务触角,中银保险在开业不久随即在九龙设立了分公司。继于1994年设立了筲箕湾,荃湾,九龙湾3家分公司,1995年增设了元朗和大埔分公司。1996年中银保险在深圳成立了国内第一个代表处,1998年2月中银保险在具备分类经营的基础上,成立了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扩展至长期保险业务。寿险总公司设在港岛的中区,并在短短三年间于商贸区开设了三个营销中心。2001年底,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功开业,它是中银保险在内地开设的第一家分公司,也是商业银行在国内自办的第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深圳中银保险凭借中银集团的强大优势,以先进的管理机制,畅通的分保渠道、高效合理的理赔制度,为客户提供快捷、全面、稳妥及优质的保险服务,正成为商业银行自办保险的试点先锋。商业银行自办保险已成大势所趋。
此外,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天地还十分广阔。就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来说,就会遇到诸如金库失窃风险、抢劫风险、利率风险、挤兑风险以及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也需要保险机构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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