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挺[1]2016年在《论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审判权独立》文中研究表明审判权独立从司法独立发展而来,在内涵上经历了从法院独立到法官独立的发展。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基础上,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虽然对叁权分立下的司法制度有所吸收,但在性质上不同,形式上也有明显差别。其特色表现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人大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上,人大是审判机关的权力来源,在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两者地位平行,相互独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领导和推动审判权独立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大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十八届叁中、四中全会从法治中国建设的全局出发,对加强审判权的独立性做出了战略部署:明确了审判权行使的主体,推进审判权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政治化,开启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现实中,我国的司法体制未能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突出表现为审判权独立程度不够。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审判权独立行使面临的现实障碍主要有审判权行使的地方化、行政化;法官构成的非专业化;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审判权独立保障制度建设的不足。本文认为我们应该吸收西方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以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导性意见为指导,构建旨在确保审判权独立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最显着的特色,本文认为党的领导和审判权独立两者并不存在矛盾,两者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现实中发生的党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应该通过制度构建规范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避免这些干扰。此外,在构建审判权独立的具体制度时,要从全局出发,不能只关注一方面的而忽视其他方面,本文提出的制度设计主要有:完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方式;落实审判机关独立的宪法地位;改进人大监督审判权的方式;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完善舆论监督制度。
黄周炳[2]2001年在《论审判权独立行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下的法学领域,司法公正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永恒的主题,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司法独立,如何通过司法改革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在实务中尤显得意义重大。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司法独立”的理论问题进行一次尝试性的探索。笔者围绕审判和司法、审判权和司法权的内涵、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这一核心问题,阐明了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司法诉讼原则与国家的法院体制不可分立,并且具体化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这一基本准则;回答了如何在我国寻求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以确保司法公正的理论资源,用以指导司法改革。 那么,要真正确保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我们应正确处理其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指权力机关按法定程序监督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时应尊重审判权的独立和统一;同时党政机关不能干预审判机关办案,应适度扩大审判机关在财、物上的权力以避免党政机关籍此控制审判机关。内部关系是指上下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一律平等,应逐步限制并最终取消“请示汇报制度”;在法院内部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应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权、转换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成立法官委员会参与行政管理工作,建立错案追究责任制。
陈雪珍[3]2014年在《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约因素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在宪法与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相关文件高度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实践中却呈现出另一番局面。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现象依然严重,审判者面临来自其他机关、上级法院、本院领导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审判权独立的核心要义在于确保审理者裁判和裁判者负责。本文在厘清审判权独立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影响审判权独立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针对如何保障审理者裁判和裁判者负责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蔡春雪[4]2009年在《关于宪法第126条的解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第126条关于审判权独立的规定。该条既是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在宪法层面的最高诠释,也是我国各级审判组织开展司法审判活动的最高原则和依据。本文在结合文本分析与现实分析的基础上着力对宪法第126条规定作分解式解读,以期更加深刻地揭示宪法第126条规定之内涵。第一部分,从审判机关开展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的界定着手,探讨法院在自身设置以及在开展审判活动中合法性的基础,进而结合实际,分析宪法本身的适用性问题;第二部分,在分析审判独立的内涵和理论渊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在中国语境下、宪法框架内的审判独立的内涵,并结合现实予以分析和解读;第叁部分,将法院与党政权力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影响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几对关系逐一展开解读,并结合我国法院司法运行现状予以分析,从而揭示当代中国法院审判权独立行使之现实。
王建群[5]2015年在《论审判权独立行使与政法委协调的冲突及其调整——从赵作海案谈起》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结合媒体对赵作海案的各种报道,以该案为例,对案件形成过程进行深入剖析,引出对政法委协调这一职能的反思。通过对政法委协调的现实职能和运行方式的认识,努力展现了政法委协调与法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复杂关系,阐述了二者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既是相互矛盾的,又是相互依存的。本文试图通过综合国内学界之各种观点,提出在目前司法国情之下,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亦需肯定政法委协调存在的合理价值,寻求二者之间最佳结合点,并对协调机制的应有品性和改革路径进行了探索。
许效飞[6]2011年在《论审判权独立行使》文中研究指明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官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国家审判权应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法官独立,法官应当脱离行政体系束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法官办案不受舆论导向影响,并要加强对审判权行使过程的监督。
詹秀云[7]2018年在《我国审判权运行秩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如何构建,是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对此,学界在该问题的认知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而分岐的背后则隐藏着对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现实状况的不同判断以及对我国法院改革的不同主张和期望。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确存在着许多诸如“行政化”这类的问题,但是,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最需要关注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不是学界一直在探讨的“行政化”,而是我国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运行秩序紊乱的问题。因此本文的理论构建框架即是通过确立法院审判权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基本规范,从而尝试解决当前我国审判权运行秩序紊乱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产生该问题的改革背景以及为什么在当前注重强调审判权运行秩序紊乱的问题;接着分别阐述和分析了审判权运行秩序紊乱的表现、引发的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其中,我国审判权运行秩序紊乱的表现主要为:一是参与审理案件的主体不确定;二是案件经过的层级具有偶然性;叁是各主体参与审判过程以及影响裁判的方法和动机复杂;四是主体参与审判与裁判过程中产生的效力不确定;从而引发的后果有:为法外因素提供侵入空间、制约审判效率与公正的实现、致使法院内部的审判责任约束松懈;进而可以从审判权运行中的价值缺失、复杂的司法场域、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与审判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效这四个方面来对以上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然后是在现代司法模式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审判权运行实践情况,提出了审判权运行秩序构建的准则和审判权运行秩序的理论模式。阐述这两部分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审判权运行秩序一般理论知识的阐述,从而可以在应然层面对我国审判权运行秩序的建构作出理论指导,同时也可以反映出现实中与该理论相违背之处,继而为解决这类问题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最后是在综合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措施,主要从确立法官主体性的审判权机制、构建独立的审判管理机制、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行使的双向监督机制、完善审判协作分工机制这四个方面来尝试解决我国审判权运行秩序紊乱的问题。
乔书兰[8]2013年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诉讼化改造探析——兼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与法律监督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指明权力制约论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直接理论依据,司法实践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现实基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内在动力。对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反思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程序设计与程序运作的反思,二是对影响程序设计与运作的观念反思。在改造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程序时,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改造,更需要观念层面的转变与更新。应当深化审委会制度的司法性,有限度引入被告人权利机制,实现审委会程序的诉讼化;明确法律监督的合理界限,建立法律监督的诉讼机制,确保审判权的正常有效行使;确立事后补救措施,旨在为被告人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袁樟盛[9]201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它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直指司法地方化,契合当前司法省级统管和司法管辖适当分离改革措施全方位破解司法地方化。透过本部与巡回法庭的职能切分,从案件分流和审级建构方面深入分析去地方化和实现司法统一职能的可能性。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是司法高层对我国法院职能混乱作出的清醒回应以及为改变司法现状而作的努力。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巡回法庭的基本情况。第一,从当前的司法地方化、法院职能混乱、司法行政化叁个类型化问题探讨司法现实困境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因果关联。第二,从种属差异以及类似制度区分角度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派出机构性质。以巡回法庭设置地点、巡回区域大小、多少的评定标准分析了第一、二巡回法庭设立的参考因素侧重对巡回区域的发展的指向作用。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司法改革语境下设立,带来了全新的审判管理、司法权运行和监督机制。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巡回法庭职能切分形式下获得了巡回法庭所承载的职能及职能定位的意义。职能切分后巡回法庭承载最高院本部的主要案件审理职能,促进本部核心职能的实现。我从当前司法改革、案件分流机制促进司法统一、与审级建构关系、破除地方化与优化本部职能几个方面论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职能定位的意义。第叁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原则、现行受案范围、考量因素、现实问题和完善这五个方面研究了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问题。受案原则和考量因素解释了当前司法解释确定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官方基本指导思想,但通过对受案原则和考虑因素的评析,结合职能切分的深意析出受案范围的现实困境,并对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第四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级定位的考量因素、争议、评析、去地方化思考四个方面探析了巡回法庭的审级定位问题。通过对审级定位的现实和理论定位各自考量因素的优劣分析与评议,获得了巡回法庭审级定位的最高院审级选择。去地方化是巡回法庭设立的重要动因,而巡回法庭的最高院审级定位将削弱巡回法庭去地方化功能,透过对去地方化的思考以论证巡回法庭最高院审级选择的合理性。
余静[10]2011年在《权力制衡: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的完善》文中指出审判管理权是法院审判权的衍生性权能,是协调法院整体意志与法官个人意志,确保法官审判权正当行使的一种具有审判权与行政权复合属性的权力。但由于法学界长期以来更注重抽象的‘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的司法理论或对司法原则规定的注释,不很了解中国法院运作实际,习惯“从概念出发的批评”。因此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强调审判独立的现代法治语境中管理与独立乃是水火之势,强调审判管理无疑是一股离经叛道的法治逆流。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文献中,法学界对审判管理的理论贡献稍显不足,但有关审判管理的实践却蓬勃发展,这就导致审判管理的实践不仅欠缺理论的指引,而且实践成果未能升华为理论以反哺实践。基于此研究现状,本文以S省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改革为分析样本,对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与实践研判,对改革内容进行述评,发现、分析运行中的问题,并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因与根源探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措施。一是强化现代信息化技术运用的广度与深度;二是提炼总结司法经验;叁是全面加强层级管理;四是健全完善对审判管理权的制约;五是推进审判与管理“双公开”;六是注重微观技术层面的构造。
参考文献:
[1]. 论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审判权独立[D]. 陈挺. 浙江理工大学. 2016
[2]. 论审判权独立行使[D]. 黄周炳. 湘潭大学. 2001
[3]. 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约因素与完善[J]. 陈雪珍. 政法学刊. 2014
[4]. 关于宪法第126条的解读[D]. 蔡春雪. 上海交通大学. 2009
[5]. 论审判权独立行使与政法委协调的冲突及其调整——从赵作海案谈起[J]. 王建群. 法制与社会. 2015
[6]. 论审判权独立行使[J]. 许效飞. 中国证券期货. 2011
[7]. 我国审判权运行秩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詹秀云. 上海师范大学. 2018
[8].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诉讼化改造探析——兼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与法律监督的冲突与协调[J]. 乔书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
[9].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若干问题研究[D]. 袁樟盛. 浙江工商大学. 2015
[10]. 权力制衡: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的完善[D]. 余静.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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