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开始“转型”?_股份合作制论文

乡镇企业开始“转型”?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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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乡镇企业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苏州原有的乡镇企业已有99%实施了产权制度改革。从全国来看,乡镇企业的改制面也达到了90%。

近年来,各地乡镇企业探索出了一系列改制和转制的形式,虽然效果不一,但企业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镇企业了。

据有关媒体透露,苏州原有的14000多家乡镇企业,已有99%的实施了产权制度改革:建股份公司2家,有限责任公司1500多家,合作制企业1600多家,近9500家企业公转私营,900家企业被兼并或破产。由此,有人得出一个说法:乡镇企业使命已经完成,并可能“消失”。那么,乡镇企业会不会真的“消失”?即使“消朱”,又是一种什么概念上的“消失”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日前专访了农业部乡镇企业局政策规划处处长邹范鸣。

一、乡镇企业还能继续存在吗?能统一改称为中小企业吗?能城乡统一进行管理吗?

邹范鸣认为,现在社会上不少人在说,乡镇企业通过改制,原来意义上的乡镇企业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应该取消乡镇企业的称谓,应该叫民营企业,或者叫中小企业,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

乡镇企业的称谓并不仅仅代表乡村集体企业,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已经明确乡镇企业包括“五个轮子”(乡镇办、村办、联户办、户办、其他),并且,乡镇企业法中对乡镇企业的定义也不是仅仅指乡村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不完全是中小企业,它是以乡村中的中、小、微型或家庭企业为主体,也有相当数量的大中型企业。虽然乡镇企业是以中小型或微型企业为主体,但是,它不同于城市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不同于城市国有和城市中的集体中小企业。因此,在现阶段还不能把城乡中小企业统一到一起进行管理,也不能制定全国城乡一体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际上乡镇企业应该包括县城内的中小规模的非农企业及微型或家庭非农企业。从政策扶持的层面来看,乡镇企业的最低层面应该包括以非农产业经营收入为主的农户。不能仅仅依据它是否在工商注册来区别。

严格地讲,现在我们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标准,是不科学的。早在1988年,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六部委联合制订的现行工业企业划型标准,是对各工业行业按生产能力、固定资产原值等对企业规模进行分类的,指标复杂,还缺乏对工业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界定,显然,现有的工业分类标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现在,新的根据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来划分类别的标准尚在制定之中。这样的情况,使我们在使用中小企业的概念时面临许多尴尬。比如说,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很多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定义缺乏严格的科学标准,使这些政策失去了实施对象。这样一来,好的政策在实施中也是要打折扣的。

就目前而言,还没有条件把乡镇企业纳入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去统一管理。在过去的县级机构设置的职能划分中,计经委是县级国有和县级城镇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随着多数县城内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减少,相应的县级计经委对企业管理职能也在逐步萎缩。相反,由于多数县级机构的经济工作除了农业方面之外,乡镇企业的发展成为一个最为重要的部分,因此,许多县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一直是管理非农产业的主要部门。所以,现在没有必要将乡镇企业的管理职能在县城内划归到计经委。

二、乡镇企业是否还具有增长的潜力?其增长到底还能持续多久?是否还能继续保持过去高速增长的势头?

这两年,乡镇企业增长和效益连续下降,引发出很多争议。有人说,乡镇企业技术落后,对环境和资源破坏严重,连年的增长下降和效益下滑正是其缺乏竞争力的表现。邹范鸣认为,这样的认识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对整个经济增长和企业的成长来讲,有死才能有活,应该让即将要死的尽快死去,这样活着的才能活的更好。在西方国家,中小企业即使是在经济最活跃的时期,10%左右的成活率已经是相当成功的情况了。

由于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的差别,我们在讨论乡镇企业的发展潜力问题时,要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是过去乡镇企业的投资主体并不全是个人,占主导地位的是集体。目前进行的“改制”正在改变这种状况。“改制”的核心内容是产权,但改制本身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如何积极地促进私人投资增加的问题,更无法尽可能降低各种民间投资活动的“门槛”。创新并建立一系列促进私人投资增长的政策和扶持体系,可能是解决乡镇企业创立、生存、发展的关键。二是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成功和失败都是在相对充分的市场竞争的环境里出现的,不成功的企业就是竞争的失败者。对我国乡镇企业来讲,需要搞清楚的问题是,有多少企业是由于真正的市场竞争失败而造成的?又有多少是由于政策约束甚至政策的失败、失误所造成的?又有多少是由于城市企业与乡镇企业的不公平竞争造成的?

三、股份合作制曾经是许多乡镇企业改制的取向,然而,这种“非驴非马”的组合形式不是解救企业的灵丹妙药。

早在1984年,为克服当时乡镇企业体制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山东省淄博市一些地方的乡镇企业就采取了以股份合作制为内容的企业改制。1986年,安徽省阜阳地区和浙江省温州市有组织地开展了股份合作制改造。1987年,温州颁布了全国第一个地方性股份合作制企业文件。1994年3月,农业部印发了《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积极倡导以多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对乡镇集体企业进行改制,到1999年底,全国共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167665家。整个20世纪80年代,“村村点火,乡乡冒烟”的说法与此有很大关系。

但是经过10多年的实践,就能发现股份合作制这种非驴非马的企业组合形式,并不是解救企业的灵丹妙药。正如学者杨东涛所说,实行股份合作制不等于就能使企业的产权明晰、权责分明,也不能保证政企分开和科学管理,所以,应该走出股份合作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等同的误区。再像学者王艳宁所说,对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和本质特征,理论研究还不彻底,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立法机关都没有统一认识,因此,过早地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为时尚早。

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个很重要的制度规定性,就是劳动合作与资本的共同占有,就是说企业的每个人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管理者,持股份额应该是基本均等的,如果超越了这一要求,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就值得怀疑了。例如,个人大股东控制型和核心人员控制型,冠之一个股份合作制的帽子,就未免过于牵强了。因为它完全不符合基本均等持股的要求。但是,要拉大持股差距,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既有资本规模的不同,又有企业创始背景的差异,恐怕任何一种硬性规定都难以做到科学合理。

乡镇企业之所以较多地选择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既与集体企业的“红帽子”有关,更与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归纳起来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存量折股型;一种是增量扩股型;一种是存量转让型。看一个企业的好坏,主要是看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而股份合作制却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第一,股份制主要是资本组合公司,而股份合作制是劳动组合和资本组合。股份合作制为体现劳动的组合,在权利分配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小的企业可以,规模扩大后难以形成集中统一的决策机制。第二,股份合作制的职工股份不能向社会转让,而只能在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原因就在于,职工股东的股份向外流动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一批不参加劳动的个人股东的出现,会使职工股东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度减弱,形成“用脚投票”(忙于股权外转)的短期行为。职工股份又不能向社会转让,使管理者难以拥有终止企业成员资格的权力。第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公共积累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是一个产权不清的部分。归属不清,常常是企业内部矛盾的根源。第四,股份合作制的成员退出自愿,退出时的价格难以确定,按进入的价格,退出者亏;按资产总值的价格退出,可能引起更多人的退出,新进入者也面临这个问题。第五,股份制企业的扩张可以通过参股、控股、资本营运进行,股份合作制却难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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