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认识与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形式论文,作家论文,经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由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的所有制关系。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公有制在出资关系、财产组合、支配方式、治理结构等社会微观层次上的具体体现。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科学阐述,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发展和突破。
一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对公有制的有关问题作过科学的论述。
在1847年写的《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指出:“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公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7页)。在谈到无产阶级政权如何对待作为土地私有者的农民时,马克思说: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6页)。1894年11月恩格斯写了《法德农民问题》一书,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指出:如果“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和拥有全部工业”,“则‘劳动人民’将成为房屋、工厂和劳动工具的总所有者。这些房屋、工厂和劳动工具的用益权,至少在过渡时期难以无偿地转交给个人或团体。同样,消灭地产并不是消灭地租,而是把地租——虽然形式发生变化——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决不排除保存租赁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7页)。关于股份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谈及,如“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资本论》第1卷,第688页)。由于股份公司的建立,“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上书第3卷,第493页)。“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同上书,第493、494页)。股份制的发展,“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同上书,第496页)。
由上述马克思、恩格斯的一系列论述中,可见:
(一)马克思、恩格斯只提出了公有制的一般原则,而对于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则设想得不十分清晰,上述中提到的“财产公有”、“自由人联合体”、“社会占有”、“共同占有”、“集体的”等概念,可理解为全民所有制,也可理解为集体所有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中马克思提出了“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和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到了“合作社”这样的占有形式,说明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中已蕴含了公有制存在多种形式的思想。
(二)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提出公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概念,但已涉及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内容。如上述“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等,尤其是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提到的“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决不排除保存租赁关系”,这实际已涉及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租赁”是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来使用的。对于股份制这种所有制实现形式,马克思高度评价其作用,如股份制加快了资本的积累和集中的速度,扩大了生产规模,提高了资本经营效益,产生了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资本所有制结构,为人类社会从私人占有制向社会共同占有制的转变提供了新的途径等等,但马克思未能把股份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相联系。
(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有制与私有制、商品经济是不相容的。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对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认识表现出难免的局限性。尽管如此,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仍是指导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基础。
二
到列宁时代,社会主义从理论变为现实。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认识和实践,列宁比马克思、恩格斯又前进了一步,表现在:
(一)列宁首次提出全民所有制的概念,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所有制。
(二)列宁在认识与实践上已涉及到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新经济政策在工业方面,允许公有制与私有制经济并存,由全部国有化改为部分工业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具体形式有租让制、合作制、代购代销制和租赁制等。如已国有化的小企业租给私人或合作社。将某些国家难以经营开发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厂矿企业、油田、森林等,租给外国资本家经营,还与外国资本家建立联合股份公司。列宁曾说过,可在土地和生产资料国有的基础上组织作为集体企业的合作社,这实际上是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三)列宁认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私有制是不相容的。表现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消灭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尽管新经济政策又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商品经济、私有制,但列宁认为那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斯大林领导苏联期间,把马克思、恩格斯公有制思想付诸了实践。
(一)在实践中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两种公有制的概念。他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即全民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斯大林肯定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理论的一个贡献,但斯大林又认为,全民所有制是高级形式,集体农庄所有制是初级形式,低级形式必须向高级形式过渡,所谓“必须用有利于集体农庄因而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逐步过渡的办法,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89页)。
(二)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上斯大林抛弃了列宁后期的正确思想。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单一的。
(三)在公有制与私有制经济的关系上,斯大林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过早地消灭私人经济。在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关系上,认为商品生产还必须存在,这就突破了公有制与商品生产不相容的理论。不过,他又认为商品生产只限于消费资料。
总之,列宁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斯大林则教条地对待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斯大林对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认识和实践,对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
毛泽东完全继承了斯大林的观点,即社会主义的基础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必须尽快加以转化。基于这种认识,在城市搞规模过大的全民所有制,在农村搞“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实践中不断地推进集体经济向国有经济过渡。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单一的。国有经济的资本组织形式主要是独资方式,实行公有公营,既不允许搞股份公司,也不允许搞租赁,更不允许出售或拍卖,否则被视为“资本主义复辟”,政府直接参与或支配企业的生产活动。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采取的实现形式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中生产、集中分配的人民公社制。包产到户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这样做的结果,脱离了现实生产力的客观要求,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实践证明,单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关于公有制,邓小平认为,①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②公有制占主体与私有制经济并存发展,所谓“我们的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还有其他经济成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2页)。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相容的。
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早在1962年邓小平在《怎样恢复农业生产》一文中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好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邓小平文选》(1938年—1965年)人民出版社1989版,第305页)上述“哪种形式”, 既指所有制形式,更指公有制实现形式。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中,提出判断姓“资”姓“社”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也适用于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些论述实际上蕴含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是在农村,“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解体,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继“联产承包制”后,农村又产生了股份合作制: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于一身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而后逐渐被引入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还广泛地与外商合作,建立多种类型的合资企业,形成了新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合资经营,实现了公有制经济的权益。改革的实践提出:不仅公有制的形式是多样的,而且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可以分离的。
在认识上,十四大以来,人们虽在市场经济的问题上从姓“资”姓“社”的争论中解脱了出来,但并没有摆脱姓“公”还是姓“私”的争论,这直接或间接地束缚着人们的观念,禁锢着人们的思想,使人们头顶着“私有化”的紧箍咒,顾虑重重,放不开手脚。而这种状况,与我们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问题上始终没有一个根本性的突破有直接的关系。尽管在改革实践中,我们早已对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探索,但由于理论的滞后,许多积极的探索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肯定。
四
党的十五大在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认识上产生了重大突破。
(一)突破了以往把所有制视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为谁服务的观念,从发挥公有制主体作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加速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出发,十五大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加深了人们对公有制的理解,纠正了以往把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外的所有制经济,一概看作非公有制的片面认识。
(二)提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十五大报告充分认识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和重大意义,集体经济同国有经济一样,是具有明显优越性的公有制形式,不能以旧观念把集体经济作为向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过渡形式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阶段来看待。
(三)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四)突破了所有制实现形式姓“公”姓“私”争论的禁锢,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就消除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单一化的观念,突破了把所有制实现形式视为社会属性的误区,推动了人们对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十五大报告还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是要提倡和鼓励。”十五大明确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到邓小平、江泽民,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认识和实践是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一)由马克思、恩格斯最早提出建立具体形式不清晰的公有制,到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建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的认识与实践,再到邓小平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再到江泽民提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有制含义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更加实事求是的。(二)从公有制与私有制、商品经济水火不容,到公有制与私有制、商品经济相容,再到公有制私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发展。(三)从传统理论认为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一体的,二者是不能分离的,到改革过程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公有制与其实现形式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再到江泽民正式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概念、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命题。
总之,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认识突破是多少年来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探讨的结果,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新的丰富和发展,将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理论动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认识也将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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