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产品谈判的现状与我国的谈判策略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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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回日期:2015-01-14

      中图分类号:F74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5)03-0083-12

      2013年,全球生产和贸易依然疲弱,世界经济增速继续小幅回落,各国感到强烈危机感,急需寻找新的市场和增长模式。在此大背景下,环境产品问题悄然升温。环境产品谈判经历WTO多哈回合僵局导致的裹足不前,又在其他诸如联合国、APEC、达沃斯论坛等组织找到了新曙光后,回到WTO并于2014年7月8日正式启动谈判。这不仅是环境产品协议谈判的柳暗花明,也将是结束步履维艰的多哈回合的重要一环。WTO环境产品协议谈判以APEC清单①为基础,谈判最终成果将通过最惠国待遇方式惠及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WTO框架下最终实现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

      一、环境产品谈判的背景和现状

      (一)最初的提出与搁浅

      2001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环境产品和服务(EGS)首次作为独立的产品和服务问题子集,被纳入谈判进程。会议上发表了《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其第31(3)段授权成员们就“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谈判。但这条规定并未给环境产品谈判打开一条顺畅的通道。第一,有关环境产品关税削减的议题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主要涉及的谈判议题,但由于WTO缺乏对于环境产品和服务的普遍接受的定义,谈判中各方代表对于环境产品和服务可采取自由化的范围无法达成共识,进程举步维艰。第二,环境产品涉及到多个行业类别,环境产品非关税壁垒的削减问题与其他行业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第三,环境服务的自由化问题通过成员出要价的方式在服务领域进行谈判(万怡挺,2010),服务贸易自由化已被搁置,因而,环境产品的服务谈判也处于停滞状态。总之,环境产品的产品和服务议题因此面临重重困难,进展缓慢。

      (二)逐步的重视与转折

      有关环境产品的问题虽在WTO前景不明,却依然受到全球的关注。环境产品的贸易自由化能为经济发展和就业带来动力,推动技术转化和环境保护。具体来讲,增加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准入以及使用可以带来包括减少空气、水污染,提高能源、资源效率,固体废物处理便利化等收益。诸如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世界永续发展高峰会中达成的《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旨在进行全球化学品健全管理,避免因不安全的化学品使用造成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负面影响。《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也强调了确保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性。此外,欧盟国家绿色能源建设是全球的领头羊,2005-2013年,欧盟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接近9000亿美元,2014年4月,欧洲投资银行再宣布投资20亿欧元,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创新项目和碳捕获项目。

      2012年9月9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二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为环境产品和服务带来了新的曙光。APEC与会各方经过艰苦磋商和谈判,最终达成了包含54个6位海关税号的环境产品清单。这意味着,21位APEC成员承诺在2015年年底之前对清单上产品的实施税率将降到5%或5%以下。实际上,环境产品合作是APEC具有重要成果的领域之一。早在20世纪90年代,APEC于成立之初就开始了环境产品与服务合作。1995年大阪会议通过《执行茂物宣言的大阪行动议程》打开了APEC环境产品与服务的合作局面。之后,随着各成员逐步作出开放承诺,有关环境产品与服务贸易、标准、技术建设紧锣密鼓地展开,环境产品谈判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升温的大背景下收获了成果。

      将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引入新进程的,则当属2014年1月24日在瑞士达沃斯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中国、美国、欧盟、日本等14个WTO成员,也即后来参与WTO环境产品协议谈判的国家,联合声明启动了一项环境产品诸边谈判倡议。在联合声明中最关键、最具体的目标就是削减或取消环境产品关税。年会上,这14个成员国以APEC关于削减环境产品关税的承诺为基础,基于环境产品清单来进一步谈判磋商。

      因此,以APEC环境产品与服务的合作承诺为基石,达沃斯论坛诸边谈判倡议的添薪加火,再加上“后巴厘”工作计划的讨论如火如荼,WTO环境产品协议谈判顺理成章地启动了。

      (三)谈判的推动者及其目的

      作为环境产品问题的积极推动者,通过其在环境产品领域的竞争优势,欧美等发达国家以此重塑全球经济格局。美国是环境产品诸边谈判启动的主要推动方,通过降低环境产品关税,破除绿色贸易壁垒,促进美国环境产品出口,增加本国就业。美国对于此次谈判高度重视,希望谈判能够在2017年1月奥巴马总统任期结束前完成。欧洲发达国家一直拥有环境产品的竞争优势,无论是从国家层面、政府层面或是民众层面都有推动谈判的需求。

      中国也是环境产品谈判的重要推动者,中国参与环境产品谈判,既有经济考量,也有体制性关注。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一大贸易国,实现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不仅有利于维持和扩大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而且有利于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更为重要的是,在谈判启动阶段参与,可以参与环境产品谈判规则的制定,争取最有利于我国的谈判结果。

      (四)发展中国家的加入和多边谈判的可能性

      虽然,目前的14个谈判成员之间没有明显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或者分歧,但谈判需要未来在多边框架下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印度、巴西、南非、阿根廷等主要发展中成员加入已成为未来环境产品谈判的主要工作。发展中成员加入后,又该如何进行磋商以达成协议,特别是如何在谈判中确保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也是多边谈判将面临的一大难题。当然,这些问题并不是完全不能解决。

      针对环境产品“搭便车”问题可以依赖三种手段。首先,采取狭隘的环境产品定义,以此确定关税减让谈判的最优边界。但当前由于各国产品的分类主要依据的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的商品分类目录,因而单独规定产品分类的并不现实。但随着产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各国仍然可以根据国际通用规则增设本国子目,所以仍可以利用狭隘的环境产品定义来减少“搭便车”问题。其次,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的“例外条款”,使环境产品谈判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进行。为了减少最惠国待遇原则所产生的负向效应,有效促进环境产品的贸易自由化,WTO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增设了许多例外条款,自贸区(FTA)的例外是其重要的一个方面。根据GATT1994第24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自贸区的例外,既能使自贸区外的国家无法“搭便车”,又能使参加环境产品谈判的国家或地区在今后的贸易谈判中,受到可置信的威胁(韩静,2009)。再次,使得“搭便车”行为成本最小化,在WTO的规则中体现为“主要供应商原则”,即环境产品的主要供应商有权向进口国提出该项产品贸易谈判的要求。该原则可以保证贸易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参加谈判国收益的最大化,并能激励其他环境产品的进口国积极主动地进行贸易谈判。

      针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问题,依据《GATT 1994》第37条,“发达国家尽最大可能保证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包括对削减和取消欠发达缔约方目前或潜在具有特殊出口利益产品的壁垒给予最优先考虑”。因此,在环境产品谈判中坚持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如发达国家环境产品壁垒的优先降低或撤除,以及延长发展中国家环境产品关税减让的过渡期等。

      (五)环境产品贸易壁垒现状

      环境产品谈判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旨在削减施加在绝大部分环境产品上的关税。第二阶段则解决采取各种行政或者法律方式对贸易进行阻碍的行为,也即消除非关税壁垒。针对关税的削减谈判将在APEC达成的环境产品清单基础之上进行,目的相对较明确。一方面是在原有承诺的减税基础之上继续降低税率标准,或者减少税率高出5%要求的各国的产品额度。另一方面则是加长环境产品清单。表1所示:参与WTO环境产品谈判的其中13个成员,其环境产品清单下环境产品的简单平均适用税率以及税目数。可以看出,平均使用税率可以分成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新加坡、瑞士、挪威、中国香港以及日本,平均适用税率为零或接近于零,可谓降无可降;第二梯队税率较低,包含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哥斯达黎加,均在3.5%以下;第三梯队则是中国以及韩国,刚好达到或超过承诺的5%临界标准。税率较高的成员国在谈判中自然容易受到更多的关注,相反地,税率已经降至零的国家难以带来谈判的要价激励。

      

      非关税措施则更具有复杂性。参见其他诸边议题例如ITA,环境产品协议谈判若希望在非关税壁垒问题上有所突破,需纳入更多的创新性。假如非关税壁垒包括对当地生产商的补贴,这些补贴不一定是违反WTO规定的,那么每个市场就可能会有很多不同的情形,例如化石燃料产品就值得探讨。另外一个壁垒则是有关标准和监管的。虽然OECD已经研究发现,多数情况下国家之间的标准是相似的,但是如何认证并达成检验结果互认却是一个难题。环境服务问题的谈判暂时会被搁置一旁,各成员可能在等待TISA谈判的成果,或者说预计直接将此部分交由TISA谈判完成。因为具有环境目的服务,不一定仅指官方所认定的“环境服务”,其定义存在交叉。例如一项风电项目,可能涉及到工程服务、建筑服务,项目启用后会需要数据传输服务。考虑到环境服务的特殊性,谈判会在环境产品与服务诸边下进行磋商,或者通过TISA谈判进行,亦或是在多边中进行一揽子谈判都仍是未知数。当然,环境服务虽非当下环境谈判首要任务,却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六)环境产品谈判的意义

      目前参与环境产品谈判的组织成员,包括中国、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哥斯达黎加、中国香港、韩国、新西兰、挪威、新加坡、瑞士和中国台北,2012年总计约占全球环境产品贸易份额的86%。从谈判国间的贸易看,2012年,谈判国间的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额的57.0%,其中,进口占比为62.4%,出口占比为52.7%(如表2所示)。从贸易规模、参与国影响力、示范效应等多重因素考虑,环境产品谈判有助于推进全球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促进绿色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尽早结束多哈回合谈判,强化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对于我国而言,参与环境产品谈判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战略,有利于优化我国贸易结构,突破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开拓海外市场,培育我国可持续增长点,实现贸易、环境和经济的共赢。

      

      二、中国环境产品贸易现状与竞争力分析

      (一)中国环境产品贸易现状

      中国环境产品出口增速较快、出口潜力很大。2012年环境产品贸易额为1868.4亿美元,占中国货物贸易总额的比重约为4.83%,其中出口额为842.4亿美元,进口额为1026亿美元,分别占总出口和总进口的4.11%和5.64%②。从与谈判国家贸易来看,我国环境产品贸易额为1117亿美元,占中国全年贸易额的2.89%。在最近五年间,中国环境产品(仅指清单内产品)出口从2008年的344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578亿美元,出口额增长68%,年增长率达17%(如图1所示)。环境产品谈判国也是我国当前的主要贸易伙伴国。2008-2012年,中国环境产品在谈判国家(地区)内出口前五位的目的地分别是欧盟、中国香港、美国、日本和韩国,这三大出口目的地出口份额占到85%以上(如图2所示)。

      

      图1 中国环境清单产品谈判国家、世界范围内出口以及总出口和GDP变化图(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根据UN Comtrade数据库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图2 2008至2012年中国环境产品清单产品谈判国家(地区)范围内出口平均百分比图(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UN Comtrade数据整理作出。

      (二)中国环境产品的竞争力分析

      中国目前亟须解决的是弄清楚中国在哪些具体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并据此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清单。

      总体来看,中国在APEC的54项环境产品清单中既有优势也存在劣势,且劣势更为明显。如表3所示:中国具有明显优势(量价俱优)的环境产品仅有1个,相对优势(价优量劣或量优价劣)的有21个,相对劣势的有25个,绝对劣势的有7个。具体而言,从产品构成看:(1)Ⅰ类是量价俱优的环境货物,包括税号为841960(液化空气或其他气体的机器);(2)Ⅱ类是价优量劣产品,包括854140(光敏半导体设备),其价格优势的获得主要得益于中国在该类产品的技术优势,其数量劣势的原因是:国内需求旺盛,进口量大,且国内供给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出口需求;(3)Ⅲ类和Ⅳ类是量优价劣产品,这类产品绝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这种产品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较低,通过较低价格获得出口的比较优势;(4)Ⅴ类和Ⅵ类是量价俱劣产品,多为用于与环境有关的仪器仪表产品,属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中国在这些产品上严重处于劣势,根源在于中国该类产品多为中低端产品,技术落后,在环境谈判之中属于适当保护的范畴。

      鉴于中国环境产品市场庞大且54项环境产品的平均关税约5%左右,而中国主要出口目的地(美欧)的环境产品关税均已在1%以下,初步推算,环境产品关税削减将会使中国增加的进口将远远大于出口。依据彼得森研究所分析,若所有WTO成员将其关税都降到0,中国将减少接近2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因此,制定合适的谈判策略非常关键。

      

      注1:贸易价格竞争力指数(PTC)是从价格角度反映贸易竞争力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PTC=(出口额/出口数量)/(进口额/进口数量)。当PTC值大于1,说明该产品具备价格优势。贸易数量竞争力指数(NTC)是从数量角度反映贸易竞争力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NTC=(出口数量-进口数量)/进出口总量。贸易数量竞争力指数值处于-1到1之间,NTC值越接近1,国内环境产品贸易数量优势越大。贸易竞争力指数(VTC)指一国某一类产品的净出口占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其计算公式为:VTC=(出口额-进口额)/进出口总额,VTC的数值处于-1到1之间,当VTC值越接近1,则表示该国在某一类产品上具有较强的贸易竞争力。

      注2:“*”代表该环境产品中国税率高于5%。

      从税率上看,中国在清单中的环境产品税率在14个成员国中偏高,不仅平均使用税率为5%,并且存在15项产品税率高于5%(如表4所示)。对比表3发现,关税约束较高的产品竞争优势有高有低,既存在量价俱优、竞争优势明显的产品,例如液化空气或其他气体的机器,也有量优价劣的加热锅炉的辅助设备,当然也包含诸如光学装备、器具和仪器的零件和配件等量价具劣的产品。

      

      三、环境产品谈判对中国的影响及我国的谈判策略

      (一)环境产品谈判对中国的影响

      环境产品谈判虽还在进行中,但通过分析已有的环境清单基础有助于了解中国在其中的得失。环境产品谈判对于我国的关税、环境产品贸易、国内环境状况以及国内政策都会产生影响。

      第一,中国将面临较大的降税压力。目前参与谈判的成员中,中国拥有较高的平均适用税率以及税率高于5%的税目数。2012年中国环境产品的平均关税率接近5%,但产品间税率差别很大,在54种环境产品清单产品中,有22种环境产品关税率超过5%,占产品清单的41%。有一些税率远高于5%,例如编号为841919的非电力的瞬时或储水式热水器,最高税率达到35%,高出平均值6倍。此外,有15种产品的关税率在0~5%之间,占产品清单的28%,有17种产品的关税率为0,占清单产品的31%。如下图3所示。

      

      图3 2012年环境产品清单产品中国最惠国关税税率(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TAO数据库数据整理。

      尽管中国对环境清单上产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平均税率已经达到5%的标准,但是仍需要对高于5%进口关税税率的22种产品进行降税。如果按照高于5%的产品进口关税税率降至5%的最低承诺进行降税,我国对清单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需从4.90%降至3.06%。以2012年出口额为例,按环境产品进口关税率高于5%的均降至5%计算,中国进口关税减免将达到5596万美元。其中韩国对中国的减税幅度最大,达5409.9万美元。谈判国家减税后,中国出口环境产品清单产品进口关税减免额度如表5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在环境谈判中,我国面临着较大的环境产品关税削减压力。

      其次,对于中国来说,关税减免也会带动一定的进口增长。中国的清单下产品关税较高,额度较大,减免空间就相对较大,加上主要贸易对象均为谈判成员,关税对贸易的影响必定较大。当然,降税也势必会对某些缺乏竞争力的环境行业带来冲击。政府需要积极引导,加快环境不友好、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的淘汰,将劣势转化为产业转型升级的契机。

      

      第二,环境产品谈判有利于降低我国企业进口环境产品的成本,增加企业环保领域的投资,促进国内与国际环境产品市场的接轨。我国从谈判国家进口的环境产品贸易额从2008年的394亿增长到2012年的539亿美元,年均增幅9.54%。从环保投资角度看,如果我国继续降税,环境产品的进口成本将会下降,进而降低我国的环保投资。假设2012年我国将环境产品清单上进口关税税率高于5%的产品降至5%,那么我国企业从谈判国家进口环境产品的成本将减少8.9亿美元,企业直接从关税下降中获益。

      第三,环境产品谈判有利于先进环境技术引进。环境产品谈判有利于先进环境技术引进。首先,环境产品谈判降低了环境最终品和中间品的关税,依据传统贸易理论,高质量的环境产品往往来自于发达国家,环境产品特别是环境中间品的进口会产生明显的技术溢出效应,进而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水平。其次,环境产品与服务密切相关,环境产品进口的增加也将促进环境技术的流动和交换。环境产品贸易的产生是由于各国环境技术的比较优势而决定的。每个国家的地理环境、物产资源、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各自有其环境技术上的所长和所短。因此,环境产品谈判不仅能提高环境产品的供应能力,而且能够促进环境技术的转移,东道国可以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环境产品和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创新,促进自身的环境技术发展能力(龚清华,2013)。再次,环境产品大部分属于供应链上游产品,上游产品进口成本下降可以有效推动下游行业发展,这些对于提升未来中国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秦天宝、周琛,2011)。因此,环境产品谈判不仅给环境保护带来收益,同时可有效促进国内环境行业的投资需求,进而带动环保企业的“走出去”和“引进来”。

      第四,环境产品谈判需要国内相关政策作出调整。伴随着关税削减的压力,与环境产品息息相关的政策也需要相应调整,使扶持环保产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地。如果严格履行2015年前环境产品降税到5%或以下的承诺,我国要对环境产品清单产品进行税率政策调整,而税率调整必然涉及环境认证、海关程序、信贷、技术引进、贸易便利化等政策。另外,环境产品清单产品降税可能会影响到双边自贸区货物贸易降税谈判。总之,我国税收、环境、产业、贸易等政策必然依据环境产品谈判作出调整。

      (二)中国参与谈判的策略分析

      中国参与谈判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中国环境产品发展状况与竞争力的基础之上,并根据环境产品的实际情况给出关税削减的心理底线。这样有助于了解在参与谈判中中国到底需要什么,并且拥有哪些谈判的筹码。因为美国等发达国家税率本来就偏低,某些产品未来目标降到0也只有较小的空间。除此之外,对于中国来说,利用已有的谈判经验,积累诸边协议的谈判技巧也尤为重要。在谈判中更积极主动,提升话语权,尽量塑造有利于中国的框架以及模式。

      第一,依据中国环境产品竞争力,制订符合中国利益的环境产品关税削减谈判策略。应适度放开中国具有竞争优势产品的高关税。强竞争力能保证放开不带来市场冲击,也能在谈判中表现出诚意。应尽量维持数量与价格都不具备优势的产品关税。也应在谈判中讨价还价,希望降低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环境产品类别的关税要求,同时防止遭受反倾销责难。中国在谈判中需坚持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

      依据《GATT 1994》第37条,“发达国家尽最大可能保证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包括对削减和取消欠发达缔约方目前或潜在具有特殊出口利益产品的壁垒给予最优先考虑”。因此,在环境产品关税减让程度、减让顺序等方面坚持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在环境产品清单中的54项产品,中国可以主张只选择部分产品进行关税削减(可以选择54项产品中中国具有相对优势22项进行关税削减)(魏艳茹,2008),而不是像发达成员那样全部环境产品关税降为零。但也并不一定坚持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强硬立场”。鉴于印度、巴西和南非等发展中经济体的环境产品关税仍然很高,且远远高于中国,关税削减后,中国环境产品在其他发展中经济体的市场上面临的关税壁垒将大幅下降,有利于促进中国环境产品在这些国家的出口。

      第二,坚持多边环境产品谈判与建立诸边环境技术转让体系并行。部分环境产品属于高科技产品,发达成员对于高科技产品的过度保护由来已久,出口限制和高额技术转让费是发达国家高科技产品保护的重要手段。依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第12条第3款规定,“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一致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发展、金融和贸易需要”。因而,在环境产品谈判,争取发达国家的环境技术转让,提高我国环境产品企业的能力建设。

      环境技术转让体系在多边谈判难以推进的情形下,可以尝试在APEC、G20等非正式机制下进行。环境技术转让体系可以包括以下议题:编制环境产品技术目录;建立和完善国际环境技术转让模式;发达国家应及时履行承诺,包括建立为发展中国家服务的筹资机制,鼓励跨国公司和私人部门向发展中成员提供环境技术转让,确保机制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发展中成员应向发达国家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投资方式多样化、利润汇出自由化等;加强与环境标志标准机构的沟通合作,推进环境标志和标准的国际互认工作。

      第三,环境产品“扩围”要谨慎,避免“泛环境化”现象。当前各成员使用的认定环境产品的依据主要包括:单一用途、多用途、最终用途、直接用途和环境产品收益等。然而此标准因各成员诠释方法不一,WTO成员国对多种用途的产品是否列入环境产品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若将多种用途产品列入环境产品,则会使环境产品“扩围”,将使更多的我国当前不具比较优势而发达成员更具有竞争力的工业品列为环境产品。因此,中国应坚持不接受多种用途的产品列入环境产品清单,主张环境产品采取“单一最终用途”标准(边永民,2006)。

      ①包含54项低能耗、低碳绿色产品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环境产品清单。

      ②核算依据是APEC54种环境产品清单,数据来源于UN Comtrade。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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