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末业,贫者之资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0)01-0016-07
一、正史中的“末业,贫者之资也”
在正史中,“末业,贫者之资也”的思想首先出现于《史记·货殖列传》:“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可见在司马迁的心目中,“末业”既指商人,同时也包含传统市场和商品交易在内;“贫者”则是“匹夫编户之民”,也即百姓中的贫困者。在封建社会,编户之民中最大多数的贫困者,毫无疑问是农民。与力主“重农抑商论”者不同,司马迁主张“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他对通过正当的工商行为致富的人极为赞赏,非但将他们尊称为“素封”和“贤人”,还明确宣言:“请略道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令后世得以观择焉。”也就是说,他之所以在这部用毕生精力撰写的著作中,为那些家累“千金”,拥资“千万”、“数千万”和“巨万”,荣华富贵足以比拟封君的正派大商人立传,目的就在于给后人留下观摩效法的榜样。司马迁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他同意《周书》所说的社会经济理念:“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坦率直言:“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1](pp.3253~3283)很显然,司马迁写作《货殖列传》时,是将“末业”看成与农、工、虞一样重要的富国富民的事业和途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以,“贫者之资”中的“资”,实际上就是“衣食之原”。也就是说,“末业”对于贫困农民而言,同样是他们借以谋生活命的事业和途径。
《汉书·货殖传》又一次记述了这一思想:“谚曰:‘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2](p.3687)与《史记》不同,这里多出了“民谚”二字。这个变化之所以出现,大致可能如下:其一,司马迁撰写《史记》时并无此民谚,之后才出现。若然,则从“用贫求富”直至“贫者之资也”云云,完全是司马迁对历史上及其生活时代社会经济状况的归纳和总结,是直诉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其二,司马迁时代本已有此民谚,班固加上这二字以恢复历史真相。若然,则表明司马迁通过对历史上及其生活时代社会经济状况的观察,完全接受了民谚的涵义并转化成了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因此从“用贫求富”直至“贫者之资也”一气呵成,直抒胸臆,没有再注明“民谚”的必要。但对班固而言,情况却略有不同,它表明“末业,贫者之资也”只是班固根据“以贫求富”云云民谚得出的结论,是对历史和现实经济生活的一种认可。这也和班固本人对末业的看法贬义较多,对大商人们颇有微词相一致。但即便如此,他毕竟认可了。就笔者来说,却宁愿这是民谚,因为这非但无损于司马迁的观点和思想,反而更能说明在班固或其以前的时代,社会上已有许多人认识到了“末业”对于“贫者”也即广大贫困农民的作用和影响,所以才会出现这样的民谚并广为流传,经久不衰,从而为班固这位大史家所认可和录用。
需要强调的是,被司马迁尊奉为“贤人”或班固所称“富比公侯”的大商人中,虽然具体点名的有不少是盐铁商,但就“素封”而言,却是指以下这些物产的拥有者:“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桔;淮北、常山以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巵茜,千畦薑韭。”①其所以如此,关键在于这些物产是当时人们物质生活中的日用品,极易转化为商品,从而成为传统市场的常见商品或大宗商品。在市场中贩卖这些产品或其加工品并达到一定数量,如每年粜谷六七千斛,酒醋千瓮,屠宰卖出牛羊猪千只,粗布皮草千石,帛絮细布三万斤,轺车百辆,牛车千辆,船千丈之类的大商人,也足可以“富比公侯”了。总之,这些物品绝大部分是农、林、牧、副、渔产品。既然这些产品的拥有者和贩卖者可以位居“素封”,“富比公侯”,贫困农民当然可以利用市场,生产和卖出这些产品以谋生活命了。不过,《史记·货殖列传》和《汉书·货殖传》虽然提出了“末业,贫者之资也”的思想,但所记叙的都是大地主或大商人,“末业”如何成为“贫者之资”并没有具体说明,而且联系下文,还有一些舍本从末的味道。真正具体而细致地阐述这一思想,并且结合农民本业来丰富和发展这一思想的涵义的,是贾思勰的《齐民要术》。
二、《齐民要术》中的“末业,贫者之资也”
贾思勰在《齐民要术·序》篇名下自注“齐民”的涵义:“《史记》曰:‘齐民无盖藏。’如淳注曰:‘齐,无贵贱,故谓之齐民者,若今言平民也。’”平民固然包括地主在内,但绝大部分是农民,当无疑义。在《序》的第一段,贾思勰开宗明义说出他撰写此书的目的:“要在安民,富而教之。”也就是说,他撰写此书是为了实现安定农民、富裕农民的理想。他还在《序》中明确宣称不屑于商贾货殖:“舍本逐末,贤哲所非,日富岁贫,饥寒之渐,故商贾之事,阙而不录。”所以“末业,贫者之资也”一句,也只是在此书第七卷《货殖》篇引述《汉书·货殖传》时带出来的。但是实际上,读罢全书便可发觉,“末业,贫者之资也”是贯穿《齐民要术》全书的重要思想之一,因而在《序》中也有十分明显的反映。
贾思勰在《序》中提到许多古人,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其言论为他撰写此书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的,一类是其行为体现了他的安民富民宗旨的具体途径的。后一类有18人,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9个人是提倡、总结或推广当时先进生产知识和技能者,第二种9个人则是和“末业,贫者之资也”密切相关者。这里主要分析第二种人,他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政策制定者和推广者,如耿寿昌建议设立常平仓,桑弘羊制定均输法,都和商业活动有关,其共同特点是调节物资供应,控制物价,防止谷贱伤农和投机商人祸害农民,用国家权力通过商业行为稳定和保护农民。贾思勰对此给予极高评价:“益国利民,不朽之术也!”其二是通过商品生产发家致富的穷士,如猗顿以畜“牸”(按:母)畜起家,终至“子息万计”,李衡以种桔起家,结果“岁得绢数千匹”。其三是黄霸、龚遂、童恢、颜斐、杜畿等5人,都是地方官,其共同特点是采用引导或强制手段,逼迫农民在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再搞一点商品生产,进入市场交换,从而改变了当地贫穷落后面貌,使农民富裕起来。其中龚遂、颜斐和杜畿最典型:“龚遂为渤海,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为带牛佩犊?’春夏不得不趣田亩,秋冬课收敛,益蓄果实、菱、芡。吏民皆富实。”“颜斐为京兆,乃令整阡陌,树桑果;又课以闲月取材,使得转相教匠作车;又课民无牛者,令畜猪,投贵时卖,以买牛。始者民以为烦,一二年间,家有丁车、大牛,整顿丰足。”“杜畿为河东,课民畜牸牛、草马,下逮鸡、豚,皆有章程,家家丰实。”颜斐和杜畿的意图相当明显,让农民养猪后“投贵时卖,以买牛”,是为了改善生产条件;“牸牛”即母牛,“草马”即母马,显然杜畿是让农民走猗顿的路子。龚遂迫令农民“卖剑买牛,卖刀买犊”,刀剑本非农民所产,在社会相对安定的情况下,对农民亦无多大使用价值,但是用来换取每家养母猪两头,鸡5只,就颇有意义了,因为养母猪可以下崽,而农民一家不可能饲养和消费两头母猪所下的猪崽,于是就要投向市场;按当时农民的生活水平,一个五口之家也不可能消费那么多薤、葱、韭,显然也要投向市场;果实、菱、芡之类虽有备荒的意思,实际上也难以绝对与市场无关。这些做法效果十分理想,在他们治理的地方,农民生产条件改善了,生活富裕了。贾思勰盛赞他们“督课”有方,和“天子亲耕,皇后亲蚕”一样有意义[3](pp.1~5)。
如果说,贾思勰在《序》中只是通过上述9人的言行,强烈地反映出“末业,贫者之资也”思想的话,那么在第1到第7卷中,在介绍了当时最先进的农副业生产技术之后,对其进入市场如何获取最大收益就直言不讳了。他通过两种方式来表述。其一,以极大的兴趣抄录各类古籍中有关农副产品投向市场后能换取多少钱的记载,主要是《氾胜之书》和《四民月令》,前书中有关种植瓜果蔬菜能换取多少钱等内容他基本上都抄录了,后书中有关什么时候进行哪些农副产品买卖最好等内容他也抄录了。幸好有他的抄录,现在才能约略见到这两本书的概貌。有一本后人伪托的《陶朱公养鱼经》,对养鱼收入有十分夸张的描述,贾思勰也照录不误。其二,通过访问老农以及耳闻目睹或验证,补充了农民将其产品投向市场后换取收益的大量新资料。这类内容远比抄录古籍丰富得多,有些地方甚至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成本和收益对比计算。既然生产目的是投向市场卖出去,就必须考虑什么地方能卖得出去,怎样获取最大收益,因而凡属他自己补充的内容,大都有“近州郡都邑有市之处”、“负廓”、“近市负廓”之类词语,也就是说在城镇或市场附近,农民的农副产品销路最好,容易卖出去,获利也最丰。例如他在《种葵》篇中说,若在城镇市场附近种30亩葵菜,一年下来可得1800石粮食,外加15匹绢,比种千亩谷子还合算。在《蔓菁》篇中他说,在城镇市场附近种百亩蔓菁,也比种千亩谷子强。在《种榆、白杨》篇中说,在城镇市场附近种百亩榆树,榆荚、树枝等都可卖钱,15年榆树成材,砍卖后可换绢千匹,再种再砍,周而复始,子子孙孙可享用不尽,即使要买车、雇人来照看树林、修整枝杈和拉车运输,也是非常合算的。等等。除种植业外,在贾思勰看来,畜养牛、羊、猪和鱼之类的养殖业收益更大。
在封建社会,我国虽有众多城镇,而且城镇居民的生活物资都要靠农民供应,但城镇居民人数和农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利用城镇市场的有利地理条件从事一些商品生产以取利谋生,只可能是农民中的少数人。绝大多数农民又将如何呢?贾思勰当然知道,对小农来说,最普遍也是最佳的家庭经济结构是耕织结合,因此他在《种桑、柘》篇中竭力宣扬种柘的优越性,例如用柘叶喂养的蚕,丝质比用桑叶的好,可以做乐器的弦,售卖价格更高;柘树材质也好,种下三年的苗杆就可做拐杖,十年的柘杆做拐杖价格更高;还可以做马鞭、胡床;碎木可以做锥子或刀把卖钱;十五年的柘木做弓,每把可卖300文,做鞋底每双可卖60文;二十年的柘木可以造车,每辆万钱,如果在生长过程中就加工让它长成鞍形,做马鞍每具值绢一匹。在水土肥美的山区种柘,十年便可成为制造各种器具的上好木材,一棵值十匹绢,等等。可是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种桑、柘和养蚕,毕竟只是副业,他们的主业是粮食生产,粮食才是其最主要的产品。何况中国之大,有一半左右地区不能种植桑、柘和养蚕。有关粮食买卖,贾思勰书中只有寥寥数语:“凡五谷种子……粜卖以杂糅见疵,炊爨失生熟之节。所以特宜存意,不可徒然。”[3](卷一《收种》,p.37)是否因此便可认为末业并非是这些农民的“贫者之资”呢?笔者以为,在贾思勰心目中,末业仍然是这些农民的“贫者之资”,是他们的“资生之业”,关键是要看如何解决此时农民是否有粮食投向市场的问题,以及如何认识此时的粮食这个问题。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李悝就曾计算过农民家庭的收支:五口之家,种田百亩,年产粮食150石,15石缴田租,90石做口粮,尚余45石用于换取衣料用品,加上其它开支,每年约有1/10的亏空。此时农民每年的粮食收益有30%左右是投向市场的。宁可先生指出,两汉时期的五口之家,正常年景可产粮食4000市斤,全家口粮2430市斤,剩余1570市斤左右,估计将用于缴纳田租和投向市场,换取生产和生活必须品[4]。笔者也曾撰文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的农业生产和平均亩产基本上与两汉持平[5],农民投向市场的粮食也不会低于两汉。总之,在我国封建社会前期,农民投向市场的粮食大体维持在占其收获量1/3的水平上,粮食是农民投向市场的主打产品。当然,这里所说的1/3是指一般正常情况,而实际上有大量农民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逼迫下,会忍饥挨饿地将超过收获量1/3的粮食投向市场。所以,粮食始终是封建社会各类市场上最大宗、最常见的商品,粮价往往决定着农民的生死,如何防止“谷贱伤农”也就成为封建时代政论家和理财家们恒久不衰的话题。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建立常平仓、萧齐永明年间大规模和市等等措施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表明魏晋南北朝时代亦无例外。当然,历朝历代在采取防止“谷贱伤农”的措施之后,效果有好有坏,这是由当时的经济形势特别是政治形势决定的,难以一概而论。
西汉中期商品货币经济相当发达,市场上商品琳琅满目,交易量颇大,《史记·货殖传》中提到很多“素封”或“富比公侯”的大商人,五铢钱通行全国,是唯一合法的货币。但即便如此,封建政府的赋税收入主要还以谷帛为主,官吏俸禄之类也以谷帛支付,特别是当时五铢钱尚未深入农村:“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6](p.80)农民在生产大忙时节急于用粮食换取铁制农具,而不是用五铢钱购买。实际上,在自然经济居统治地位、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尚未为商品经济冲破自然经济的藩篱准备好足够条件的情况下,这种状况很难改变。非但农村,即便城镇也杜绝不了物物交换,特别是在社会经济衰颓或遭到破坏时,物物交换、以货易货大行其道,甚至在经济中心城市,谷帛也在流通领域大显神威,直至取代货币。魏晋南北朝就是如此:“及黄初二年(221年),魏文帝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7](卷26《食货志》,p.794)十六国时期割据凉州的前凉政权同样“立制准布用钱”[7](卷86《张轨传》,p.2226)。如果说以前谷帛只是在农村等地方替代了货币功能的话,经此诏令谷帛就完全取代了货币,其货币功能得到了封建法令的认可,所以不妨称其为实物货币。吴国并没有像曹魏那样明令废止五铢钱,还铸过“一当五百”或“当千”大钱,但因“钱既太贵,但有空名”,因此“人间患之”[7](卷26《食货志》,p.795)。这也充分表明,在吴国的传统市场和商品交易中货币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实际情况和曹魏相差无几。上述状况还表明,哪怕在社会经济遭到极度破坏之际,传统市场和商品经济依然存在,人们确实需要也离不开商品、交换和市场,正是如此,才使谷帛担负了货币功能。在实物货币流行的情况下,出现湿谷以邀利,薄绢直至割裂布帛使其难以制成衣服之类弊端,导致社会财富极大浪费,对此人们也只有徒呼奈何。魏晋南北朝时期分裂割据,战乱频仍,社会经济一再遭到严重破坏,曹魏以后的各个割据政权虽然没有像曹丕那样明令确认谷帛是货币,包括曹魏在内不少政权还铸过钱,但都没能改变谷帛作为实物货币流通于市场的状况。《魏书·食货志》记载,太和改制以前,“钱货无所周流”,太和十九年(564年)铸行太和五铢,“虽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扬之市”,“不行于天下”。京西和京北不用钱的州镇甚多,河北诸州“钱略不入市”,河南诸州各种货币和谷帛杂用[8](pp.2863~2865)。南方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比北方要发达,但据《隋书·食货志》载,萧梁时期除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诸州外,其它州郡“杂以谷帛交易”。陈朝更严重,各地“兼以粟帛为货”,岭南地区“多以盐米交易,俱不用钱云”[9](pp.689~690)。贾思勰生活在北魏后期和东、西魏对峙时期,正是货币与谷帛混用的时候,谷帛既是实物,又是商品和货币,一身而兼三职,所以《齐民要术》在阐述农民将农副产品投向市场时,有时说可卖多少钱,有时说可卖多少绢或多少粮食,有时甚至说相当于十顷良田种谷的收入。既然如此,他也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说产出多少谷子投向市场,可换回多少麦子或稻谷之类废话,只要吸纳前人成果提醒农民,诸如《四民月令》中所述什么时令收购或卖出什么粮食获利最大就可以了;而他之所以高度评价建立常平仓和推行均输法,也表明他对农民将粮食投向市场的重视。
由上可知,贾思勰在《齐民要术·序》中所谓“商贾之事,阙而不录”,反对的只是“舍本逐末”,也即舍弃农业生产、单纯从事商贩逐利的行径;而对于“末业,贫者之资也”却是十分赞赏,“资”即是他在《序》中所说的“资生之业”,也即籍此谋生的事业和途径。在贾思勰看来,农民必须坚持农副生产,这是他们的本业,在此基础上最好从事一些商品生产,即使不从事商品生产也要关注和利用市场,使自己的产品能够获得最佳收益,以改善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摆脱贫困,走向富裕。这无疑是他对司马迁“末业,贫者之资也”思想的丰富、提高和发展。
三、“末业,贫者之资也”思想的历史渊源
司马迁是西汉中期人,班固是东汉前期人,贾思勰是魏晋南北朝后期人。按照传统观点,商品货币经济在西汉中期最为繁盛,到东汉出现衰颓趋势,魏晋南北朝时期则极度衰落②。但是分别生活在三个时期的这三人都有“末业,贫者之资也”的思想或是认可这一思想,这一思想非但存在达7个世纪之久,还在魏晋南北朝后期得到丰富、发展和提高,决非偶然,肯定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一直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就是在兼并农民土地和侵吞国有土地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西汉中期,“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经确立。地主特别是大地主配置其土地和劳动力的主要方式,就是董仲舒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2](卷24《食货志上》,p.1137),也即租佃关系。这种配置方式作用、影响并决定着封建政府对国有土地的经营和配置,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随之发展起来。《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③显示,仅嘉禾四年(235年)、五年(236年)两年,长沙临湘县租佃国有土地的农民就有2105户。与租佃地主土地大都采用分成制剥削方式不同,国有土地租佃者缴纳由米、布、钱混合组成的定额租。租佃者的身份有男子、大女、男、复民、县吏、州吏、军吏、县卒、郡卒、州卒和士12种。粗略估算,魏晋南北朝时期仅租佃地主土地的农民即占总户数20%上下,有时超过1/3,甚至将近1/2④。加上国有土地的租佃者,可以想见,租佃农民在农户中所占比重之大。这不仅证明租佃关系是我国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地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之一,更证明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下仍然是小农经济的一统天下。
小农经济的最大特征,是绝大部分农民只是从事旨在解决温饱的自给性生产。除了城镇和市场周围的少部分农民为满足城镇居民所需,可能从事一点蔬果林木之类的商品生产之外,绝大部分农民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商品经济,生活圈子十分窄小,有些农民甚至一辈子没有进过城,进入市场的更是为数不多。即便城镇周围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民,除极少数外,绝大部分也还是为了解决温饱,而没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可能。因此,小农经济既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又是自然经济的基础。尽管如此,由于自然条件和社会分工,特别是个体生产的性质,决定了农民只有用自己的农副产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投向市场,通过交换和传统市场的调剂和补偿,才能维持其简单的再生产和艰难竭蹶的生活;因而他们天生就与商品、交换或传统市场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不仅是铁制农具、耕牛、食盐和陶器等,改良家禽家畜和作物品种、翻盖住宅或婚丧喜庆及祭祀所需特殊用品之类,甚至衣着都往往如此。
在人们的观念中,小农经济就是“男耕女织”,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往往从家庭纺织业的恢复和繁荣开始;农民生活所需的食盐、耕牛、铁制农具和陶器之类固然要通过交换或市场调剂和补偿,衣和食则理应自己解决,特别是对自耕农来说。确实,小农经济最理想也最普遍的情形便是“男耕女织”,流传至今的许多古代神话故事便是以此为背景展开的,成为封建时代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颂歌。始于东汉末年、止于唐中叶的赋税制度,以及均田制度中关于桑、麻田的规定,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出现的。但是实际上,真正实现“男耕女织”谈何容易,必须也必然经历漫长的历史过程。前文已经提及,李悝为自耕农所算的支出账中,衣着仅次于口粮,属第二大项,是从粮食收入中支出的,相当于年产量的20%。李悝的这一计算为《史记》和《汉书》所征引,表明直至东汉前期这一状况并无多大改变。东汉后期人崔寔的《四民月令》谈到地主和农民做买卖,布帛依然为第二项,其中还包括“弊絮”,当然是准备卖给农民使用的。最具说服力的是《田家莂》中记载,组成地租的米、布、钱可以互相折纳,但全部租佃者既没有将米和钱折成布缴纳的,也没有将布折成钱缴纳的,而将布折成米缴纳的却相当多。此时封建政府不管布的长短,只要是布便照收不误,但5·141简等只需缴一尺布,5·118简和5·405等简只需缴半尺布,也都是折成米缴纳的。粗略统计,在可以判断缴布或将布折成米缴纳的1786户租佃者中,缴布的只有671户,占37.6%弱;折成米缴纳的1115户,高达62.4%强。这岂非表明,当时农民家庭中的大部分并不是“男耕女织”,而他们中有不少人应该是属于自耕农的。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政治清明时大都致力于恢复社会经济,其重点无不是农桑并提,也从反面透露出当时农民的耕织结合尚不理想。在我国封建社会,这个问题恐怕是难以解决的。因为中国之大,有些地方不宜桑麻;桑麻地区也难免有缺乏纺织工具和技能的农户;即便拥有工具和技能,贫困和破产农户也往往没有从事纺织的条件。换句话说,这些农民的衣着和户调,必须通过交换和市场来调剂和补偿,通过将自己生产的粮食或其它农副产品投向市场才能解决。退一步讲,即使实现了耕织结合,至少在蚕桑地区,农民是不可能将丝绸作为自己衣料的。充其量只可能是家境较好的自耕农家庭,给50岁以上老人置办件丝绸衣服,以备吉庆佳节穿着光鲜。绝大多数农民肯定还是穿用与自己生活水平相当的麻布。这必须以市场上有麻或布出卖为前提,但这无须担心,《史记》和《汉书》中“细布千均”、榻布“万石”(按《汉书·货殖传》引孟康注,30斤为一钧)之类记载表明,麻和布乃是当时市场上的大宗商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一)》下册中的简牍也证实了这类状况。此书中有不少简牍是关于临湘县衙采购麻布的,引4405简以兹证明:“□□□市得布一百四匹五尺五寸,匹直三千六百钱,为米百廿斛,悉毕。谨列市得布匹。”⑤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古代的丝绸生产堪称举世无双,从事丝绸生产的地域很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非常高;但是一般百姓穿着麻布的织造技术却相对落后,前述榻布以“石”计量就表明这一状况,司马贞和颜师古都将“榻布”诠释为“粗厚之布也”,所以“与皮革同以石而秤”或“其价贱,故与皮革同重耳”[1](卷129《货殖列传》,pp.3275~3276)。“细布”以“均”计量,表明其质、价也好不了多少。前引吴简4405简表明,吴国布价为每匹值一石多米,这个价格也只可能是“粗厚之布”。魏晋南北朝中后期麻织技术有所提高,已有一些达官贵人穿麻布,但百姓所穿肯定仍是粗布。南朝后期出现、隋唐时期颇负盛名的“鸡鸣布”,特点是“夜浣沙而旦成布”[9](卷31《地理志》下,p.887),据此固然可以赞扬豫章妇女的勤劳和灵巧,但12小时左右便完成了从浣纱到织布的全过程,其产品是不大可能结实耐用的。正由于此,晁错所言的“终岁不制衣则寒”[2](卷24上《食货志》,p.1131)的情况,恐怕只有当棉织技术传入内地并普及后才有可能改变。也就是说,仅衣着一项,许多农民就必须年年依赖市场调剂和补偿才能解决,遑论其它。
虽然每个小农所能提供的商品数量很少,但农民人数不少,积少成多。当其生产正常进行时,封建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就能发展繁荣起来;当其生产遭受阻滞时,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必然萎缩或衰颓。正因如此,封建时代传统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只能是农副产品以及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这表明,小农经济才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基础,因此其发展和繁荣总是有限度的,并且与小农经济一样,往往会沦入恢复、发展、繁荣、阻滞、破坏的怪圈。
总之,小农经济自其产生之日起就离不开交换和传统市场,只有通过交换和传统市场的调剂和补偿,才能维持其简单再生产和贫困的生活,小农与交换、与传统市场的关系,可以说是割不断、理还乱。重农抑商也罢,不要货币也罢,歧视商人也罢,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小农经济的天生特点,是以自给性生产为主,或多或少含有一些商品生产因素,因而呈现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特征。“末业,贫者之资也”的思想正是这一特征的产物,同时也理性地揭示出这一特征。司马迁和贾思勰能发现这个特征并予以总结提高,是相当不易的,是非常杰出的贡献,而龚遂、杜畿、颜斐等人则是利用这个特征引导农民走向富裕的成功者。
注释:
①参见《史记》卷129《货殖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9月版,第3272页;《汉书·货殖传》基本相同,不再赘引。
②笔者并不同意魏晋南北朝时期商品货币经济极度衰落的观点,而认为本时期虽有一些萎缩和衰颓的时段或地区,但总体上是沿着两汉以来的发展道路艰难迈步的;北方经过魏孝文帝改革,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出现恢复局面;南方则在两汉基础上从无到有,逐步走向繁荣;就东晋南朝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而言,与两汉相比并无多大差距,甚至有些方面还有发展。此观点详见拙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
③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9月版。下文简称《田家莂》。
④参见拙文《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原载《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
⑤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一)》下册,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986页。
标签:贾思勰论文; 中国古代史论文; 商品货币论文; 汉朝论文; 史记论文; 齐民要术论文; 小农经济论文; 食货志论文; 农民论文; 四民月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