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的扩张效应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积极财政政策自1998年实施以来,对我国拉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理论上说,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一般是实行扩大财政支出与减税双管齐下的政策。但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主要是实行扩大财政支出的政策,而减税政策实施的力度并不大。甚至可以说,在扩大财政支出的同时,税收收入也呈大幅度增加的趋势。随着近年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和拉动内需难度加大,减税的呼声也随之强烈。关于减税在现阶段我国扩大内需、加快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及是否应实行减税政策,理论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理论认为,我国存在着一定的减税空间,减税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种则认为,减税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扩大内需的作用,反而对缩减财政收入,抑制财政支出的作用更大,因而不应实行减税。这两种观点只是从某一个侧面来分析减税政策的效果,缺乏全面完整的认识。本文试从学理和实证的角度分析减税在我国现阶段是否合理。
关于减税概念的进一步认识
其实,理论界现存的两种观点的分歧之一就是对于减税的概念认识不同。西方财政学所认为的减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消原有税种,从这一意义上说,可认为减税是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二是降低原有税率或降低原有负担率,这里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降低法定税率,另一种是降低法定税基。从这一意义上说,减税与税收收入的关系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在经济增长速度不变,税收征管水平不变时,减税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在经济增长水平提高或税收征管水平提高时,减税可能增加税收收入;在减税的财政政策效应被经济增长与征管水平提高所替代时,减税使税收收入保持不变。对于减税的认识不同,得出的关于我国现阶段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是否应减税的结论也就不同。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角度来说,实施减税政策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但从减少税收收入的角度而言,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具有减税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财政支撑。
从减轻纳税人负担而言,减税是必要的,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使纳税人能以足额的资金扩大生产,从而推动需求;同时,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又是可行的,我国纳税人的负担过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使其轻装上阵,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认识不同也会影响对减税的认识。纳税人,尤其是企业的负担过重,这一事实并不能就说明应该减税,而应对纳税人的负担进行具体分析后再下结论。我国纳税人的负担,主要由两种负担组成,一种是纳税人承担的各种税收负担,另一种是纳税人承担的各种费用负担。具体分析,纳税人的税负又可以分为实际税负和名义税负,纳税人的名义税负的高低并不能表明其实际承担的税负的高低,虽然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必然的,名义税负可能很高,但由于存在着减免税、拖欠税等情况,实际缴纳的税款远远少于其应纳税款,其实际税负可能并没有名义税负那么高。而在我国,减免税、拖欠税款的现象极为普遍,因而只从纳税人的法定税收负担率高就断定其实际税收负担率高是不合理的。同样的理由,纳税人的负担重,并不能代表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就重,有可能是纳税人所承担的税外负担过重所引起的,纳税人的税外负担主要是纳税人所承担的各种基金、行政收费、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等,在我国现阶段,企业所承担的各种费用种类繁多、金额大,极大地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同时,减税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关系变化有其存在的前提。即经济发展水平不变,税收征管水平不变。在此前提下,减税必然减少税收负担,减少应纳税额,但若一方面减税,另一方面经济增长速度加快,或税率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加快,这属于税收归宿税负消化问题,并没改变税负,或者由于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只是改变了法定税收负担与实际税收负担之间关系,近几年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加强,税收收入大幅度上升就是这种情况。
纳税人宏观税收负担的实证分析
从宏观来看,纳税人的总体负担可用纳税人承担的各种税收与预算外资金之和跟GDP的比率来衡量,而纳税人所承担的实际税负,则是纳税人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占GDP的比重来衡量。
企业宏观税收负担与企业负担
根据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得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行费改税、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这似乎给支持减税的人提供了一个减税的理由,其实不然。根据马国强教授对中国税收水平的适宜区间进行分析和总结,无论是用经济税收标准为根据,还是用“需要——可能”标准为根据,抑或以世界平均标准为根据,中国的税收水平应该在15%~25%之间。而我国现在的税收水平不但没有超出这一最高界限,还达不到最低水平。作为税收,其主要功能是财政职能,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调节职能是第二位的。在税收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由于政府对税收的依赖程度高(如我国90%的财政收入来源于税收)减税将会影响到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制约财政支出水平;同时,由于税收水平较低,减税的幅度较小,对经济的影响较小。
不同税种的减税效应比较
目前,我国的税制主要以流转税等间接税为主,而所得税等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直接税与间接税由于减税作用机制不同,各自的减税效应也有所不同。
不同税种的减税效应图
如上图所示,假设将个人收入分配组合为用于购买受减税影响的商品和其他商品(这里商品可认为是复合性商品,包括许多种商品、服务组合),消费者将收入用于购买这两类商品。减少间接税使商品的相对价格降低,可看作消费者获得相当于减少的税额大小相等的价格补贴;而直接税的减税,可看作是消费者的收入增加了相当于减少的税额。减税以前的预算约束线为AD,实行对间接税减免De2数额后,预算线变为CE;消费者只要获得相当于ED数额的收入(即减少ED数额的所得税)就能达到相同的效用水平。此时,其预算约束线变为AB,而减少的所得税只是DE数额,小于间接税的减税额。可以看出,为达到相同的减税效果,即消费者不同减税方式减税后的效用水平相同,对间接税的减少额要大于对直接税的减少额。从这一点可以表明,直接税的调控能力强于间接税,对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实行减税的效果大于对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的减税效果。
增加政府支出与减税的扩张效应比较
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工具中,扩大政府购买支出与减税对总收入变化的影响程度是不同,这具体体现在税收乘数和政府购买支出乘数及政府转移支付乘数上。政府的税收乘数为Kt=-β/(1-β(1-t)),政府购买支出乘数为Kg=1/(1-β(1-t)),政府转移支付乘数为Ktr=β/(1-β(1-t))。其中,β为边际消费倾向。可以看出,政府购买支出乘数大于税收乘数,政府转移支付乘数等于税收乘数。由于政府支出扩大一般是对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同时扩大,因而可知政府支出乘数大于税收乘数。而这里所用的税收乘数是所得税的税收乘数,对于商品税的税收乘数,从上面分析可知其减税效应小于所得税的减税效应,理所当然小于政府支出的乘数效应。在我国现行的积极财政政策中,政府的扩大开支主要是用于基础设施等建设性支出,也即政府的购买性支出占主要的地位。而由于改变政府购买水平对宏观经济活动的效果要大于改变转移支付的效果,改变政府购买水平是财政政策中最有效的手段。
在我国现阶段内需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扩大政府开支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最明显。政府开支能引起国民收入的变化程度比税收所引起的变化程度高,主要是由于政府开支在以下三个方面发生了影响:一是政府开支自身变化起的财政收入的变化;二是政府支出所带动的个人消费的变化;三是由个人消费所引起的私人投资的变化即引致投资的变化。
从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减税的扩张性作用
主张减税的人士的一个主要理论依据是供应学派的政策主张。由于里根政府利用其政策主张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他们也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一政策在我国也适用。实际上,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与里根时期的美国经济环境大不一样。里根时期的美国,处在经济高涨时期,通货膨胀高,政府开支增加的幅度较大,处于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下;而我国的具体情况却是严重的供不应求,有效需求不足,投资不足的情况。并且我国正处在罗斯托和马斯格勒夫所说的经济起飞阶段,在这一阶段,要求政府加大对基础设施等的投资,减少税收势必会严重影响到政府开支的不足。
同时,减税能较好地发挥扩张性作用的另一个条件是存在以所得税等直接税占主体的税制结构,这样,减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会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企业或个人的投资。而对间接税,由于税负的转嫁作用导致对投资的影响并不是那么直接,因而不易进行调控。我国的现行税制以间接税为主,因而减税对扩大投资、拉动需求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直接税(主要是所得税,下面以所得税代表之)的税基主要是所得,对所得税进行减税,相当于提高了纳税人的所得收入。根据所得的归宿由储蓄加消费构成,而储蓄是投资的主要来源,可转化为投资。投资与消费是国内需求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减少所得税,从需求构成因素来看,要么就增加了储蓄,要么就增加了消费。当然增加储蓄,并不等于增加了投资,这里有一个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储蓄转化为投资与否决于对未来收支的预期。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失业制度等尚不健全,居民的储蓄愿望较强。同时由于企业效益欠佳,银行存在惜贷心理,导致储蓄不能有效地转化为投资,也就起不到刺激需求的作用,储蓄转化为投资取决于经济主体的选择;从另一方面来看,是否降低所得税必然导致消费增加也不一定,有可能是由于储蓄增加造成。
间接税(主要是商品税,下面以商品税代替之)的税基与需求构成因素的相关性。原理上,商品税属于支出税,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属资本支出和消费支出。减少支出是否会增加投资或增加消费需求,也取决于一些因素:一是降低支出税是否会相应降低消费品和资本品的价格,二是消费品或资本品的价格降低会导致商品数量的增加幅度有多大。我国的具体情况是,由于消费品和资本品经过多次降价,已经没有多少降价空间。同时,由于没有较为明显的消费热点的带动,消费者的购买并没有增加多少,因而减少商品税对我国需求的影响也是不大的。
减税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只是在一时、一事、一地的特殊情况下实行才发生作用。一旦减税政策作为一种政策制度规定下来,就不易更改。而当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减税政策就会随着改变,这样就有可能影响到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减税的扩张性作用要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律机制健全的情况下效果才会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