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国奴隶考_齐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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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 —8301(1999)06—0001—(12)

史学界讨论春秋战国社会性质的文章在一段时间内可谓汗牛充栋,然而具体讨论这一历史时期奴隶的论文却是凤毛麟角,至于在国别史的研究中,奴隶作为个案探讨,似更无人问津。究其原因,窃疑概由可征信的史料有限。本文拟以《周礼》等先秦文献为依据,探讨一下齐国奴隶的具体情况。说到《周礼》,可能有人怀疑其材料来源的可靠性。认为《周礼》是周公所作,自然可以视为伪书;如果把它当成作者所处时代的材料来看,则又非伪书。书之伪与不伪,其区别就在于此。已故顾颉刚先生说:“《周官》我敢断定是齐国人所作”(注:《“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人〉的出现》,《文史》第六辑。)。顾氏以疑古闻名,他的断定是有真凭实据的。因此,本文便大胆地使用了《周礼》的材料,以探明齐国奴隶的具体情况,这是需要跟读者同志说明的。

一、齐国奴隶的来源

先秦时代奴隶的来源主要有四:一是战俘,二是罪隶,三是买卖,四是贵族沦为奴隶。

1.战俘。 战争中的俘虏,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载有《蛮隶》、《闽隶》、《夷隶》、《貉隶》,总称“四翟之隶”。郑玄注说他们是征蛮夷所获的俘虏。《战国策·秦策三》说齐国“富擅越隶”,说明齐国的奴隶有一部分是从南方那里掠夺来的。据《春秋》与《左传》载,自公元前602年至公元前571年,“齐侯伐莱”便计三次,到公元前567年“齐侯灭莱”,这期间俘获了大量的莱人作奴隶。 莱属东夷,《周礼》所说的“夷隶”,当包括莱夷。据《后汉书·西羌传》载:“羌无弋援剑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战国时代的秦厉公把捉来的羌人当作奴隶,那么春秋时代齐桓公南征楚蔡,北伐孤竹、山戎,以“四翟”之俘虏为隶也就不奇怪了。

春秋时代追求俘虏是战争的目的之一,不止齐国,各诸侯国均热衷此道,因而常有“大获”(注:《左传》隐公六年,襄公十一年,昭公十三年等。)“尽获之”(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尽俘”(注:《左传》昭公十八年。)的记录。邾国偷袭禹国,“尽俘而归”(注:《左传》昭公十八年。)。晋国在楚国进攻蛮氏时,趁火打劫,结果“尽俘以归”蛮氏“遗民”(注:《左传》哀公四年。)。吴王夫差企图伐宋,“杀其丈夫而囚其妇人”(注:《左传》哀公十三年。),晋大夫夏阳说企图偷袭卫国,说什么“多俘而归,有罪不及死”(注:《左传》成公六年。)。虽然都没有实现,却反映了他们的野心。

春秋前期,得到俘虏之后,霸主要向周天子献捷,同盟的小国要向霸主献捷,同盟国家也互相献捷。到了后期,周天子反而向霸主献捷。齐国侵掠他国以战俘为奴隶,同时与人战败后,也被他国俘虏以献捷。据《左传》成公二年载,晋国曾派“巩朔献齐捷于周”。当时,各国所得俘虏大部分归公室所有,小部分赏赐臣下。晋国灭赤狄潞氏,主帅苟林父受赐“狄臣千室”(注:《左传》宣公十五年。)。齐国灭莱,大夫叔夷受赐“厘(莱)造铁徒”和厘(莱)仆(注:见《叔夷钟》《墨子·天志下》。)。

《墨子》书中曾描写大国进攻他国的情况:一攻入他国的边境,就割掉农作物,砍掉树木,攻毁城郭,焚烧祖庙,掠夺牺牲(家畜),见敌国人民中顽强的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的作为“仆、圉、胥靡”,女的就作“舂、酋”(注:林尹:《周礼今注今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仆是管车马的奴隶,圉是养马的奴隶,胥靡是“被褐带索”而被强迫“庸筑”的奴隶。舂是舂米的奴隶,酋是造酒的奴隶。《周礼·天官》有“女酒”、“奚”两职。“女酒”为善造酒之女奴,以其颇有才智,为奚之长。“奚”为善造酒之女奴,以其才智稍逊于女酒,故以为奚,以供给使(注:林尹:《周礼今注今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版。)。《周礼·地官》有“舂人”一职,掌舂谷成米而供其所需。下设奄二人,女舂枕二人,奚五人。“奄”郑玄注:“精气闭藏者,今谓之宦人。”奄人,也作“阉人”,当是奴隶。女舂、奚,都是奴隶。

《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郑伯向楚投降时说:“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臣”是男奴,“妾”是女奴。郑伯的这个说法是春秋有把战俘当作奴隶处理的传统习惯的反映。《周礼·天官》说太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注说“臣妾”为男女贫贱之称,指厮役之属,即后之奴婢。

2.罪隶。 罪人及其妻子儿女被籍没为奴,也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周礼·秋官·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槁(gǎo))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注引郑司农说:“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入罪隶、舂人、槁人三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周礼·地官》有“槁人”一职,下设奄八人,女槁每奄二人,奚五人。槁人负责供应在官府服公事之人以事留外内朝者之食等事。其下属奄、女槁、奚都是奴隶。《管子·小匡》说:“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入于舂谷”与“入于舂槁”都是罚作者舂米、充厨役的女奴。

以罪犯为奴隶,并不始于春秋。《尚书·甘誓》说:“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女。”《尚书·汤誓》也有类似的说法。”《吕氏春秋·精通篇》记钟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民,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这个故事是罪人之妻子为奴的极好例证。“为公家击磬”当是乐工,其母“为公家为酒”就是造酒的女奴,即《周礼》中所说的“女酒”。

春秋后期,各国都有“多盗”的记录。为了加强镇压,刑书、刑鼎相继问世,齐国由于刑罚繁重,出现了“国之诸市,屦贱踊贵”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因罪而籍没其家属为奴,其数量一定不少。这从《周礼》所设“女酒”、“舂人”、“槁人”之职及其下设人数之多中也可以看出来。

战国时期,不仅罪犯及其家属要籍没为奴,就是因缴不上赋税的贫苦农民及其家属也要没收为奴。如商鞅变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孥”(注:《史记·商君列传》。)。《银雀山汉墓竹简》中《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有关齐国法律的《田法》载:“赋,除食不入于上,皆臧(藏)于民也。卒岁田少入五十斗者,□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人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注:《银雀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所谓“公人”,是指“为公家服役之人”,亦即罪隶。这种制度与商鞅所规定的“举以为收孥”大体相同。由此可知,战国不只秦一个国家用刑罚手段强迫农民按规定缴纳赋税并把纳不起赋税的贫苦农民罚作奴隶或刑徒。

战俘与罪隶是官府奴隶的主要来源。古人对于战争和刑罚的概念,往往混而无别。所谓“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注:《国语·鲁语上》。),即其明证。战争和刑罚浑然一体,因而战俘可以作奴隶,罪犯也可以作奴隶。

3.买卖。 《周礼·地官·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文中的“人民”即奴婢,与牛马、兵器、珍异一样,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可见买卖是齐国奴隶的又一来源。

奴隶的买卖在西周时代已有萌芽。《周易·旅卦·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据《曶鼎》铭文载,曶派人与井叔打官司说:“我既买汝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可见奴隶的价格并不贵,五名奴隶才抵“匹马束丝”,即一匹马加一束丝。

春秋战国时代奴隶买卖比较流行。《左传》昭公元年记述子产引《故志》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战国策·秦策一》记陈轸说:“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又说:“故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韩非子·内储说下》载:“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韩非子·六反》说“天饥岁荒”而“嫁妻卖子。”《国语·吴语》载:“(越)王令有司大徇于军曰:‘谓二三子归而不归,处而不处,进而不进,退而不退,左而不在左,右而不在右,身斩妻子鬻。’”这是官卖。春秋时期奴隶的价格,据孟子说是一个奴隶价值五张羊皮。“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穆公”(注:《孟子·万章上》。)。奴隶的价格应根据其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而随行就市,孟子所说的价格当是特例。

齐国买卖奴隶的现象较普遍。《管子·揆度篇》说:“民无者,卖其子。”传说楚国司马綦的儿子困,在赴燕国途中被人抢掠,抢掠者怕他逃掉,就断他一足,然后把他卖给齐国富室为奴。《晏子春秋》卷五记有这样一个故事:“晏子之晋,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负刍息于途侧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何为者也?’对曰:‘我越石父者也。’晏子曰:‘何为至此?’曰:“我为人臣仆于中牟,见使将归。’晏子曰:‘何为之仆?’曰:‘不免冻饿之切吾身,是以为仆也。’晏子曰:‘为仆几何?’对曰:‘三年矣。’晏子曰:‘可得赎乎?’对曰:‘可’。遂解左骖以赎之,因载而与之俱归。”《吕氏春氏·观世篇》说越石父沦为奴隶的原因是“齐人累之”。骈宇骞先生经过考释后认为:“《晏子》写得那样细致,《吕氏春秋》写得比较简略,很明显是《吕氏春秋》压缩《晏子》,不是《晏子》扩大《吕氏春秋》”(注:《晏子春秋校释》,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27—128页。)。此说可从。越石父的故事是齐国无以为生的人们出卖自己为奴隶的一例。

战国时期,由于兵连祸结和土地兼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繁苛的赋税,生活困难,便出卖和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注:参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6页。)。 齐国著名学者淳于髡,就是“赘婿”出身(注:《史记·滑稽列传》。)。当时奴隶常常被处髡刑(截去头发的刑罚),淳于髡名叫“髡”,该即被处髡刑而来。《周礼·秋官·掌戮》有“髡者使守积”的记载,说明战国末年,大概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的发展,“赘婿”的数量较以前增加。

债务奴隶的出现并非偶然,从文献上看,春秋时期,人民向国家借债,向大夫借债,乃至大夫向国家借债,都已经出现。晋国赵盾当政时,他的施政方针之一是“由质要”(注:《左传》文公六年。)。质要是借贷文书,由质要即根据文书向百姓讨债。晋悼公新政,第一条是:“施舍已责(债)”(注:《左传》成公十八年。),即蠲免百姓的旧债。这是人民向国家借债。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杰而贷之”(注:《左传》文公十六年。)。齐田氏讨好国人,“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注:《左传》昭公三年。),即以大斗出贷而以小斗收回。这是人民向大夫借债。齐公子商人以养士耗尽家财,于是“贷于公有司以继之”(注:《左传》文公十四年。),这是大夫向国家借债。可见产生债务奴隶的条件已经具备。在齐国,由于高利贷商贾盘剥农民甚苦,齐桓公不得不同管仲商量打击高利贷商贾的政策。管仲首先下令宾胥无、隰朋、宁戚、鲍叔到南、北、东、西四方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西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之〔中〕钟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其受息之萌八百余家。”“东方……,其称贷之家丁惠高国,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千钟。其出之中钟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萌九百余家”(注:《管子·轻重丁》。)。齐国四方的借贷利率;西方为百分之百,南方与东方皆为百分之五十,北方为百分之二十。这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战国时期,齐国农民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不得不弃产流亡,冯驩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注:《史记·孟尝君列传》。)。《管子·问》也列有“贫士受责(债)于大夫家几何人”的调查纲目。《管子·轻重甲》说国君要赈济百姓,使他们“靡得相鬻而养之”。说明齐国在高利贷的重压下,有破产后卖身为奴的人存在。

4.贵族沦为奴隶。 按周代惯例,一般是“刑不上大夫”(注:《礼记·曲礼》。),“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末龀者皆不为奴”(注:《周礼·秋官·司寇》。),而周族人民也不充当本族的战俘奴隶(注:《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级虽然仍严守上下、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但是由于大的社会变革不断发生和列国兴亡等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斗争不断发生,个人甚至整个等级的身分发生变化的现象还是不断发生。旧贵族的没落是这个时代的一个显著特点。用董仲舒的话说,就是“《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注:《史记·太史公自序》。)。其时,不仅“黄炎之后,湮替隶圉”,“黎苗之王,夏商之季,”“子孙为隶,不夷于民”,而且“天子所崇之子孙,或在畎亩。”“畎亩之人,或在社稷”(注:《国语·周语》。)。许多贵族沦为奴隶,不少平民又上升为贵族。《左传》所记,晋国的贵族,“栾、祁、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注:《左传》昭公三年。)。叔向也因其弟羊舌虎参与栾盈的叛乱,被罚作奴隶(注:《吕氏春秋·开春篇》。)。而各国贵族之间,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事例,史不绝书(注:详见《左传》成公七年,十九年,襄公三十年,昭公九年。)。在兼其室、取其室、分其室的过程中,不仅土田奴仆要转移主人,就是原来的贵族也往往沦为奴隶。《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仆”。邴歜(chù)之父有资格与为公子时的齐懿公“争田”,而且胜诉,说明他是齐国颇有地位的贵族,当他的尸体被处以刖刑后,他的儿子邴歜便失去了贵族身分,而沦为“仆”,即驾车的奴隶。齐景公时,庆封灭崔氏(崔杼),“尽俘其家”(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说明崔氏这个贵族之家也沦为奴隶了。齐国田氏在取代姜氏为国君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并灭了齐国十余支大贵族——国、高、栾、鲍、崔、庆、晏等。这些贵族自然逃脱不了“降在皂隶”或“子孙为隶”的命运。恩格斯说:“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4页。)。说明贵族沦为奴隶也是势所必然的。

二、齐国奴隶的使役范围

奴隶的使役范围很广。有的奴隶是从事生产性的,有的奴隶是从事非生产性的。从事生产者,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中,都有奴隶参加。从事非生产者,有的守卫王宫,有的当乐工,而更多的是家内奴隶,从事各种杂役。

1.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叫做隶农或臧获或仆庸、附庸、陪敦、陪台。

“仆庸土田”一语,见于《召伯虎簋》;“土田附庸”一语见于《诗·鲁颂·閟宫》;“土田陪敦”一语见于《左传》定公四年;“陪台”一词见于《左传》昭公七年。仆、附、陪,皆同音字,自可通用。斯维至先生说:“陪台”即《左传》昭年七年文中“仆臣台”(注:《关于召伯虎簋的考释及“仆庸土田”问题》,载《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即奴隶。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引俞正燮《癸巳类稿》说“陪台”是“逃亡复获的罪奴”。两说虽不同,但都认为“陪台”是奴隶。陕西长寿出土编钟铭文载:“今余锡必甲五,锡(?)戈彤尾,用缓于公室,仆庸、臣妾、小子、室家。”以仆庸与兵器、臣妾、小子同赐,则仆庸为奴隶身分,自无可疑。斯维至先生说:“仆庸分别言之,则曰仆,曰庸”,“与牛马田地同赐,就是奴隶了吧”(注:《关于召伯虎簋的考释及“仆庸土田”问题》,载《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以丧庄公。冬,楚人逆之,遂如楚为令尹。”申鲜虞原是齐国贵族,他因避崔氏之乱,到了鲁国。“仆赁于野”就是仆庸于野。当然他不是变为仆庸,而是他象仆庸一样从事农业劳动。这个故事可以证明春秋时代有奴隶参加农业生产。

《国语·晋语》说:“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由于出身罪隶,当属于国家所有。《韩非子·喻老篇》说:“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这里把奴隶(臧获)看作农业技术最差的,用来和传说农业技术高明的后稷作对比,说明战国时期有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当时一个奴隶所有者驱使十几个奴隶从事生产劳动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以魏国的说客去赵和鲁仲连辩论时就举例说:“先生独未见夫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注:《战国策·赵策三》。)。至于齐国参加农业生产的奴隶,文献中也不乏记载。《国语·晋语》:“(子犯)与从者谋于桑下,蚕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杀之。”蚕妾是从事采桑养蚕的女奴。

2.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奴隶。从事畜牧业的奴隶,叫做圉,也叫做牧。《左传》昭公七年说:“马有圉,牛有牧。”杜预注:“养马曰圉,养牛曰牧。”《周礼·地官》有“牧人”一职,是掌管田野牧养六牲等事物的。有“牛人”一职,是掌牧公家之牛的。“牧人”、“牛人”手下从事具体放牧的人,当大都由圉、牧等奴隶充当。《越绝书》卷十载,范蠡所数吴王夫差大过之一是使越王勾践“刍茎秩马,比于奴虏”,可见剁草喂马,确是奴隶分内的工作。《左传》所记,齐宋鲁各国都有圉人。襄公二十六年明记“圉人”“步马(蹓马)”。襄公二十七年载齐崔杼“使圉人驾,寺人御而出。”杜预注“圉人”为“养马者”。可见圉人确以养马为主要工作。“圉”也或被用作男奴的通称,例如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男曰圉,女日妾”(注:《左传》襄公十七年。)。“圉”或“圉人”该是春秋战国时期奴隶中人数较多的,他们除了替主人牧养牛马外,有时也被用于娱乐,如齐国的“陈氏、鲍氏之圉人为优”(注:《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有时也被用于筑室,如鲁国的孟孙氏曾“选圉人之壮者三百人,以为公旗筑室于门外”(注:《左传》定公八年。)。为优(俳优)、筑室等虽不是圉人的本职工作,但他们所从事的这种临时工作也是奴隶分内的事,圉人之为奴隶从这里也可以得到一个旁证。《晏子春秋·内篇谏上》载:“景公使圉人养所爱马,暴死。公怒,令人操刀解养马者。”这是齐国用圉人养马的显例。《管子·八观》所列调查项目有“行其山泽,观其桑麻,计其六畜之产,……荐草衍多,则六畜易繁也。”说明齐国非常重视畜牧业生产。既然如此,则从事此项工作的奴隶一定不会少。

3.从事手工业的奴隶。春秋时期,贵族经营的手工业有使用奴隶的,例如鲁国贿赂给楚国的执斫(木工)、执鍼(缝工)、织纴(织工)各一百人(注:《左传》成公二年。)。到战国时代,官营手工业中的“百工”也还属于奴隶性质。《周礼·天官》有“缝人”一职,下设“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这些当都是从事缝织的手工业奴隶。《左传》文公二年载鲁贵族臧文仲用“妾织蒲”,这是女奴从事家庭手工业劳动的例子。

春秋时期,吴国有童男童女,齐国有造铁徒,都是用于冶炼的奴隶工匠。《越绝书》卷二载:“(吴)阖庐以铸干将剑,欧冶僮女三百人。”《吴越春秋》卷四说:“(干将)使童女、童男三百,鼓橐装炭,金铁乃濡,遂以成剑。阳曰干将,阴曰莫邪。”文中所说的童女、童男当属国有奴隶。《叔夷钟》铭文载:“余(予)厘(莱)造(铁)徒四千,为汝敌寮。”厘造铁徒是出于莱国的战俘,其数目达四千之多,可见规模之大。同铭又谓赐给叔夷几百家厘仆“以戒戎(作)”,就是使用俘虏制造武器。叔夷是齐灵公时人,器作于灭莱后不久,当时冶铁工匠已经为数众多,说明齐国冶铁工业十分发达。

4.从事商业活动。大商人还常用奴隶从事商业活动。据《史记·货殖列传》载,大投机商白圭就“与用事童仆同苦乐”。所谓“用事僮仆”,就是随从主人经营商业的奴隶。至于大商人兼大官僚的,因为权势所在,所有的奴隶也就更多。到战国末年,秦国由于特殊的条件,大商人兼大官僚使用的奴隶就特别多。例如,《史记·吕不韦列传》说以“奇货可居”闻名的大商人吕不韦有家僮万人,嫪毐也有家僮数千人。《尸子·发蒙篇》:“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则家富。”说明当时一些富人还是依靠奴役奴隶来致富的。《管子·问》:“官贱行贾(原作“行书”,据郭沫若说改)。”意指收养贱者经商。这贱者中当有奴隶。说明齐人在商业活动中也使用奴隶。

5.守卫王宫。 守卫王宫是“五隶”的主要任务。《周礼·秋官》有“司隶”一职,“掌五隶之法”,其主要任务,一是“帅其民而搏盗贼”,二是“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其具体分工:蛮隶“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以下“闽隶”、“夷隶”、“貉隶”其职均是“其守王宫者,与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周礼·地官·师氏》载师氏也职掌“四夷之隶”,“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朝在野外,则守内列,”为什么王的守卫人员不用本族人而用外族战俘奴隶呢?《吕思勉读史礼记》“以夷隶守王门”条下解释说:“此实王最切近之护兵,而以四夷之隶充之者,古同族人不甚肯相残,夷隶则于吾族之人无所爱,且除豢养之者无所依,故肯为之致死。执其兵,服其服,已足震慑本族人矣。”吕氏此见,可备一说。

《左传》定公十年夹谷之会,齐使莱人以兵劫鲁候。莱人是齐国的战俘,属“四夷之隶”。其本职是守王宫,但当国君“在野外,则守厉禁”;或“会同”、“军旅”时,“王举则从”;或“朝在野外,则守内列”等。夹谷之会,属“会同”或“军旅”之事,是“朝在野外”,所以齐侯就要带上这些忠于自己的莱夷奴隶以“守厉禁”。当时,齐人企图让这些持兵的莱人战俘劫持鲁侯以要盟,所以孔子就以“夷不乱华,俘不干盟”为理由,责难齐国。

以罪隶、四夷之隶捕盗,也是其服役范围之内。守卫王门,就是要保护王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齐未亡而庄公冢掘”(注:《吕氏春秋·安死篇》。)。齐国“盗贼”之猖獗,于此可见一斑。因而捕盗便成了罪隶们的一项重要职责了。

6.家内奴隶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国君和贵族周围都有着一大批宫廷(家内)奴隶,其名目繁多,此处只略列其中主要几种。

其一、乐工。奴隶充当乐工当时比较常见。前文提到的钟子期夜闻之击磬者就是因其父杀人而被罚作“为公家击磬”的罪隶,可见没入官府的奴隶是乐工的主要来源。乐工可以象物一样送人。《吕氏春秋·壅塞篇》载:“秦缪(穆)公时,戎强大。秦缪公遗之女乐二八与良宰焉。戎王大喜,以其故数饮食,日夜不休。”《左传》襄公十一年载:“郑人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晋侯以乐之半赐魏绛。”这里的师悝等人和女乐等,都是宫廷从事音乐的奴隶。《史记·孔子世家》载鲁国贵族季桓子“卒受齐女乐,三日不听政”,说明齐国也以国有奴隶“女乐”送礼于人。

其二、妾。妾为女奴的通称,“女为人妾”即其证。文献所记,除妾之外,“妇人”、“宫人”、“美人”、“宫妓”等都是满足国君和贵族淫欲的女奴。《墨子·辞过》说:“当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正如《墨子》所说,春秋战国时期,国君和贵族之家蓄妾至数百千人。吴王夫差有宫妓数千人,卫国大夫公良桓子家“妇人衣文绣者数百人”(注:《墨子·贵义篇》。)。

在齐国,齐襄公有陈妾数百,齐桓公有“女闾二百”(注:《韩非子·难二》。)。《管子·戒》言“中妇诸子谓宫人”、“宫人皆从出”,此宫人即女奴。《周礼·天官》有“女宫”这一差事,注说是宫中的女奴。这些女宫由寺人掌管,专做低贱的杂务。

其三、阍。阍是受刖刑而罚作守门的奴隶。《韩非子·内储下》载:“门者刖跪曰:‘足下无意赐之余隶(沥)乎?’”文中“刖跪”即是被处以刖刑而罚作守门的“阍”。《谷梁传》襄公二十九说:“阍门者也。”《礼记·祭统》说:“阍者,守门之贱者也。”

春秋时期各国国君大都以阍守门。据《左传》定公二年载,邾庄公的阍曾向与庄公饮酒的夷射姑“乞肉”。《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吴人便利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余祭观舟,阍以刀弑之。”《周礼·天官》有“阍人”一职,“王宫每门四人”,“掌守王宫之中门之禁。”《周礼·秋官·掌戮》却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两说虽有微别,但无论是守门还是守囿,也无论是墨者还是刖者,其为受刑被罚作奴隶则是一致的。《晏子春秋·内篇杂上》载,“景公正昼披发乘六马御妇人以出,正闺刖跪击其马而反之。”刖跪即受刖刑而守门的阍人,证明齐国宫廷是以阍人守门的。

其四、寺人。寺人或作侍人,为国君或卿大夫的近侍,由宦者充任。《周礼·天官》有“寺人”一职,掌理王宫中女御和女奴们的戒令。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国君都有寺人。如晋有寺人披、寺人孟张,鲁有侍人僚柤,宋有寺人惠墙伊戾、寺人柳,卫有寺人罗,齐有寺人夙沙卫、侍人贾举。卿大夫也有寺人,如宋司马费遂有侍人宜僚。齐崔杼有寺人,在发生家庭内乱时,崔杼“求人使驾,不得。使圉人驾,寺人御而出”(注:《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其五、竖。竖是年幼的宦者,也是国君的近侍。《周礼·天官》有“内竖”一职,掌理传达王者有小事下达内宫或卿大夫的命令等。

春秋战国时期国君或卿大夫也都有竖侍奉。如晋有竖头须,曹有竖侯儒。楚子反有谷阳竖,卫孔氏有竖浑良夫。齐桓公有竖刁,系“自宫以适君”,有宠于桓公。

其六、倡优。倡与唱通,擅长歌唱的演员即为倡。优是杂戏艺人,以滑稽多辩见长,有时与俳(诙谐)并称为俳优,或和伶联称为优伶。先秦优人多以矮小的侏儒充任,所以有时又叫倡(或俳)优侏儒。但是古代的表现艺术还没有明确的划分,当时的艺人有的有所侧重,而一般都是通家,所以,这些名称在使用上也并没有严格的区别,往往混用,如《史记·滑稽列传》;“优旃者,秦倡,侏儒也。”旃既是优,又是倡,又是侏儒。

春秋战国时期,史书记载,诸侯们“右侣左优”,拥有众多为其寻欢作乐的女乐倡优。据《战国策·齐策五》载,战国时的诸侯宫廷中,“和乐倡优侏儒之笑不乏”。秦始皇统一六国,集中了全国的乐舞,以致女乐倡优充盈宫室。《史记》所载,楚庄王时有优孟。《韩非子·难二》载齐桓公时,宫中优人曾笑“有司请礼,桓公曰‘告仲父’者三。”《史记·滑稽列传》说:“淳于髡乾,齐之赘婿也。长不满七尺,滑稽多辩……。”淳于髡既为赘婿,又受过髡刑,是一个地地道道出身低微的奴隶。“长不满七尺,滑稽多辩”又是倡优的形象特点。司马迁把他同优孟、优旃都列入《滑稽列传》,就说明了他的早年身份是优。只是因为“数使诸侯,未尝屈辱”,很得齐威王的赏识,才上升为士大夫的。

三、齐国奴隶的悲惨命运

奴隶本身是奴隶所有者的财产,因而“子女”与“玉帛”并称。由于具有财产性质,所以奴隶可与土地、器物等一样被馈赠、赏赐、买卖、甚至被杀害,以至于殉葬。

1.馈赠。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往往以奴隶作为相互馈赠的物品。如《战国策·秦策二》载,秦王曾以“文绣千匹,好女百人”送给义渠君。《国语·吴语》载,越国为了报仇,结援楚、晋、齐等大国,“春秋皮币玉帛子女以宾服焉,未尝敢绝。”这些馈赠给楚、晋、齐等国的越国“子女”就是奴隶。齐国不但接受外国赠送的“子女”。同时也以“女乐”送人。《论语·微子》说:“齐人归女乐,齐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

2.赏赐。春秋战国时代,国君赏赐给臣属奴隶司空见惯。晋侯把郑国送他的乐师、歌钟、女乐,“以乐之半赐魏绛”。鲁大夫臧武仲说:“礼焉以君之姑姊与其大邑,其次皂牧舆马,其小者衣裳剑带”(注:《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不仅君臣之间,用奴隶作为赠品,父子之间也往往赠送奴隶。吴太宰嚭说:“父子之亲,张户别居,赐臣妾马牛,其志加亲。若不与一钱,其志斯疏。”(注:《越绝书》卷五。)臣妾与马牛并列,可见奴隶地位之低下。齐灵公赏赐叔夷时说;“锡女厘都□□,其县三百。……余锡汝车马、戎兵,厘仆三百又五十家”(注:见《叔夷钟》《墨子·天志下》。)。厘仆与土地、车马相提并论,齐国奴隶的社会地位也就可想而知了。

3.买卖。买卖是齐国奴隶主要来源之一,前文已叙,兹从略。

4.杀戮。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主人不仅随时可以对之进行凌辱,甚至可以随意杀害他们。鞭打是奴隶常受的一种刑罚,如鲁公子般使人鞭打圉人荦,齐庄公鞭打侍人贾举。出土《秦律》规定,如果男奴“骄悍,不田作,不听令”,主人可以请求卖给官府,变为官奴。如果女奴“悍”,主人可以请求官府将她判处黥刑和劓刑。《周礼·秋官·禁暴氏》:“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可见奴隶出入劳作,也要受纠察,且稍有闪失,就要受戮。《史记·平原君列传》记载了平原君赵胜杀妾的故事。“平原君家楼临民家,民家有躄)者,槃散行汲,平原君美人居楼上,临见大笑之。明日,躄者至平原君门,请曰:‘臣闻君之喜士,士不远千里而至者,以君能贵士而贱妾也。臣不幸有罢癃之病,而君之后宫,临而笑臣,臣愿得笑臣者头!’……于是平原君乃斩笑躄者美人头,自造门进躄者,因谢焉。”为了情不自禁地讪笑了一个汲水的平民跋子,奴隶所有者所宠爱的美人就会遭受杀头之祸,尽管衣穿文绣,终归是奴隶,因而改变不了悲惨的命运。齐国姜氏的蚕妾因无意中知道了主人的机密,就立即被杀,其生命之无保障,也是显而易见的。

5.殉葬。在原始野蛮时代,战俘当初是被当作食物吃掉,后来被杀殉。只是到了其有可供剥削的剩余价值时,才转化为奴隶的。变作奴隶后,仍逃脱不了被用于殉葬的不幸命运。

春秋战国时代仍残存着以奴隶殉葬的习俗。列国国君之死,往往用人殉葬。如:“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灰,益车马,始用殉”(注:《左传》成公二年。),秦武公卒,“初以人从死,死者六十六人”(注:《史记·秦本纪》。)。晋灵公死于厕,“小臣有晨梦负公以登天,及日中负晋侯出诸厕,遂以为殉”(注:《左传》成公十年。)。邾庄公卒,“葬以车五乘,殉五人”(注:《左传》定公三年。)。其中殉葬的人,不一定都是奴隶,但大多数必定是奴隶,为晋灵公殉葬的小臣即是显证。《墨子·节葬下》说:“天子诸侯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又说:“今王公大人之葬埋,……舆马女乐皆具。”这数十百的“女乐”便是奴隶。

在我国考古发掘中,战国墓中有殉人现象。在山西侯马乔村战国中晚期已发掘的墓中,殉人最多的一墓有十八人,其中可以辨识的有男的十人,女的六人。大都是青壮年,他们牙齿嚼面磨损严重,说明生前食物极为粗糙,而且都象牲畜一样被杀害、肢解后埋入,或被活活埋入(注:见《侯马战国奴隶殉葬墓的发掘——奴隶制度的罪证》,载《文物》1972年第1期。)。

关于齐国用奴隶殉葬的例子尚未见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然据《墨子》中所说,齐国当不会例外。

应该补充说明的是,奴隶的悲惨命运尽管是注定了的,但另一方面,表现在主奴关系上,在阶级压迫、阶级剥削的残酷现实上还笼罩着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寺人披、竖头须和晋文公的关系,就是比较明显的例证。寺人披在晋文公出走时,和文公站在敌对的立场上,曾经斫断文公的衣袂。文公回国后,他马上求见。文公不见,他就援用齐桓公释射钩之仇而任管仲的故事自比,最后晋文公接见了他。竖头须曾经给晋文公看管仓库,文公出走时,他席卷财物而逃。文公回国后,他也来求见。文公不见,他竟然说出:“国君而仇匹夫,惧者甚众矣”的话,文公还是接见了他(注: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至于竖刁,齐桓公竟把他列入继管仲之后为相的名单。管仲死后,齐桓公病,竖刁与易牙、开方勾结,“三子专权”(注:《史记·齐太公世家》。)。与东汉时宦官专权的情况极为相似。

四、齐国奴隶的反抗斗争

奴隶受着奴隶主的残酷压迫与剥削,为了打碎奴役的枷索,自然会起来反抗,其表现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逃亡,二为暴动。

1.逃亡。逃亡是广大奴隶经常采用的一种形式。例如公元前563 年,郑国“为田洫”,贵族子西不加戒备,引起内乱,结果“臣妾多逃,器用多丧”(注:《左传》襄公十年。)。又如晋公子重耳出走时,管库藏的奴隶竖头须,“窃藏以逃”。由于逃亡者大有人在,所以晋国赵盾执政时,曾把“董逋逃”当作一项重要措施。楚灵王修章华宫时,公然招诱逃亡的奴隶。《左传》昭公七年记述这件事说:(楚灵王)为章华台之宫,纳亡人以实之。无宇之阍入焉,无宇执之。有司弗与,曰:“执人于王宫,其罪大矣。”执而谒诸王,王将饮酒,无宇辞曰:“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今有司曰:“女胡执人于王宫?”将焉执之,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王事无乃阙乎?昔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故夫人致死焉。君王求诸侯而则纣,无乃不可乎?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盗有所在矣。”王曰:“取而臣以往,盗有宠,未可得也。”遂赦之。这段文字很重要,为言奴隶者所乐道。需作几点说明:第一,“人有十等”说明春秋时代是等级社会,王、公、大夫、士是贵族阶级;皂隶以下是奴隶阶级,两个阶级的内部又存在着明显的等级差别。皂,大约是牧奴的头目,韦昭释为养马之官,大致不错。《周礼·秋官·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又,《夷隶》:“掌役牧人养马。”可见养马是奴隶的服役范围。舆,即《左传》中的舆人,杨树达《读左传》以为执杂役者,或用以筑城,可用以挽柩车,无固定任务。《周礼·冬官》有“舆人为车”,是造车工匠。隶,即罪隶。《周礼·秋官·司隶》:“役国中之辱事。”又《罪隶》:“掌使令之小事。”当是隶的服役范围。僚,即《叔夷钟》“为汝敌寮”之寮,是从事手工业的奴隶。仆、台是从事农业的奴隶。皂、舆、隶、僚、仆、台六种奴隶地位也分高低,大约以服役的轻重为标准。第二,芋尹无宇的看门阍人就是用奴隶来充当的,完全像牛马一样隶属于他的主人,而且其隶属关系简直是不可侵犯的。虽以楚王的权力,也不能从他的臣下无宇手中夺取过来。第三,“纳亡人以实”“章华台之宫”,说明其时逃跑的奴隶很多。而且虽早有“二文之法”,仍阻挡不住奴隶逃亡的潮流。第四,从文中“盗所隐器,与盗同罪”,“盗有所在矣”,“盗有宠”等字句看,是逃亡奴隶亦可称“盗”。那么,从此可知,春秋时诸侯国“多盗”中的“盗”,一定有逃亡奴隶参加。而《周礼·秋官·司隶》“帅其民而搏盗贼”,就是说,逃亡奴隶也在所扑捉范围内了。《周礼》一书既为齐人所作,其所反映的“搏盗贼”的材料当是针对包括齐国在内的一切逃亡奴隶了。

据《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齐贵族崔杼家中发生内乱,“其众皆逃”,致使崔杼”求人使驾,不得”。在这皆逃的众人中,肯定包括崔氏的家奴。

逃亡奴隶被捉回后,要受严重的惩罚。据出土《秦律》规定,“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3页。)。就是说,隶臣本人要“完为城旦”,其妻、 子要被收为官奴婢。

2.暴动。如果说奴隶们的“不田作,不听令”式的怠工或逃亡是消极反抗,那么暴动便是以积极的方式反抗了。“役人”造反是暴动的典型形式。《左传》僖公十六年载,齐人“城鄫,役人病。有夜登丘而呼曰:‘齐有乱!’不果城而还。”襄公二十三年载:“陈人城,板坠而杀人,役人相命,各杀其长。”哀公十七年载:“(卫庄)公使匠久。公欲逐石圃,未及而难作。辛已,石圃因匠氏攻公。”又,襄公二十九年,守舟之阍“以马弑”吴子余祭,也应算奴隶集体暴动。此外,像圉人荦弑鲁公子般,侍人贾举参与弑齐庄公的个人行动,也具有奴隶暴动的性质。

毫无疑义,奴隶逃亡或暴动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然而它却不是等级社会阶级斗争的主流,两者不能混为一谈。马克思说:“古代的罗马,阶级斗争只是在享有特权的少数人内部进行,只是在自由富人与自由穷人之间进行,而从事生产的广大民众,即奴隶,则不过为这些斗士充当消极的舞台台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406 页。)。列宁也说过:“我们知道,奴隶举行过起义,进行过暴动,掀起过内战,但是他们始终未能造成自觉的多数,未能建立起领导斗争的政党,未能清楚地了解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甚至在历史上最革命的时机,还是往往成为统治阶级手下的小卒”(注:《列宁全集》第29卷, 第442页。)。春秋战国时期的阶级斗争也是如此。这个时期的奴隶逃亡或暴动,基本上都是作为统治阶级手下的小卒出现的。如圉人荦是在庆父指示下,侍人贾举是在崔杼指示下,卫国的“匠氏攻公”,也与石圃有关。即便是盗跖,果如《庄子》所说,“从卒九千人,横行天下”,至多也不过如古罗马的西西里暴动和斯巴达克起义,勇则勇矣,却不曾起改变社会性质的决定性作用。

五、齐国奴隶的个别解放

逃亡或暴动都改变不了奴隶的不幸命运。恩格斯说:“在奴隶制下,只有单个人不经过过渡状态而立即获得解放(古代是没有用胜利的起义来消灭奴隶制的事情的),而中世纪的农奴实际上却作为阶级而逐渐实现了自己的解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77页。)。

春秋战国时期,如要免除奴隶身分,其途径大致有三:一是通过战争,杀敌立功。二是因工作卓有成效。三是赎身。

1.因军功获免。《左传》哀公二年记赵简子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至于齐国有无因军功而免除奴隶身份者,因文献不足征,不便臆测。

2.因殊绩而获免。《左传》哀公二十三年载:“初裴豹隶也,著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裴豹谓宣子日:‘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日: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裴豹杀了督戎,丹书被焚,奴隶身份便被免除了,这是因为做出了特殊的贡献,齐国的“赘婿”淳于髡当也是由于做出不同凡响的功绩而跻身于士大夫之列的。

3.因赎而免。出土《秦律》有赎替官奴婢的规定,但条件是苛刻的:要用两名壮男去赎替一名隶臣,用一名壮男去赎替一名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或年幼而没有劳动能力的隶臣,而不允许赎替做针线活的隶妾。壮男要前往边疆戍守五年,才得以免除他的母亲或姊妹一人的隶妾身份。同时秦国为了奖励军功,允许隶臣从军,以“斩首”的军功取得爵位,从而免除奴隶身份;还允许士兵归还二级爵位来免除他的父母的隶臣妾身份。

奴隶赎身的现象在春秋战国时代较为通行,甚至有些国家还鼓励人们去赎回在别国当奴隶的。例如:“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敢取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注:《吕氏春秋·察微篇》。)。又如宋人以兵车百乘,文马百驷,以赎华元于郑(注:《左传》宣公二年。)。卫以一个叫左氏的邑去赎逃到魏国去的卫嗣君的一个受宠的胥靡(注:《战国策·卫策》。)。这些当都是公家出资赎回的。至于晏子以一匹马赎回在晋国中矣“为人臣仆”的齐人越石父当是以个人身份为人赎身。

良史司马迁有言,“齐俗贱奴虏”(注:《史记·货殖列传》。),当非虚语。先秦文献关于齐国的论述不谓不宏富,但有关齐国奴隶的材料却极少而又零散,欲收集完全,诚非易事。挂一漏万,在所难免。为补苴罅漏,不得不借助《周礼》,可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目的算是基本达到了。唯不敢自是,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阅了前哲与时贤的研究成果,有些甚至择善而从,特此说明,以示不敢掠美,并致以诚挚的谢意。199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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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国奴隶考_齐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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