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初探_操作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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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长期以来无论是银行管理层还是学术界,都一直将焦点和重心置于银行的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方面。而对于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界亦未予以足够的关注,其佐证之一便是目前作为国际银行业及各国银行监管机构普遍遵循的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并未将操作风险作为衡量资本要求的因素。

随着全球银行市场的发展,银行规模的不断膨胀、银行交易金额的迅速放大、银行经营复杂程度的急剧提高,使得银行的操作风险越来越受到关注,其最突出的反映就是在巴塞尔协议Ⅱ的讨论稿中,操作风险已经被列为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已经成为日渐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在对国际银行业关于银行操作风险的定义、衡量和监控的方法进行综述的基础之上,提出加强中国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管理的具体思路。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及类型

对银行操作风险进行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操作风险所涉及的领域和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在不同领域中的操作风险的特征很可能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并且,对于某些风险是否属于操作风险,不同的研究者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在众多的定义中,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比较权威的一个。它认为,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败的内部的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损失的风险(The risk of loss resulting from inadequate or failed internal processes,people and systems or external events)。

关于这一个定义的争议之一,是三种比较特殊的风险——法律风险(legal risk)、战略风险(strategic risk)和声誉风险(reputational risk)是否包括在操作风险之中。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是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因为法律风险是由于银行在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中处理不当或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银行的法律活动是银行为完成经营任务而采取的手段之一,基本上是操作性质的活动;而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则是银行董事会对银行的重大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决策失误从而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这是决策性质的风险而不是操作性质的风险。并且,从为风险所要求的资本配置来讲,对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进行衡量并配置资本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操作风险的发生频率和其可能导致的损失程度,我们可以将操作风险分为三种类型:

1.可预计损失的风险(risk of expected loss)。即银行在日常的营运中比较频繁地发生的失误或错误所导致的损失的风险,这些风险的严重程度一般不大,银行的经营收入足够抵补这些可预期的损失,它们通常被列入银行的营业费用之中。

2.不可预计损失的风险(risk of unexpected loss)。即银行在经营中发生了严重地超乎寻常的失误或者错误所导致的损失的风险,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但严重程度一般很高,银行当期的营业利润无法完全抵补这些不可预期的损失,它们必须依靠银行的资本来抵补。但是一般而言,这种风险虽然导致银行发生巨大损失,但是其程度还不足以使银行破产或倒闭。

3.灾难性损失的风险(risk of catastrophic loss)。即银行在经营中所遭受的突如其来的内部或外部对银行的生存产生直接影响的风险,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极低,但是其后果非常严重,足以使银行破产或者倒闭。

目前,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关注焦点是不可预计损失风险和灾难性损失风险。因为可预计损失风险虽然发生的频率比较高,但是它是银行的正常经营中无法完全避免或者消除的,并且它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影响不大,银行完全有能力在当期以营业利润进行抵补。因此基本上不需要安排资本补偿准备。而不可预计损失风险和灾难性损失风险则不同,虽然其发生的频率很低,但是由于其损失后果严重,其需要进行严密的监控以及相应的资本补偿准备。

二、操作风险对银行经营影响不断加大的原因

银行操作风险对银行经营的影响日益上升,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银行业务的电子化、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使得银行经营的电子化、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也使银行在各个地区的经营和各项产品的经营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如果银行的电子化处理系统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

2.银行产品的复杂程度提高。首先是产品数量的迅速增长,由于全能银行的趋势,银行的经营已经涉及越来越多的领域,并且其中有相当多的全新的领域;其次,出于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目的,银行的产品不再是标准化的,个性化的、量身订做的产品越来越多。由于个性化产品之间的组合和处理流程上的差异,隐含在产品中的操作风险加大。

3.商业银行业务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由于银行规模的不断膨胀和经营领域的增加,银行内部的分工越来越专业化,内部价值创造链条拉长了,业务的处理被分散到了更多的环节和更多的部门,交流和协调的需求急剧上升。

4.商业银行交易规模的扩大。由于电子化的清算系统,资金在不同银行之间转移和流动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如果银行在处理交易(尤其是大额交易)中出现失误,将迅速波及更多的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体系。

5.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出现。商业银行逐渐将一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接受外包业务的公司在经营中如果出现问题,将影响到银行。也就是说,银行的操作风险已经不仅仅限于银行内部,而是逐步扩展到了银行外部。

6.并购已经成为银行发展和扩张的主要手段。无论是兼并还是收购,两个不同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涉及很多方面的操作,如果整合失败将给银行造成严重后果。

7.突发式灾难性事件的发生。近几年外部灾难性事件发生的概率与以往相比大大提高。比如9·11事件、美国加州大面积长时间的停电事件,都是突如其来的,给当地的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由于上述银行业经营的变化,操作风险在银行的风险组合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国际银行业越来越感到有必要为其分配必要的资本补偿准备。因此,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在一份咨询意见稿中就提出了要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设置最低一级资本要求的提议。在经过长达两年的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其他风险”中的操作风险设置最低一级资本要求,而诸如流动性风险、会计转换中的利率风险等,则完全通过二、三级资本解决。这足以说明操作风险的重要性。

三、操作风险的衡量

对于银行的操作风险的衡量,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课题,国际银行业至今尚未能够寻找到满意的方法。但是,从国际上领先的大银行的实践来看,对于操作风险的衡量大致有三种方法。

1.基本指标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使用这种方法的银行大都是规模比较小、业务范围相对简单的银行。这种方法将银行视为一个整体来衡量操作风险,只分析银行整体的操作风险水平,而不对其构成进行分析。在这种方法之下,不同银行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又各异。一些银行将其操作风险以单一的风险指标来反映,其中有的是采取营业收入(gross income)指标,将营业利润乘以一定比例(很多银行是17-20%)作为操作风险所需要的资本补偿准备;有的银行则是采取固定费用(fixed expense)的指标,将固定费用乘以一定比例作为操作风险所需要的资本补偿准备;有些银行则是根据公开的外部损失数据,以与自身规模相近的银行为参照,确定自己所需要的操作风险的资本准备。巴塞尔协议Ⅱ讨论稿中则提出,以银行过去三年的平均总收入为标准,乘以12%来确定操作风险所需要的资本准备。但是,这种方法的困难在于:一是对操作风险的衡量缺乏敏感性;二是比较难以将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与其他银行和整个银行业的操作风险进行直接比较;三是没有办法对银行各个业务领域或产品领域的操作风险进行准确衡量。

2.标准法(Standardized Approach)。使用这种方法的银行是数据收集能力和分析能力有限的银行。这种方法将银行业务分为不同的产品线,每个产品线分别确定操作风险的β值,先分别计算各个产品线的操作风险资本准备,然后再将其汇总,得出整个银行的操作风险及其所需要的资本准备。根据巴塞尔协议Ⅱ的提议,产品线的划分及其β值如下:

这种方法虽然比基本指标法对操作风险的衡量更详细一些,但是它只是基本指标法的简单的延伸,并没有克服基本指标法的缺陷。

3.高级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使用这种方法的大都是规模很大、业务组合非常复杂的银行。这种方法大都是建立模型,力求估计出操作风险在一定的时间段(通常是一年)内的概率分布。但是,由于模型所隐含的假设的本质和复杂程度的不同,不同银行所采用的模型有很大的差异,从相当简单的、基于操作风险事件的平均发生频率和平均严重程度的模型,到非常复杂的希望找出操作风险在不同资信水平下的概率分布形状曲线的模型都有。但是,这种方法最大的困难在于数据的收集。虽然许多银行都开始在对操作风险的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并取得了一些进展和经验,但是,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的银行对不同的操作风险的定义和衡量方法是不一致的,导致了相对之间很难进行比较和汇总以确定平均而言在某一风险水平下的损失概率大小和所需要的一级资本准备。

产品线

 β系数

公司金融(coporate finance)

18%

交易和销售(trading & sales)

18%

零售银行业务(retail banking)   12%

商业银行业务(commercial banking)

15%

支付和清算(payment & settlement)   18%

代理服务(agency services)

15%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

12%

零售经纪(retail brokerage)

12%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操作风险衡量的框架,从两个方面对操作风险进行衡量,一是从业务线的角度将银行的业务分成不同的业务线,二是从操作风险产生原因的角度将操作风险分成不同类型,在两种划分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第二层次的细分,将两种不同角度的划分组合成矩阵,并对每一个细分的业务类型和操作风险类型进行了定义,计算每一种业务类型下的每一种操作风险的概率。

四、操作风险的管理

对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与对银行其他风险的管理是不同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操作风险的性质与其他风险的性质不同,它并不直接地与回报相关,却是天然地存在于银行的一切活动之中。

巴塞尔委员会总结了国际银行业关于风险管理的良好实践经验,于2001年12月提出了关于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四个方面的10条原则:

1.建立—个合适的风险管理环境。

原则1:董事会应当意识到操作风险的主要方面,并将其做清楚的分类以能够实施管理,并应当批准和定期地检查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框架。该框架应当提供覆盖整个银行的操作风险的定义,以及明确如何识别、衡量、跟踪和控制(减轻)操作风险的原则。

原则2:董事会应当确保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从属于由受过培训的能力的员工所独立进行的、有效的和全面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功能不应直接为操作风险管理负责。

原则3: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实施。这个实施在全行范围内应当是一致的,所有层面的员工都应该理解其相关的操作风险管理的责任。管理管理层还有责任建立政策、步骤和程序来管理银行所有的产品、活动、流程和系统中的操作风险。

2.风险管理。

原则4:银行应当识别和估量在所有的产品、活动、过程和系统中固有的操作风险,并应确保在新的产品、活动、过程和系统在使用或推出之前,其固有的操作风险已经经过充分的估量。

原则5: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定期地跟踪操作风险的组合及其实质性的损失敞口,应当有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定期报告。

原则6:银行应当有政策、步骤和程序来控制和减少实质性的操作风险,应当定期地检查风险限额及控制策略,应当根据整个银行的风险偏好和组合,使用适当的策略调整操作风险的组合。

原则7:银行应当有在偶然事件之下继续营业的计划,以确保在一个持续的基础上的运作和在严重的业务中断的事件发生时损失得以控制。

3.监管。

原则8:银行监管者应要求所有规模的银行,作为整体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建立一个有效的框架来识别、估量、跟踪、控制/减轻实质性的操作风险。

原则9:监管者应当直接或间接地、定期地对与银行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政策、程序和实践进行独立的评估。

4.披露。

原则10:银行应当进行足够的公开披露以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对其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进行估量。

五、中国银行业关于操作风险的管理

与国际银行业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领先实践相比较,中资银行存在巨大的差距。虽然目前中资银行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并且不断完善,并且基本上保证了银行的正常经营,但是,中资银行对操作风险还没有全面和系统的认识,无论是银行本身还是银行监管当局,都还没有对操作风险进行定义和分类。而没有操作风险定义这个基础,就谈不上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估量、跟踪和控制,更谈不上相应的资本要求。

虽然在中国目前特定的银行市场环境下,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主要的风险,但是,中国银行业所面临的操作风险上升的趋势与国际银行业的趋势是一样的,因此,中国银行业应及早开展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研究,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同时也是为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做好准备。

中国银行业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可以充分借鉴国际银行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现成经验。笔者认为,目前应该关注的重点,是探索高级衡量法的在中国的实施,即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所做的业务线和操作风险类型的分类,对操作风险的损失数据进行系统的收集和分析,经过3-5年的努力,建立起使用高级衡量法的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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