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发展中的风险分析及路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公司论文,路径论文,风险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金融环境的深刻变化与世界性的银行保险浪潮的影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兴起成为必然。银行保险有效地扩大了保费总收入,加速了保险市场的多元化,也加剧了市场的竞争程度。本文拟从保险公司的角度,通过与欧洲国家的比较和我国国内环境的影响,分析得出适应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路径。
1 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分析
欧洲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相互结合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例如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早在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和保险业务。到上世纪后叶,欧共体的发展促使了欧洲金融市场经营能力出现剩余,传统银行产品的盈利能力逐渐下降,竞争激烈的银行市场趋向成熟化,银行为维护其零售体系支付的成本已经非常昂贵。相比较而言,其他金融服务产品和市场却有了发展的良机,如投资产品、年金产品以及承诺高回报的一揽子寿险产品。同时又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使得这些产品面临的市场迅速扩张,市场收入大增,利润增长较快。到现在为止,这些因素仍然构成了银行保险得以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的银行保险基本上都是银行积极牵头合作的,国外的银行实力强大,没有历史包袱。
我国的银行保险是在外在压力和内在需求的合力作用下诞生的。从1995年开始,国内银行与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为共同客户提供银行保险服务。为应对竞争压力和加入WTO的挑战,1999年以来,银行与保险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出现“银保合作”热。据统计,2001年,全国银行保险收入仅为47亿元,2002年前六大寿险公司银行保费收入达388.1亿元,占寿险总保费收入的17.4%,2003年银行保险费收入790.8亿元,占寿险总保费收入的29.8%,比重迅速提高,银行保险与个险、团险一起成为寿险产品的三大渠道之一。
表1 2002-2003年国内主要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情况(单位:亿元)
公司名称
中国人寿 平安人寿 太平洋人寿 新华人寿 泰康人寿 太平人寿
2003年 收入
345.9%
105.6 144.0
99.7 71.6 24.0
占比
25.59%
17.93%38.23%58.04%
53.27%
73.63%
2002年 收入16.1 95.9
54.1
30.4 32.9 11.7
占比2.67%
17.90%21.73%38.08%
50.16%
70.57%
(注:本表中的“收入”是指该公司当年银行保险的人收保险费的收入;“占比”是指该公司当年银行保险费的收入占该公司全年人寿保险费总收入的比例。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
从上表可以看出,银行保险业务在我国正逐步兴起,2002年比2001年增长了341亿元,增幅达726%;2003年比2002年增长402亿元,增幅达104%。各个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费收入的比例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如在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中国人寿的比例上升了12.92%,太平洋、新华人寿分别上升了16.5%,19.96%。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在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到相当比例,大都高达50%以上,由此可见,几年来的银行保险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呈现出不断快速发展的趋势。
然而,我国现阶段银行保险发展模式仍主要采取“分销协议”合作方式,资本渗透协同发展的深层次合作尚未充分发展,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代理模式下,银行主要为签署代理合同协议的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收取保费、支付保金,尚未实现银保业务的充分融合,集团内部尚未从提高成本效应、收入效应、财务协同效应、管理协同效应以及满足消费者“一次购足心理”的消费者效应去考虑,缺乏巩固和扩大的客户群体。其二,从间接参股模式看,银行通过所属的海外分支机构参股保险公司,从而间接进入保险业,也是国内探索银行保险发展的途径之一。但是由于受政策与持股比例的限制,银行难以实施自身合作战略,而保险公司利用与国内银行的资本纽带关系,更多地透过银行完善的经营网络拓展国内业务,仍未摆脱一般代理模式。因此,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构架下,银行保险要实现业务与资本的深度融合,还需要长时间的发展。
2 银行保险发展阶段模式的实证分析
如图1所示,按照金融服务的一体化程度,银行保险的发展一般经历四个阶段,即从初级的分销协议(distribution agreement)阶段,到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阶段,再到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s)阶段,最后到达目前可预知的最高阶段——金融服务集团(financialservicegroup)阶段。随着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所有权结构上融合越来越紧密,从一纸协议的合作到最终公司治理结构的整合,可以说为提供复杂金融服务和产品做出了制度上的保障。
在分销协议阶段,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股权上没有任何的融合,只是签署了分销协议来确定彼此的关系,合作较为松散,只需彼此较少的资金投入,在顾客基础上也不会有过多的分享。战略联盟则比分销协议大大前进了一步,银行和保险公司有着历史上、股权上种种割舍不断的联系而造就了此种联盟,双方彼此的战略一致,产品开发、服务提升、渠道管理上一体化对于双方而言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战略价值,此时的合作较前一阶段紧密,顾客基础的共享成为可能。合资企业阶段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合资企业,而使得双方对产品和顾客有着共同的所有权,合作趋于长期坚固,顾客基础也是双方当然分享的内部资源,银行和保险公司达到了最大程度的一体化。超强级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整合使得金融服务集团在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上远远超过了合资企业的威力,金融产品和服务也不再是按照机构的性质来划分,业务和管理系统的整合,使得产品的潜能被充分地开发出来,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来满足多元化的需求,此时的金融服务集团拥有对产品和服务开发高超的把握能力,可将银行、保险、证券产品打包销售给客户,完全实现一体化的服务,并根据每个客户的要求和特点,自由定制全部金融产品资产的优化组合。
3 我国全面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阶段分析与风险考察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范围仅限于分销协议。由于法规限制,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和单一业务,银行的保险业务一般不涉及到理赔的问题,只提供分红产品,风险较小。而保险公司作为银行保险产品的设计者和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则风险较为集中,加之顾客的某些行为,更有可能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这里主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分析银行保险可能面对的风险。
3.1 产品开发的风险
新险种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信息反馈、资料收集、方案筛选、定价、营业分析到最后推向市场的全过程,这当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失误,都将导致风险发生。以目前占银行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趸缴的分红保险为例,2002年占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43.6%。由于分红型产品比例过高,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势必造成过高的资本运用和分红压力。
当然,银行保险主推分红保险与我国民众保险意识不强有关。相对于保险而言,人们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储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约,导致出现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价格缺乏竞争力的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目前的立足点仍然是规模经济,希望借助银行保险来进一步扩大自己的销售网络和经营规模,但对于产品的开发、客户导向或者交叉销售等满足多元化需求和服务价值的提升似乎还重视不够。而银行出于对规模较小的手续费收入以及对保费挤占储蓄的担心,也使其对银行保险业务缺乏更为有利的驱动。
3.2 经营成本的风险
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都是一年期的代理协议,这种随意性很强的短期协议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银行在网点规模上的主导地位和银行保险的被动心理,使得银行更多地根据手续费来选择合作伙伴。很多银行还没有自己未来战略发展的目标,或者由于经营机制的僵硬而无视未来发展的险情,仅仅把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是否有利可图的短期交易行为。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一家银行网点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试想,如果各家保险公司的佣金差别过大,银行必然将重新选择,与高回扣、高佣金的公司合作。这样一来,银行只看到了自身的网络优势,而最大限度的充分利用,以致频频更换合作伙伴,保险公司在手续费之战中,疲于奔命,价格竞争加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将进一步加大。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就连在银行保险上一度处于垄断地位的“平安”,曾在全国151个重点城市与工行、中行、建行、农行、邮政等重要合作渠道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都面临被竞争对手分化的可能。在以手续费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环境下,如何保持高市场占有率,也成为“平安”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难题。
3.3 承保操作的风险
由于保险产品不同于银行储蓄产品,保险产品的销售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签订,其中销售人员的诚信,对客户的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在银行保险业务的承保环节中会出现的风险主要有二:
其一,由于操作失误或银行柜台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如保险公司发出的指令执行不当,由于有关信息未能及时传递给银行柜台人员,或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银行柜台人员未能正确领悟指令意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是因银行柜台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或在操作中偶然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其二,银行保险业务对经营技术的要求可能导致的保险公司的非主观性损失。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方式不同,银行保险需要银行与保险两个行业的密切协作。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尚无法提供银行网点的保单自动查询、保单更改和保单自动贷款等服务项目,无法实现银保联网和实时管理的现代化。大量新技术的投资,主要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技术投资不能在短期内产生预期的成本节约,将导致规模不经济,并进一步引起保险业的长期不景气。
3.4 法律政策的风险
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目前银行与保险合作还未见到一个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使得银行保险的创新还缺乏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加之我国确立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模式,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突出。同时,银行保险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其中还需相当的灵活性,而保监会对银行兼职代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并未做出严格审查与监管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律的风险。
银行保险受国家政策,如税收、资金运用、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影响较大,政策性风险突出。以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为例,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已将大部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但由于国家鼓励汽车消费,车价不断下跌,旧车型全面加速淘汰,现已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面临抵押车辆处置存在大幅度贬值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不得不面临着政策风险的挑战。
4 保险公司在全面开展银行保险业务时的应对措施与路径选择
4.1 深度整合的经营模式是我国银保合作必然的发展方向
在政府态度的允许下,大的保险公司选择强有力的银行进行股份的渗透和融合,形成战略联盟的关系,增强收益,那么银行也会有更积极的表现。例如日前“平安”与中国银行携手,双方已经明确:到2006年底,“平安”将得到中行70%的优质网点独家销售其保单;“平安”出资与中行总行共建银行保险部,中行将成为“平安”的主办行;“平安”全国机构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将统一到中行账下,中行旗下的中银国际将得以与“平安”三大外资股东——摩根士坦利、高盛、汇丰并肩成为平安境外上市的主承销商之一;双方交叉销售保险和证券等产品这种形式的银行保险比起分销协议来已经大大前进了一步。这个阶段上的共赢才能算是一种真正层面的战略协同。政府应该更多的提供这种合作的平台,促进中资保险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在战略上形成强强联合。
同时,政府作为金融业的监管者,应当适时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符合现阶段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及金融机构竞争日益加剧,银行与保险融合的程度在逐步提高,必然要求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以最大限度减少制度上的束缚,对同一金融集团内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构筑有效的“防火墙”,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人事交流等方面做出规范性要求,防止风险的转嫁和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4.2 保险公司的银保战略选择及相机应对措施
在海外市场,银行保险是乘着大量金融兼并和收购时机进行的,更有效地积聚金融资产,达到银行保险结构模型的第三、四个阶段。在“银行—保险公司”式企业逐渐被广泛接受之后,传统的保险公司将越来越难以维持开支巨大的保险代理销售体系和高昂的间接费用,进而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大规模的保险公司合并浪潮。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还不具备这样的市场条件,因此只能一边向金融控股集团的方向发展,一边观察时机。在监管和市场环境发生改变的时候具备所有的要素积累,迅速做出反应,顺利入轨。具体而言,对于太平、信诚等公司,由于可以借助直接或间接的资金纽带,短期内与相关银行的形成排他性的战略联盟是现实可行的。这些寿险公司应当坚持发展银行保险的经营战略,进行必要的投资。采取控制、维持并相机调整的发展策略,如果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松绑”,一旦保险银行业务因手续费等成本问题而逐渐下降,那么择机推出也将成为明智的选择。
可以预测,在中国的保险市场垄断程度相当高的背景下,占据不同市场份额和经营实力差距明显的保险公司虽然可能因时因地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但目前都应当致力于改善银保业务的盈利与现金流状况。具体而言,着手的方面有二:
其一,调整银保产品结构,停售不盈利的产品。以往一些公司为了抢占市场,大力销售趸缴型险种,银行保险更是如此。趸缴保费产品虽然可以使当年业务增长很快,但没有未来持续的现金流入,价值创造能力明显不如期缴型。银行保险产品应当向后者转化,避免现金流的剧烈下降。另外,银行保险产品应加大风险保障功能,这是保险产品与其它金融工具最根本的区别,确实形成对存款的补充,减少银行对储蓄分流的抵触。
其二,提高自身对银保产品的投资能力。由于银保产品多属于分红型险种,面临存款、基金、信托等其他金融工具的竞争,红利水平至关重要。利差是红利的最大利源,这需要投资能力的支持。在费用率一定的情况下,实际投资收入率越高,保险公司调整分红比例的余地就越大,在满足顾客分红预期的同时,也能保留部分红利,既可以提高银保业务的盈利水平,也可以形成一定的盈亏准备金,缓冲因投资水平波动而导致的分红水平的波动,有助于银保双方业务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