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是具体的历史的——理解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合理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理论文,绝对性论文,相对性论文,视角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B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00)02—0013—09
在目前哲学界关于真理论问题的研究中,存在着一些纷争和难点,其中之一便是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问题。从论争的现状来看,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囿于传统的(经典著作的,尤其是教科书的)既有的概念框架内,对真理的相对性、真理的绝对性、相对真理、绝对真理等范畴或用语作出一些新的解释,并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调整和界定,然后断言这些范畴或用语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和相应的价值,都应该被坚持,任何一个都不能被抛弃。另一种则是在对这些范畴或用语各自的被传统观点所固定化了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认定和辨析以后,认为对这些范畴或用语的传统解释并不科学,特别是对诸如“真理的相对性也就是相对真理”,“真理的绝对性也就是绝对真理”,“真理的发展过程就是由相对真理到绝对真理不断转化的过程”,“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就是绝对真理”等等提出了质疑,确认这些命题都是不能成立的,但对问题的论述又不够深入。可以看出,对这些范畴或命题不论作肯定的还是否定的理解,都应该包含着更为宽厚的底蕴,应该立足于人类生活实践现实运动的坚实基础之上,从根本上调整或变换思维方式。否则,难有比较透彻的理清和说明。本文基于这样一种出发点,试图对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以使学术研究和讨论有所深入。纰缪之处,尚祈学界指正。
一、真理是具体的
真理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客体的本质或规律的正确认识。真理的这一本质规定(有关理由将在后面述及)要求我们须从理性层面或理论高度,将真理理解为以观念形态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而这种统一按其辩证本性,在认识与实践之对立与统一的动态结合上,必定是具体的和历史的。
(一)真理是具体的。“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注:《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第2 版第1卷,第507页。)。而“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2卷,第103,103,83页。 )“多样性的统一”表明,真理是作为一个理论体系而存在着的系统整体。真理的这种系统整体性是由其反映着的对象的系统整体性存在所决定的。按照现代系统科学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存在都自成一个系统,其中包含着多个要素、多个部分。每一个要素、部分都与其它要素和部分发生着横向和纵向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由此造成一个有层次的立体结构。由于这个立体结构的存在,不但构成事物的每一个要素、部分因其特定位置、特定功能而获得了各自的规定性,而且事物本身也获得了一种为任何一个要素、部分所不能单独具有的系统质,从而能够以整体而存在,并与周围的环境建立起联系。在实践基础上发生的主体的认识,经历着一个由感性认识阶段(或感性形态)到理性认识阶段(或理性形态)的辩证飞跃过程。在感性认识阶段,主体将客体或对象之信息输入大脑后,被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所整合,然后再反馈到客体,从而形成关于对象的现象层面的完整的认识即感性具体(马克思称之为“表象中的具体”、“完整的表象”);在理性认识阶段,主体将主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现象进一步概括、重构、升华,将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又把抽象的规定综合起来,统一起来,从而以理论观念的形态,在系统本质和规律的层面上,将客体或对象完整地再现出来,即到达了理性(思维)具体。以这种理论观念(经过实践观念)为指导的新的实践活动如果取得了预期的结果,达到了预想的目的,那么这种理论观念就是真理。因此可以说,在实践的基础上由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以获得真理,也就是由感性具体升华到理性具体以形成理论观念。所以,真理作为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以观念形态存在着的理性具体或理论体系。这种理性具体具有全面性、普遍性和条件性。
(二)真理具有全面性。因为真理所再现着的客体或对象本身是具体的系统的存在物,是包含多种规定性的矛盾统一体。因此,真理作为一个理论体系,虽然是由一系列的概念、判断、范畴、规律等要素构成的,但却不能归结为其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要素。单个的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整体,但却不能完全反映、表达整体,相反,它们只有在整体中,只有在与其它要素的全面关系中才能获得特定的本质,发挥独特的作用,得到恰当的说明。正如列宁所说:“单个的存在(对象、现象等等)(仅仅)是观念(真理)的一个方面。真理还需要现实的其他方面,这些方面也只是好象独立的和单个的(独自存在着的)。真理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在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10月第3版,第209,210,249—250 页。)“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10 月第3版,第209,210,249—250页。)如果我们把其中的某一个要素或方面单独拿出来,割断它与其它要素或方面的相互依存性、相互制约性,忘记了它与整体的联系,那么它就失去了原有的真理性质而变成谬误。例如,邓小平关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就包含着全面性的要求,其中有两个基本的规定:一个是发展生产力,一个是防止和反对两极分化,二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共同富裕。如果割裂二者的关系,把其中的任何一个简单地孤立化并付诸行动,尽管也都能得到某种结果,但却都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三)真理具有普遍性。把真理界定为主体对客体的本质或规律的正确认识,这也就是说,真理是关于客体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正确认识,因此,凡是能够被称之为真理的认识,都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但是,这种普遍性不是空洞的普遍性,而是包含着丰富内容的普遍性。真理作为思维中的理性具体,是对感性具体的蒸发、升华、辩证否定。它仿佛回到了问题的出发点,但它“已不是一个混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2卷,第103,103,83页。 )从这个特定的层面上看,“认识是从内容进展到内容。首先这个前进运动的特征就是:它从一些简单的规定性开始,而在这些规定性之后的规定性就愈来愈丰富,愈来愈具体。因为结果包含着自己的开端,而开端的运动用某种新的规定性丰富了它。普遍的东西构成基础;因此,不应当把前进的运动看作从某一他物到另一他物的流动。……在继续规定的每一个阶段上,普遍的东西不断提高它以前的全部内容,它不仅没有因其辩证的前进运动而丧失了什么,丢下了什么,而且还带着一切收获物,使自己的内部不断丰富和充实起来”(注: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10月第3版,第209,210,249—250页。)。要之, 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作为事物的理论再现的真理也必须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现实事物以其特殊性、个性包含着普遍性、共性,真理则以其普遍性、共性包含着特殊性、个性(当然不是所有的细节)。正因为如此,真理才能回到个别中去,而且必须回到个别中去,并在这种返回中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自身。基于这样的理解,笔者不赞同把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现象的感性认识也认定为真理的观点。这种观点不但把“正确性”与“真理性”相等同,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与旧唯物主义真理观的界限。旧唯物主义(庸俗唯物主义除外)贯彻反映论原则,坚持认为真理是认识与客观事物及其现象的一致。“德谟克利特明白地说真理就是现象,与显示于感官的东西毫无区别”(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6月第1版上卷,第50页。)。亚里土多德也认为:“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是必相符合。”(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12月第1版,第33页。)18 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领袖狄德罗则说:“什么是真理?真理就是我们的判断与现象的一致。”(注:转引自《外国哲学史研究集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第3辑,第188页。)可见,把真理笼统地界说为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把关于事物现象的正确反映即感性认识也包括到真理的定义中去,实属于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真理观,而不是辩证唯物主义能动反映论的真理观,其要害是没有立足于科学的实践观来规定真理。以实践观点为基石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不但主张认识要正确地反映世界,而且要能够解释世界,即能够对事物的纷繁复杂的现象作出理论性的解释和说明,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不但要科学地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能够现实地改造世界,即认识的目的不在于认识本身,而在于积极有效地指导实践,使对象或客体发生符合人的目的和需要的变化。显然,要担当这样的认识使命,仅仅是正确反映了事物现象的感性认识是不够格的。道理很简单:事物的现象总是个别的、多变的、易逝的,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则是一般的、稳定的、相对不变的。所以只有上升到理性层次的思想或理论才能具有普遍性,才能超越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个别的局限,从而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正因为如此,黑格尔主张把“真理”同“不错”区分开来,认为“不错”只是人的表象与事物外在形式的符合,“真理”则是理性同事物内在规律的同一。他说:“人们最初把真理了解为:我知道某物是如何存在的。不过这只是与意识相联系的真理,或者只是形式的真理,只是‘不错’罢了。按照较深的意义来说,真理就在于客观性和概念的同一。”(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7月第2版,第399页。 )从辩证思维的角度讲,对真理的本质作这样的规定是非常深刻的。而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毛泽东从认识与实践之对立统一的整体性过程出发,对于真理的本质规定也已作出了十分明确的阐释:“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于思维,到达于逐步了解客观事物的内部矛盾,了解它的规律性,了解这一过程和那一过程间的内部联系,即到达于论理的认识。”(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7月第2版,第399页。)只有“这种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 才不仅能够解释世界,而且能够能动地改造世界,并在改造世界的新的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7月第2版,第399页。)。毛泽东批评说:“庸俗的事务主义家不是这样,他们尊重经验而看轻理论,因而不能通观过程的全体,缺乏明确的方针,没有远大的前途,沾沾自喜于一得之功和一孔之见。这种人如果指导革命,就会引导革命走上碰壁的地步。”(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 1980年7月第2版,第399页。)。总之,“不错”并不等于真理,“真”与真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能够被称为真理的认识,只能是关于事物的本质或规律的、因而具有普遍性的认识,而不应包括关于事物的现象的认识。否则,就会导致对真理的庸俗化理解。
(四)真理具有条件性。因为主体和客体通过中介系统而相互作用、双向转化的观念而现实的活动即实践是有条件的,因而在实践过程中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认识即真理也必定是有条件的。从主体方面来看,任何特定时代的主体,其实践与认识活动都具有时代性,都要受到特定条件的制约。其一,主体自身所潜在的、社会化了的、以主观创造能力为核心的智力和体力相统一的本质力量具有时代性,表现为主体的情感意志、价值观念、特别是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等必具有时代的特征和质的规定性。其二,作为主体本质力量之外化和体现的工具、中介系统也具有时代性,它既依赖于主体的本质力量的发展水平和外化速率,又反过来限制和规定着主体本质力量的发挥和进一步的提高,影响着主体对客体之本质和规律的揭示与把握。其三,作为主体活动的结果,实践把分散的个体力量聚合为整体的群体力量,因而是主体的本质力量得以形成、存在和实现的形式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等)也以既定的前提条件限制着主体本质力量的发挥。从客体方面来看,任何客体的存在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总是以周围其它事物作为环境,并在与环境的相互联系中以多方面的属性展现自己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因此,任何具体客体都是事物普遍联系之网上的一个纽结。客体所依存的环境,在主体形成关于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时,就作为条件、背景或参照系统包含到真理中去,成为真理获得其确定性的有机构成部分,并限定着真理适用的对象、范围等等。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一定的主体与一定的客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所谓具体真理,即是一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其它各种条件下的真理。正因为如此,人们已经获得或达到的真理总会包含着需要以后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因素或成分。在某种意义上说,真理的全面性、普遍性,也都表达、体现着真理的条件性。因此,应当把条件性作为真理的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内在属性。总而言之,“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85页。)
二、真理是历史的
作为以观念形态实现了的和存在着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真理,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历史的。所谓真理是历史的,其核心要义是说真理是变化发展的、前进上升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真理是历史的,也就是说真理是一个过程。但是细究起来,真理的历史性与真理的过程性又有所不同。相对说来,真理的过程性可以区分为真理的产生和形成是一个过程,真理的发展也是一个过程。而真理的历史性则着重于真理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尤其是指随着时代(主题)的变换,人类实践——认识活动的整体推进,人类认知能力有了较大的提升,导致某一领域或学科的理论体系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相应地使真理获得了不同的时代内容和形式。由此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相对的)界定: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围绕着时代的主题,有一个关于这一时代主题的真理的产生和形成过程,它本质上仍然是变化发展的,而不是一蹴而就的。例如,毛泽东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就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内,围绕着战争与革命的时代主题,逐步产生与最终形成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本质和规律的思想体系。而邓小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则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内,围绕着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逐步产生并最终形成的关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体系。在这样的历史时期内,真理的产生和形成伴随着实践——认识——实践之形式不断循环和内容不断丰富过程,还经历了一个抽象的理论思维创造过程,即在形成关于对象的各个方面本质的抽象规定以后,通过有机综合在整体上将对象观念地再现出来。这就是真理之历史性的基本内涵。然而,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来看,从它由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的推移,即由第一次飞跃到第二次飞跃的关系来看,真理的发展过程就呈现出历史性,它在不同的时期解决着不同的时代主题,规定着不同的根本任务,追求着不同的价值目标。当然,这种所谓真理的发展过程,也可以说是真理的形成过程,但却是在新的阶段上的再形成的过程。因此,本文所谓真理的历史性,主要是较之于真理的具体性而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来谈问题的。
那么,为什么说真理是历史的,是变化发展着的过程呢?其根本原因仍在于人类的实践——认识活动是历史的、变化发展的,因而在实践——认识活动中所获得的真理也必定是历史的、变化发展的。
首先,实践——认识的客体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永无止境的过程。世界在本质上并不是相互孤立的、纯粹静态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相互联系的、永恒发展的过程的集合体。每一事物既自成系统,又与周围其它事物发生众多的复杂的联系而构成更大的系统。无论处在何种层次上的具体系统、具体事物,在其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都经历着一个由产生到发展再到灭亡的过程,并且旧的过程结束了,新的过程又开始了,从而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生生不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性及其不断更替,导致人们的真理性认识一方面是具体的,即所谓真理必须是对事物存在和发展某一过程上的本质或规律的完整的理论再现;另一方面又是历史的,即真理是由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不断推移、由低级到高级不断上升的。
其次,实践——认识的主体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着的过程。这主要是说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力量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呈现为过程性。人的本质力量是由社会历史化了的体力的和智力的各种要素构成的有结构的系统。其变化发展既按照自然(生物)遗传进化方式,更按照社会遗传进化方式——前者在生物学基础上,从潜在可能性的意义上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形式和发展提供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机体器官;后者则在社会学基础上,从现实可能性的意义上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具有特定内涵的社会——文化前提。人在本质上是历史中的社会存在物,因而人的本质力量之所以是人的本质力量,主要在于其社会性、历史性规定。所以,人的本质力量的变化发展从其特殊性上看就在于它超越了一般生物遗传进化方式而获得了社会遗传进化方式。人的社会是历史的社会,人的历史是社会的历史。社会历史性(化)表明,每一特定时代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形成和发展既依赖于横向的社会交往,又依赖于纵向的历史继承。由此,每一特定时代的人们的认知能力只能达到为该时代的条件所容许的范围和程度,同时又为后来的人们在变化了的新的时代条件下超越其前辈的认知能力孕育着新的可能性。正是在不同时代的人们的本质力量的承前启后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中,展现出人的本质力量变化发展的过程性和历史性。与此相关联,不同时代的人们所使用的、作为人的本质力量之外化的工具、中介系统的变化发展也具有过程性和历史性的特点。
主体、中介、客体的过程性决定了由这些要素构成的观念和现实的双向转化活动即实践必具有过程性,即既是具体的,又是历史的,并进而决定了产生、形成和完善于实践过程的理性结晶即真理也具有过程性,即既是具体的,又是历史的。实践的过程性意味着,它在不同的时期会孕育出不同的时代主题,向人们提出不同的认识任务,并在不同程度上准备了为解决任务所必需的条件,“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2卷,第103,103,83页。)由此,所谓真理是具体的, 就是说,它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或符合;所谓真理是历史的,则是说,它是在变化了的新的条件下的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或符合。而按照辩证法的理解,具体是静态中的历史,历史是动态中的具体,或者说,具体是凝缩着的历史,历史是展开了的具体,二者在本质上又是统一的。因此,承认和坚持真理的历史性是承认和坚持真理的具体性的必然要求。离开历史性谈具体性,真理就会成为凝固不变的东西;离开具体性谈历史性, 真理就会成为没有实际内容的抽象的东西。“我们的结论是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想。”(注:《毛泽东选集》,1991年6月第二版,第一卷,第296页。)
三、理解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合理视角
真理的具体性、历史性及其统一,体现了认识发展的辩证本性,证明着真理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辩证否定、承前启后的过程。在这一过程的每一阶段上,人们所获得的任何一个具体真理,既是终点,又是起点,从而表明任何一个具体真理都是相对真理,在进一步的发展中都会被更高级、更完善、更普遍因而也更具体的真理所扬弃。这就为我们正确理解和规定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及其统一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视角。
在对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作出说明和规定之前,有必要对绝对和相对这两个范畴各自的含义略作分析。无论从哲学史上看,还是从目前的哲学研究和争论中看,绝对和相对范畴在具体使用中都有多种含义。大致说来,所谓绝对是指无条件、无限、永恒、普遍、确定、至上等等,而所谓相对则是指有条件、有限、暂时、特殊、不确定、非至上等等。当用绝对和相对来说明和规定不同的对象时,它们各自的众多含义并非总是可以互相替代、互相通约的。其中,在无条件和有条件这一含义上使用绝对和相对范畴时尤其要慎重。因为“无条件”意味着不受任何他物制约、因而没有对立面或对应物、永恒存在、不可衡量的东西,而具有这种特性的无非是本原意义上的整个宇宙,它至大有外,至小有内,无边无际,无始无终,自成动因,不可衡量,因而是无条件的。至于宇宙间的一切具体的东西,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也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其存在和变化都要受到他物的制约,都与他物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因而是有条件的,本质上是相对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唯物辩证法坚持条件论,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反对任何脱离条件的抽象思辨和空谈。因此,对于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如果还可以用绝对和相对范畴来规定真理的属性的话),不宜在无条件和有条件这一含义上来理解。因为如果我们承认真理是具体的历史的,那么条件性就是真理的内在属性之一,如此,再讲真理的绝对性就是真理的无条件性,真理的相对性就是真理的有条件性,岂不是既自相矛盾又多此一举?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对真理的绝对性的传统解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传统的观点认为,对于真理的绝对性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任何真理都是标志着主观与客观的符合,都包含有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客观内容,都同谬误有原则界限,都不能被推翻,否则,就不成其为真理,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第二,人类认识按其本性来说,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认识每前进一步,都是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一点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第一方面的理解中,既然真理只有与谬误相对立、相比较才能获得自己的质的规定性,那么又怎能说真理是不受限制的、无条件的?而在第二方面的理解中,真理只有在不断的前进上升过程中才能实现对客体的不断的接近,不恰好说明真理在本质上是相对真理,是有条件的吗?可见传统的观点在解释和规定真理的绝对性时,是有意无意地隐蔽了任一具体真理所必然具有的条件性这一基本的前提。因此,解决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问题,应该转换视角,从具体性历史性之统一入手,赋予其另外的含义。依笔者之见,所谓真理的绝对性应是指真理的确定性、至上性,与此相对应,所谓真理的相对性就是指真理的不确定性、非至上性。而不论是真理的确定性、至上性,还是真理的不确定性、非至上性,都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
那么,从真理的具体性、历史性及其统一出发,如何理解真理的确定性、至上性与不确定性、非至上性及其统一呢?首先,真理的具体性证明和体现着真理的确定性、至上性。这就是说,在特定的时代所形成或提供的各种条件下,人们所获得的真理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即它是人们在其现实的实践过程中所达到的主观与客观相一致或相符合的认识,相反,谬误则是主观与客观不相一致或不相符合的认识,因而真理与谬误是有原则界限的,在这种特定的时代条件下它是不能被推翻的。这就是真理的确定性。同时,这里的真理又是人们在其时代条件下从事认识活动所取得的最大成果,达到的最高点,它标志着人们的实践、认识能力(也就是对客体之本质和规律的揭示能力)所达到的水平,因而在时代的范围内,它具有不可超越性。这就是真理的至上性。其次,真理的历史性证明和体现着真理不确定性、非至上性。这就是说,从时代的推移、条件的变化看,人们原先获得的真理所固有的、以潜在的形式包含于其中的局限性、不完善性会逐渐显现、暴露出来,主观与客观之间产生出新的矛盾,真理与谬误之间原有的界限会发生动摇,因而真理不再是不能被推翻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谓“推翻”不是简单的抛弃,而是辩证的扬弃。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原有的真理已经暴露出来的局限性、不完善性克服掉,补充以新的判断、新的结论,从而使其更加完善、更加成熟,但总的认识领域未发生大的变化。另一种是在继承原有真理的基础上,由于解决了新的时代主题完成了新的认识任务,从而创造出了崭新的思想或理论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人类总的认识领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无论哪种情况,其实质是原有的真理发生了变化。)这就是真理的不确定性。同时这也说明,任何真理只能是时代的至高点,在新的条件下,由于人们的实践——认识能力达到了新的水平和高度,它终究是要被超越的。这就是真理的非至上性。最后,真理是具体性与历史性的统一,证明和体现着真理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统一。具体是历史中的具体,历史是具体中的历史,所以,对于任一真理,我们在坚信其确定性的同时,要意识到其不确定性;在承认其至上性的同时,要承认其非至上性。反之亦然。综上所述,一切具体事物及其属性皆因条件而存在,真理亦不例外。在条件之内,真理是确定的至上的,在条件之外(即在变化了的条件下),真理是不确定的非至上的。这就是本文所谓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及其统一。
真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至上性和非至上性,归根到底是由实践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至上性和非至上性所决定的。实践是认识产生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也是检验、判定认识之是否真理的根本途径和标准。但是,如前所述,实践本身是具体的、历史的,因此,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不是一次完成、一劳永逸的。任何现实的实践,以其对象化的结果,一方面能够为检验和判定一种认识之是否真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在真理和谬误之间建立起原则的界限;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地、彻底地证实或驳倒某一真理或谬误,因而它在真理和谬误之间所建立起的原则界限并不是终极的、一成不变的。这是一种矛盾,但正是这种矛盾的存在,才构成了人类认识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基本动力。人们也只有自觉地意识到这种矛盾的存在,才能在真理及其标准问题上避免绝对主义或相对主义。所以,人类只能在实践的历史性发展中逐步地接近客体,即在日益精确和完善的程度上达到对客体的近似的反映。而真理发展的辩证本性就是:它永远是作为中介而自我扬弃的。
四、相对真理的对立面不是绝对真理,而是相对谬误
真理永远是作为中介而自我扬弃的这一辩证本性表明,人类始终只能在自己的实践中获得和拥有相对真理,而不可能达到终极的、永恒的绝对真理。传统观点把真理的绝对性理解为无条件性,并把真理的绝对性等同于绝对真理,然后又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绝对真理概念:一种是认为任何具体真理既具有相对性,又具有绝对性,因而任何具体真理既是相对真理,又是绝对真理。另一种是认为对任何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事物的正确认识都只是相对真理,或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而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就构成绝对真理。这两种意义上的绝对真理都是难以成立的。在第一种意义上,真理的绝对性不等于绝对真理,真理的相对性也不等于相对真理。许多研究者已经从字面意义上指出了这里存在的问题,即在传统的两个等式中,前者的主体语素或中心词是“性”或“性质”,后者的主体语素或中心词是“真理”,二者不能互相代用。但依据本文的上述理解,根本的原因在于,如果把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作为互相对应的两个范畴,则绝对真理、相对真理之“绝对”和“相对”与真理的绝对性、真理的相对性之“绝对”和“相对”,其含义是有区别的,并非处在同一个层次上。前者是指“无条件性”和“有条件性”,后者是指“有条件”这一基本前提之下的“确定性、至上性”和“不确定性、非至上性”。因此,把真理的绝对性等同于绝对真理,把真理的相对性等同于相对真理,不仅在字面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在深层内容上,缺乏逻辑的严密性。在第二种意义上,认为“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构成绝对真理”,则首先,这一命题或观点只看到了真理发展的量变的一面,而未能从自我扬弃、辩证否定中看到真理发展的质变的一面、飞跃的一面。其次,它只注意到了客体是可以认识、可以逼近的一面,而忘记或忽视了客体是不能彻底认识、不能穷尽的一面。人们可以通过有限认识无限,通过相对认识“绝对”,但能够认识“绝对”并不意味着或并不等于对“绝对”的认识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再次,对这一命题或观点无论怎样辩解,都不能避免给人以两种真理之嫌。
或许,按照传统的观点,既然存在着相对真理,那就必然存在着其对立面——绝对真理,因而只有既承认相对真理,同时也承认绝对真理,才合乎辩证法的要求,才是坚持了辩证思维。其实不然。在这里,相对真理的对立面不是绝对真理,而是相对谬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提出并论述过“相对谬误”,可惜未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真理和谬误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真理是相对于谬误而言的真理,没有谬误便无所谓真理;谬误是相对于真理而言的谬误,没有真理也无所谓谬误。而只要人们还进行着认识活动,真理和谬误的对立就会存在着。不仅如此,从人类认识的过程性、历史性看,相对真理和相对谬误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甚至可以说,相对真理和相对谬误是同一种认识所具有的两种特性,即一种认识,在特定的时代条件下,从其确定性和至上性来说,它是相对真理;而在变化了的时代条件下,从其不确定性和非至上性来说(相对于更高级的认识来说),它又变为相对谬误。任何具体真理本质上都是相对真理,同时又内在地包含着向相对谬误转化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真理的发展过程也就是相对真理被更高级的认识所扬弃而转化为相对谬误的过程。可见,“相对谬误”这一概念,比我们通常所理解和使用的“谬误”范畴,有着更为深刻和丰富的内涵与方法论意义。当我们以这样的一种思维方式来重温恩格斯的这段话时,也许会有新的理解和认识:“如果人们在研究工作中始终从这个观点出发,那末关于最终解决和永恒真理的要求就永远不会提出了;人们就始终会意识到他们所获得的一切知识必然具有的局限性,意识到他们在获得知识时所处的环境对这些知识的制约性;人们也不再敬重还在不断流行的旧形而上学所不能克服的对立,即真理和谬误、善和恶、同一和差别、必然和偶然之间的对立了;人们知道:这些对立只有相对的意义;今天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同样,今天已经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0,212页。)
我们也已经看到,在马克思以前,有不少在历史上有影响的哲学家或思想家提出并追求过所谓最终的、永恒的、不变的绝对真理,甚至象黑格尔这样的辩证法大师也未能逃脱时代的局限。当他最后宣布自己建构的哲学体系就是人类已经完成了的、只需掌握就万事大吉的“绝对真理”时,如何又将他的真正革命性的思想精髓窒息、扼杀掉,并最终遭到了历史的嘲弄。企图在人类发展的某一时刻能够获得绝对真理,或建立起纯粹的、无条件的思想理论体系,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既然过去不能,现在不能,那么将来也不能。所有这样的企图都只不过是幻想、虚妄,都要被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辩证法所击碎。因此,“认识就其本性而言,或者对漫长的世代系列来说是相对的而且必然是逐步趋于完善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0,212页。 );因此,应该摒弃“绝对真理”这一提法,在对真理的追求中走历史的必由之路。这就是:“真理是包含在认识过程本身中,包含在科学的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而科学从认识的较低阶段上升到较高阶段,愈升愈高,但是永远不能通过所谓绝对真理的发现而达到这样一点,在这一点上它再也不能前进一步,除了袖手一旁惊愕地望着这个已经获得的绝对真理出神,就再也无事可做了。这不仅在哲学认识的领域中是如此,就是在任何其他的认识领域中以及在实践行动的领域中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0,212页。)
收稿日期:199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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