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论文_赵俊杰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论文_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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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鉴证是法务会计的重要内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实质上属于专家证据,应当采用取证会计鉴定专家证据受理规则的意见。在法学的基础上,结合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尤其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机理——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统一入手,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机制,认为程序是确定不同机制的主要内容的依据,诉讼主体的不同是划分采信内容机制标准。法律会计鉴定的可采性、质证和采纳三个环节是法律会计鉴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自由心证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趋活跃,经济交易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欺诈和经济犯罪。审判和判决的案件涉及大量的金融会计、审计专业知识,除了需要法官的常识和判断力,还需要借助会计专业人士的参与,具体检查、识别和判断财务会计问题,以专家提供的意见证据为基础。同时,为了适应司法鉴定检索功能独立化,评估机构中立化和鉴证人职业化,自2005年以来,最初的司法会计鉴定从司法职能中逐渐剥离出,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成为注册会计师(CPA)一个新兴的业务———司法会计鉴定。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事务所成为重要的增值服务业,注册会计师应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力量。

1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内容和流程

1.1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内容

法务会计目标主要是涉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财产权,特别是处理涉及财产权利的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的未解决的事项和纠纷,为会计服务活动提供专家证据、专家协助和专业咨询服务。因此,法律会计的内容主要应用于三个领域:第一,企业、行政和公共机构;第二,社会中介服务,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审计和纪律部门。司法会计鉴定的意见主要是证实了财务问题、调查和技术知识,提供了常识的证据,解释了财务信息的功能和准确的结果,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保险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破产清算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资产重组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知识产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和反倾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从客户或委托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需求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内容主要涉及欺诈调查和预防、反洗钱、损害评估、资产跟踪和恢复,保险索赔,专家证人,许可证管理、仲裁服务,证券诉讼、建设项目、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等。其操作模式主要包括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模型和会计鉴定人系统模型。

1.2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流程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包括质证、可采性和采纳,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构成了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主要步骤。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和采纳是不可分割的,但可采性是采纳的前提,是法律会计程序的基础。质证是收集过程的核心内容。它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平等的证据信息交换过滤平台,也为法官提供了依据。在司法会计鉴定能力方面,主要从诉讼当事人的评价推理(是否严格,是否充分论证)、评估过程(是否规范)和专家意见(是否可靠)三个主要方面来质疑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检验价值。采纳取决于自由心证,这是法务会计鉴定过程的结果,是法官对法务会计证明力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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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失真的关健原因

2.1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不足

采信结果需要司法会计鉴定建议的证据,以使法官采纳并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可采性是采信的前提和基础,证据仅具有可采性,才可能得到采信。可采性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具有可以被法庭接受的属性,证据有可采性,可以进入诉讼程序评定,证据的可采性是证据的内在本质,可采性规则的关键是解决证据数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的问题。可采性是由法官认为证据可以被采信前提,认证一个特定的会计事项前,法官必须在听取各方签订意见和质证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经验,对专家意见的可采性进行正确的判断,只有证明相关评估意见具备可采性,法官可能会采用相关证据材料。在认证机构和司法机构分离之前,不存在评估意见是否可信的问题。由司法机关指定或授权内部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主席确定具体财务会计事项,由鉴定人意见自然有可采性,并在审判时直接作为证据。在认证机构和司法机构分离后,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给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否通过法官认可,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信性问题成为双方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

2.2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意见并不完善,缺乏一个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系统,缺乏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缺乏完善的法务会计专家系统,法务会计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在这些不利条件下,直接导致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在诉讼中证据支持的采信度。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标准、认证系统、评价体系和诉讼支持基本空白,司法会计缺乏正式的和适当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会计法律体系中的这些空白来决定如何识别虚假问题,故意或过失行为判定,赔偿范围计算,诉讼人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找不到相应的评价标准,使得难以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3提升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度的措施

3.1设置采信的前置条件

只有当法院法官遇到可采性问题时,才有可采性的先决条件和必要性。但总的来说,审判法官在以下两个情况下,不需要使用可采性规则,一种情况是:审判法官并不依赖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意见,凭借自己的知识、能力、经验和常识对金融和会计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另一种情况是:法官不依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在财务和会计事项的情况下提供其他证据,做出准确的判断。

3.2保证鉴定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需要法官认同所诉经济案件和纠纷相关的会计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金融相关的特定事项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等。司法会计鉴定不同于医疗鉴定等其他自然科学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直接观察事物相关的情况,只有在识别的基础上依据委托人反映案件事实和自己收集的财务会计信息,发表意见。因此,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法律会计鉴定的最基本前提和基础。

结语:

法务会计鉴定在法治的过程中,适应了对财务欺诈、贪污贿赂调查等经济案件的需要,如对新职业的法律和会计知识的整合。我国红光实业虚假陈述与安然公司虚假信息判决结果的区别表明,法务会计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完善司法会计鉴定机制,是经济正义的现实要求,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和法治之路的必然选择,也为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于诉讼[M].刘亚新,王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70.

[2]孙书怀.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1:17.

[3][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刘永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32.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秦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

论文作者:赵俊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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