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_法律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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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常因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合同的履行等事项持不同看法和意见,从而导致承包经营纠纷的产生。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既省时、省力、省钱,也不会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继续和巩固过去形成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化解矛盾。但是,采用协商的方式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很不容易成功。原因在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来自第三方的疏导、斡旋,往往偏执地坚持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

调 解

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得过的第三人斡旋,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无论在哪一种机构(个人)主持下调解,都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调解成功,主持调解的机构(个人)应及时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就可视为是一种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起诉时,法院经审查,符合上述法定生效条件,就应直接确认其效力,并以判决方式,判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一般而言,以调解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省去因参加仲裁和诉讼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而且调解的方式和程序也十分灵活,不至于伤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但容易出的问题是“久调不决”,使双方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也不能从争议中尽早解脱出来,有时也可能酿出法律后果。

仲裁

仲裁是一种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的仲裁,它不要求当事人像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那样事先或事后有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仲裁机构主要是设在县、乡两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裁决不是终局的。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诉讼相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同时,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但也要注意,这种特殊经济纠纷的仲裁,不是“一裁终局”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再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

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诉讼的最大好处在于,它做出的裁决极具权威性,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当事人最终权利的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美中不足的是,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程序复杂,也容易伤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实际情况(如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以及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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